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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粮油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011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粮油价格
分类号:
F724.72;F724.71
页数:
44
页码:
186-2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粮油价格的相关内容。本文全面回顾了宁海粮油价格的历史变迁和现行政策,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背景信息和政策解读。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粮油价格
内容
第二章 粮油价格
第一节 市场行情
一、粮价动态
凡五谷者,百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历来粮价波动是随年成丰歉及季节而涨落,正常年景稳定。宁海之粮油行情历受中央关注,民国三十年(1941),粮食部举办直报《米、麦零售价粮情电讯报》,宁海列为全省29县直报之一。1987年9月16日,商业部在武汉召开全国市场粮油行情会议,全省唯宁海城关和桐乡鸟镇两粮油交易所代表出席,指定两场为《粮油行情》直报单位。
古之粮食行情,明嘉靖五年(1926),斗米二钱。明崇祯九年(1636)大旱,斗米五钱。清顺治八年(1651)大旱,斗米八钱。清顺治十二年(1655)岁大歉,石谷银二两五钱(折米五斗,每斗合银五钱)。清末粮价无考。
民国粮价分“稳定、波动、飞涨”三个时期:
民国一年至二十六年(1912~1937)为稳定时期。斗米从3角到7角。26年上涨1.33倍。挢头胡虽于二十四年十月首起涨风,斗米0.174元,高达1.00元,平粜跌至0.60元。
民国二十七年至二十九年(1938~1940)为波动时期,抗日战争爆发后复起涨风,斗米从1元到7元,以二十六年为一,3年翻9番。二十九年十一月,县评议会公布《粮食评价表》以每担谷17.6元(折米五斗,每斗合3.52元)为基准,饬各粮食商号遵价发售,市面仍以暗盘交易,高出限价一倍。
民国三十年至三十八年(1941~1949)为飞涨时期,一面实行粮价管制,一面采取恶性通货膨胀政策,滥发货币,粮价腾飞,斗米从17元到12千亿元。这个时期的粮价逆历史涨落规律,可谓千古罕见奇闻。民国三十一年(1942)秋收称丰,斗米30~35元,比上年起飞市价涨一倍,比限价高六倍。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十二月一日至二十一日,连续召开三次评价会议评定物价,严历管制。翌年一月一日,县长《告民众书》,彻底管制物价,实行粮食限价。二月省府颁发《管制粮价实施办法》。三月限定调剂民食斗米30.5元。四月省派管制物价督导员黄〓等抵县指导限价,公布《各项物价、工资、运费限价表》举办物价登记,设立联合检查所。是月十二日上午,举行全城各商号、职业工人“拥护管制物价政策及限价宣誓大会”。八月十七日,第六次物管会议公布以“食米为计算本位”的《五匠工资限价表》:
民国三十三年(1944)斗米最高495元,比上年60元上涨7.25倍,翌年跃登千元台阶。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梅林米市暴涨至2100元,升合贫民仰天长叹!城内花楼村袁志连将50石长工谷,于三十二年折价存入新生成南货店生息,至三十五年提取本息,仅向该店买回“提庄青”红糖一斤;又同村孔先文以同样方式存谷20石,本息吃“二只大饼、二根油条”。三十六年斗米猛涨至6.08万元。为方便通货币值,于三十七年八月发行金圆券,1元兑法币300万元,终于比法币崩溃更快。九月评定粮价如下:
民国三十八年(1949)物价日变莫测,五月一日,县府调整米价石米金圆券400万元,折合法币12万亿元,比二十八年石米14元,10年飞张8571亿倍,日均上升2.3482亿倍,斤米约28240粒,粒米值法币283.3万元,民不聊生。谚云:“上半日卖头牛,下半日买斤油”。
