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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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35
颗粒名称: 一、地丁合一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2
页码: 78-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历史上田赋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五代十国时,县令陈长官请蠲赋未遂,但宁海粮赋独轻。宋代实行青苗法,统一按田亩征收田赋。元代称为税粮,明代分夏税秋粮,实物征收。永乐年间,宁海赋额增至有文字记载最多的年份。清代实行“地丁合一”,合并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民国时期,田赋实行地丁混合税,经历了银米分征、改两石为银元、田赋征实三个时期,但附加税项目逐渐增多。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田赋征收 地丁合一

内容

五代十国(907~978)吴越王钱镠时,县令陈长官(名失)以邑地瘠民贫,上书请蠲赋,触犯上怒,逮狱被磔。后镠悟,不加赋。宁海故称剧县,粮赋独轻,赋额麦470.52石、米1256.69石,共1727.21石。民受其惠而难忘,建祠于城内大米巷、梅林、西垫等地,名遗惠祠,又称陈长官祠,以志纪念。宋袭五代赋额,后变为青苗法,将唐户税与地税统一按田亩征收,官田和民田税项均称赋,田赋之名始于此。所征田赋,米麦为主,赡军赈民。元征米粟,叫税粮,宁海赋额5237.53石,比南宋嘉定十五年(1222)的1727.21石,增加二倍。明初田赋分夏税秋粮,麦为夏税,米为秋粮,概征实物。洪武十四年(1381),宁海征额增至16005.19石。又比元代增加二倍。永乐年间又增50%弱,征额23818.64石。这是宁海赋额有文字记载最多年份。
  《台州府志》载,田赋分丁粮二项,清康熙五十年(1711)黄岩、宁海二县,一体丁归粮办。雍正二年(1724),实行“地丁合一”,意为总征均支,即合并征收分别解款。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分。地丁之名始于此,地是土地税,丁是人头税。光绪二十五年(1899)七月,宁海额征地丁银26296两零,每两征钱2220文。二十七年(1901),摊派赔款每正银一两,加捐300文。
  民国田赋,实行地丁混合税,赋制分:银米分征,改两石为银园,田赋征实三个时期。二十三年(1934)八月二十六日,颁文各县,田赋项下永远不准再加附加,永远不准再立不法之税捐。二十五年(1936),立附加税项目11税。三十年比二十五年又分别激增至上期17.7%,下期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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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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