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管耗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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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038
颗粒名称: 五、保管耗率
分类号: F724.71;S379.2
页数: 2
页码: 249-2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宁海地区仓储损耗率有所规定,存储一年以内不得超过9%,陈谷续储每年最多不得超过2%。解放后,国家规定粮食保管损耗率,6个月以内不得超过0.1%,1年以内不得超过0.15%,1年以上不得超过0.2%。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保管耗率

内容

民国二十九年(1940)省粮管处订颁仓耗为:存储一年以内,不得超过9%,陈谷续储每年最多不得超过2%。翌年九月,粮食部订定仓储损耗率,保管在一个月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损耗,一个月以上的耗率为:
  民国三十四年(1945)省田粮处修订为:
  解放后,国家规定粮食保管损耗率为:保管时间在6个月以内不得超过0.1%,1年以内不得超过0.15%、1年以上不得超过0.2%。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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