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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粮食征购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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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293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粮食征购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30
页码:
78-107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海地区从五代十国到建国后的粮食征购、储粮备荒和公粮征收的历史变迁。
关键词:
宁海县
粮食
粮食征购
内容
第一节 田赋征收
一、地丁合一
五代十国(907~978)吴越王钱镠时,县令陈长官(名失)以邑地瘠民贫,上书请蠲赋,触犯上怒,逮狱被磔。后镠悟,不加赋。宁海故称剧县,粮赋独轻,赋额麦470.52石、米1256.69石,共1727.21石。民受其惠而难忘,建祠于城内大米巷、梅林、西垫等地,名遗惠祠,又称陈长官祠,以志纪念。宋袭五代赋额,后变为青苗法,将唐户税与地税统一按田亩征收,官田和民田税项均称赋,田赋之名始于此。所征田赋,米麦为主,赡军赈民。元征米粟,叫税粮,宁海赋额5237.53石,比南宋嘉定十五年(1222)的1727.21石,增加二倍。明初田赋分夏税秋粮,麦为夏税,米为秋粮,概征实物。洪武十四年(1381),宁海征额增至16005.19石。又比元代增加二倍。永乐年间又增50%弱,征额23818.64石。这是宁海赋额有文字记载最多年份。
《台州府志》载,田赋分丁粮二项,清康熙五十年(1711)黄岩、宁海二县,一体丁归粮办。雍正二年(1724),实行“地丁合一”,意为总征均支,即合并征收分别解款。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分。地丁之名始于此,地是土地税,丁是人头税。光绪二十五年(1899)七月,宁海额征地丁银26296两零,每两征钱2220文。二十七年(1901),摊派赔款每正银一两,加捐300文。
民国田赋,实行地丁混合税,赋制分:银米分征,改两石为银园,田赋征实三个时期。二十三年(1934)八月二十六日,颁文各县,田赋项下永远不准再加附加,永远不准再立不法之税捐。二十五年(1936),立附加税项目11税。三十年比二十五年又分别激增至上期17.7%,下期9.4%。
二、漕粮南米
浙江地丁之外,又有漕粮南米,合称漕南,亦是田赋之一种。历代政府规定,由水路运往京师和其他要地供官、军食用的粮食,为实物税。数额常视京师驻军多寡而定。征运漕粮的有江、浙、赣、皖、湘、鄂、豫、鲁等省,始于秦汉,兴于唐宋。漕运有耗费,正额之外再征附加税,浮收又多于法定正、耗税额,民户缴粮一石,实纳常需二石四、五斗。《台州府志》载,康熙癸亥二十二年(1683),宁海实征米数4155.49石零。清末漕粮改折征收,变成正税。光绪二十五年(1989)七月,宁海额征漕项2810两零,每两折征钱2220文。
民国一年(1912),改漕粮为抵补金,统征货币,每斗米折征银圆3角,以银圆1.5元连捐3角共1.8元。宁海漕南抵补金额征数4439.09石。民国二年(1913),取消抵补金名目,改为下期田赋。三十四年(1945)七月十七日,宁海县参议会与县田粮处联呈中央《建议减轻浙江特重正附税率意见书》第四条申述:“浙江地丁之外又有漕粮南米之征,漕粮行于浙西各县,南米行于浙东各县,本县除民山、新开山和鱼荡三种处,其他寺田、民田等九项均收南米,应请予废止。”翌年三月二十七日,省参议会复示,经财、粮两部呈国民政府案准。
三、粮食“三征”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借抗战之名,滥发货币,物价飞涨,粮价更猛,改货币田赋为实物田赋,实行粮食“三征”政策:
田赋征实 民国二十九年(1940)七月,田赋(十七年划为地方税)改由中央直接控制,酌征实物。翌年四月,田赋收归中央,全部征实,一次造串,不分上下期,以当年七月一日至下年六月底为征收年度,按照田赋正附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或小麦1.5市斗。七月,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划分粮区,设立分柜。三十一年(1942)始,随赋带征县级公粮,粮率翻番,改为正附税每元折征稻谷4斗(含县级公粮1斗)或小麦2.8斗,全县征额从上年的38767石,增加到58151石。三十四年抗战胜利,全国田赋豁免,翌年恢复征实,复归地方,中央、省、县按三、二、五比例分成。十一月八日,县府发布强制执行《补征历年欠赋命令》。三十六年(1947)八月二日,县府和田粮处派员坐镇乡镇催征历年欠赋8000石,实征1200石。
