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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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2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行政区划
分类号: D632
页数: 49
页码: 42-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位于浙东沿海,宁波地区南部,地形以半山区为主,有166.48公里的海岸线。宁海县始建于西晋太康元年,历经多次行政区划调整,现属宁波市。历史上,宁海县的疆域变动较大,与周边县市有多次划界调整。1950年代后,宁海县进行了多次行政区划调整,包括撤销和设立区、镇、乡等。1980年代,宁海县多个乡改为建制镇,全县设7区、11镇(含1个县辖镇)、38乡,891个行政村,4个街道办事处。地名管理也是行政区划工作的一部分。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行政区划

内容

县、区、乡(镇)各级政权管辖范围的划分,是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所变动。为了合理设置地方各级政权机构,以便实行有效的管理,行政区划也不断发生变化。
  第一节 县域概况
  宁海古称缑城,位于浙东沿海,宁波地区的南部。它东接象山县,南临三门湾并与三门县相连,西与新昌、天台按壤,北濒象山港与奉化县为邻。1986年全县面积1931.22平方公里。整个地形属半山区。天台山脉自西北方向绵延入境。因此,在地理上西南、西北、东北与南部多为山麓地带。东南与沿海部分地区系冲积平原,其余均为三角盆地,半山区和丘陵地带。沿海有白芨等零星岛屿。海岸线全长166.48公里。因此,历史上称“宁邑山确海壖,易为旱涝”之地。全县有耕地410538亩,以水稻为主的农业综合性地区。宁海属亚热带季风型气候区,七八月常有台风影响。年平均气温16.2℃,年降雨量为1628.8毫米。
  宁海县始建于西晋太康元年,即公元280年。县治初设白峤,后几经撤并,唐永昌元年(公元689年)又建。县治设在广度里(今城关镇),辖地相当于今宁海、象山及三门县之大部。唐神龙二年(706),以“县东海岛辽阔,析为象山县”。治凡三徙,但都没有城池,明朝嘉靖年间,倭寇骚扰沿海,焚黄岩,蹂昌国,合邑民众,群相惊危。
  县令林大梁以“守土有责”,详请抚按,从事建筑。城高一丈四尺,厚一丈八尺,周围凡八里,作长园形。辟六门:东曰靖海,南称迎熏,西叫登台,北呼拱辰,小南门谓登赢,小北门叫望阙,通达各方。城楼坚固,雉堞整齐,颇足以保障。至解放后,城墙门楼均废。
  宁海建县后,历属临海群、台州、台州路、台州府。民国初,撤销府一级建制。宁海直属浙江省。民国三年((1914),省下设道,宁海属会稽道。民国十六年(1927),废道,又直属浙江省。民国二十四年(1935),省设立行政督察区,宁海属第七行政督察区。民国三十二年(1943),改属第六行政督察区。民国三十七年(1948),又相继改属第五、第六行政督察区。1949年7月,宁海解放,初属台州专区,1952年10月改属宁波专区。1957年7月又划归台州专区。1958年12月,台州专区撤销仍划回宁波地区,1983年7月,撤宁波地区,宁海至今属宁波市。
  宁海县历史上疆域变动较大,仅以近代而言,民国二十九年(1940)宁海全县有54个乡镇,面积为3705606市亩。是年,浙江省政府第1113次会议决议:“宁海、临海两县沿三门湾交界地方另行划设新县,定名“三门县”。省府六月二十四日740号训令,将宁海县海游镇、永丰、六鳌、琴江、蛟龙、龙山、双溪、上叶、葛岙、悬渚、任家、杨家、包家、梅家、石娄、珠溪、高吴等17个乡镇以及临海县桃渚、花桥、杜桥三个区划归三门县管辖,并定于七月一日正式成立三门县,隶属于第七行政督察区。
  民国三十八年(1949)一月八日,浙江省政府正式决定将新昌县飞地(包括逐步、张辽、大陈、杨染、清水岩、王家岩等村)划归宁海县。计耕地1483.5亩。非耕地3076.7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18日,台州专署决定将三门县葛岙乡姚家等地划归宁海县管辖。1951年原属天台县北山区大同乡之澄深行政村划给宁海县,计耕地417.8亩,非耕地231亩。1957年底,宁海县柴溪乡的柴溪、蒋家岙、万金山三个村划归象山县管辖,计耕地3426.5亩。
  浙江省委决定,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批准,撤销宁海县建制,并入象山县。中共宁海县委也同时撤销,与象山县委合并,定名为象山县,县址初设力洋,1959年5月移入城关镇。
