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漕粮南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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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36
颗粒名称: 二、漕粮南米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1
页码: 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浙江地区除了地丁税外,还有漕粮南米,是一种田赋。漕粮是由水路运往京师等地供官军食用的粮食,始于秦汉,兴于唐宋,有附加税。清末漕粮改折征收,变成正税。民国时期,漕粮改为抵补金统征货币,后取消抵补金名目改为下期田赋。1945年宁海县参议会建议废止漕粮南米之征,翌年省参议会复示经国民政府案准。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田赋征收 漕粮南米

内容

浙江地丁之外,又有漕粮南米,合称漕南,亦是田赋之一种。历代政府规定,由水路运往京师和其他要地供官、军食用的粮食,为实物税。数额常视京师驻军多寡而定。征运漕粮的有江、浙、赣、皖、湘、鄂、豫、鲁等省,始于秦汉,兴于唐宋。漕运有耗费,正额之外再征附加税,浮收又多于法定正、耗税额,民户缴粮一石,实纳常需二石四、五斗。《台州府志》载,康熙癸亥二十二年(1683),宁海实征米数4155.49石零。清末漕粮改折征收,变成正税。光绪二十五年(1989)七月,宁海额征漕项2810两零,每两折征钱2220文。
  民国一年(1912),改漕粮为抵补金,统征货币,每斗米折征银圆3角,以银圆1.5元连捐3角共1.8元。宁海漕南抵补金额征数4439.09石。民国二年(1913),取消抵补金名目,改为下期田赋。三十四年(1945)七月十七日,宁海县参议会与县田粮处联呈中央《建议减轻浙江特重正附税率意见书》第四条申述:“浙江地丁之外又有漕粮南米之征,漕粮行于浙西各县,南米行于浙东各县,本县除民山、新开山和鱼荡三种处,其他寺田、民田等九项均收南米,应请予废止。”翌年三月二十七日,省参议会复示,经财、粮两部呈国民政府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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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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