随赋征购 民国三十一年(1942),实行“田赋征实同时再征购粮食”政策,购额与征实相同。旋于九月,省令征购改抢购,全部给现钞,宁海派额谷8000石,给价极低,每石50元,仅当时市价的九分之一。翌年八月,县府、田粮处布告,每元附税折谷6.6斗,分赋谷3斗,征购1.8斗,县级公粮1斗,积谷0.8斗。征购石谷给价79元(市价480)三成国币,七成《粮食库券》,面额以1市斤为单位。旋改为征借。
随赋征借 民国三十二年(1943),惟浙江呈准中央征购改征借,先行他省一年。宁海奉行强迫农民按购额借给政府,取消三成国币,全部给券。财、粮两部规定,是年起分五年还清本息,利率五厘。翌年征借又分“普通征借”与“累进征借”两种,累借以原征赋额满1石为起点、五级累进,以20石为一级,每级递增一成。全县借额29854831石,内普借28303381石、累借1551450石。不再发给《粮食库券》,只在田赋征实凭征上载明,代作凭证。粮食部又规定取消利息,以三十三年度征借粮食,自三十八年始,分五年平均在田赋项下抵还,三十二年度借粮候夺。三十五年取消累借。三十七年七月,奉行粮食部田赋征率“征一借一”命令,即每元正附税征实,征借各3斗。县按正附税每元另加县级公粮0.9斗、积谷0.3斗。上述每元正附税比上年增加1.5斗。翌年上半年,长江部队败驻前童、梁皇等地,围剿中共三五支队,田粮处抢征组配合至东岙、一市、前童等地抢征粮食10万斤,接济军糈。解放后,盘踞水东乡长江部队,十月,征借粮食254.88石。
四、随赋带征
“三征”及带征县级公粮之外,还有诸多带征:
征属优待谷 始于民国三十年(1941),按亩征谷3升,山荡减半。三十三年改为上期每元正税2斗。翌年三月十九日,省改每元正税谷4市斤,由田粮处代征。仅三十四至三十六年(1945~1947)度,实征稻谷2808298石,年均936099石,相当于银米分征时期两年赋额。三十七年五月,颁发《宁海县征属优待谷及保管暂行条例》,复按亩征谷3升,与积谷并征合储,数额告县优待会。
乡镇级公粮 民国三十三年(1944)前各自为政。三十三年实行《浙江省乡镇级公粮收支保管稽核办法》,按亩征谷6升,供应乡镇自治职员及中心校,保校教职员工之用。翌年一月三十日,财政部电令,随赋带证,于法不符,不得征派。二月八日,县府令改按保摊派。仅三十三至三十四年(1944~1945)度,全县40个乡镇除18个未报缺数外,实征谷21049388石,每个乡镇年均负担478395石。
绥靖经费及乡镇自治、教育经费 各按正附税每元带征5升,仅三十六年(1947)三项经费实征谷5826石,占正附额13.16%。翌年惟绥靖经费一项,按每元正附税增加8倍。
此外还有名目众多的余粮收购,二十九年(1840)三月十八日,省分配宁海采购食米540万市斤,运送小万竹兵站。七月十七日,派员跨介象山抢购早谷500石,以济公粮。八月五日,省粮管局派购常平仓谷1万担,每担20元,为全省购足的十三个县之一。是年,县又定购余粮2万石,三十一年(1942)县派购石应、梅七、古渡、王爱、双港5个乡稻谷2300担。
以上事实揭示,田赋积弊颇深,税目繁多,没完没了,粮食搜刮殆尽,农民连“糠菜半年粮”也难以维持,愤称“刮命党”。
第二节 储粮备荒
一、积谷派募
历代政府重视荒政,效法“谷贱时增其价而籴,谷贵时减其价而粜”。宁海实施常平之法,南宋《嘉定赤城志》宁海有常平库之记载。嗣后各代有义仓、社仓、预备仓、广济仓和四乡借谷仓之设,名异意同,皆为“调节粮价,备荒赈恤”。由民办改为官办,由劝募变为派募。令民随土所宜,缴纳粟、麦、粳、稻等,商贾无田者按其不同情形分等派募。此制屡兴屡废,常为官吏,豪绅所把持,对人民进行额外剥削。清咸、同时,大都名存实亡。
民国二十三年(1934),宁海遵办积谷,实行县、乡镇二级管理,以法定制,向地主、房东、商人派募,随赋带征,名谓以恤贫为主,办理平粜、贷与和散放之用,俱徒虚名。存储之粮,多被移作他用或少数当权者所侵吞,中饱私襄。是年六月,派募积谷49277石,实征8119石。翌年1月6日,以积谷款向东乡购谷6000石。十一月八日,缑城镇首批分派各保积谷450石,限月底征募足额,集储育婴所镇仓,十二日,县府电令各区督导员及乡镇长,抗募积谷,即依行政法惩办。二十五年(1936)二月,悬渚乡小坑村实存积谷85.38石。五月一日,省民政厅变更积谷办法,亩募3升。