  宁海和象山并县之后,撤销了区乡组织,在宁海片成立了13个农村人民公社。到1959年11月,又把宁海片的深甽、西店两个公社共计12359户,47597人,耕地面积55038亩,划归奉化县管辖,剩下西店公社的梅林片成立了1个梅林公社。这时,宁海片共有12个人民公社。1961年10月,宁波专署重新调整行政区域,象山、宁海分县,恢复宁海县建制,县人民政府设在城关镇。为了便于领导,将原属宁海县的深甽、西店两个区(后人民公社扩大,相应设立了区,该两区有8个人民公社),从奉化县划出,仍归宁海县管辖。其时,宁海有9区,1镇,52个人民公社。
  1983年11月3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又把宁海的沙柳公社行政区域划给三门县管辖,计耕地7553亩。
  建国以来,全县围垦海涂10.25万亩(包括水域2万亩)。陆地逐渐向海域延伸。至1986年,县境东西长64.4公里,南北宽49.4公里。总面积1931.22平方公里。其中陆地1655.91平方公里,海域275.31平方公里。
  1986年统计,全县有长街、力洋、一市、黄坛、岔路、深甽、桥头胡7区和1个县辖城关镇,8个区属镇,40个乡,4个街道办事处,891个行政村,1348个自然村,共有152203户,542179人。其中农业人口504387人,占93.3%;非农业人口37792人,占6.7%。有六个国营农林场。
  第二节 行政区划
  清、光绪《宁海县志》记载:考唐制,凡州县皆置乡里,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郭内为坊,郊外为村。宋神宗时行保甲法。诸乡各有都,都各有保。元承宋制。明、洪武中遣官疆理天下,乃去保甲,立都分图。按《赤城志》宁海郭内有坊十一而无巷,分六乡,一十九里,编都五十三,分图九十三。清、雍正六年,将51都改为93庄。每庄各立庄胥,以司田赋之事。至宣统二年(1910),因筹办地方自治,又将庄改为乡镇。其时,全县分为城区和长亭、海游、新宁三镇及茂林、儒雅、亭旁、星聚、松溪、拱台、秀屿、五云、回浦、久安、成文等十一乡,所辖庄不变。
  民国十七年(1928),推行村里制,宁海县分为193里,是浙江省地方基层组织。民国十八年(1929)六月五日,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凡县内百户以上村庄地方为乡,其不满百户者得联合各村庄编为一乡。百户以上之街市地方为镇。”第十条规定:“乡镇居民以25户为闾,5户为邻。”
  民国二十一年(1932),中央订颁区乡镇自治法令,乃将浙江省原来的村里制改为乡镇。全县划分为6区,192乡镇。即:第一区(驻县城),辖37乡镇;第二区(驻长街),辖29乡镇;第三区(驻健跳),辖20乡镇;第四区(驻海游),辖27乡镇;第五区(驻前童),辖21乡镇,第六区(驻梅林),辖58乡镇。乡镇设乡镇公所,由乡镇民代表选出乡镇长。乡镇之内编闾邻,有闾长、邻长,由闾邻各户长推选。数乡镇划一区,设区公所。区长由县政府委派。到民国二十二年(1933)十二月二十六日,沿海十二县区乡镇闾邻业已组织完成。宁海计7区,172乡,20镇,3305闾,16269邻。
  民国二十三年(1934)十二月二日,奉省民政厅训令,举办保甲制度,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须随时稽查户口变动,依法办理登记,签订规约,具结联保。同时颁布《浙江省保甲章程》。到民国二十四年(1935),宁海县保甲编整已于六月底办理完竣,全县共有5区,81乡镇,828保,8228甲。
  民国二十八年(1939)一月一日,裁撤区署,改设巡回督导区,
  同时合并乡镇,全县有7督导区,3镇,51乡。即:
  第一督导区,辖7乡镇:缑城(镇)、双港、官岭、梅七、峰溪、辛凤、留横。第二督导区,辖7乡镇:长亭(镇)、水车、力洋、柘浦、胡陈、东仓、古渡。
  第三督导区,辖6乡:永丰、六鳌、琴江、蛟龙、龙山、双溪。
  第四督导区,辖10乡镇:海游(镇)、沙柳、东岙、上叶、葛岙、悬渚、杨家、任家、包家、梅家。
  第五督导区,辖10乡:石娄、珠溪、高吴、竹柘、塔山、拱西、上金、王爱、桑州、麻岙。
  第六督导区,辖8乡:成文、紫溪、香山、长大、西店、深甽、里岙、龙马。
  第七督导区,辖6乡:黄汶、石应、砂琦、溪下、泉竹、冠庄。
  民国三十二年(1943)四月一日,重新建立区署,迄抗日胜利后撤销。
  民国三十五年(1946),抗日胜利。十二月二十五日,宁海县办理户口总校正,全县计有47582户,221380人,编为40乡镇,390保,3681甲。
  民国三十六年(1947)底,奉省民政厅令,全县区划再加以调整为2镇20乡256保3282甲,直至解放,列表如下:
  1949年7月5日,宁海解放,县人民政府成立,接管了国民党政权。在此之后,全县建立了5区:城关区(9月废缑城镇。原缑城镇辖区划分为中城镇、东城镇、西城镇属城关区),东区,西南区,桥头胡区,深甽区。29乡级机构沿旧制。
  城关区,辖7乡镇:中城(镇)、东城(镇)、西城(镇)、桂峰、水车、松溪、茂林。
  东区,辖6乡镇:长亭(镇)、胡青、水东、柘浦、儒雅、梦鼎。
  西南区,辖7乡:前童、竹林、团结、拱西、登台、秀屿、旗门。
  深甽区,辖4乡:义溪、三省、紫文、双溪。
  桥头胡区,辖5乡:久安、薛山、孝孺、山水、回浦。
  1950年8月撤城关区,该中城、东城、西城三镇合并为城关镇,直属县领导;东区分建长街、力洋两区;西南区分建一市、岔路两区。增设黄坦区。深甽区改称梅林区。除城关镇外,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为县派出机构。各区设正副区长。有的乡所辖范围较广,宜于划分。故将桂峰乡划分为桂峰、水车两乡;松溪乡划分为松溪、辛凤两乡;塔林乡划分为前童、竹林两乡;久安乡划分为久安、薛岙两乡;回浦乡划分为回浦、山水两乡。废除保甲制。136个村改造完成村政权工作。
  1951年,岔路区有人口44273人,划成两个区,在桑州地区增设一个区,一市、流洋、沙柳、金板增设一个区。城郊区,在原城关内划为城关镇,城外村庄的水车、双港划给一市区,桂峰乡划给力洋区。原桥头胡区的竹口、回浦、冠庄、钱岙、山水等五个乡划归城郊区。全县划为7区1镇104乡。其中人口在5000以上的有3个乡,5000以下至4000的有5个乡,4000以下至3000的有27个乡,3000以下至2000的有39个乡,2000以下至1000的有27个乡,1000以下的有3个乡。
  1952年,为了便于领导,省民政厅同意宁海人民政府意见,新建深甽区。
  1956年,全县有76055户,290279人,村庄536个。组织1413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33934户,占全县总户数的48.1%;手工业生产合作社33个,占手工业户的17.1%;渔业生产合作社27个,占渔业户的36%。根据宁海县的自然条件及合作社发展新的形势,以及加强沿海和山区对敌斗争的需要,撤去梅林、力洋、一市三个区。全县104个乡并为40个乡。
  1957年,经宁海县第二届人民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决定,设立梅林、桥头胡、长街、力洋、一市、岔路、黄坛七个区公所,作为县人委派出机构。
  1958年,在完成农业合作化不久,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县开始搞人民公社化运动,从原来的13个区,70个乡的建制,由于贯彻了“政社合一”的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原则,全县建立了22个人民公社,105个大队(即管理区),代替区乡组织的领导,既是行政组织,又是生产组织。
  1959年,经县委研究决定,撤销民主公社的大队建制。公社直接抓到生产队。
  1960年,地委同意将原西店公社的梅林大队和九顷大队合并建立梅林人民公社。
  1961年,宁海人民公社调整前成立宁海区,包括城关镇、城郊公社、白峤公社、水车公社、辛岭公社、回浦公社、竹口公社。同年十二月份,地委同意将桥头胡区所属梅林、凤潭两公社划归西店区领导。
  1962年,宁波地委同意将西店区的梅林、凤潭公社划回桥头胡区领导,并同意建立青珠人民公社。
  1963年,撤销山岙公社并入黄坛公社,撤销白峤公社分别并入水车、越溪两公社,撤销九顷公社分别并入梅林、黄墩和山水公社。
  1964年,撤销宁海、西店、黄坛三个区。原西店区的紫溪、西店、香山三个公社划属深甽区领导。宁海区撤销后,所属各公社直属县府领导。
  1965年4月,为了方便群众,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更改西垫人民公社为西店人民公社,沥洋人民公社为力洋人民公社;莘岭人民公社为辛岭人民公社的名字。
  同年5月,撤深甽区改建深甽特区,由宁波地委、宁海县委双重领导,以县委领导为主。12月,将直属的西溪、双峰两公社划属深甽特区管辖。1969年2月,撤深甽特区,复建深甽区,管辖范围不变。1969年2月,撤长街区,建立长街人民公社,下属长亭、龙浦、山头、青珠、岳井、伍山6公社,改称“宣传站”。1972年1月,撤长街人民公社,恢复长街区,下属6个“宣传站”,亦同时恢复为公社。
  1973年恢复黄坛区,管辖县直属的城郊、黄坛、辛岭、回浦、竹口,以及从深甽区划给的双峰、西溪等8公社。是年全县为7区,1县属镇,49公社。
