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谷派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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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40
颗粒名称: 一、积谷派募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2
页码: 88-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历史上实施积谷派募制度,旨在调节粮价、备荒赈恤。该制度由民办改为官办,由劝募变为派募,但常被官吏、豪绅把持,对人民进行额外剥削。民国时期,宁海遵办积谷,实行县、乡镇二级管理,向地主、房东、商人派募,但存储之粮多被移作他用或侵吞。派募标准多次变更,地主、房东、商人积谷的派募标准也有所不同。1948年,地主积谷按田亩计募。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储粮备荒 积谷派募

内容

历代政府重视荒政,效法“谷贱时增其价而籴,谷贵时减其价而粜”。宁海实施常平之法,南宋《嘉定赤城志》宁海有常平库之记载。嗣后各代有义仓、社仓、预备仓、广济仓和四乡借谷仓之设,名异意同,皆为“调节粮价,备荒赈恤”。由民办改为官办,由劝募变为派募。令民随土所宜,缴纳粟、麦、粳、稻等,商贾无田者按其不同情形分等派募。此制屡兴屡废,常为官吏,豪绅所把持,对人民进行额外剥削。清咸、同时,大都名存实亡。
  民国二十三年(1934),宁海遵办积谷,实行县、乡镇二级管理,以法定制,向地主、房东、商人派募,随赋带征,名谓以恤贫为主,办理平粜、贷与和散放之用,俱徒虚名。存储之粮,多被移作他用或少数当权者所侵吞,中饱私襄。是年六月,派募积谷49277石,实征8119石。翌年1月6日,以积谷款向东乡购谷6000石。十一月八日,缑城镇首批分派各保积谷450石,限月底征募足额,集储育婴所镇仓,十二日,县府电令各区督导员及乡镇长,抗募积谷,即依行政法惩办。二十五年(1936)二月,悬渚乡小坑村实存积谷85.38石。五月一日,省民政厅变更积谷办法,亩募3升。十一月二十一日,颁发《宁海县派募积谷实施办法》规定:地主积谷采取属人主义,是说田在甲地,人住乙地,由乙地派募,亩募谷4升,山荡减半,每石谷折价2.5元;房东积谷按房租额募收3%;商人积谷按营业额募收三分之一。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全县储存积谷6455石、谷款13882元。翌年如数提借“民九赈余款”18000元,购谷囤储。三十年(1941)三月,执行《浙江省战时建仓积谷办法》派募标准:地主积谷每亩谷3升、房东积谷按房租额15%、商人积谷按营业额十分之一。六月,全县储存积谷6691石,谷款878元。三十二年(1943),地主积谷猛增至每元正税募谷8升,七月七日,忠魂乡因房东积谷派募855.72元,比上年285.74元增加二倍,呈请减免。翌年地主积谷募收标准减半。三十五年(1946)三月二日,执行中央《改订积谷派募标准命令》。四月一日,明定浙江地方银行为存储积谷款机关,全省划分八个区办理,宁海划入宁波区。十五日,中央复电:“积谷首在备荒,与田赋(抗战胜利全国田赋豁免)性质不同,上年派募积谷1.4万石不予免征。”三十七年(1948),地主积谷按田亩计募,亩募3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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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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