十一月二十一日,颁发《宁海县派募积谷实施办法》规定:地主积谷采取属人主义,是说田在甲地,人住乙地,由乙地派募,亩募谷4升,山荡减半,每石谷折价2.5元;房东积谷按房租额募收3%;商人积谷按营业额募收三分之一。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全县储存积谷6455石、谷款13882元。翌年如数提借“民九赈余款”18000元,购谷囤储。三十年(1941)三月,执行《浙江省战时建仓积谷办法》派募标准:地主积谷每亩谷3升、房东积谷按房租额15%、商人积谷按营业额十分之一。六月,全县储存积谷6691石,谷款878元。三十二年(1943),地主积谷猛增至每元正税募谷8升,七月七日,忠魂乡因房东积谷派募855.72元,比上年285.74元增加二倍,呈请减免。翌年地主积谷募收标准减半。三十五年(1946)三月二日,执行中央《改订积谷派募标准命令》。四月一日,明定浙江地方银行为存储积谷款机关,全省划分八个区办理,宁海划入宁波区。十五日,中央复电:“积谷首在备荒,与田赋(抗战胜利全国田赋豁免)性质不同,上年派募积谷1.4万石不予免征。”三十七年(1948),地主积谷按田亩计募,亩募3升。
二、国代社储
建国后,储粮备荒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1958年7月21日,县粮食局向全县农村推行“建立储备粮制度”,逐步实行“社队自储”与“国家代储”两种形式。1960年7月,省人委拨款支援宁海穷队建仓资金88万元,计仓容1.35亿斤。1964年2月,实行“代生产队储备粮食”及“社员个人活期储备粮”制度,在完成国家征购超购任务和安排好社员生活后,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储备数量。代储5年为限,逾期粮权归国家所有,品种限储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四种,按质论价,付给价款,收取代管费2%,发给“粮食代储备存摺,因需凭摺随时提取,按统购价收回价款,也可抵交统超购任务或换购工业品。这是一项“以丰补歉,储粮备荒”的重要措施,并可解决生产队资金、仓库、保管的困难。是年,生产队提取集体储备粮161万斤,内由国家代储43万斤,1965年10月,贯彻执行毛主席“藏粮于民”指示,广泛开展“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瞻前顾后,以丰补歉,一定要有储备粮,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多”的宣传教育。社队当年委托国家代储416万市斤,比上年增加10倍。1972年,生产队提储当年粮食881万斤,为粮食储备量最多一年。为了解决沿海产粮地区建仓竹木贫乏,国家给予代储260万斤,占全县当年存储量497万斤的52.3%。1973年7月4日,长街区开展社队储备粮大检查,全区56个大队261个生产队,自储粮食428万斤,动用42万斤。是年,全县深入开展“广积粮”活动,达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的要求,大搞节粮储备,国家年末代储库存量猛增至907万斤,比上年525万斤增长72.8%,为国家年末代储量最多的一年。嗣后,国家年末代储量徘徊在500~700万斤上下。从1962至1982的21年里,社队共累计提储粮食7349万斤,年末国家代储量尚存567万斤。1981年,实行联产承包后,代储粮食只取不存,至1987年尚存国家213万斤。社队自储部分如数分配到户。
第三节 公粮征收
一、征借粮草
1949年7月,从建立人民政权之日起,接收民国政府田粮工作,开始公粮征收业务,全党动手,征借粮草,保证解放军粮秣供应任务。县人民政府立即分别召开工、农、商、青、妇各界及甲长会议,首批征借粮食10万斤,缴没各项粮食计米17409斤、谷4528斤。嗣遵六区专员公署《征借粮草办法》,实行“地多多借,地少少借,公平合理负担”及“征借一斤粮,随借一斤草”的政策,借率如下:
是年10月30日,台州专署紧急通知,分配宁海征借任务140万斤,支援解放舟山前线。尔后,专署核定宁海征借总额为1100万斤。秀屿乡96个山区村及旗门等地散匪,勾结地富阴谋抗粮。县采取护粮措施,划分基本区征粮,边沿区借粮。1951年6月17日,台州专署分配宁海夏季预借小麦80万斤。区乡成立夏粮预借委员会,以岔路、一市和桥头胡为重点区,按户计借,10亩以下每亩不超过10斤、10亩以上每亩不超过15斤,一斤麦顶一斤谷,秋征结算,以村为单位,集体交粮,分户过秤,7月15日全额完成,超额完成征借任务223.28%,共入库粮食2516万斤。
二、农业税
1949年9月30日,公布《浙江省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第二条阐明:为精简民便,特将公粮、田赋、公柴及乡村经费等各项负担合并,称为农业税,统一征收。
