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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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017
颗粒名称: 二、调整购价
分类号: F724.72;F724.71
页数: 6
页码: 198-203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海县1953年至1987年间粮食和油料油脂的购价调整情况。其中,统购价经历了多次调整,包括1961年、1966年和1979年的大幅度提高;超购价实行加价奖励政策,但多次因提高购价而取消或调整;定购价或称比例价,按不同品种和比例实行;议购价则由供销社或粮食部门管理,并多次根据基准价进行调整。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调整购价

内容

(一)统购价
  粮食 1953年11月17日起,执行《新规格标准米价格》,比原标准米规格和价格各降低2%,籼米批发价与零售价的地区差比,以宁波为100、宁海为92.4,大米和稻谷购销差改为5.6%,售价按购销差计算。12月27日,县粮食局发出《36种粮食采购价格及分等论价办法》。翌年3月27日起,执行《宁海县所属各点大米采购与供应牌价》及品种调整。上述粮价是统购统销价格之始。
  1955~1987的32年中,粮价调整频繁,有三次提高幅度最大:第一次是1961年6月,提高19个品种,平均幅度26.3%,销价不变,为粮食购销倒挂之始,国家财政发生巨额亏损;第二次是1966年8月,平均提高幅度12%,国家每销万斤原粮亏赔46元,全县农民增加收入51万元,户均6元;第三次是1979年5月,加权平均统购价百斤提高21.17%,共提高19个品种,提高幅度以豇豆最高46.66%、大豆最低17.5%,销价不动,造成政策性亏损实行财政补贴,全县农民增加收入199万元,人均4.15元。以1950年与1980年比较,粮食统购价提高1.4倍,统销价只提高40%左右。1987年国家卖1斤粮贴8分3厘。卖1斤油贴6角1分。
  此外尚有个别或部分品种调整:一是糯谷,因供过于求于1955年5月调低购价5%,销价4.17%。1984年10月百斤晚型降1元、籼型降1.5元,1985年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恢复原统购价百斤15.7元;二是春花,1956年5月全面提高购价,其中小麦提高22.43%、1984年5月大麦又提高7.73%;三是小杂粮,1965年5月,调改倒挂为相平,四是大豆,1978年7月提高26.5%、1981年8月又提高50%。
  油料油脂 与粮食同步实行统购统销,1953年11月核定宁海的价格是统购价之始,昔由供销社贯彻执行。1956年7月移交粮食部门。9月8日,专署粮食局下达全县城乡购销价格,开始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与管理。
  1960~1987年有四次调整面最大:即1960、1971、1978、1979四个年份,由于提高购价造成政策性亏损,实行财政补贴。历年提高幅度附后。
  (二)超购价
  粮食 1960年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奖励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年人均向国家提供征购粮超过200市斤部分加10%、超过300市斤部分加价15%。1962年因上年提高购价而取消。1965年恢复,改按人均超过百斤部分加价12%。1966年提高购价复又取消。1971年再次恢复,改为超过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基数部分加价30%。同时继续一年(始于何时无考)实行粮食“三超”(征购、超购、议购)任务加价政策,百斤加发1.41元,全县共发“三超”加价款35768元。1979年超购加价从30%提高到50%。尔后大豆、大麦分别于1981、1984年因提高购价,取消加价。
  1981年晚糯谷在加价基础上,实行价外补贴百斤3.50元。翌年扩大补贴范围,百斤籼谷0.80元、杂交谷0.85元、粳谷1.20元。1983年4月1日,晚糯谷调减为1.20元。
  1985年对合同定购秋粮实行优惠补助金,百斤晚粳谷1.35元、晚糯谷1.60元、杂交谷及晚籼谷1.20元。1987年调减为晚粳、晚糯1.00元、杂交谷及晚籼谷0.50元。
  1986年完成全年合同内粮食,实行加发补助金百斤4角,3000市斤以上大户,再发奖励金8角。并以乡为单位,实行发展粮食生产基金制,按超过县分配合同任务部分,百斤4.16元计发到乡,不得移用。
  油料油脂 1959年2月,实行油料油脂超购加价奖励政策,超额5%、5~10%、10%以上部分,按超额总值分别奖励百分之五、八、十。1971年改为棉籽以“一定三年”包干任务为基数,没有统购任务按收购数,加价幅度按统购价分别为:棉籽(油)10%,菜、茶籽(油)15%。芝麻、花生30%。1972年茶籽(油)提高为30%。1973年菜、棉籽(油)调高为30%。1974年菜籽改按超过30斤部分加价30%。1979年菜、棉籽从30%提高到50%。
  1965年收购棉籽余籽退油实行优待价,按棉油销价每斤优待6分钱。
  1979年收购油料油脂实行经济补助政策,一半按统购价、一半按统购价加50%计算,实行品种桐籽、桕籽、蓖麻籽(均含油)。1980年菜籽、茶籽(均含油)相继实行。桐籽(油)改按平、议各半计价。翌年增加桕籽(油)。
  (三)定购价
  定购价或称比例价,比例分“顺比”“倒比”二种即:按原统购价成数高于原超购价成数为“顺比例”,反之,则为“倒比例”。
  粮食 1985年4月1日起,分品种实行的比例为:早稻谷“倒三五、六五”;晚粳、晚糯、晚籼、杂交谷“倒二八”;小麦、玉米、籼糯、早粳、早糯谷“倒三七”。成品粮计价比例:标二米按稻谷比例价除以同一折米率(籼型米、早粳米、早糯米70%,晚粳米、晚糯米?%)折算;小麦粉按小麦计价比例计算。1986年3月,蚕豆、大麦分别按“倒二八”、“倒三七”比例计价。1987年4月1日起,调整定购内稻谷比例价,每50公斤早籼谷提高1.5元。
  油料油脂 1981年茶籽实行“倒三七”。1984年菜籽“倒四六”,自购或代购棉籽(油)一律“顺四六”。翌年茶籽改为“倒四六”。1987年7月1日起,提高比例价幅度,分别为棉籽、精棉油、毛棉油25%,精糠油9.10%、毛糠油9.37%。
  (四)议购价
  粮油议购议销价格,1963年9月前归口供销社管理,9月起归口粮食部门。
  粮食 1964~1987年主要7次调价依据:一以议购价为基准,1964年12月,大麦、元麦、荞麦、高梁、粟谷按四籼谷议购价的90~95%计价调高,1966年12月,全面按比例提高,其中籼、粳谷加高6.6%;二以统购价为基准,1972年12月,全面提高40~75%,1979年1月,分5档提高即大麦、荞麦、高梁、粟谷、薯干为40%,玉米、薯粉50%,稻谷、小麦、面粉为70%,蚕豆、豌豆为80%,黄豆、绿豆、豇豆、赤豆、扎豆、扁豆为100%,1983年11月,糯谷加高50%;三以定购价为基准,1986年2月,议购定价原则,略低于市价,不低于比例价;四以超购价为基准。1986年11月,全面提高,上浮20%。
  油料油脂 1965年4月1日,执行调低食油议购价格,城关百斤菜油85元,棉油70元,城乡差价加1元。30日取消棉油议购价,以统销价为议购价。翌年12月25日,棉油议购价调高11.77%。1980年桐籽(油)议购价按统购价提高一倍。1984年5月,撤销蓖麻籽统购价,议购参考价定为斤籽0.58元左右。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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