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粮食“三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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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37
颗粒名称: 三、粮食“三征”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2
页码: 80-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实行粮食“三征”政策:田赋征实、随赋征购、随赋征借。田赋征实将货币田赋改为实物田赋,宁海县征额逐年增加。随赋征购政策实行时购额与征实相同,但给价极低,后改为征借,强迫农民按购额借给政府,取消利息,以后分五年平均在田赋项下抵还。在抗战胜利后,全国田赋豁免,但随后恢复征实。随赋征借中,累进征借以原征赋额满1石为起点、五级累进。在战争后期,政府抢征粮食以接济军糈。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田赋征收 粮食“三征”

内容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借抗战之名,滥发货币,物价飞涨,粮价更猛,改货币田赋为实物田赋,实行粮食“三征”政策:
  田赋征实 民国二十九年(1940)七月,田赋(十七年划为地方税)改由中央直接控制,酌征实物。翌年四月,田赋收归中央,全部征实,一次造串,不分上下期,以当年七月一日至下年六月底为征收年度,按照田赋正附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或小麦1.5市斗。七月,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划分粮区,设立分柜。三十一年(1942)始,随赋带征县级公粮,粮率翻番,改为正附税每元折征稻谷4斗(含县级公粮1斗)或小麦2.8斗,全县征额从上年的38767石,增加到58151石。三十四年抗战胜利,全国田赋豁免,翌年恢复征实,复归地方,中央、省、县按三、二、五比例分成。十一月八日,县府发布强制执行《补征历年欠赋命令》。三十六年(1947)八月二日,县府和田粮处派员坐镇乡镇催征历年欠赋8000石,实征1200石。
  随赋征购 民国三十一年(1942),实行“田赋征实同时再征购粮食”政策,购额与征实相同。旋于九月,省令征购改抢购,全部给现钞,宁海派额谷8000石,给价极低,每石50元,仅当时市价的九分之一。翌年八月,县府、田粮处布告,每元附税折谷6.6斗,分赋谷3斗,征购1.8斗,县级公粮1斗,积谷0.8斗。征购石谷给价79元(市价480)三成国币,七成《粮食库券》,面额以1市斤为单位。旋改为征借。
  随赋征借 民国三十二年(1943),惟浙江呈准中央征购改征借,先行他省一年。宁海奉行强迫农民按购额借给政府,取消三成国币,全部给券。财、粮两部规定,是年起分五年还清本息,利率五厘。翌年征借又分“普通征借”与“累进征借”两种,累借以原征赋额满1石为起点、五级累进,以20石为一级,每级递增一成。全县借额29854831石,内普借28303381石、累借1551450石。不再发给《粮食库券》,只在田赋征实凭征上载明,代作凭证。粮食部又规定取消利息,以三十三年度征借粮食,自三十八年始,分五年平均在田赋项下抵还,三十二年度借粮候夺。三十五年取消累借。三十七年七月,奉行粮食部田赋征率“征一借一”命令,即每元正附税征实,征借各3斗。县按正附税每元另加县级公粮0.9斗、积谷0.3斗。上述每元正附税比上年增加1.5斗。翌年上半年,长江部队败驻前童、梁皇等地,围剿中共三五支队,田粮处抢征组配合至东岙、一市、前童等地抢征粮食10万斤,接济军糈。解放后,盘踞水东乡长江部队,十月,征借粮食254.88石。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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