1950年8月4日,县遵省财委征收公粮附加12%,乡镇经费以拨付粮食为原则,依法附加144万斤。9月,国家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税以户为单位,在土地登记、查田定产的基础上,实行按产计征,分40级全额累进,征率从.3%到42%,平均16.25%,人均口粮不足150斤免征,计13942户,14563亩。是年秋粮入库,水车乡积极带头交纳公粮,建立功劳薄,口号:先交粮,交齐粮光荣。迅速完成任务,影响全县。胡陈乡组织1100人的缴粮大队,分成锣鼓喇叭,腰鼓秧歌和集体送粮3个队,高举毛主席画像,粮筐上插着各色小旗,呼喊:早交粮、早土改,交足翻身粮,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反对拖交,交粮光荣,共产党万岁;互助送粮28万斤,两天半全部完成任务。城区各镇及水车、桂峰等乡均在二、三天内全部缴清。全县共入库粮食1587万斤,占应征1745万斤的90.94%,达到30个乡镇无尾欠。
1951年9月,实行《华东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0月20日止,全县爱国增产特捐认捐稻谷780855斤,已缴116706斤。
1952年11月30日,县粮食局抽调3名干部到县委秋征入库基点乡蹲点,总结《金桥乡三天完成公粮入库任务32万斤的经验》,全面铺开。是年全县完成征收任务2357万斤,占应征总额2535万斤的93.1%。
1953年,全额累进调整为24级,征率7%至30%,计税定产1.7亿斤,征额2885万斤,减免471万斤,实征2176万斤,占应征2414万斤的90.2%。
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农村社(队)、户、国营农场向国家交纳农业税的粮食部分,称“公粮现粮”,它既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又是商品粮的主要粮源,粮食部门接收公粮入库,按国家规定价格结算,价款汇缴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以稻谷为主,少数缺粮的折交代金。
1956年7月至1979年,起征点改以生产队计征。1980年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户为单位,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1984年每担稻谷折代金6.8元。1985年实行“倒三七”比例价(按国家原统购价三成、原超购价七成)即百斤稻谷18.6元。1986年恢复“实征折币”办法,财税部门付给粮食部门代征手续费,到1987年未变。
第四节 粮食收购
一、市场收购
公司自购1950年5月,中粮公司开始在城关小北门收购粮食。10月3日,县委指示区乡,立即全面开展粮食收购,保征维持合理粮价,防止谷贱伤农,要解决定产思想问题,完成土整和秋征任务。解放后,国家第一年收购粮食2263万市斤,创历史奇迹。
1961年8月,公司自购下伸产粮区大湖、沥洋,其余委托代购。翌年1月,公司自购点除城关、沥洋、大湖外,增设桥头胡收购点。乃因国家粮食收购牌价高于市价,群众售粮踊跃,仅十天(10月11日到20日)收购稻谷925.18万斤。
1951~1954年粮食收购量分别为:1144万、1844万、2303万、3683万市斤。比1950年两增两减,减购原因,农民提高留粮水平。1953~1954年国合收购比重是:自购占51%、代购占49%。
委托代购 1951年8月始,基层合作社受中粮公司委托代购,有北区梅林和桥头胡、西南区前童等三社,同竹口社虽未订约,该社主动组织农民粮食运城出售。是年代购稻谷1137375市斤。粮食代购,既活跃农村经济与增强农民购买力,又促进基层合作社的资金周转。
1952年1月,增设竹口代购点,桥头胡改为自购点。翌年执行“大力扶植合作社发展经营”的方针。除城关、大湖外,其余一律委托基层社代购代销。粮食代购占全县收购总量的49%。粮食代管,公司付费标准为:手续费,6个月内0.5%,超过半年每月按0.1%计算;仓租费,每10万容量,月租费4万元(旧人民币)。
1954年4月1日,县府决定,撤销统购点,区乡全部委托代购,共15个点。1955年3月2日起,粮食购销业务,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
二、粮食统购