解放后,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商会呈报的《宁海县市区物价表·粮食类》载,1949年9月1日斗米1500元(旧人民币,下同),12月1日斗米4800元,上涨2.2倍。翌年计量改市斗为市斤。国家牌价始于何时无考。4月30日,台州专署调整宁海花秋米(籼米)牌价:每市斤批发价从850元调为900元、零售价从870元调为920元。这是建国后宁海最早国家粮食牌价。5月10日,中粮公司成立,国家正式开始管理粮价,以牌价指导市价,牌价分收购、批发、零售三种价格。1951年7月,粮行经营购销业务,市场除交易价外又增零售价。但与国家零售价不同。公司几经调低粮价,牌市差价10%,出现与毗邻县地区差悬殊。8月,奉化行商、天台肩贩纷至沓来冲击市场,产生脱销,民心恐慌。公司采取紧急措施,先调大湖粮食应急,后向三门、台州调入大批稻谷放开供应,销量骤降,稳定市价。
1952年是调价最频繁的一年,两次失慎,引起群众误会,导致门售秩序一度混乱,一是5月1日,籼米每斤从1120元调高到1160元,适值“五一”节,各专业公司均减价优惠,惟粮价适得其反,反响强烈,说“粮食公司是剥削公司”,二是8月1日,籼米每斤从1150.6元调低为1090元,受到外商冲击。是年各种差价调整为:新陈差5%,批零差面粉8%、大米和杂粮9%,拉平地区差,年减少外流大米100余万市斤。
1953年毗邻差复又高低悬殊,影响粮食正常流通。宁海毗邻三门、天台、新昌、奉化、象山五县的接壤地区,以象山大麦塘与宁海岳井为例,两地仅一水之隔,大麦塘购价高于岳井每斤稻谷35元、黄豆55元,致使宁海大批粮食倾流象山,经宁波专署粮食局协调撤销大麦塘收购点。10月26日撤销联营行,国家接收后,牌市价一致,市场稳定。
1950~1953年的米价在频繁调整中达到合理稳定,市场年均价每斤籼米:交易价1100元上下,零售价1200元上下,比1949年底4000元(斗折斤计算)分别下降72.5%、70%。
上述比价表明,季节工农产品剪刀差悬殊。沥洋群众比喻:过去“稻桶响,物价涨,新谷上市,贱得要死”;现在“物价勿涨,价格合理”。国家仅用三、五年时间调整国民经济失调,解决了民国时期遗留的恶性通货膨胀和“谷贱伤农”的尖锐矛盾,保护了农民利益。有首民谣:“神仙难定柴米价,共产党定了柴米价,给人民吃了定心丸”。是年6月,全县建立14个国家粮食市场,市场价格由国家直接掌握,作价原则:卖方以稍高统购价售出,买方以稍低统销价买进,购销差率1~4%。
1960~1962年连续“三年灾害”,粮食奇缺,上市粮食寥寥无几,暗市“百斤谷百元钱”(新人民币,下同),高出国家牌价14倍多。国家采取调整农业政策及相应的经济措施,粮价迅速恢复正常。1964年7月13日,县粮食局《粮油行情简报》载,半年来市场粮价稳定,呈回落趋势,以五、六两个月份比较:
,70年代百斤粒米稳定在25元上下,高出国家统销价82.48%。
1973年10月,执行市场薯类吞吐价最高限价:
随着形势的发展,价格放开,除国家管理粮食品种外,其余粮价实行随行就市,80年代的市场米价百斤25元向上浮动13元左右。
二、油价动态
民国时期,市场油脂价格与粮价一样,直线上升。民国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二十七日,每斤市价:生油0.235元、豆油0.222元、桐油0.363元、梓油0.222元、柏油0.19元。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每斤市价:梓油7.50元,比二十四年上涨13.78倍,菜油5.00元,比上年3.40元涨4.41倍。民国三十七年(1948)九月十六日,每斤油评价(金圆券折法币):生油240万元、柏油219万元,分别比二十四年上涨1021倍、11653倍。
解放初期,1949年12月8日,六区专署财政科公布,宁海菜油每斤3600元(旧人民币,下同)。9日,县府审定县商会呈报的生油市价,每斤3200元。1951年4月11日,《宁海县土产会议材料辑》载:
1952年11月9日,宁波专署工商科首次核定宁海柏籽收购牌价每担111600元。翌年4月1日又核定5种食油零售牌价。这是宁海解放后最早油料油脂牌价,与市价基本相仿。
第二节 价格管理
一、管理权限
民国二十九年(1940)前,粮油价格随行就市,四月一日,县粮管处设平议会主办评价,实行粮价管制,欲以限价抑平粮价飞涨,而无财、粮实力驾驭市场,结果粮价越抑越高。
解放后,粮油价格有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前者由国家规定,在价格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后者是前者的补充,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在价格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牌价由专署及主管部门直接掌握。
