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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五、保管耗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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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038
颗粒名称:
五、保管耗率
分类号:
F724.71;S379.2
页数:
2
页码:
249-2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宁海地区仓储损耗率有所规定,存储一年以内不得超过9%,陈谷续储每年最多不得超过2%。解放后,国家规定粮食保管损耗率,6个月以内不得超过0.1%,1年以内不得超过0.15%,1年以上不得超过0.2%。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保管耗率
内容
民国二十九年(1940)省粮管处订颁仓耗为:存储一年以内,不得超过9%,陈谷续储每年最多不得超过2%。翌年九月,粮食部订定仓储损耗率,保管在一个月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损耗,一个月以上的耗率为:
民国三十四年(1945)省田粮处修订为:
解放后,国家规定粮食保管损耗率为:保管时间在6个月以内不得超过0.1%,1年以内不得超过0.15%、1年以上不得超过0.2%。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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