计划收购 1953年10月23日,县府完成省委“搜集有关粮食历史资料”及“农作物产量”的调查任务。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的命令》。29日,贯彻中央粮食统购统销命令,先内后外,层层发动。12月12日,按照《浙江省1953年粮食计划收购实施办法》规定,粮食统购与农业税同时进行,以户为单位统购粮食,起购点以农业税额为基础,分为征一购一、征一购一点五、征一购二的比例,进行县、乡两级匡算。
全县起购点为485.1市斤,为制订粮食产、留、购、销政策提供了数据。县根据省3048万市斤统购指标,分配到乡,民主评议,计算到户,实行对余粮户统购粮食,自给户不购不销、缺粮户欠缺定销的政策。
1954年1月7日,县府宣布粮食统购,抽调粮食285人,供销73人及银行等部门82人共440人。全县收粮分站共设50台磅称,每台8人,业务分工:验货、司磅、监磅、开票、复核、撕串、入库。截至3月底,全县入库粮食4479万斤,占征购任务5462万斤的82%。
是年春,对余粮户实行发放粮食预付定金及早中稻预征派购。全县发放定金2135万元(旧人民币),群众满意。是年,征购粮食6613万斤,内购3683万斤,比上年2303万斤增长60%。
粮食三定 1955年,对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三年不变。全县“三定”到户:定产2.06亿斤、定购4050万斤,定销1380万斤。平均亩产423斤,略低常产。群众称“三定”为“四定”即加上定心。是年,粮食入库6258万斤,完成征购任务6594万市斤的94.9%。
1956年4月,县粮食局选择长亭大祝农业社,为“春花收购信用预约合同”基点,推广全县,收购春花427万斤(含部分周转),占年统购实绩2330万斤的18.4%,取得了全年粮食工作的主动权。7月,实行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粮食统购统销单位。同时执行“余粮户增产不增购,缺粮户增产不抵销”政策。
1957年是“三定”最后一年。春初,大蔡、梅林、竹口、茶院、古渡、竹林等26个乡,120个农业社,9712人,发生闹事88起,其中因粮食问题31起,由于政策观念薄弱,死扣任务,把新开荒、洋芋、芋头等小宗杂粮计产计购,仅力洋区多购60万斤。8月,贯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及“购销并重”方针,分配粮食“先国后社,先公后私”和“分季统购”的原则。11月,宣布“开荒地”经县人委批准的,一至三年内不计产计购;未经批准的,自开荒之年起,计产计购,定产略低实产。秋后,全县开展“反瞒产”,购了“过头粮”。12月,岳井乡反出瞒产39万余斤。翌春,全县退库粮食720万市斤。
粮食包干 1958年,实行粮食包干制度,即购销差额的办法,五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免,不准硬性调剂余粮,以征购和统销之和的4%及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县机动等政策。因“大跃进”刮起入库“放卫星,比数量”、用粮“放大肚皮吃饱饭,鼓足干劲搞生产”的浮夸风,强调先入库再说,增购无底。国家征购粮食7703万市斤为历史最高记录。翌年贯彻“保证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统一安排,瞻前顾后,略有结余”的人民公社粮食方针。全县出现“高产量、高征购、高口粮”,推行公社“食堂化”、“粮食供给制,吃饭不要钱”的“一平二调”共产风,三定口粮普遍超吃,包干负担亩产高达595斤,比三定亩产423斤提高40.66%,超过上年丰收年景15%,挖进口粮,购了种籽。两年共返销粮食3140万斤,大购大销,分配政策失信于民,严重挫伤群众生产积极性。
1960年始,连续“三年灾害”,粮食问题严峻。县委号召“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大办代食品”。1960年至1961年度,继续实行粮食包干政策,国家征购销和社队三留粮同时试算到队,调整全县包干任务,减购253万斤,增销277万斤。
1961年至1962年度,省同地、县实行粮食差额包干。确定每年:从5月1日到次年4月底止为粮食统购年度;从7月1日到次年6月底止为粮食统销年度。1961年10月,贯彻执行“及时收购,同时安排”方针及“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政策。同时实行统购粮奖售工业品政策,吨奖棉布15市尺、胶鞋1双、香烟30包,凭票平价购买。1962年始,国家力争多购粮食,弥补库存窟窿,开展以工业品、化肥、黄酒换购粮食。
