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田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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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3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田赋征收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10
页码: 78-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田赋征收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变革和征收方式都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密切相关。在民国时期,由于政府滥发货币、物价飞涨等原因,田赋征收更加繁重,给农民带来了极大的负担。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田赋征收

内容

一、地丁合一
  五代十国(907~978)吴越王钱镠时,县令陈长官(名失)以邑地瘠民贫,上书请蠲赋,触犯上怒,逮狱被磔。后镠悟,不加赋。宁海故称剧县,粮赋独轻,赋额麦470.52石、米1256.69石,共1727.21石。民受其惠而难忘,建祠于城内大米巷、梅林、西垫等地,名遗惠祠,又称陈长官祠,以志纪念。宋袭五代赋额,后变为青苗法,将唐户税与地税统一按田亩征收,官田和民田税项均称赋,田赋之名始于此。所征田赋,米麦为主,赡军赈民。元征米粟,叫税粮,宁海赋额5237.53石,比南宋嘉定十五年(1222)的1727.21石,增加二倍。明初田赋分夏税秋粮,麦为夏税,米为秋粮,概征实物。洪武十四年(1381),宁海征额增至16005.19石。又比元代增加二倍。永乐年间又增50%弱,征额23818.64石。这是宁海赋额有文字记载最多年份。
  《台州府志》载,田赋分丁粮二项,清康熙五十年(1711)黄岩、宁海二县,一体丁归粮办。雍正二年(1724),实行“地丁合一”,意为总征均支,即合并征收分别解款。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分。地丁之名始于此,地是土地税,丁是人头税。光绪二十五年(1899)七月,宁海额征地丁银26296两零,每两征钱2220文。二十七年(1901),摊派赔款每正银一两,加捐300文。
  民国田赋,实行地丁混合税,赋制分:银米分征,改两石为银园,田赋征实三个时期。二十三年(1934)八月二十六日,颁文各县,田赋项下永远不准再加附加,永远不准再立不法之税捐。二十五年(1936),立附加税项目11税。三十年比二十五年又分别激增至上期17.7%,下期9.4%。
  二、漕粮南米
  浙江地丁之外,又有漕粮南米,合称漕南,亦是田赋之一种。历代政府规定,由水路运往京师和其他要地供官、军食用的粮食,为实物税。数额常视京师驻军多寡而定。征运漕粮的有江、浙、赣、皖、湘、鄂、豫、鲁等省,始于秦汉,兴于唐宋。漕运有耗费,正额之外再征附加税,浮收又多于法定正、耗税额,民户缴粮一石,实纳常需二石四、五斗。《台州府志》载,康熙癸亥二十二年(1683),宁海实征米数4155.49石零。清末漕粮改折征收,变成正税。光绪二十五年(1989)七月,宁海额征漕项2810两零,每两折征钱2220文。
  民国一年(1912),改漕粮为抵补金,统征货币,每斗米折征银圆3角,以银圆1.5元连捐3角共1.8元。宁海漕南抵补金额征数4439.09石。民国二年(1913),取消抵补金名目,改为下期田赋。三十四年(1945)七月十七日,宁海县参议会与县田粮处联呈中央《建议减轻浙江特重正附税率意见书》第四条申述:“浙江地丁之外又有漕粮南米之征,漕粮行于浙西各县,南米行于浙东各县,本县除民山、新开山和鱼荡三种处,其他寺田、民田等九项均收南米,应请予废止。”翌年三月二十七日,省参议会复示,经财、粮两部呈国民政府案准。
  三、粮食“三征”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借抗战之名,滥发货币,物价飞涨,粮价更猛,改货币田赋为实物田赋,实行粮食“三征”政策:
