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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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1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政沿革
分类号: D632
页数: 11
页码: 31-41
摘要: 本文概述了宁海县民政工作的沿革,包括民政的名称及其历史演变、民国时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机构设置与人事更迭。民政工作历史悠久,秦代起就有内务行政,后经历多次变革,如汉朝、魏晋六朝、隋唐等时期的调整。民国时期,中央设内务部后改为内政部,省设民政厅,县设民政科(或第一科),并详细列举了民国时期宁海县民政机构的人事更迭及职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设内务部后改民政部,省设民政厅,县设民政科(局),宁海县民政机构也经历了多次更名和职能调整,现主要负责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优待抚恤、复退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工作。文章还提到了建国后宁海县民政科(局)党组织人事的更迭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民政沿革

内容

民政的概念是伴随民政事务和民政机构的产生而出现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政有着不同的内容。
  第一节 民政的名称及其沿革
  民政工作建置相沿很远,两千多年前,秦以丞相总揽大权,包括内务行政,前汉仿秦制,后汉王莽改制,内务行政由尚书管理,设置了户部尚书。魏、晋、六朝无变动。三国以后,设常置度支尚书和民曹。隋始以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唐朝以避讳太宗李世民,永徽初将民部改为户部。五代以后一直沿用这个名称。清晚(光绪三十一年)曾设民政部,为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省、道、府(州)、县皆设民政官吏,户都遂废。
  1927年2月,北伐军进入杭州,统治浙江,成立临时政治会议。设政务、财务两委员会。政务委员会内设民政、军事、建设、教育四科,由委员褚辅成兼民政科长,此为浙江最早的民政机构。
  宁海县最早民政机构出现,是在民国元年(1912),省派童伯康(即童建候,本县前童人),为宁海县知事,到任后即废除清朝遗留的”三班六房”制,设立民政、财政、教育各科。
  从1927年起,改进县政机构,订立《县政府组织条例》,将原称“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内成立科室,废除“师爷”的称号,改为科长。
  1931年中国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建立,是新民政的开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民政事业已经成为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民政工作沿革至今,在社会主义国家机器中具有一定的重要地位,随着历史的进程,它将有新的发展。
  第二节 民国时期机构设置与人事更迭
  (1)民国时期机构设置
  民国时期,中央设有内务部,后改为内政部,省设民政厅,县设民政科。(又称第一科)即:
  1912年(民国元年)设民政科。
  1913年(民国二年)改名第一科。
  1927年(民国十六年)改名民政科。
  1929年(民国十八年),复名第一科。
  1940年(民国二十九年),复名民政科。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复名第一科。
  民国期间,民政工作由科总署,未设下属机构,自民国三十六年(1947)起,乡镇公所下设民政股。
  (2)民国时期民政职掌范围
  随着各个时期名称的变换,其职掌范围也有所变动。
  民国十八年(1929),内政部第262号公布《县政府办事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县政府第一科所掌事务:1、公安事项;2、教育事项;3、地方自治及选举事项;4、地方保围团事项;5、禁烟事项;6、风俗事项;7、宗教事项;8、典礼事项;9、社会救济事项;10、著作出版事项;11、保存古物事项;12、收发文件事项;13、不属于他科事项。其时,民政范围很广,到了民国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据《三年来之宁海县政》中关于民政部门内容,摘要如下:
  (一)县以下各级机构之调整:
  1、区之划分;
  2、乡镇区域之调整;
  3、保甲之编制;
  4、县界之厘订;
  5、分设区署;
  6、签订乡镇自治公约;
  7、签订保甲之规约;
  8、办理同甲各户联保连坐切结。
  (二)各级自治人员之任免、训练、考核与奖惩。
  (三)户口调查及人事登记。
  (四)地方议员代表候选人之考选事项:
  1、省临时参议员候选人之遴选;
  2、县参议会之筹备;
  3、各区公民统计事项;
  4、县参议员,乡镇民代表候选人申请检复事项:
  (五)县各级民意机关之建立与运用。
