第四章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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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4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
页数: 23
页码: 106-1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颁布优待军人家属条例但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优待革命烈士、军人家属及复员、退伍军人的法规,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关怀和保障其生活。宁海县人民在战争中积极支前、拥军,宁海县也开展了拥军活动。在优待抚恤方面,宁海县的优抚工作包括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等,形式随农村经济体制发展而变化。此外,宁海县还为城乡优抚对象提供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拥军优属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颁布过一些优待条例,曾把军人家属分为赤贫、自给和小康三种。优待种类有权益优待、生产优待、救济优待和荣誉优待。民国十八年(1929)浙江省颁布了《保卫团抚恤章程》,其中抚恤分一次性抚恤,终身抚恤和遗族恤金三种,并规定经费由国库开支。但是这些条例和规定并未真正实施。民国二十六年(1937)十二月浙江省民政厅订定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办法,由乡镇内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以各种方式优待出征军人家属,立意原是甚善,但各乡镇藉此强派优待费,以优待费收买壮丁,冒名应征,成为苛政,与初意相违甚远。据民国三十五年(1946)八月至三十六年(1947)十月宁海县政府工作报告中办理节食劳军中讲到“在国庆日节食一天,其节食数目为公教人员每人三千元,中学生每人二千元,小学生每人五百元,各人民团体会员每人二千元,各乡镇民众自由捐献”。其时公教人员杯水车薪,自顾不暇。学生、会员、民众中除极少数富裕者外,大都处在水深火热、民不聊生之中,何谈节食劳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订了一系列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法规。1949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的安置,使其有谋生之业。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了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伤亡抚恤等六个暂行条例,为优待抚恤工作立下了行政法规。1982年,全国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宪法中更明确规定:“国家应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这既概括了我国优抚工作的任务和内容,又使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法律的保障。
  第一节 支前、拥军
  (一)支前工作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到1986年止,全县共有15895名青年参军。在1950年至1953年“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三年战争中出现了“妻子送夫上战场,父母要儿打豺狼”等壮烈场面。、全县有1615名青年参加志愿军同朝鲜人民一道抗击美帝国主义和它纠集的仆从军,最后取得了“卫国战争”的伟大胜利。
  1950年上半年,宁海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自觉制作劳军鞋1456双,送往前线,慰劳人民解放军。
  1949年大陆解放后,一部分国民党残兵败将逃到舟山,为了解放舟山,支援前线,保证军粮的供给,1949年10月31日,宁海有稻谷140万斤送至石浦21军供给部队。
  1949年冬,为了运送宁海至高枧伤员及物资,宁海动员300名民工组成一个大队,三个中队,九个分队听候待命;组织144付担架(4人1付)。至于民工供给每人每日大米2斤,菜金80元(折现币0.008元)。民工家属生产动员村民互助。
  保证交通运输以及电话线路畅通无阻,1949年8月动员缑城镇、回浦、紫文等公所18岁——45岁男子抢修奉海公路自梅林至城站段。同年,根据国防建设需要,新建宁海至石浦电话线路,动员梅林、桥头胡、黄坦、城关镇等区镇民工140名。又据台州地区支前使用人力统计自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5月30日,宁海民工3067人,计88830工。到1950年2月止,桥头胡区出船95只,深甽区出船115只,东区出船40只,另外还有2只机帆船。船工500多名。此外宁波专署根据国防需要,奉令自宁海县城至高枧(三门县属)修建国防公路,于1955年2月10日开工,10月完成,宁海支援民工2400人。
  1951年6月,宁海人民自觉执行抗美援朝总会三项号召开展爱国增产捐献运动指示,发动宁海28万人民捐献“宁海人民号”大炮一门,到1951年1月宁海县各界人民共捐献28亿(折现币28万元),直接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和人民军队建设。
  1953年11月26日省合作联社通知,在部队没有自己独立合作社及商店者,各基层社有力量可对军人营业。备有解放军符号的军人购货,均可按社员价格供应。关于供应部队部份货品各社可列入计划,向国营公司进货,如部队过境或紧急事宜,购买食油、盐、火油等应适当优先满足解放军部队需要。
  1958年12月,驻舟山9709部队进行筑城施工,当地蔬菜供不应求,宁海水车公社十二月份支援蔬菜300担。1959年1月份又支援140担。
  (二)拥军活动
  慰问驻军及烈军属、复退军人活动是拥军优属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对我人民解放军和广大优抚对象进行普遍性的政治鼓舞工作的极好形式。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不懈地做好这项工作,对鼓舞广大烈军属积极支援前线,对鼓舞我军士气,提高战斗力、赢得战争胜利都起过积极作用。
  解放初期,宁海驻军较多。宁海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经常组织群众向部队写慰问信,送慰问品,召开军民联欢会,:进行慰问演出。部队过境,沿途设茶水供应站,及时供给军需物资,有时甚至组织群众夹道欢迎。