  田赋征实 民国二十九年(1940)七月,田赋(十七年划为地方税)改由中央直接控制,酌征实物。翌年四月,田赋收归中央,全部征实,一次造串,不分上下期,以当年七月一日至下年六月底为征收年度,按照田赋正附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或小麦1.5市斗。七月,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划分粮区,设立分柜。三十一年(1942)始,随赋带征县级公粮,粮率翻番,改为正附税每元折征稻谷4斗(含县级公粮1斗)或小麦2.8斗,全县征额从上年的38767石,增加到58151石。三十四年抗战胜利,全国田赋豁免,翌年恢复征实,复归地方,中央、省、县按三、二、五比例分成。十一月八日,县府发布强制执行《补征历年欠赋命令》。三十六年(1947)八月二日,县府和田粮处派员坐镇乡镇催征历年欠赋8000石,实征1200石。
  随赋征购 民国三十一年(1942),实行“田赋征实同时再征购粮食”政策,购额与征实相同。旋于九月,省令征购改抢购,全部给现钞,宁海派额谷8000石,给价极低,每石50元,仅当时市价的九分之一。翌年八月,县府、田粮处布告,每元附税折谷6.6斗,分赋谷3斗,征购1.8斗,县级公粮1斗,积谷0.8斗。征购石谷给价79元(市价480)三成国币,七成《粮食库券》,面额以1市斤为单位。旋改为征借。
  随赋征借 民国三十二年(1943),惟浙江呈准中央征购改征借,先行他省一年。宁海奉行强迫农民按购额借给政府,取消三成国币,全部给券。财、粮两部规定,是年起分五年还清本息,利率五厘。翌年征借又分“普通征借”与“累进征借”两种,累借以原征赋额满1石为起点、五级累进,以20石为一级,每级递增一成。全县借额29854831石,内普借28303381石、累借1551450石。不再发给《粮食库券》,只在田赋征实凭征上载明,代作凭证。粮食部又规定取消利息,以三十三年度征借粮食,自三十八年始,分五年平均在田赋项下抵还,三十二年度借粮候夺。三十五年取消累借。三十七年七月,奉行粮食部田赋征率“征一借一”命令,即每元正附税征实,征借各3斗。县按正附税每元另加县级公粮0.9斗、积谷0.3斗。上述每元正附税比上年增加1.5斗。翌年上半年,长江部队败驻前童、梁皇等地,围剿中共三五支队,田粮处抢征组配合至东岙、一市、前童等地抢征粮食10万斤,接济军糈。解放后,盘踞水东乡长江部队,十月,征借粮食254.88石。四、随赋带征
  “三征”及带征县级公粮之外,还有诸多带征:
  征属优待谷 始于民国三十年(1941),按亩征谷3升,山荡减半。三十三年改为上期每元正税2斗。翌年三月十九日,省改每元正税谷4市斤,由田粮处代征。仅三十四至三十六年(1945~1947)度,实征稻谷2808298石,年均936099石,相当于银米分征时期两年赋额。三十七年五月,颁发《宁海县征属优待谷及保管暂行条例》,复按亩征谷3升,与积谷并征合储,数额告县优待会。
  乡镇级公粮 民国三十三年(1944)前各自为政。三十三年实行《浙江省乡镇级公粮收支保管稽核办法》,按亩征谷6升,供应乡镇自治职员及中心校,保校教职员工之用。翌年一月三十日,财政部电令,随赋带证,于法不符,不得征派。二月八日,县府令改按保摊派。仅三十三至三十四年(1944~1945)度,全县40个乡镇除18个未报缺数外,实征谷21049388石,每个乡镇年均负担478395石。
  绥靖经费及乡镇自治、教育经费 各按正附税每元带征5升,仅三十六年(1947)三项经费实征谷5826石,占正附额13.16%。翌年惟绥靖经费一项,按每元正附税增加8倍。
  此外还有名目众多的余粮收购,二十九年(1840)三月十八日,省分配宁海采购食米540万市斤,运送小万竹兵站。七月十七日,派员跨介象山抢购早谷500石,以济公粮。八月五日,省粮管局派购常平仓谷1万担,每担20元,为全省购足的十三个县之一。是年,县又定购余粮2万石,三十一年(1942)县派购石应、梅七、古渡、王爱、双港5个乡稻谷2300担。
  以上事实揭示,田赋积弊颇深,税目繁多,没完没了,粮食搜刮殆尽,农民连“糠菜半年粮”也难以维持,愤称“刮命党”。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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