1956年3月1日,贯彻执行《调整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审批程序规定》粮价高度集权中央,分级管理,县遵省厅、专局下达执行。第一类中央管:籼谷(米)、粳谷(米)、小麦、面粉、黄豆5种,第二类省管:糯谷(米)、大麦、元麦、荞麦、蚕豆、豇豆、豌豆、绿豆、赤豆、扁豆、扎豆、玉米、高梁、鲜薯、薯干、米糠、糠粉17种。
1963年9月10日起,粮食议价价格实行县报幅度,专署粮食局审定。1983年7月起,议价粮油实行随行就市,县议购议销公司灵活掌握。1985年起议购不搞保护价,议销不搞限价,实行谁经营,谁定价,随行就市,薄利多销的原则。
1984年6月15日起,饲料价格管理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合理定价,不搞限价的原则。
1986年7月起,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局等8个单位《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陆续下放一批农产品价格管理权,运用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为杠杆,指导生产,调节供求,协调各方利益,国家定价是计划价格,粮油为合同定购的小麦、玉米、稻谷(米),省增加合同定购内的饲料大麦、蚕豆(翌年取消)及主产区的大豆、花生、菜籽、棉籽、芝麻、茶籽、葵花籽(以上均含油);国家指导价也具有计划价格性质,是加强间接控制的重要手段,省定二棱大麦、大豆、薯干、桕籽(油)其价格每年根据政策要求,生产成本和产销情况确定;市场调节价是上述之外的粮油品种,开展议价,交流信息等方式进行适度的指导管理,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价,在价格暴涨暴跌时,及时协调指导和行政干预,保护生产、经营和消费三者利益。
二、调整购价
(一)统购价
粮食 1953年11月17日起,执行《新规格标准米价格》,比原标准米规格和价格各降低2%,籼米批发价与零售价的地区差比,以宁波为100、宁海为92.4,大米和稻谷购销差改为5.6%,售价按购销差计算。12月27日,县粮食局发出《36种粮食采购价格及分等论价办法》。翌年3月27日起,执行《宁海县所属各点大米采购与供应牌价》及品种调整。上述粮价是统购统销价格之始。
1955~1987的32年中,粮价调整频繁,有三次提高幅度最大:第一次是1961年6月,提高19个品种,平均幅度26.3%,销价不变,为粮食购销倒挂之始,国家财政发生巨额亏损;第二次是1966年8月,平均提高幅度12%,国家每销万斤原粮亏赔46元,全县农民增加收入51万元,户均6元;第三次是1979年5月,加权平均统购价百斤提高21.17%,共提高19个品种,提高幅度以豇豆最高46.66%、大豆最低17.5%,销价不动,造成政策性亏损实行财政补贴,全县农民增加收入199万元,人均4.15元。以1950年与1980年比较,粮食统购价提高1.4倍,统销价只提高40%左右。1987年国家卖1斤粮贴8分3厘。卖1斤油贴6角1分。
此外尚有个别或部分品种调整:一是糯谷,因供过于求于1955年5月调低购价5%,销价4.17%。1984年10月百斤晚型降1元、籼型降1.5元,1985年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恢复原统购价百斤15.7元;二是春花,1956年5月全面提高购价,其中小麦提高22.43%、1984年5月大麦又提高7.73%;三是小杂粮,1965年5月,调改倒挂为相平,四是大豆,1978年7月提高26.5%、1981年8月又提高50%。
油料油脂 与粮食同步实行统购统销,1953年11月核定宁海的价格是统购价之始,昔由供销社贯彻执行。1956年7月移交粮食部门。9月8日,专署粮食局下达全县城乡购销价格,开始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与管理。
1960~1987年有四次调整面最大:即1960、1971、1978、1979四个年份,由于提高购价造成政策性亏损,实行财政补贴。历年提高幅度附后。
