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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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06
颗粒名称: (三)计算法规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7
页码: 332-338
摘要: 本文是宁海县关于计量单位、币制变革和粮油折率的历史变迁概述。在计量单位方面,民国时期宁海县沿用了古代旧制,包括地积、容量和重量的多种计算单位,解放后逐渐改为市制,并最终在1986年全面实行公制。在币制变革方面,从古代的银两、银圆到明清的制钱、铜元,再到民国时期的法币、金圆券,最终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人民币作为唯一统一货币。在粮油折率方面,民国时期和解放初期均有不同的折合标准,并随着粮食购销品种的增多而逐步调整合理,1987年实行了现行的折率。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计算法规

内容

一、计量单位
  地积 民国沿用古代旧制,耕地面积计算单位分为:顷、亩、分、厘、毫、丝、忽、微、廛、漠、埃、纤、糠、沙等15位,除百亩为顷外,余皆十进制,田赋清册常用至微,即亩以下6位,一般亩以下保留3位。解放后,改民间习惯称石折亩,有2.5石或3石折一亩。《田亩清册》、《土地证》及一般常用,亩以下保留3位。
  容量 历史上计量单位分为:石、斗、升、合、勺、抄、撮、圭、粟、粒、黍、粞、糠、秕等14位,均为十进制,赋册常用至粒,即石以下9位,一般石以下保留3位,民间通用至合。
  量器有斛、栳、斗、升。古时5斗或10斗为斛、2斗为栳、10升为斗。
  重量 民国十七年(1928)七月,颁布《中华民国标准尺度与方案》,规定民间习俗相接近者为市制,容器以公升为市升,衡器以二分之一公斤为市斤。二十年(1931)全面推广。三十年田赋征实,统一使用市制为担、斤、两、钱、分、厘、毫、丝等8位,以100斤为担,16两为斤,余皆十进制。赋册斤以下保留3位或4位。解放后,民间及粮行仍沿袭石、斗、升与斤、两并用。1949年9月30日,颁布《浙江省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规定,征收农业税之衡器以市秤为标准。衡器先用木杆秤,后改为磅秤。1986年2月全县粮食系统全面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改市制为公制,以吨、公斤(千克)为法定计量单位。
  二、币制变革
  银两 古代以银锭为主要形式的一种秤量货币,始于汉代,盛行明清。清末有实银两和虚银两之分。实银两指实际流通的白银,虚银两是一种记帐货币。银以两为单位。故称银两。民国初期,银子一两合银圆1.8元。二十二年(1933)三月一日,实行废两改元。银两不再使用。
  银圆 俗称“洋钿”。明万历年间(1573~1620)从国外流入中国。清道光年间(1821~1850)开始仿制,称为“银饼”。光绪十四、五年间(1888~1889),各省纷纷仿造。宣统二年(1910),颁布《币制则例》,规定银圆为本位币,每枚重库平七钱二分。民国三年(1914)规定银圆为国币。二十二年(1933)“废两改元”,颁布《银本位铸造条例》,规定每元银圆总重26.6971克。二十四年(1935),实行法币政策,禁止银圆流通。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政府采取恶性通货膨胀政策,银圆又在市场出现。解放后,国家按一定比价收兑,不准流通。
  制钱 明清按其本朝定制由官炉所铸的铜钱,称制钱。以别于前朝旧钱和本朝私炉钱。
  铜元 俗称“铜板”。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正面有“光绪元宝”四字,每枚重库平二钱,当制钱10文。每百枚换银圆1元。民国初期,一千铜元折合银子1.955钱,银洋0.352元。
  法币民国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四日,实行法币政策,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后增农民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并利用法币收说银圆和民间藏银。战后恶性通货膨胀,法币急剧贬值。
  金圆券民国三十七年(1948)八月十九日开始发行,以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的比率,收兑已崩溃的法币。并强制收兑民间金银外币,金圆券收兑率为:纯金1市两合200元;纯银1市两合3元;银元每枚2元。不到10个月,比法币更快的速度膨胀,发行额增加65万倍,批发物价上涨超过120万倍,粮价飞涨速度更猛,难以计倍。解放后,国家用人民币作价收回。
  人民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以元为单位,1元为10角,1角为10分。是我国唯一的统一货币。为健全和巩固中国币制,1955年3月1日,发行新的人民币,以代替原来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新币1元折合旧币1万元。人民币符号为“¥”,取人民币单位“元”字汉语拼音的首字Y加两画而成,读音同“元”。
  三、粮油折率
  粮食折率 民国三十年(1941)八月,实行《浙江省战时军公学米供应暂行办法》规定,食谷100市斤折合食米70斤。翌年三月,执行粮食部规定,稻谷每市石计重108市斤,折合净糙(食)米5市斗,计重75市斤。十一月十六日,部颁《以他粮食发给口粮对米之折合标准》如下:
  解放初期,征拨粮草折合及兑换标准,县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形时有变动。1949年11月起,实行省粮食局标准。1950年2月,因应急征借与归还预借任务,统按百斤谷62斤米算,余仍按省标不变。
  嗣后,粮食购销品种增多,折率逐步调整合理。1987年现行折率如下:
  油脂折率历 经调整,1987年现行折率如下: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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