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耗标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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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065
颗粒名称: 三、运耗标准
分类号: F724.72;F724.71
页数: 3
页码: 277-2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粮食运输损耗率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民国时期粮食部及财政部均有规定。解放后至70年代中期执行粮食部标准,1977年6月起执行商业部标准,按粮食、薯干、食用油、非食用油分类及水陆运输计耗,中途转驳或短途搬运有额外耗率。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运耗标准

内容

民国三十年(1941)九月,粮食部规定粮食运输损耗率为:
  民国三十二年(1943)财政部规定,每拨交粮食一次,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零点五。
  解放后,50~70年代中期,执行粮食部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标准。1977年6月起,执行商业部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标准:
  粮食定额耗率 品种分粮食与薯干两大类,分别水陆运输计耗。在全程运途中,每换装运输工具或提驳一次耗率分别增加:粮食0.03%,薯干0.06%;水陆联运,按全程陆路运输定额损耗计算;自接收点的车站、码头至仓库短途搬运,收方另负短途耗按20公里以下耗率计算;面粉运耗不分水陆运输,一律0.01%,中途换装,短途搬运,不另计耗。
  油品定额耗率 分为食用油、非食用油两大类,中途转驳一次,散装按定额耗率另增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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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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