(二)超购价
粮食 1960年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奖励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年人均向国家提供征购粮超过200市斤部分加10%、超过300市斤部分加价15%。1962年因上年提高购价而取消。1965年恢复,改按人均超过百斤部分加价12%。1966年提高购价复又取消。1971年再次恢复,改为超过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基数部分加价30%。同时继续一年(始于何时无考)实行粮食“三超”(征购、超购、议购)任务加价政策,百斤加发1.41元,全县共发“三超”加价款35768元。1979年超购加价从30%提高到50%。尔后大豆、大麦分别于1981、1984年因提高购价,取消加价。
1981年晚糯谷在加价基础上,实行价外补贴百斤3.50元。翌年扩大补贴范围,百斤籼谷0.80元、杂交谷0.85元、粳谷1.20元。1983年4月1日,晚糯谷调减为1.20元。
1985年对合同定购秋粮实行优惠补助金,百斤晚粳谷1.35元、晚糯谷1.60元、杂交谷及晚籼谷1.20元。1987年调减为晚粳、晚糯1.00元、杂交谷及晚籼谷0.50元。
1986年完成全年合同内粮食,实行加发补助金百斤4角,3000市斤以上大户,再发奖励金8角。并以乡为单位,实行发展粮食生产基金制,按超过县分配合同任务部分,百斤4.16元计发到乡,不得移用。
油料油脂 1959年2月,实行油料油脂超购加价奖励政策,超额5%、5~10%、10%以上部分,按超额总值分别奖励百分之五、八、十。1971年改为棉籽以“一定三年”包干任务为基数,没有统购任务按收购数,加价幅度按统购价分别为:棉籽(油)10%,菜、茶籽(油)15%。芝麻、花生30%。1972年茶籽(油)提高为30%。1973年菜、棉籽(油)调高为30%。1974年菜籽改按超过30斤部分加价30%。1979年菜、棉籽从30%提高到50%。
1965年收购棉籽余籽退油实行优待价,按棉油销价每斤优待6分钱。
1979年收购油料油脂实行经济补助政策,一半按统购价、一半按统购价加50%计算,实行品种桐籽、桕籽、蓖麻籽(均含油)。1980年菜籽、茶籽(均含油)相继实行。桐籽(油)改按平、议各半计价。翌年增加桕籽(油)。
(三)定购价
定购价或称比例价,比例分“顺比”“倒比”二种即:按原统购价成数高于原超购价成数为“顺比例”,反之,则为“倒比例”。
粮食 1985年4月1日起,分品种实行的比例为:早稻谷“倒三五、六五”;晚粳、晚糯、晚籼、杂交谷“倒二八”;小麦、玉米、籼糯、早粳、早糯谷“倒三七”。成品粮计价比例:标二米按稻谷比例价除以同一折米率(籼型米、早粳米、早糯米70%,晚粳米、晚糯米?%)折算;小麦粉按小麦计价比例计算。1986年3月,蚕豆、大麦分别按“倒二八”、“倒三七”比例计价。1987年4月1日起,调整定购内稻谷比例价,每50公斤早籼谷提高1.5元。
油料油脂 1981年茶籽实行“倒三七”。1984年菜籽“倒四六”,自购或代购棉籽(油)一律“顺四六”。翌年茶籽改为“倒四六”。1987年7月1日起,提高比例价幅度,分别为棉籽、精棉油、毛棉油25%,精糠油9.10%、毛糠油9.37%。
(四)议购价
粮油议购议销价格,1963年9月前归口供销社管理,9月起归口粮食部门。
粮食 1964~1987年主要7次调价依据:一以议购价为基准,1964年12月,大麦、元麦、荞麦、高梁、粟谷按四籼谷议购价的90~95%计价调高,1966年12月,全面按比例提高,其中籼、粳谷加高6.6%;二以统购价为基准,1972年12月,全面提高40~75%,1979年1月,分5档提高即大麦、荞麦、高梁、粟谷、薯干为40%,玉米、薯粉50%,稻谷、小麦、面粉为70%,蚕豆、豌豆为80%,黄豆、绿豆、豇豆、赤豆、扎豆、扁豆为100%,1983年11月,糯谷加高50%;三以定购价为基准,1986年2月,议购定价原则,略低于市价,不低于比例价;四以超购价为基准。1986年11月,全面提高,上浮20%。
油料油脂 1965年4月1日,执行调低食油议购价格,城关百斤菜油85元,棉油70元,城乡差价加1元。30日取消棉油议购价,以统销价为议购价。翌年12月25日,棉油议购价调高11.77%。1980年桐籽(油)议购价按统购价提高一倍。1984年5月,撤销蓖麻籽统购价,议购参考价定为斤籽0.58元左右。
三、调整销价
(一)统销价
粮食1961年购价提高,销价不动,开始购销倒挂。