1963年,实行粮油包干,粮油棉挂钩政策,省核包干指标4960万市斤。几年来,在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指导下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粮食生产迅速回升。1964年是“三年灾害”后获得第一个粮食丰收年景,超额完成国家任务293万斤,占征购基数4971万斤的5.9%,社员人均口粮比上年335万增加59斤。翌年3月春,专署核减100万任务,全县包干指标为4660万斤。1966年,继续实行增产增购政策,增购幅度,按增产百斤增购5、10、15、20斤的比例,减免队口粮水平400斤左右。
一定五年 1971年1月21日,落实中央“一定三年”征购任务,旋即改为“一定五年”,合理调整社队畸轻畸重的政策遗留问题,全县征购从4590万斤调整为4600万斤,定销862万斤调整为1050万斤。是年,旱灾严重,征购仅完成72.5%。翌年入库5412万斤,超额完成759万斤,占4653万斤任务的16.31%。
1973年,实行粮食“四统一”(征购、销售、调拨、库存)计划管理。贯彻“不购过头粮,超额不超过余粮40~50%及继续加价收购,统销队增产抵销。口粮按老三定加5%”等政策。
1975年11月18日,省核定年净上交粮食征购任务3900万市斤。规定减产队口粮水平分别为:水稻地区450斤、杂粮地区400斤。
1979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调整国民经济计划的第一年,实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粮食征购任务调整为:减购900万斤,增销450万斤。全县2093个生产队的增减面分别为:减购884个队占42.23%,计减774万斤任务,尚有126万斤,用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公路、水利、征地、粮改经等历史遗留问题;增销636个队占30.38%,如数分减到队,人均口粮水平提高50斤。是年,是同严重风、旱灾害的斗争中取得粮食亩产超历史,比上年1007斤增加到1048斤,总产达到3.6亿斤,超额完成国家征购任务692万斤,占3044万斤任务的22.73%,三留粮和储备粮相应提高,达到“国家多购一点,集体多留一点、社员多分一点”的要求。
1981年春粮登场起,对蚕豆产区实行统、派、换购政策,亩豆统派购百斤,对缺粮队采取品种换购。出境分别由省、县粮食局批准。7月11日,调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粮食征购基数200万市斤,以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对发展粮食生产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阐明国家当年粮食征购任务,是由“征购包干基数”和“超购数”组成,超购任务一年一定,保征完成。是年征购任务3000万斤,完成3051万斤,超额1.7%。
粮食大包干 1982年,粮食管理体制大改革,实行粮食大包干。粮食购销对象变4500多个生产队为12万多个承包户。地区包干任务3750万市斤,县里本着“不购过头粮,力争多购”的原则,完成征、超、议购6282万斤,占包干任务167.5%,涌现出一批重点售粮大户:万斤以上19户、5000斤以上147户。梅林花园八队社员李秀良任务4711斤,完成16000斤,占340%。1983年9月24日,召开全县首次专业户、重点户(简称“两户”)经验交流会,全县共有“两户”12758户,其中售粮万斤以上大户24户,售棉吨以上大户50户。翌年3月27日,县又召开“两户”代表会议,出席214人,县委和县府表彰奖励勤劳致富的积极分子65人。
1963年以来粮改经济作物,坚持“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鼓励社队发展多种经营,增加社员收入。粮田改种经济作物,国家采取调整粮食包干任务的措施:
粮田改种棉花 1964年8000亩(实改11.853亩),减购175万斤,增销25万斤;1975年2万亩,任务在包干净上交中减去;1980年14731亩(实改16132亩),减购868.54万斤,增销287.78万斤。
粮田改种其他 1963年停垦还林1537亩,减购24.83万斤,增销18.3万斤;1975年扩大蔬菜基地128亩,从原172亩增加到300亩,任务在包干净上交中减去;1978年发展中药材生产基地,减购24万斤;1985年解决贫困地区口粮水平低和25坡度停垦还林后发生口粮不足,增销190万斤(原粮),分给岔路100万斤,一市和力洋各30万斤,城关(含黄坛)、桥头胡和深甽各10万市斤。