  1、县行政会议之召开;
  2、区务会议;
  3、乡镇务会议及保务会议。
  (六)军民合作:
  民国三十七年(1948)制订的《浙江省县政府办事细则》中关于民政科职掌范围明确提出:
  第一股掌理事项:
  1、区之划分及区署设置事项;
  2、乡镇保甲之调整并组织及经费事项;
  3、乡镇代表会及保民大会之指导事项;
  4、乡镇自治人员之任免、训练、考核、奖惩事项;
  5、地方议员或代表候选人之检复、考试及选举事项;
  6、不属于其他各股事项。
  第二股掌理事项:
  1、户口调查、复查、抽查事项;
  2、户籍登记事项;
  3、人事登记事项;
  4、国民身份证之制发及管理事项;
  5、各级户籍行政人员之监督、指导、考核事项;
  6、其他有关户政事项。
  第三股掌理事项:
  1、礼制乐典划一及各种纪念典礼事项;
  2、民俗之改善辅导及服制之厘订事项;
  3、人民之褒扬、抚恤及公墓事项;
  4、公共娱乐场所之设施指导事项:
  5、先哲先烈祠宇、寺庙之管理登记及宗教事项:
  6、名胜古迹及文献之调查登记保管事项;
  7、卫生行政事项;
  8、其他有关礼俗事项。
  第三节 中华入民共和国成立后机构设置与人事更迭
  (1)建国后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设内务部,后改民政部,省设民政厅,县设民政科(局)。即:
  1949年7月5日,宁海县解放,宁海县人民政府成立,设民政科。1952年11月,宁波专署(52)8726号通知,人事科撤销,并入民政科办公,在民政科规定编制人数中配备两名人事干部,民政科主管民政、人事工作。
  1953年6月,奉命单独设立人事科,仍称民政科。
  1958年10月,宁海县与象山县合并,民政科改称象山县劳动工资福利部福利组。
  1961年8月,恢复宁海县建制,设立宁海县人民委员会民政科。
  1965年3月,宁海民政科与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
  1970年9月,改称宁海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内务局。
  1979年3月,撤销内务局,分别成立宁海县劳动局和宁海县民政局。民政局名称至1987年未更名。
  民政局下设机构和附属单位;
  1950年,县属各区设民政助理员1名。
  1958年,人民公社化,乡镇区行政区划变动,建立人民公社。各公社仍设有民政助理员1名,有专职,也有兼管民政工作的。
  1985年,全县7区49乡镇配上专职民政助理员的有22个乡镇,兼职的33个乡镇,还有1个乡未配。
  1982年开始,民政局人员配备增加,现有工作人员15名,设立了一个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财会、后勤等工作;另外分设两线:优抚、安置线和民政、社救线。
  1985年9月20日起,恢复宁海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地点在局内。
  在民政局直接管辖下有宁海县福利厂1所,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民政工业服务公司。
  (2)建国后民政的职掌范围
  1950年1月6日在杭州召开的浙江省第一次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主管业务是: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人事编制、户籍地政、救灾救济、社会福利、拥军优属、复员安置、老区建设、支援前线、社团登记、宗教侨务、婚姻登记、禁烟禁毒等。
  1953年11月13日,第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通过,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建政、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8年12月,省民政厅长程鹏在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报告中讲到民政的职掌范围: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拥军优属,救灾救济,盲、聋、哑、残人员的福利,残老、儿童的教养,移民和征用土地,改造游民,遣送处理,选举事务,行政区划,劝阻外流农民返籍,婚姻登记,精神病人的收容治疗,殡葬改革以及支前和民工动员等工作。
  1979年更名为民政局至今,其职掌范围如下: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优待抚恤、复退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收容遣送、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等。
  (3)建国后人事更迭;
  中共宁海县民政科(局)党组织人事更迭
  初,民政科工作人员不多,党员亦少。科内党员组织生活、学习、会议和县人委政法党支部合并。后,民政队伍扩大,党员逐渐增多,合并支部因事各异,奉示于1963年4月3日单独建立民政科党支部。至1980年成立民政局,由党支部改称党组。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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