调整农村销价,1963年9月1日,实行农村粮食统销和工商行业用粮提高到与购价相平。1985年4月1日,农村缺粮定销、农田水利补助、种籽、饲料、救灾及其它用粮的销价,调整为定购价,实行购销同价。取消收购生猪、棉花及其它农付产品粮食奖售而缺粮,酌按定购价供应。原按超购价加费用供应的人员,改按定购价加费用供应,百斤加费用标准:原粮2元、大米3元、面粉4元。5月起,对计划内平价、定购价供应的饲料,其原料和付产品也按平价、定购价作价。计划内供应有余的饲料,按定购价加费用:百斤菜饼1.5元,糠、麸、棉饼1元。1987年4月1日,调整部分返销粮价格,原按购销同价的,改按调整后的定购价;原按统购价的,改按调整后的统购价。已由国家常年供应基地专业菜农、盐民口粮不提价。
调整城镇销价,1965年4月1日,首次提高城镇销价与购价相平,全县百斤原粮平均提高1.58元,改变职工比农民买粮便宜的不合理现象,以巩固工农联盟。为不影响职工生活,实行一人一份粮价补贴,每份1元,按月由本单位与工资同时发给。翌年8月1日,再次提高销价,百斤籼米提高17.18%,即每斤从0.117元提高到0.137元,这个价格至1987年未变动。提价后,取消城乡差价,实行全县一价,粮贴改为每份2.5元。
调整品种销价,一是面粉,1966年6月13日,标准粉实行全县一价百斤17.7元,至8月1日改为全省一价17元,1971年1月,富强粉、二号粉、四号粉实行全省一价,百斤分别为22.1元、14.0元、6.1元;二是米粞,1966年8月1日起,不分甲、乙级和籼、粳、糯,全省一律百斤8.2元;三是鲜薯,1967年1月1日起,实行购销季节差价,按原购价提高15%,2月1日起,累计提高30%,至产新取消;四是大麦,1984年5月1日,实行购销同价。
油脂油料 各种差价幅度分:购销差率,1954年生油、豆油、棉油为4%,菜油5%,麻油6%,茶油7%,1976年改为食油一律8.62%;批零差率,1954年食油一律10%;品质差率,1964年小车比大车麻油高10%,1979年继续按淡色比深色梓油高3%执行。
从1960~1987年共提高5次油脂销价28个品种,全县平均提高幅度分别为:1960年9种12.90%;1961年6月1日9种13.52%;1964年6月1日6种6.06%;1979年5月5日3种71.24%;1980年11月1日1种30.37%。分品种提高幅度如下表:
从1963~1987年主要几种供应价格调整:1963年自制代桐油实行全县一道价,每百斤出厂价69元,销售价74元旋改为80元。1965年收购棉籽余籽退油实行优待价,按棉油销价每斤优待6分钱。1971年6月,全购退油和以籽换油按购价,收购蓖麻籽奖食油和桐、桕籽留油部分按销价。1973年规定浸出油(饼)价格分:符合标准按同品种机榨油(饼)供应;不符合按购价八五折供应。1979年食用油料销价提到购价相平,提高14种油饼销价。1985年供应农村食油按比例价。退糠、退饼供应农村和系统内拨交付产品实行全省一价。1987年返销农村棉油按比例价。
(二)议销价
粮食 1964年12月15日,全面调整28种粮食议销价。嗣后的调整原则时有变动:1979年1月1日起,按议购价加购销差率分为籼谷、籼米、豆类、薯粉、小麦、面粉10%,其它粮种均为8%。翌年5月1日,改按10%的品种扩大为籼谷、粳谷(均含米)、大麦、元麦、小麦、面粉、玉米、高粱、粟谷、荞麦、薯干、鲜薯;对外地调入的大豆(饼)、豇豆、绿豆、赤豆、扁豆、扎豆、花生、芝麻、麻油均按实际成本(包括运费、装卸搬运费、调拨经营费)加10%购销差计算。12月7日,执行粮食部议销价“只低勿高,过高降低”的原则。1985年取消10%购销差率,不搞限价,实行谁经营谁定价,随行就市,薄利多销的原则。1986年2月,议销按“保本微利”原则作价,进销差率不超过11%。11月26日改按统购价上浮20%为指导价。
油脂油料 1965年4月1日起,执行专署财办食油议销价,城关百斤菜油96元、棉油87元,农村高城关1元。翌年12月25日,调低棉油议销价12.64%。1980年11月1日起,桐油议销价按统购价加议购价增加的绝对金额及税金计价。1984年5月,彻销蓖麻籽统购统销牌价,每市斤议销价为1.8元。1985年油脂与粮食一样不搞议销限价。翌年议销食用油脂参照粮食差率不超过9%。
(三)粮油食品价格
凡商业部门有同类产品的,按同质同价原则,无同类产品的,以成本为基础,加适当利润定价,纯利率为:大众化食品8%左右,中高挡产品15%左右。价格分批(出厂)零差价。
(四)饲料价格
1984年起执行饲料作价原则为:各种配、混合饲料的销售价格,由原料成本、加工费、运杂费、合理损耗(1~2%)及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8~10%)等项组成。
