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粮油票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002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粮油票证
分类号: F724.72;F724.71
页数: 13
页码: 173-185
摘要: 本文讲述了中国粮油票证的历史和管理制度。在票证种类方面,详细介绍了军用粮票、全国粮票、地方粮票和专用粮票的种类和使用情况,以及流通油票和辅助票证的种类。在票证管理方面,实行了两级管理业务体制,对城乡居民和农村缺粮户进行粮户管理,并建立了票证领发结报制度、票证回收解缴制度和票证损溢核销制度。文章还提到了在粮油购销改单一渠道为多渠道经营后,放松票证管理导致的三个薄弱环节:工商行业存在买卖粮票现象、居民定量管理存在问题以及农村定销中存在粮票挪用和盗卖现象。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粮油票证

内容

第十一章 粮油票证
  第一节 票证种类
  一、流通粮票
  解放以来,在县境内流通的各种粮票(含凭证直接领、购部分)按性质分军用、全国、地方和专用4大类。
  (一)军用粮票
  《主粮票》、《粗粮票》、《马料票》、《柴草票》 据考,粮草票制度始于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流通,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发挥粮草先行作用。解放初随军流入,凭此向当地粮库或乡、保直接提拨粮草,不付现金,抵缴公粮。
  《粮食指拨令》 1951年1月起,由县长签发,凭此向粮库提领粮草,逐步取消粮、料、草票使用。
  《部队购粮证》、《仓库发货通知单》 于1954年2月16日同时使用,前者由县粮食局按照省军区后勤部、粮食厅统一规定式样印发,月内分批核定品种数量,凭此向供应站缴证付款购粮;后者由县粮食局凭财政供应计划核发,凭此向区粮库领粮不付款。并规定:每月1~4日和21~24日为购、领粮时间;部队购、领之粮食自运里程30华里,超程部分由粮食部门支付运费。
  《军用粮定额支票》、《军用价购粮票》 于1959年1月粮食部发行,循环使用。前者分粗粮、大米、面粉、马料票4种,票额均分50、100、500、1000市斤4种;后者面额分0.2、0.3、1、5、30、100、500、1000市斤8种;后改版为50、100、500、1000市斤4种。
  《军用粮油豆供应证》 1972年10月南京军区后勤部印发,限于部队在编伙食单位集体使用,部队领购粮料数和粮食部门收取票证数,均由粮食部门负责在证内“记录专页”上登记签章,限期使用核发。
  (二)全国粮票
  《全国通用粮票》 1955年粮食部发行,嗣后多次改版,专供城乡人民在国内临时流动使用,凭各种粮票或现粮办理调换手续。
  (三)地方粮票
  《购粮券》 1954年1月,县遵省府统一印模仿刻“宁海县人民政府购粮券专用章”,与省粮食厅统一印发《购粮券》同时启用。是城乡居民和农村缺粮户最早使用的统一购粮凭证。
  《浙江省定额粮票》 1955年发行的《浙江省粮食定额支票》和《浙江省农村购粮票》,在粮食销价实行城乡一价后,为便于群众、便于管理,于1965年9月统一换发《定额粮票》,城镇和农村通用,嗣后多次改版,其中1斤面额均可连同存根离证,全省通用。
  《浙江省农村粮票》 1985年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粮油票证,4月1日起发行,按比例价供应粮食,与城乡居民销价供应的《定额粮票》区别开来。
  上述两票(含换发前粮票)均实行票证结合使用,定点凭证缴票供应粮食,以证区别价格与对象:一是《居民购粮证》用于城乡居民和集体伙食单位;二是《农村粮食定销供应证》用于农村缺粮定销人员;三是《农村临时购粮证》用于农村因灾减产和其它特殊情况,由国家临时安排生活而增销、返销或借销;四是《流动人口购粮证》用于职业性长期流动单位或集体户即各种勘察队、剧团、渔民、船民、盐民等,指定流动区域凭证剪票供应。
  《浙江省奖售粮票》 1956年3月发行,用于收购农村土特产实行粮油和工业品奖售,定点凭票限期使用。嗣后多次改版及停版,以定额粮票套印代用,复又再版。1985年停止发行。
  《浙江省周转粮票》 1956年发行,用于生产队或农户出售粮食,解决经济困难,尔后陆续购回,或品种兑换,或易地购粮的凭证,定点凭票限期使用。翌年11月改为“票证结合”办法,凭证缴票购粮。1965年8月起,实行周转粮按价款收费2%,于售粮付款时扣收。1985年停止发行。