  1950年春节开始,几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都有计划,大规模地进行拥军优属慰问活动。除县党政负责人带领慰问团到部队驻地进行慰问外,1950年各区乡政府组织新年慰问家属委员会,村组织小组,组织群众敲锣打鼓,向全县荣军7人、烈属19户73人,军属206户785人,工属278户1035人拜年,送光荣灯,挂光荣匾,贴光荣对联和年历片,向军队写慰问信。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联欢会,慰问演出,放映电影及评优会议等。其次,筹募大批物资、慰劳品,进行慰问。1949年对特殊困难烈军属的直系亲属,每口大米1斗至1斗5升优待。1950年春节优待烈军工属,根据其对革命贡献大小与生活困难程度酌情救济:烈属每人大米18斤,军属每人16斤,工属每人14斤。1951年共慰问猪肉435斤,大米1720斤,年糕3700斤,解决困难的烈军工属202户。
  建国以来,这些活动已成为经常化和制度化。
  (三)烈军属会议
  建国以来,针对优抚对象召开的各种代表会,功模会、积极分子会,几乎每年召开。通过会议形式把广大优抚对象的革命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使之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952年3月15日,宁海县建国以来第一次烈军属代表大会,出席的有烈军属代表,荣军代表168人。在首届优抚代表会的基础上,同年12月26日至29日,县府又召开了评选优抚模范会议,到会代表烈军属101名,荣复转军人36名,代耕代表31名。他(她)们都是在征粮剿匪、镇反、土改、抗美援朝等运动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人物。通过评比,评选出县级模范31名,其中一等3名,二等6名,三等22名。
  1956年2月,浙江省第一次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建设军人代表会议在抗州召开。宁海县出席的有县一等军属模范徐菊梅、县二等军属模范丁梅花、县三等军属模范薛乌女、县一等复员建设军人模范谢时宝和丁蛟琪等5人。
  1959年9月,宁海县和象山县并县时,省府于同月12日在杭州召开为时十天的烈军属,荣复退军人积极分子代表大会。象山县共出席9人,宁海片有5人。他们是徐春芳、穆子兴、张阿才、王少庭以及优抚代表杨全龙。
  1966年春节前召开全县357人参加的烈军属、荣复退军人和优抚先进单位代表会议,,历时5天。通过经验交流,总结评比,评出101名烈军属先进个人和11个优抚先进单位。
  1979年1月召开的一次代表会,出席烈军属代表161名,荣复退军人代表316名,优抚先进单位代表124名,各区社分管民政的干部各1名,共计700名,为宁海县规模最大的一次烈军属荣复退军人代表大会。
  1983年1月,召开烈军属、荣复退军人以及优抚先进代表大会,出席代表431人,会上评出“双拥”、“双优”先进单位14个,先进个人29名。
  烈军属和复退军人中不断涌现出先进模范人物。
  1985年1月县召开了烈军属、荣复退军人,优抚工作先进代表会。县府领导对烈军属和复退军人中不断涌现出先进模范人物进行表彰。如烈属陈珍珠,历年来被评为先进分子。俞三星的儿子俞光营1979年自卫还击战牺牲后,又将第三个儿子俞光青交给他哥哥生前所在的连队,继续卫国杀敌。军属龚国宝,1969年以来先后把三个儿子送到部队服役。为了让儿子安心服役,连儿子娘生病住院直至亡故的消息都没有告诉儿子。伍山乡复员军人葛民统,1969年9月29日,在县办腊石矿劳动时,一次,矿里大石块即将塌下的危险关头,他不顾自己生命危险,首先抢救阶级兄弟而身负重伤。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光荣牺牲。县党的核心小组追认他为共产党员。县革命委员会作出“关于学习毛主席好战士优秀工人葛民统同志的决定”。退伍军人陈小金,在承包村办企业致富基础上,于1983年秋创办了宁海县第一所私办中学——龙宫初中。几年来,他出资8万元,为当地山村群众子女入学难,普及九年制教育作出了贡献。1986年出席省优抚代表会时,受到表彰。后又受宁波市教委赠送“陈小金热心教育艰苦办学精神可嘉”匾额一方,用资嘉奖。西店镇双山村被评为县、市、省优抚先进单位。
  第二节 优待抚恤
  中国经历了长期的革命战争,很多优秀的中华儿女为革命事业英勇牺牲,前仆后继,很多革命同志负伤致残,很多同志积劳成疾,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失去工作能力。我们的子弟兵为“四化”建设和军队建设日夜战斗在艰苦的地方,为中国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表彰忠荩,激励后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和法规,使优抚工作顺利进行。
  优抚工作的任务和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还包括褒扬革命烈士,抚恤革命烈士家属,优待抚恤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现役军人(包括武装和消防民警)家属,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办好为烈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切实做好优抚工作。
  到1986年底止,全县共有优抚对象24969人。
  (一)群众优待
  群众优待是优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宁海人民的优良传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变化。
  建国以来,群众优待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代耕”阶段。
  在1956年以前,农村以个体经济为主。享受“代耕”对象:革命烈士家属,义务兵(包括消防、武装民警的义务兵)家属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1951年宁海县除梅林、一市两区外,长街、黄坦、力洋、桥头胡、岔路五区和城关镇,受代耕烈军工属2003户,代耕田81664石。1952年1月,整理代耕组织,改变代耕方式。从临时拨工制改为包耕制(固定制)及工票制等方法。同年四月,全面推行固定代耕,到六月,全县出现了代耕的四种形式:包耕制、固定制(固定到生产互助组),工票制、临时派工制。1954年10月,大部分地区采取固定代耕制。如桥头胡区有烈军属186户,554人,有土地1032亩,享受代耕的141户,土地372亩,采取包耕包产。
  “优待劳动日”阶段。
