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海县委关于印发《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770
颗粒名称: 中共宁海县委关于印发《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的通知
分类号: D625
页数: 5
页码: 430-4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共宁海县委印发的《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旨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内容、形式、程序及督办落实、信息公开等机制,要求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治协商工作有效实施。
关键词: 宁海县 人民政协 政治协商

内容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海县委
  2014年11月26日
  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浙委〔2009〕60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办法》(甬党发〔2014〕1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作为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形成团结民主、活跃和谐的政治局面,不断推进我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党委统一部署、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县委决策之前、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前、县政府实施之前。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
  (三)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发扬民主,鼓励各种意见充分表达和沟通。
  第五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的重要决定。
  (二)县委、县政府作出的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
  (三)加强党的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五)县政府工作报告、计划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六)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生态规划、区域规划、行政区划等重大调整。
  (七)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成员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
  (八)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政府重大项目,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预案和实施方案。
  (九)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县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协商
  1.县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和审议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选举县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商讨论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内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开、闭幕会,参加会议的分组讨论、大会发言、专题协商和协商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共商发展大计。
  2.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专题协商讨论县委提出的或同意县政协党组提出的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年度协商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协商议题所作的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题协商议政;审议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的文稿。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
  3.县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审议拟提请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的议题;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协商讨论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4.专题协商会。县政协党组受县委委托按照县委确定的主题,组织相关界别委员开展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着重就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委托县政协组织开展协商交流、民主评议活动,加强沟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5.县政协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讨论拟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商讨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性事务及重要活动安排。
  (二)恳谈协商。县政协就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组织举行政协委员恳谈会,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并与委员恳谈交流。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县政协领导和县政协专委会负责人、政协委员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县政协领导和专委会负责人以委员约谈会的形式,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反映社情民意活动。
  (三)书面协商。党委把重要文件(草案)以书面形式征求县政协意见,县政协集中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党委;县政协也可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界代表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以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信息专报等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
  (四)对口协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县政协专委会的对口联系,就起草制订的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县政协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调研视察等内容开展协商讨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可邀请对口联系的县政协专委会进行对口协商,也可邀请与协商议题相关的多个专委会进行对口协商。
  (五)界别协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县政协相关界别的沟通联系,选择党政重视、群众关心、界别所长的议题,与界别开展协商议政。县政协可定期组织召开界别座谈会,邀请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倾听界别声音,汇聚界别智慧,转化为决策参考。一个界别单独或几个界别联合可就界别委员既关注又熟悉的议题开展协商议政,邀请党政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县政协专委会要积极为界别协商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六)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重要集体提案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办,重点提案由副县长领办的制度。完善县政协领导分工督办重点提案、专委会协助督办重要提案的多层次提案督办格局,进一步拓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广泛性和实效性。开展重点提案高层督办协商、同类提案集中专题协商、热点提案定期协商、难点提案个别协商等,通过会议座谈、调研、走访、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委员的交流协商,增强提案办理协商的质量和实效。此外,要积极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提高协商成效。
  第七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一)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商建议议题由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也可由县政协党组提出。会议协商的议题,一般于每年11月前,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提交县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建议;12月底前,由县委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政治协商议题方案,经县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讨论,报县委审定后形成政治协商年度计划予以印发。未列入年度协商计划议题,由动议部门直接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协商前1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协党组。
  (二)协商活动的准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政协开展协商活动提供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必备条件,支持政协做好与协商相关的专题调研、委员视察、咨询通报等工作。协商议题确定后,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县政协。会议协商的议题,有关方面应在会前7个工作日将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送交县政协。为保证协商质量,县政协要认真制定具体协商方案,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三)协商活动的组织。县政协党组根据县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县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并就协商的议题作出具体说明。开展双向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对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活动作出妥善安排。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县政协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安排的协商会议议题,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人事协商议题除外)。
  (四)协商成果的整理与报送。县政协机关要根据协商议题的专题调研报告内容,并结合协商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汇总整理,形成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或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建立健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制度。要把重大事项经过政治协商纳入县委、县政府及其办事机构办文办会的必经程序和重要内容,凡是经过协商的重要议题,在提交县委和县政府决策时,应当附上协商意见。县委和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和重要提案等,明确办理部门和办理要求。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协商成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于报送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反馈采纳落实情况。
  第八条 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机制。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沟通和协调政治协商的组织实施、跟进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视情组织检查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并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发文通报。
  第九条 建立县委和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协商信息公开制度。由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或委托县政协办公室及时向公众公布协商的议题、时间和协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党(工)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政治协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政治协商,不能以通报情况的形式代替政治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乡镇(街道)党(工)委要积极探索协商民主在基层的实践,支持镇(街道)政协工委工作,建立重大项目票决前通报制度。县政协党组要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具体部署、协商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组织政治协商的新闻宣传,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知识出处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宁海县政协志:2007—201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为2007-2017年。内容包括:概述、政协组织、政协会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团结联谊、文史资料、政协委员等。记述了宁海县政协工作的基本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