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项补助用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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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60
颗粒名称: 四、各项补助用粮
分类号: F326.11;F724.71
页数: 3
页码: 123-1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3年7月,重新修订了各项补助用粮规定,包括临时工、实习培训、劳动、出差、夜餐、运动会、住宿学生、城镇街道企业、民兵训练等补助粮,以及社会特殊用粮。1986年2月1日取消因公出差补助,1987年4月1日起取消除工种补差粮外的城镇各项补助粮。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粮食统销 补助用粮

内容

1973年7月,废1955年以来陆续实施各项“补助粮”和“特殊用粮”规定,重新修订如下:
  临时工补助粮 全民企事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经劳动部门核准向农村或城镇雇用临时工,按“老三定”口粮低于同工种定量的,由当地粮管所审定补差。
  实习、培训补助粮 省内由接受实习或培训单位,凭学员出发地粮食部门原定量证明,按学员同工种定量,统一向当地粮食部门申请补差。省外参照上述办法。
  劳动补助粮 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和街道参加工农业生产劳动,其补助办法分:参加季节性农业劳动的干部、职工和高中以上学生,连同本人原定量,每人每天补足1.25市斤,初中(高小)学生及城镇居民,每人每天补助2市两,临时下放农村参加农业劳动人员,在劳动期间,连同本人原定量,按月补足37.5市斤;“五.七”干校学员,平均每人每月补助33市斤;厂矿干部、管理人员(含党政机关干部下厂矿劳动),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轻体力1市两、重体力2市两,特重体力3市两,连续劳动一个月以上,按同工种补月差;看守所在押囚犯参加工农业生产劳动,连同原定量补到32市斤。
  出差补助粮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或到农村蹲点工作,连同本人原定量,每人每天分别补助:在农民家搭伙,补到1.25市斤,不在农民家搭伙,不分农村城镇,补到1.1市斤,公社干部(含各部门派驻公社的业务人员)下队工作,为简化手续,实行固定补贴,连同本人原定量,按月补足35市斤。
  夜餐补助粮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时到22时以后,不分工种,每人每次补2.5市两;三班制或二班制工人,每人每班补2.5市两。
  运动会补助粮 由县以上体委举办的运动会,在运动会期间的业余运动员和裁判员,连同本人原定量,每人每天补足1.5市斤;场地工作人员补足1.15市斤;少先运动会在比赛期间,连同原定量,每人每天补足1.3市斤。
  住宿学生补助粮 来自农村的高中住宿学生,自带口粮不到高中生定量标准的,凭公社证明,补足同工种定量。
  城镇街道企业补助粮 凡有固定场所,固定人员,实行固定工资,生产正常,管理健全的街道企业,工厂和商业合作小组,其口粮实行居民定量加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职员、轻体力2~4市斤,重体力5~8市斤,特重体力9~15市斤。
  民兵训练补助粮 县以上人武部组织民兵集训期间,连同本人定量口粮,每人每天补足1.5市斤。
  社会特殊用粮 援外人员回国探亲,休假在家居住期间,凭有关证明和临时户口,按同工种定量供应口粮。远洋船员公休回家,凭交通部“远洋船员休假证”,供应公休期间所需口粮。外宾用粮,凭外事部门证明,按实际需要供应。回国观光、探亲的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居住期间,是外事、侨务部门接待的,按需供应;居住亲属家的,凭有关证明和临时户口,成人每人每月不超过35市斤,10周岁以下儿童不超过25市斤。公安、民政部门临时收容人员,不参加劳动的,按当地居民定量供应;参加生产劳动的,一般按每人每月32市斤,重体力劳动按36市斤供应。城镇居民因遭水、火等意外事故,粮食、粮票损失,而影响生活的,取得公安或有关单位证明,酌情解决。
  1986年2月1日,取消因公出差补助。
  1987年4月1日起,取消以人定量性质的工种补差粮之外的城镇各项补助粮。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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