  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1956年进入高级农业合作社阶段,生产关系起了根本变化。因此,农村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的优待随之改变为“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使烈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比“代耕”时更有保障。宁海县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12月15日关于安排好明年“优待劳动日”工作的指示中强调几项政策规定:优待劳动日的对象,主要是无劳力与缺乏劳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直系亲属与十六岁以下无依无靠弟妹和抚养军人长大的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戚(军官家属不予优待)优待劳动日标准,应以合作社规划总工分,按照全社人数平均计算,得出公分数,作为一般社员生活标准,扣除烈军属复员军人自得工分(残废军人残废金和烈军属,残废军人家庭副业收入不得作为固定收入扣除),不足部分由合作社优待劳动日。至于优待劳动日的负担问题、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优待劳动日参加分红,在总收入内开支;一是按照社员的劳动底分分摊负担。
  1956年,民政科派出两个工作组到紫文、岔路两乡进行优抚试点工作。这两个乡的做法是:在低级社除去他们自己应得的土地报酬,肥料投资和劳动分红外,对全年生活所需的不足部分,按社员一般生活水平(每人每年700斤—1000斤计算),评定给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即工分),记在工分帐上,在秋收分配时和社员同样分红;高级社除去他们自己的劳动分红外,全年生活所需不足部分,也按一般社员水平评定给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即工分)。1965年统计,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1324户,优待工分1003714分,占总优待户的70%。
  “优待现金”阶段。
  由于农村经济制度改革,优待形式也随之有所改变。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优待现金”。
  1984年开始,根据新兵役法规定,对农村义务兵普遍实行乡统筹平衡优待办法。基本上采用按人口分配负担。小数按人口、土地相结合分配负担。优待标准,按同等劳力年收入达三分之二以上的有17个乡镇,达二分之一以上的有32个乡镇,其中优待款每户800元的有西店镇的四个渔业村;400元以上的有峡山镇、青珠乡;150元的有王爱、白溪、麻山、桑州四个乡镇;200元—300元的有29个乡镇。优待标准,从1984年的户平均180元提高到255.20元,提高40%。
  1986年8月,宁海县人民政府6号文件规定,贯彻征优结合。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优待金由乡镇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中解决一半,县府补助一半。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劳力年收入的50—70%。各乡镇每年结合征兵时一次性确定,年底前兑现到户。
  除群众优待外,政府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还有其他优待:
  入学补助费。1953年7月,省民政厅、财政厅批给宁海县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费人民币198元(折现币),转发给入学有困难的烈士、军人子女,使其安心上学。
  副食品优先照顾。1961年,我国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市场主副食品实行计划供应。县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26人,烈属养老院7人。副食品方面自11月1日起,给予优先照顾。一等残废军人供应蛋3斤,糖2斤,食油3两。肉类根据具体情况供应。1963年8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对烈军属乘车、看戏、治病和买米、柴菜等东西,凭县发“光荣优先证”享受优先,借以提高烈军属地位。对在乡21位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我们从国营农场按国家价格每人买1至3头小猪,发展家庭副业,并供应一部分饲料。经济确有困难的由国家补助。1976年8月23日,县粮食局、商业局、内务局联合通知:从9月份开始,对评有等级的残废军人,每月照顾供应食油半斤,猪肉1斤,食糖半斤;残废军人凭票优先供应。
  帮助治病、建房等。1963年仅上半年就帮助优抚对象治病,修建房屋达307人次,计人民币2095元。1986年,对农村复员军人中90户无房和严重缺房户下拨建房、修房费28800元。
  优待粮草。1966年,全县享受的烈军属1447户,5920人,除享受123971工分外,还优待粮食62685斤,柴草20100斤。
  (二)国家抚恤
  宁海县成百上千的英勇儿女,有的为国捐躯,有的为革命伤残。他们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抚恤。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一系列的褒恤条例,充分反映了国家对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关怀。抚恤分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抚恤与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两种。
  1、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的抚恤。
  主要对象:
  ①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
  ②人民警察(不包括经济警察);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④参战的民兵、民工;
  ⑤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
  对上述抚恤范围内的人员,凡牺牲和病故后,除政府(部队)对牺牲、病故者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照顾外,民政部门凭死去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抚恤金。
  抚恤金一般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有争议时,可按民发(1980)63号文件,即《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十一条规定中有关条文办理。具体做法:
  ①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②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③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由父母配偶商定,商定不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给父母,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④没有父母和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16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一次性抚恤金,在1950年至1951年间牺牲的烈士均按内务部规定发抚恤粮的办法办理。1952年以后,民政科均按规定和标准逐一具体执行。
  1952年、1953年、1955年和1979年,国家先后对抚恤金标准进行过四次调整。现将四次调整列表于后:
  上表从1955年1月1日起执行。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予以调整。新标准自1979年2月1日起执行。
  1981年以前,分牺牲抚恤,病故抚恤两项,以后,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三项。由民政部门向其亲属一次发给。
  1985年12月统计,全县军人病故38人,失踪3人,合计41人。其中抗日时期2人,解放战争时期3人,抗美援朝时期1人,建国后35人。
  对于失踪军人,按照政策规定,凭国家提供的失踪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证明书或查证属实与牺牲、病故人员一样对待。
  2、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与换证
  对革命残废人员,他们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受到国家和人民的尊重,实行终身抚恤(复员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自1956年起实行终身抚恤)。残废等级是根据残废者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划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抚恤标准是根据残废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残废抚恤因战致残者略高于因公致残者。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抚恤人员有四种人:㈠革命残废军人;㈡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㈢残废人民警察;㈣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件的在编行政人员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分别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民工民兵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一般每隔十年换发一次。宁海曾于1962年、1972年、1981年分别作了三次换证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对优待标准进行过五次调整。第一次是1952年1月,第二次是1953年,第三次是1955年,第四次是1965年,第五
  次是1977年12月。1953年以前发放的是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
  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回籍后,能工作的分配其工作,伤口复发的治疗。在职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待遇,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乡的,由民政部门负责。二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均由卫生部门给予公费医疗待遇。因伤口复发致死者,经医院证明,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其本人得称烈士‘家属得称烈属,可享受《革命军人牺牲褒恤暂行条例》之抚恤。革命残废军人需要配制手摇车、假肢、辅助器械、病理鞋以及镶牙补眼等,也都由民政部门负责供给。参战和因公残废民兵、民工,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除上述优待外,为了照顾重残的革命军人,对在乡一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付食,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一等以上残废军人,每月给予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此外,革命残废军人乘船、坐车,还可以享受半价优待。1979年,国家规定发给在乡残废军人付食品补贴,一等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人每月3元,三等每人每月2元。
  至1986年底,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等226人,全年发放抚恤金2.86万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在乡一等残废军人芦士春一人,每年发给护理费540元。
  1986年3月27日民〔1986〕优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从1986年7月1日(含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①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②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
  ③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部队二十三级正排级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均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级干部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离退休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第三节 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