  《浙江省品种交换粮票》 1968年发行前,以《周转粮票》套印代用,嗣后多次改版,用于粮食生产单位或农户向国家品种交换的购回凭证,定点凭票限期使用,1965年改为当场兑换而取消。
  《浙江省饲料票》 1955年发行,用于奖励畜、禽、鱼、虾饲养单位或农户生产和投售产品积极性,以及其它特殊需用的饲料供应凭证。票面为原粮,定点凭票限期使用,嗣后多次改版,1985年停止发行。
  《儿童糕点票》 1963年10月由县粮食局印发,1964年改发《浙江省熟食品票》代用,用于城镇儿童人月成品粮1斤,与定量粮票同时发给,限期使用,1987年4月取消。
  《浙江省熟食品票》 1963年1月发行,用于城乡居民定量外增发人月成品粮1斤,1965年第4季度起停版改发《定额粮票》代用,1987年4月取消。
  《浙江省粮票》 1955年9月始发行《浙江省临时流动粮票》,嗣后多次改版易名,1956年删“临时”两字,1957年复名,1961年复删,1974年改为现名未变,专供城乡人民在省内临时流动使用,以各种粮票或现粮调换。
  (四)专用粮票
  《资助粮票》 1952年2月财政部发行,回乡转业建设军人专用,兑付主粮以“九二”米为标准。
  《浙江省侨汇特殊供应粮票》 1959年11月始发行,专供华侨和港澳同胞向国内亲友汇款兑付人民币时,按侨汇折人民币百元发粮12市斤,争取外汇。侨汇粮票面额为成品粮0.5、1、5、10市斤,按统销价加50%供应。1961年后供应的各种优待物资统印在面额5、10、50元的《侨汇商品供应票》上,各物资单位剪票平价(粮食按统销)供应。1978年版增加100元面额,4月1日起,按每笔侨汇和大额外汇超过千元以上部分不发,按千元计发。
  二、流通油票
  《定量人口食油票》 1956年11月21日起,由县粮食局印发《居民购油证》,凭证不限量供应。1958年7月1日改称现名,每月一张,按季随粮发放,分月缴票按当时定量供应,过期作废,至今未变。
  《浙江省流动人口食油票》 1962年7月1日,省粮食厅发行《流动人口购油票》,全年12小张一联张,随证按到达地标准剪票供应。1964年7月改称《浙江省流动油票》,1972年改为现名。翌年1月1日改为按季随证发放,人月1小张,3张1联张,全省年内通用。
  《浙江省军用流动食油票》 1962年7月1日省粮食厅发行,票面0.1、1、5市斤。嗣后多次改版,面额变动:1964年取消两票、1973年取消5市斤票面、1975年增加1、5市两票面。专供部队流动需用,凭《粮油豆供应证》减少等量食油换发。
  《粮油品种兑换小票》 50年代由县粮食局印发《售籽退油票》,用于收购各种油料留油、退油或换油,定点缴票购油。1962年5月改用现行小票,限期使用。
  三、辅助票证
  (一)粮食部分
  《工商企业用粮供应证》 1954年8月1日起,由县府统一印发《复制业购粮证》,粮站按核定计划,凭证登记供应粮食。1962年9月改为票证结合,印发《粮票回收结算摺》,核定铺底粮票,发给饮食、食品行业作为生产和经营周转之用,凭摺缴票购粮。1974年2月7日,又改为工商统一《用粮供应证》,发给常年性以粮食为原料或辅料的工业、手工业、食品业、饮食业、复制业等工商行业使用,证内附有销售联单、供应计划和购粮记录,定点供应,其中顶票行业,凭证缴票供应。
  《饲料供应证》 1974年起发给国营食品公司、牛奶场、动物园、科研等单位的饲料粮供应凭证,证式同上,凭证定点供应。
  《农村代储备粮证》 1964年2月,县粮食局印发《代生产队储备粮存摺》和《社员个人活期储备粮存摺》,1974年改为现证,发给队或社员存储粮食之用。存入时作价付款,凭证入帐,提取时证内附有三联单,收款填单记帐。不付款的代储备粮,手续同上。
  《工业用粮(油)价购征》 凡工业、科研等单位,全年一次性或临时试验用粮油,在核定计划或支拨书范围内,由粮管所签发,定点供应,买完缴销。
  《临时需要预决算书》 用于解决大型会议、培训干部、招考新生等一次性需粮过大,暂时垫付周转之用,按时办理决算,回收等额粮票。
  《辅助粮和特殊用粮供应证明单》 用于按照政策规定范围,临时核发定额粮票的证明,凭单缴票购粮。
  《搭伙粮票与定额粮票转移单》 用于城乡居民相互搭伙,凭原发定量票证,由粮站办理搭伙手续。
  《现粮凭证》 用于农户当场品种兑换、或临时外出卖粮调票的抵票凭证,凭此供应等量粮食或换给流动粮票,定点使用,当天有效。
  (二)油脂部分
  《零售与复制商购油证》 1954年县社印制,区社填发,一证二用,填明零售商或复制商,前者批发价,后者零售价。
  《食油供应证》 1956年县粮食局印制,发给行业用油单位凭证购油。
  《居民临时外出食油证明单》 用于临时转移食油供应关系。凭外出证明与原发油票或供应证领取,凭单向到达地粮站办理食油供应手续,转移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季度,如果需要延长,仍按上述手续再办理一次。
