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县、乡政权的设置与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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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3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时期县、乡政权的设置与自治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91-9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宁海县、乡政权的设置与自治情况。晚清时期,选举制度随立宪运动而兴起,宣统元年颁布相关章程,规定县下设乡,并设议事会和董事会。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推行地方自治,颁布多项法规,将“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并筹划地方自治。民国十七年浙江省府订颁街村制,后改为村里制,再改为乡镇公所制,乡镇长由县长委派。民国二十三年,废闾邻立保甲,保甲组织负责管、教、养、卫四项任务。同时,民国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建立民意机构,包括县参议会、乡镇民代表大会和保民大会制度,但代表主要是地主、士绅,选举亦掌握在少数权绅之手,自治事业成效有限。至民国三十八年,保甲制度一直维持到宁海解放,县参议会也于解放前夕自行解散。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政权

内容

我国选举制度是随晚清光绪、宣统时立宪运动而起。宣统元年(1990),正式颁布资政院各种议员选举章程,并先后公布《城乡镇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县以下设乡,乡设议事会和董事会,民国时期曾提出“自治”,实施选举。国民政府颁布了《乡镇区自治施行法》、《乡镇闾邻选举暂行规则》和《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等,将“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内成立科室,废除“师爷”称号,改称科长,筹划推行地方自治。民国十七年(1928),浙江省府订颁街村制。民国十九年(1930),《县组织法》颁布,改街村制为村里制。城区分为崇圣、遗惠、正学三里。民国二十一年(1932)成立乡镇公所,城区三里分别改为崇圣镇、遗惠镇和正学镇。乡镇长概由县长委派当地耆绅充任。乡之下设闾邻,配闾长、邻长。镇以下设坊。闾、邻、坊都不是基层政权。
  民国二十三年(1934),省民政厅训令,乡镇之下废闾邻,立保甲,充实自卫能力,拟具保甲章程及实施程序。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保设办事处,如一乡镇中有三保以上的,则设保长联合办事处,简称“联保”,由区或县指定一保长为联保主任。实行联保联坐切结,巩固统治。
  保甲组织负有四项任务,就是管(查清户口,稽查出入境居民,监视居民言行);教(进行宣传);养(摊派捐税);卫(组织民团),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六月宁海县保甲组织完成,全县共有828保,8228甲,设巡回协助员兼保甲指导员5人,专任保甲指导员3人,同时裁撤各区公所,划编各乡镇区域,原有192乡镇,改编成82个乡镇,以旧有庄名为乡镇名,乡镇公所仍为基层政权。
  民国三十八年(1949)一月,全县有22乡(镇),252保,3112甲,这种保甲制度一直维持到宁海解放。
  在此同时,民国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宣扬还政于民,逐级建立民意机构。县成立参议会。乡镇先后成立乡镇民代表大会,保建立保民大会制度,代表主要是地主、士绅。
  (一)乡镇民代表大会
  民国二十九年(1940),全县各保成立保民大会及乡镇民代表会。
  民国三十三年(1944),全县各乡镇召开保民大会,选举乡镇民代表,计844名,召开第一届乡镇民代表大会。
  民国三十五年(1946)七月,选举乡镇民代表780名,召开第二届乡镇民代表大会。
  (二)县参议会
  民国四年(1915)十月二十日,宁海县成立国民议会,议员4名。
  作为“民意机构”的宁海县参议会(县临时参议会)成立于民国二十三年(1934),按宁海人口总额比例,参议员为21名。依照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注意事项第二条规定,应由县长聘任者7名(占三分之一),民选者14名。
  正式参议会(即一届一次会议)成立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二月一日。事先,宁海县成立参议员选举事务所,办理甲乙种公职候选人登记和资格审查。全县公民宣誓补发公民证的有11800人,审查合格的甲种公职候选人504人,乙种公职候选人2400人,选出区域参议员40名,职业团体参议员13名,共53名,会址设在城内孔庙(现人民政府招待所),出席首届会议的参议员干藻等50人,选举结果,童鸣岗当选为议长,石研当选为副议长(后石研被罢免由钱特飞继任),本届共召开五次会议。
  第二届第一次参议会于民国三十六年(1947)七月召开,从第二届乡镇民代表780人中选出区域参议员22名,职业团体参议员7名,共29名,屠新林当选议长,副议长王仲宣。是年,选举李士珍为国民大会代表。此届共开四次会议,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七月解放前夕,县参议会自行解散。
  参议会的职能是表达民意,监督政府。其实,代表的选举亦掌握在少数权绅之手,非有民权之实意。1935年4月《浙江民政》五卷二期记载:“民国十六年以前的绅权制,十六年以后的地方自治,也是纷至扰扯,一事无成”。又载:“担任地方自治人员,大概分为两派,一派不做事体的好好先生;一派是武断乡曲的土豪劣绅,这两派人担任自治工作,不是把自治事业弄得虚有其表,就是把自治事业弄得一塌糊涂。”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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