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输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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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054
颗粒名称: 四、运输价格
分类号: F724.72;F724.71
页数: 2
页码: 263-2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历史上的运输价格经历了多次变动。民国时期,根据路程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运价有所差异。解放后,运价支付标准也多次调整,包括手车、背包、肩运、手拉车和汽车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运价。1961年起,执行省粮食厅统购粮付运费政策。1964年规定超过义务送粮部分的运费需按当地运价支付。1983年和1987年,搬运装卸费运价和汽车吨公里运价分别进行了调整。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运输价格

内容

民国二十年(1931)据《中国实业志》载,宁海以县城为起点,至四路全程(华里)每斤运价(铜元)分别为:东路68.4里4枚、南路91.2里5枚、西路68.4里5枚、北路68.4里3枚。三十年(1941)起,执行粮食部规定,集运赋谷民夫挑重80市斤,日行60华里,日给工资1.9元。嗣后工资屡有变动。三十一年每天加口粮食米25两(16两制)。三十五年口粮改为糙米24两,折发代金每斤250元计算,连同工资发给。翌年手拉车与民夫同标准。
  解放后,1951年中粮公司每百斤,手车运价支付标准,自南门外至第二仓库0.01014元(折新人民币,下同),日拉4000斤,工资4.06元;背包过磅堆包0.0015元,日背8000斤,工资1.2元。1961年7月1日起,执行省粮食厅统购粮付运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外海木帆船和汽车按交通部门规定,肩运人日1.2~1.4元,手拉车每辆2~
  2.2元范围内,计算标准如下:
  是年全县支付统购粮运费43159元。
  1964年为解决农民义务送粮负担过重,规定公粮和统购粮部分,按总人口每人不超过200市斤,义运单程不超过30华里,超过部分按当地运价支付运费。
  1983年5月12日,县物委和交通局调整搬运装卸费运价,提高23%左右。
  1987年,汽车吨公里运价按规定0.17元,实际支付0.255元,因交通部门增收公路交通费及建设资金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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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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