从1955至1987的33年里,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发生根本性变化,从6594万斤降至3200万斤,减少一倍多。全县从1980年起,粮食购销计划变余为缺,正常年景,收些议购粮尚能达到自给。
三、合同定购
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这是粮食工作的重大改革。县粮食局在梅林镇花园村为期一周试点,全面铺开与农民签订《粮食定购合同》,贯彻“合同内粮食按国家的比例价收购,合同外粮食可以自由上市”的政策。县按3000万斤定购任务分配到乡镇,落实到4.8万户,按户签订合同。全年共入库粮食3665万斤,超额22.2%。售粮大户3000斤以上610户、万斤以上43户比1983年增加一倍。得到县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
1986年,国家重申粮食定购合同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征购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征完成。宁波市府核定定购任务3450万市斤,县府不留缺口,如数分配到区。1987年调整为3200万市斤。与此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奖励政策:完成合同内粮食,每百市斤补贴金0.4元;3000斤以上大户完成合同内粮食,每百市斤再发奖励0.8元、每千斤另奖柴油4市斤。此项政策至1987年未变,粮食任务年年完成。
第五节 农村留粮
一、留粮标准
三定标准 1955年始,国家对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三年不变政策。全县农村“三留粮”1.5008亿市斤,占定产2.0672亿市斤的72.85%。其标准:口粮人均472市斤,种籽亩均12市斤,饲料每头:肉猪120市斤、公母猪200市斤,耕牛30市斤。
调整标准 1960年继续实行粮食包干政策,国家任务和三留粮重新匡算到队,留粮标准调整为:口粮以1959年水平,人均435市斤;种籽亩留番薯40市斤、水稻30市斤、春粮及杂粮25市斤;饲料按现养头数每头公母猪250市斤、肉猪50市斤、耕牛20市斤。嗣后按照社队粮
食生产情况,国家任务保征完成,留粮水平社队自定。口粮基本按“老三定”,种籽据实留种,饲料粮变化较大。
二、实留水平
实留口粮 1955~1959年保持“三定”口粮水平,又称“老三定”或称基本口粮。“三年困难”时期的头年即1960年,用粮水平405市斤,比“三定”减少14.19%。1962年326市斤,为解放后最低一年,1963年开始回升,比上年增加28市斤。1964~1971年略低“三定”水平,1972~1973年略高“三定”水平,1974~1977年复又略低“三定”水平20斤上下。1978年增到558市斤,比“三定”增加15.68%。嗣后年年增长,1984~1985年连续两年突破600市斤,旋呈稳定趋势,人民生活安定。
实留种籽 种籽是根据耕地复种指数和种植品种决定。1957年留种1040万市斤,比“三定”增加近一倍。1958年2209万市斤,又比上年翻一番多。1959年复种指数下降,留种1916万市斤。此后连年下降,至1962年是改制后留种量最少一年仅961万市斤,比“三定”563万仍增70.7%。1963年开始,复种指数回升,逐年增长。1970年恢复到1958年大丰收年景的留种水平,达2042万市斤。嗣后留种量除1981年仅1871万市斤略少外,其余年分均保持在2200~2500万市斤上下,标志着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实留饲料 50~70年代饲料留粮与“三定”比较:以1962年为最少77万市斤,减少89.93%,以1970年为最多790万市斤,增加3.27%。1971年留饲量首次突破千万斤大关,达到1234万市斤。嗣除1981年仅888万市斤外,其余各年均在1100~2600万市斤之间。1987年留饲量3035万市斤,为历史之最。
知识出处
《宁海县粮食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粮食生产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粮食生产及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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