  1981年7月,将长亭、民主、车岙、梅七、东岙5公社分别更名为长街、大佳何、旗门、七市、麻山公社。
  1983年,改变“政社合一”体制,以社建乡,名不变。由公社、大队复名为乡、村。全县共有7区,1县属镇、48乡。
  1984年10月,经上级批准,宁海县长街、力洋、桥头胡(黄墩更名)、西店为第一批建制镇。同年12月又批准梅林、桑州两乡改为建制镇,管辖范围和政府驻地不变。
  1985年,又批准深甽、峡山两乡为建制镇。
  1987年12月,前童乡又改为建制镇。1988年9月,黄坛乡批准为建制镇。(附一)
  各镇成立镇人民政府,设镇长1名,副镇长若干名。至此,全县设7区,11镇(含1个县辖镇),38乡,891个行政村,4个街道办事处。(附二)
  第三节 地名管理
  地名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记录、反映了当地的自然地理特征与人类生产、生活、军事、贸易及文化等特点,是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宁海县过去未设立专门管理地名机构,县内地名不规范,不标准,重名的现象较多。尤其是十年“文化大革命”,政治名词到处套,造成地名面目全非,并出现大量重名。经查,全县905个大队中重名的占四分之一。如叫“红卫”的有11小广称“联合”的有6个,“五星”的有5个。结果使生产、生活、邮电、交通等各方面都带来了困难。
  宁海县地名管理机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地名委员会《全国地名普查的若干规定》精神设立的。1980年12月成立宁海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地名普查办公室,地点在县府招待所。1982年3月,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82)32号文件通知,改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为县地名委员会。1985年初机构改革时,曾撤销地名委员会。1985年9月13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85)125号文件通知恢复宁海县地名委员会,以赵淳然为主任,刘开文为副主任,季正洪、王成群、范杰、胡仁妹、陈锡庆、范铭华、何待福为委员。下设办公室,主任刘开文(兼),副主任国晓定。
  1980年,宁海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立后,属民政局领导。1984年7月划属城建局领导。
  1985年9月,成立宁海县地名志编辑室,编印出版《宁海县地名志》。
  (一)地名普查
  1981年3月至1982年8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地名普查工作。1981年4月上旬,召开全县地名普查工作会议。由县、区、社负责实际工作的同志参加,然后成立区、社工作班子。各区以区委秘书为主,公社由1名副书记或副主任分管,由文书具体负责,并从各部门抽调2—3人组成工作班子。大队以会计为主,吸收老农参加。据统计全县有155人参加普查工作班子,直接参加地名普查工作的有2500余人。
  一般做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查清本队范围内所有地名及其来历、含义,并填好草表、草卡送交公社,需要更名的要填好《更名申请表》,一并送交公社。公社负责核实所有表、卡,并予汇总誊抄,写出本公社概况材料,审定更名呈批表,然后一并上报县地名办公室审验。对更名问题,在公社上报呈批表基础上,由地名办公室审定,按级向县、地上报呈批,由地、县正式发文批复各单位。
  这次普查,对每个自然村,以及重要河流、道路、桥梁、山体、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来历、沿革和含义作了细致的调查,并对名称、书写、读音等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处理。经过普查,全县共查实地名3778条。其中行政区划名称964条,自然村名称1359条,街、路、巷名称62条,山、河、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1082条,独立存在具有方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工建筑名称305条,名胜古迹6条。比1972年版宁海县万分之一地形图所标地名增加168条;纠正错位、错字137条;删去原地形图上有名而实际已不存在的地名53条;同时按国务院更名、命名规定,对5个公社,160个大队,2个企事业单位作了更名、命名,解决了全县一地多名,一名多地,名实不符,音义不对等混乱现象,达到了“县以内生产队不重名”的要求。另外还解决了极少数的生辟字,如大“置”河改为大“佳”何。
