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机构设置与人事更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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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2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机构设置与人事更迭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页码: 32-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民国时期,中央设内务部后改为内政部,省设民政厅,县设民政科(又称第一科),名称多次更迭。民政科未设下属机构,1947年起乡镇公所下设民政股。民政职掌范围广泛,包括公安、教育、地方自治、选举、禁烟、风俗、宗教、典礼、社会救济等多个方面。随着时期变化,职掌范围有所调整,涉及县以下机构调整、自治人员任免考核、户口调查人事登记、地方议员代表候选人考选、县各级民意机关建立与运用以及军民合作等。1948年《浙江省县政府办事细则》明确了民政科三股掌理事项,包括区署设置、乡镇保甲调整组织、户籍管理、礼俗事项等。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机构

内容

(1)民国时期机构设置
  民国时期,中央设有内务部,后改为内政部,省设民政厅,县设民政科。(又称第一科)即:
  1912年(民国元年)设民政科。
  1913年(民国二年)改名第一科。
  1927年(民国十六年)改名民政科。
  1929年(民国十八年),复名第一科。
  1940年(民国二十九年),复名民政科。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复名第一科。
  民国期间,民政工作由科总署,未设下属机构,自民国三十六年(1947)起,乡镇公所下设民政股。
  (2)民国时期民政职掌范围
  随着各个时期名称的变换,其职掌范围也有所变动。
  民国十八年(1929),内政部第262号公布《县政府办事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县政府第一科所掌事务:1、公安事项;2、教育事项;3、地方自治及选举事项;4、地方保围团事项;5、禁烟事项;6、风俗事项;7、宗教事项;8、典礼事项;9、社会救济事项;10、著作出版事项;11、保存古物事项;12、收发文件事项;13、不属于他科事项。其时,民政范围很广,到了民国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据《三年来之宁海县政》中关于民政部门内容,摘要如下:
  (一)县以下各级机构之调整:
  1、区之划分;
  2、乡镇区域之调整;
  3、保甲之编制;
  4、县界之厘订;
  5、分设区署;
  6、签订乡镇自治公约;
  7、签订保甲之规约;
  8、办理同甲各户联保连坐切结。
  (二)各级自治人员之任免、训练、考核与奖惩。
  (三)户口调查及人事登记。
  (四)地方议员代表候选人之考选事项:
  1、省临时参议员候选人之遴选;
  2、县参议会之筹备;
  3、各区公民统计事项;
  4、县参议员,乡镇民代表候选人申请检复事项:
  (五)县各级民意机关之建立与运用。
  1、县行政会议之召开;
  2、区务会议;
  3、乡镇务会议及保务会议。
  (六)军民合作:
  民国三十七年(1948)制订的《浙江省县政府办事细则》中关于民政科职掌范围明确提出:
  第一股掌理事项:
  1、区之划分及区署设置事项;
  2、乡镇保甲之调整并组织及经费事项;
  3、乡镇代表会及保民大会之指导事项;
  4、乡镇自治人员之任免、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5、地方议员或代表候选人之检复、考试及选举事项;
  6、不属于其他各股事项。
  第二股掌理事项:
  1、户口调查、复查、抽查事项;
  2、户籍登记事项;
  3、人事登记事项;
  4、国民身份证之制发及管理事项;
  5、各级户籍行政人员之监督、指导、考核事项;
  6、其他有关户政事项。
  第三股掌理事项:
  1、礼制乐典划一及各种纪念典礼事项;
  2、民俗之改善辅导及服制之厘订事项;
  3、人民之褒扬、抚恤及公墓事项;
  4、公共娱乐场所之设施指导事项:
  5、先哲先烈祠宇、寺庙之管理登记及宗教事项:
  6、名胜古迹及文献之调查登记保管事项;
  7、卫生行政事项;
  8、其他有关礼俗事项。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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