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13020020240003135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民国时期县、乡政权的设置与自治 |
| 分类号: | D632 |
| 页数: | 3 |
| 页码: | 91-93 |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宁海县、乡政权的设置与自治情况。晚清时期,选举制度随立宪运动而兴起,宣统元年颁布相关章程,规定县下设乡,并设议事会和董事会。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推行地方自治,颁布多项法规,将“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并筹划地方自治。民国十七年浙江省府订颁街村制,后改为村里制,再改为乡镇公所制,乡镇长由县长委派。民国二十三年,废闾邻立保甲,保甲组织负责管、教、养、卫四项任务。同时,民国政府推行地方自治,建立民意机构,包括县参议会、乡镇民代表大会和保民大会制度,但代表主要是地主、士绅,选举亦掌握在少数权绅之手,自治事业成效有限。至民国三十八年,保甲制度一直维持到宁海解放,县参议会也于解放前夕自行解散。 |
| 关键词: | 宁海县 民政工作 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