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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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3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地名管理
分类号: K928.2
页数: 29
页码: 62-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过去地名管理不规范,存在大量重名现象。为改善此情况,根据国务院和地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宁海县于1980年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后改为地名委员会,负责地名管理工作。1981年至1982年,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地名普查工作,共查实地名3778条,并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处理,解决了地名混乱现象。1984年至1985年,进行了沿海岛礁地名普查和标准化处理。1982年和1986年,宁海县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了关于使用地名标准名称的通知和部分地名更名的通知,对全县地名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并规定新闻报道、书刊、地图等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地名命名、更名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此外,还列出了因多种原因已不存在的废村。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地名管理

内容

地名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记录、反映了当地的自然地理特征与人类生产、生活、军事、贸易及文化等特点,是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宁海县过去未设立专门管理地名机构,县内地名不规范,不标准,重名的现象较多。尤其是十年“文化大革命”,政治名词到处套,造成地名面目全非,并出现大量重名。经查,全县905个大队中重名的占四分之一。如叫“红卫”的有11小广称“联合”的有6个,“五星”的有5个。结果使生产、生活、邮电、交通等各方面都带来了困难。
  宁海县地名管理机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地名委员会《全国地名普查的若干规定》精神设立的。1980年12月成立宁海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地名普查办公室,地点在县府招待所。1982年3月,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82)32号文件通知,改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为县地名委员会。1985年初机构改革时,曾撤销地名委员会。1985年9月13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85)125号文件通知恢复宁海县地名委员会,以赵淳然为主任,刘开文为副主任,季正洪、王成群、范杰、胡仁妹、陈锡庆、范铭华、何待福为委员。下设办公室,主任刘开文(兼),副主任国晓定。
  1980年,宁海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立后,属民政局领导。1984年7月划属城建局领导。
  1985年9月,成立宁海县地名志编辑室,编印出版《宁海县地名志》。
  (一)地名普查
  1981年3月至1982年8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地名普查工作。1981年4月上旬,召开全县地名普查工作会议。由县、区、社负责实际工作的同志参加,然后成立区、社工作班子。各区以区委秘书为主,公社由1名副书记或副主任分管,由文书具体负责,并从各部门抽调2—3人组成工作班子。大队以会计为主,吸收老农参加。据统计全县有155人参加普查工作班子,直接参加地名普查工作的有2500余人。
  一般做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查清本队范围内所有地名及其来历、含义,并填好草表、草卡送交公社,需要更名的要填好《更名申请表》,一并送交公社。公社负责核实所有表、卡,并予汇总誊抄,写出本公社概况材料,审定更名呈批表,然后一并上报县地名办公室审验。对更名问题,在公社上报呈批表基础上,由地名办公室审定,按级向县、地上报呈批,由地、县正式发文批复各单位。
  这次普查,对每个自然村,以及重要河流、道路、桥梁、山体、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来历、沿革和含义作了细致的调查,并对名称、书写、读音等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处理。经过普查,全县共查实地名3778条。其中行政区划名称964条,自然村名称1359条,街、路、巷名称62条,山、河、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1082条,独立存在具有方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工建筑名称305条,名胜古迹6条。比1972年版宁海县万分之一地形图所标地名增加168条;纠正错位、错字137条;删去原地形图上有名而实际已不存在的地名53条;同时按国务院更名、命名规定,对5个公社,160个大队,2个企事业单位作了更名、命名,解决了全县一地多名,一名多地,名实不符,音义不对等混乱现象,达到了“县以内生产队不重名”的要求。另外还解决了极少数的生辟字,如大“置”河改为大“佳”何。
  1984年8月开始进行一次沿海岛礁地名普查和标准化处理。这次普查在三门岛礁地名普查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的。同年6月调整加强地名委员会,7月召开了县地名委员会会议,对普查工作作了专题研究。普查是由地名委员会牵头,抽调水利、交通、水产、城建等部门力量,组成普查领导班子,落实船只、柴油和普查经费。同时由县府办公室于7月28日向沿海有关单位、乡镇发了《关于开展岛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乡镇、部门积极配合,邦助收集、提供资料,安排好交通、生活及安全保卫等工作。至1985年2月底普查结束,历时7个月,对全县范围的海域作了认真的普查,摸清了宁海县沿海岛礁的总貌,查清了大部分地名的来历以及地理位置、面积、资源和开发利用情况。
  全县沿海22乡镇境内,共有8类138条海域自然实体(不包括经围垦与大陆连在一起的20个岛屿和10个礁)即:有群岛2个,岛屿44个(其中住人岛15个),礁52个,沙1处,滩涂11处,岬角13处,港湾6处,水道7处,河口2处,增补了地图上无定位无注记的地名4条。
  在外业普查的基础上,对照1∶5万海陆图,共查出无名礁32个,无名港湾1处,无名水道1处,无名滩涂11处,重名14条。因海陆图调绘人员听地方音写错的4条。
  根据沿海地区的实际情况,作了以下标准化处理:
  1、保持原名的14条。
  2、保持陆图上原有名称的13条。
  3、保持海涂上原有名称的14条。
  4、修正错字、名称的4条。
  5、因重名而更名的14条。
  6、新命名的46条。
  1988年4月,宁海县地名档案室成立,计立卷184卷。地名普查成果表4本。地名普查卡2套。各种地图146张。岛礁影集1本。个体地名档案114盒。各乡镇概况材料3本。岛礁地名普查表2本,概况2本。卡片2套。
  (二)地名标准化处理
  1982年2月26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82)26号文件《关于使用地名标准名称的通知》指出,宁海县各公社,生产大队及城关镇各街道办事处的标准名称业已确定,今后按此标准名称使用。(附一)
  1986年6月2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86)77号文件《关于重申使用标准地名和部分地名更名的通知》,对全县重名村(包括汉字同音村名)和“文化革命”中乱改的政治虚名以及不能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的42个行政村名予以更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关于“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以避免同音”、“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之规定。全县137个一地多名和乡范围内重名的自然村予以更名。(附二、三)同年,县府86号文件又对城关镇街道无名或含义不妥的地名进行命名、更名。(附四)指出县属各部门,各单位今后在工作中,行文中涉及地名时,都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宁政(1982)26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名称与宁政(1986)77号、86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地名不符时,以77号、86号文件为准。
  县人民政府还规定,地名标准化后,凡新闻报道、书刊、地图、文件、各类典、录、志书等一律使用标准化地名。今后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未经县地名办公室进行标准化审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无效。从此,宁海县地名管理工作开始正规化。
  此外,原有村庄因建筑水库而移民并村等多种原因而今已不复存在,属于废村的,列表于后。(附五)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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