  第二节 票证管理
  一、业务体制
  两级管理 1955年11月1日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粮油票证制度,建立局、所两级票证室建制,配备专职票证员10人其中城关所3人,专司粮油票证管理业务,并规定公司、粮站及乡、镇有关人员兼理票证事宜。施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精简原则,逐步形成一支庞大的票证队伍和独立的业务活动实体,紧密环绕以粮油购销为中心运转,正确执行国家粮油供应政策和票证业务制度。
  粮户管理 遵照国务院1955年8月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及省、市(含地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控制粮油供应,进行基础资料建设。对城乡居民人口,区所和乡镇俱建《粮油供应分户清册》详细记载: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工种、月定量以及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变化状况,据此,按季填制《粮油票分户发放清单》,凭此核发票证,由粮管所通过乡、居委会(含街道)发放到户;对农村缺粮人口,凭定销计划按季核发票证,由粮管员通过村委会(含农业社、大队)发放到户。
  二、规章制度
  票证领发结报制度 按级严格履行每个业务环节的规定手续、方可领发票证,当面点清,专票专用,各负其责。建立上下一致的票据、帐册及表报等工作规程,及时分票种记帐,按月(季)上报,如实反映各票种收支存数据。
  票证回收解缴制度 凡供应收回的各种粮油票证,均在当天业务终了,除流动粮票外,全部剪根作废,分别票种、面额粘成联张,封句盖章。粮站旬缴,区所月解,县局每月(季)集中各所票证员逐包互点无讹,重新封包存放,待命销毁。1973年12月14日,经省局批准销毁:从1961~1970年共回收各种粮票24616万市斤,年均回收量2500万市斤。
  票证损溢核销制度 在领发或回收过程中,发生票证余缺,立即报告,及时查明原因,由经办人填写“票证损溢报告单”,按批准权限,分别呈报省、市(含地区)主管局批准核销。
  三、票证普查
  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之初,票证制度难与同时建立。1953年12月16日起,为控制销量采取过渡办法,凭单位“介绍信”或乡镇“证明条”(后统称白条)购粮。1954年1月建立票证制度,三令五申停止“白条”供应粮食。个别县领导时有“批条”发生。至1959年5月,省地委作出严肃处理,才彻底制止。长期以来,采取内外结合,正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实行管理正规化及普查制度化。
  粮油购销改单一渠道为多渠道经营后,放松票证管理。据1985、1986年两次普查发现。存在三个薄弱环节:
  一是工商行业 全县粮票铺底单位127个,68个单位缺32万市斤,占83万市斤铺底的27.71%。其中宁海大众饭店缺54.48%,宁海食品厂缺51.11%。国家规定,粮票是无价证券,不准买卖。仅长街、深甽二区的9个饮食、食品行业统计,两年共买粮票11万市斤,每市斤0.24~0.30元,其中长街食品厂占36%、长街新饭店占31%。全县饮食、食品行业平进议出食油1.2万市斤;粮食77.63万市斤。宁海食品厂独占62.3%。食油倒卖盗卖,毛屿饭店歇业改行,季平价食油300市斤照给倒卖;城关工农点心店负责人串同经办人盗卖食油2520市斤,牟利1688.40元。
  二是居民定量 1984年3月,长街伍山石厂一职工判刑,粮管员作退休工人处理,粮油照常供应,至1986年共多发33个月粮票891市斤,油票23.6市斤。1985年11月,城关和长街两名青年参军,粮食不注销,多发一年粮票684市斤。全县1986年第三季度城乡居民36016人,低工种吃高工种定量217人,多发粮票7608市斤,高工种吃低工种定量47人,少发粮票1150市斤,吃双份粮4人,多发粮票2208市斤。
  三是农村定销梅林镇仇家村1985年和1986年两年共领定销粮票130636市斤,到户118456市斤,留村12180市斤占领票数9.32%,这些粮票干部移用3256市斤,挪用1060市斤,盗卖7864市斤其中会计2254斤,村长5610斤,内卖给粮管员2610斤。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