  1984年8月开始进行一次沿海岛礁地名普查和标准化处理。这次普查在三门岛礁地名普查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的。同年6月调整加强地名委员会,7月召开了县地名委员会会议,对普查工作作了专题研究。普查是由地名委员会牵头,抽调水利、交通、水产、城建等部门力量,组成普查领导班子,落实船只、柴油和普查经费。同时由县府办公室于7月28日向沿海有关单位、乡镇发了《关于开展岛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乡镇、部门积极配合,邦助收集、提供资料,安排好交通、生活及安全保卫等工作。至1985年2月底普查结束,历时7个月,对全县范围的海域作了认真的普查,摸清了宁海县沿海岛礁的总貌,查清了大部分地名的来历以及地理位置、面积、资源和开发利用情况。
  全县沿海22乡镇境内,共有8类138条海域自然实体(不包括经围垦与大陆连在一起的20个岛屿和10个礁)即:有群岛2个,岛屿44个(其中住人岛15个),礁52个,沙1处,滩涂11处,岬角13处,港湾6处,水道7处,河口2处,增补了地图上无定位无注记的地名4条。
  在外业普查的基础上,对照1∶5万海陆图,共查出无名礁32个,无名港湾1处,无名水道1处,无名滩涂11处,重名14条。因海陆图调绘人员听地方音写错的4条。
  根据沿海地区的实际情况,作了以下标准化处理:
  1、保持原名的14条。
  2、保持陆图上原有名称的13条。
  3、保持海涂上原有名称的14条。
  4、修正错字、名称的4条。
  5、因重名而更名的14条。
  6、新命名的46条。
  1988年4月,宁海县地名档案室成立,计立卷184卷。地名普查成果表4本。地名普查卡2套。各种地图146张。岛礁影集1本。个体地名档案114盒。各乡镇概况材料3本。岛礁地名普查表2本,概况2本。卡片2套。
  (二)地名标准化处理
  1982年2月26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82)26号文件《关于使用地名标准名称的通知》指出,宁海县各公社,生产大队及城关镇各街道办事处的标准名称业已确定,今后按此标准名称使用。(附一)
  1986年6月2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86)77号文件《关于重申使用标准地名和部分地名更名的通知》,对全县重名村(包括汉字同音村名)和“文化革命”中乱改的政治虚名以及不能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的42个行政村名予以更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关于“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以避免同音”、“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之规定。全县137个一地多名和乡范围内重名的自然村予以更名。(附二、三)同年,县府86号文件又对城关镇街道无名或含义不妥的地名进行命名、更名。(附四)指出县属各部门,各单位今后在工作中,行文中涉及地名时,都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宁政(1982)26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名称与宁政(1986)77号、86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地名不符时,以77号、86号文件为准。
  县人民政府还规定,地名标准化后,凡新闻报道、书刊、地图、文件、各类典、录、志书等一律使用标准化地名。今后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未经县地名办公室进行标准化审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无效。从此,宁海县地名管理工作开始正规化。
  此外,原有村庄因建筑水库而移民并村等多种原因而今已不复存在,属于废村的,列表于后。(附五)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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