1985年5月起,执行海、淡水养殖和鱼物换购饲料粮的销售价格按统购价。
第三节 粮油检质
一、检质标准
民国廿九年(1940)前,无粮油检质标准。是年颁发《浙江省常平仓管理办法》,规定屯谷入仓,切实查验,凡潮湿、霉烂、虫蚀、生芽、掺杂一概拒收。三十二年财政部《田赋征收实物验收暂行通则》规定:
解放初期,执行征收公粮质量标准,即水份13.5%、杂质1%。嗣收购粮食增加出糙率项目,标准77%。
1952年8月,中贸部统一规定稻谷检验中心标准为水份13.5%、杂质1%、出糙率77%,称干、净、饱。
1956年县人委批准,菜籽中心收购标准,含水份10%,含杂质4%、出油率32.5%。
1957年,省粮食厅颁发《浙江省粮食、油脂(料)检验标准和操作规程》,迭经修订为现行省内粮油检质标准。
1964年1月15日起,执行粮食部订颁省间调拨大豆、稻谷、大米、玉米、小麦检验标准。
1978年1月25日,省间调拨执行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六种、粮食国家标准(试行)》,即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大米、小麦粉。翌年7月15日起,销售原粮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1979年7月1日,省间调拨执行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六种油料、油脂国家标准(试行)》,即花生果、花生仁、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精炼棉油。
1986年7月1日,省间调拨执行商业部“25个专业标准(ZB)”,即(1)糙米、(2)高梁、(3)谷子、(4)黍、稷、(5)米大麦(元麦、青稞)、(6)莜麦(裸燕麦)、(7)荞麦(甜荞麦)、(8)大麦、(9)燕麦、(10)小豆、(11)绿豆、(12)蚕豆、(13)豌豆、(14)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15)高梁米、(16)小米、(17)黍米、稷米、(18)甘薯片、(19)甘薯(地瓜、红薯、白薯、红苕、番薯)、(20)马玲薯(土豆、洋芋)、(21)芝麻、(22)油菜籽、(23)葵花籽、(24)蓖麻籽、(25)芝麻油
1987年4月1日起,粮油收购、销售、调拨统一按国家标准局制订的“十二项粮油国家标准”执行。
二、检质方法
感官检验 民国时期,粮油检验凭人体正常的感觉器官,用手抓、牙咬、耳听、辅以斗、栳等量具,确定粮油品质。
解放初期,检验采用试榨、手剥、眼看、鼻嗅。50年代配有手木砻和简制抽样器,80年代中期结合卫生、生物检验,提高检质准确率。
仪器检验 1951年专署粮食局拨给“油蒸式水份测定器”,是历史上最早使用科学仪器之始,当时粮食系统无化验室建制,惟中粮公司配备专职保化员,翌年机构合并,增配区粮库保化员。1971年8月,一市粮管所自制“半导体水份测定仪”试制成功,广泛应用。
1984年局建中心化验室,各厂、所相继建立,购置检化仪器,配备专职或兼职化验员,开展科研工作。
运用科学仪器鉴定粮油质量,在不断引进和更新换代中发展起来。测定粮食水份从“油蒸式”到“德林克式烘箱”、“隧道式快速烘箱”;测定小麦容重从“51型”到“61型”、“71型”容重器;测定大麦千粒克重用“1%天平”;检验稻谷出糙从“手摇出糙机”发展到80年代小型“电动出糙机”;测定油料含油,采用“脂肪抽提器”、“烘箱”、“光学天平”;测定粮油杂质用“选筛”等,逐步实现科学仪器化。
三、检质作价
解放初期,实行“三项质量”(水分、杂质、不完善率)检质标准,根据使用价值定等。
1956年粮食部规定原粮、加工粮“最低等级制”,即:稻谷综合比价五级制;大豆、玉米、薯干三级制;春粮、小杂粮收购分级。水份、杂质略次标准,降级一等,反之,不予升等或增价。1965年4月1日起,原粮销售统一改按“稻谷综合比价五级制”定等。嗣后,“半等级制半增减价”改按使用价值出糙(仁)率、容重指标定等,其余项目(水份、杂质)实行增减。
1978年规定基础指标,各项目高、低于中等标准,采用“全项目的增减价”,此种计价办法延用至今。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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