  (一)定期定量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是国家给予城乡优抚对象的一种补助形式,都是从民政经费的优抚事业费中支出。但定期定量补助从时间和数量上给予固定,使一部分特殊困难户得到切实可靠的生活保障,对优抚对象中孤老病残人员是一种特殊的照顾方式。补助标准分三种:城镇烈军属每月每人补助4—6元,人口多的每户最多不超过15元;农村烈军属每人每月补助3—5元,人口多的,每户不超过10元;残废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2—5元。
  在1963年以前,本县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在发放救济粮的基础上,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2年有28户,52人,无依无靠缺乏劳力的烈军属,除4人在县烈属养老院供养外,其余24户,48人,国家给与每月每人5元的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水平。
  1963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确定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为:
  ① 孤老烈属、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
  ② 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的子女;
  ③ 失去劳动力而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
  ④ 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
  ⑤ 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⑥ 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1979年10月,民政部和财政部又联合发出通知,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将补助对象适当放宽,补助标准适当提高。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为;
  ① 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
  ② 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的子女;
  ③ 失去劳动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偶配;
  ④ 带病乡回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小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
  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优待劳动日或优待金。
  1981年,定补工作有了改进,当年共拨优抚款19万元,用于定期定量补助的44245元,占23.3%。全县定补对象349人,定补面比80年扩大了13.7%,调整后比例,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补57户,占烈、故军人的25%。抗日时期入伍复员军人定补5人,复员军人定补120人,占9%,退伍军人定补80人,占1%。
  1984年,烈属定补作了调整,对70户93人,从原来每人每月10.28元提高到人均每月24.29元,比调整前提高136%;群众优待59户,每年每户从66元提高到74元,提高12%。对义务兵家属优待从原来每人241元,提高到300元,提高24.4%。
  1986年,在乡957名老复员军人,抗日入伍的10人,定补10人,补面达100%,人均月补23.5元;解放战争入伍的346人,定补315人,补面91%:建国后入伍的601人,定补270人,补面44%。总定补面达62.17%。月定补金额10223元,月人均17.79元。县187户烈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102人,入均24.65元。
  附:宁海县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情况一次性报表(转下页)
  (二)临时困难补助
  国家每年拨给民政部门的优抚经费,按照“集中使用,重点发放,扶持生产”的原则。抽拨一部分解决优抚对象中发生临时困难。一般根据要求临时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大队提交群众评议,并签署意见后交公社审批。补助金额在20元以下的由公社批准。100元以下的由公社签署具体意见,报区批准。100元以上的报县民政局批准。
  1952年7月23日,省拨发宁海县“八一”建军节烈军属生产补助粮9000斤。民政厅又拨烈军属特别补助费金额1500元(折现币)。
  1953年,县发春节救济金300元(折现币)。
  1954年春荒,县发给烈军属生活、生产补助金1560.7元(折现币)。
  1957年,对烈军属,复退军人,除优待“劳动日”外,又发补助费26633元。解决烈军属190户,复员军人71户的困难。
  1962年,对126名带病回乡和有慢性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政府除了拨2000元帮助他们治病外,在生活上还临时补助了15000元。其时,正是国家暂时困难时期,为了照顾好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拨补优抚款15000元。
  1963年上半年发放优抚救济款15689元,给1032户,4117人解决一些具体困难。
  以后,逐年有增无减,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此外,按照《优待条例》第六条第六款精神,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卫生部制发了《烈军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多年来,宁海按照这个办法,对于不同经济情况的烈军属实行了全免、半免的待遇。凡需减免者,由本人申请,大队证明,区、社审核,经卫生部门批准,介绍就医,按批准比例享受减免医药费用。
  兹就1980年—1986年这七年间,优抚对象中所享受的医药费用减免情况,附下。
  民政局对优抚对象中出现的临时困难,从来就是认真对待,积极设法解决。使他们顺利地克服前进道路上无法预料的临时困难。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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