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第十二届检查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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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60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第十二届检查执法工作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4
页码: 441-4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第十二届检查执法工作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委员会 检查执法

内容

县级国家机关1990年度执法情况检查 1990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常委会对县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和县法院、县检察院有重点地开展检查执法工作。着重检查《宪法》关于公民合法权益规定的执行情况,其中行政执法部门重点检查“收费、罚款”情况,司法部门重点检查在查处案件中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扩大收审范围、超期羁押、轻罪重判、重罪轻判、该捕不捕、该诉不诉等不严格依法办事的问题。在各单位自查和对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进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12月1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检查执法情况的报告》,审查县政府《关于收费罚款专项执法情况检查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抽查执法情况的报告》。通过检查,发现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相当突出。如县公安局1990年收审的265人中,超范围收审的53人,占20%;超期关押的42人,占15.8%。县法院1990年有7件伤害案该立未立。行政部门查出自行收费、罚款2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5项,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单位两个,截留、挪用罚款收入单位3个,共涉及违纪金额98万元。被查单位对上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违纪人员作出相应处罚。会议提出,要从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提高对执法情况检查的认识,使检查转变为各自的经常性行为;坚持和完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解决“告状难”、“收审人员与罪犯混关混押”等问题。
  《浙江省治安保卫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6月至7月,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照《条例》,以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搞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为重点,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和互查。在检查过程中,全县内保系统共召开各级会议160余次,张贴标语450条,刊出黑板报35期,广泛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在此基础上,常委会组织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对金融、交通、工业、二轻系统所属的12个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期间,全县内保列管单位共建立保卫科(股)89个,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184人,有70多个单位按照《条例》制定实施意见,城关镇有400多个单位财会室通过安全验收,占应验收单位的99%以上。
  《食品卫生法(试行)》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7月17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葛为义《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关于视察城关镇环境、食品卫生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卫生工作逐步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针对食品卫生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会议要求,深入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食品卫生意识;制定《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意见,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抓好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食品卫生法(试行)》在全县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10月,常委会组织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对《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司法机关对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认识,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常委会在例会和检查执法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的办理情况。本次检查以自查的方法进行。检查情况表明,司法机关贯彻执行《规定》的指导思想明确,能够主动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交办的议案、建议及重要信访件,基本上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认真办理答复。
  《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10月22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土地管理局局长周维国《关于〈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使土地管理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会议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土地这个基本生产资料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切实加强领导,继续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国策、国法宣传教育,抓好计划用地、开发土地工作和依法查处违法川地事件。搞好城乡建设规划的修订和实施工作,积极探索旧村改造新路子。注重队伍的建设,以适应土地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1992年5月27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峡山边防派出所,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表明,边防哨所认真贯彻《规定》,依法实施沿海边防管理,维护了边防辖区治安秩序的稳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针对贯彻《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沿海乡镇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健全管理机构;县边防大队要对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干警素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1992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邬茂尧《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县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代表评议和调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态度坚决,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有了提高,办案程序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执行《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求坚持从严治警,逐步改善技术装备,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对当事人隐匿、外逃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2年11月15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听取、审议县法院副院长姚冬娥和县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报告称,一年半来,县法院、县检察院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武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作用。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办案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刑事案件准确、及时、顺利地办结。进一步理顺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运用正确的法律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争议。县检察院要加强对监守所监督的力度,杜绝监守所各种违法现象发生。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对书面检察建议,要及时认真地进行研究,并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反馈。会议还指出,非法使用警械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制止,严格控制发放范围,确保使用警械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收录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其中包含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重要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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