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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宪法法律宣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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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63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宪法法律宣传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4
页码:
573-5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法律宣传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民主法制
宣传教育
内容
一、宪法宣传
1982年5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组织全县人民认真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在开展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活动中,共印发《宪法修改草案宣传提纲》2000余份;举办专题讲座10个,编印文艺宣传、黑板报资料2000多份,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65次;全县各区、公社的干部和中小学教师集中学习两次,32个公社组织生产队长以上干部和党员进行学习讨论,全县受教育人数达225000余人,占全县30万成年人中的75%。常委会将全县人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整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宪法》。12月23日,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和各界人士座谈学习新宪法。会议号召全县人民立即行动起来,迅速掀起一个人人学习宪法、宣传宪法、执行宪法和维护宪法的热潮。1984年7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争取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决议》,在全县范围内推动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教育。1986年下半年,常委会召开有“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汇报会,交流学习体会,对照查找问题。1986年底发生学潮和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平息后,常委会针对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于1987年2月和1989年6月,分别作出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县人民中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的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深入讨论《决定》,广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号召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992年10月至12月,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同县委宣传部,运用广播讲座、知识竞赛、宣传橱窗、组织群众性街头文娱宣传和法律咨询、放映法制题材影片、召开社会各界人士纪念座谈会等形式,在全县开展新宪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
二、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宣传
1985年8月29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提出用五年时间,在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法律常识。此后,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县十三届、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1年、1996年、2001年作出关于在全县开展“二五”、“三五”、“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4年、1998年,县十三届、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又分别通过《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和《关于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决议》,推进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宁海的正确实施。
常委会还采取广播电视讲话,法律法规学习座谈会,干部法律测试,作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决议等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1988年10月1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许光眺就浙江省第一个老人节发表广播讲话,动员全县人民广泛开展《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宣传教育活动,树立敬老、助老、养老的社会风尚,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89年7月,常委会作出《关于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搞好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决议》,要求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1990年8月,常委会作出《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要求行政、司法机关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1992年8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头深入各乡镇,组织学习、宣讲《代表法》活动。1993年6月,常委会对“二五”普法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22名县级干部、315名局级干部进行普法测试。1993年,《宁波市处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颁布后,常委会将1000余份公告和200余本单行本分送到各部门、乡镇和村张贴、广播,进行广泛宣传。1994年8月,常委会采用开卷、独立书面答卷等形式,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32位干部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推动依法治县工作顺利开展。2000年6月,常委会作出《关于推动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决议》,提出要以普法教育为先导,以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为载体,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三、做好上级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常委会十分重视全国、省、市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根据上级下发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要求,常委会组织学习、讨论、广泛征询,提出修改意见,及时整理上报。据统计,第九届有《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民事诉讼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办法》、《浙江省防止环境污染暂行条例》、《浙江省排污收费罚款暂行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第十届有《浙江省淡水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暂行规定》、《浙江省农村村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第十一届有《浙江省科学技术推广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预算法》、《行政诉讼法》、《全民工业企业法》、《浙江省中外合资企业劳动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责任制条例》、《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等34部法律、法规。第十二届有《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表法》、《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等16部法律、法规。第十三届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分工暂行规定》、《劳动法》、《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乡镇人大主席团条例》、《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浙江省文物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证条例》、《宁波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浙江省未成年人教育条例》、《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宁波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浙江省实施〈教师法〉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46部法律、法规。第十四届有《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海塘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组织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宁波市献血条例》、《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浙江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等31件法律、法规。
四、举行法制讲座
常委会建立后,逐步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制度。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结合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第十届,建立常委会及人大干部一月一次法制课制度。第十三届起,建立两月一次法制讲座制度,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据统计,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律法规讲座共27次。其中,1998年举行讲座6次,即《环境保护法》、《选举法》、《刑法》、《食品卫生法》及观看《邓小平理论的核心问题》电视讲座等。1999年举行讲座5次,即《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0年举行讲座6次,即《行政复议法》、《浙江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预算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关于世贸组织知识讲座。2001年举行讲座5次,即《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建筑法》、《合同法》、《城市规划法》、《选举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2年举行讲座5次,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环境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学习法律知识制度的建立,促进了人大干部学法的自觉性,较好地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收录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其中包含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重要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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