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检查执法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60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检查执法工作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18
页码: 436-4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第九届检查执法工作、第十届检查执法工作、第十一届检查执法工作、第十二届检查执法工作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委员会 检查执法

内容

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检查,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县人大常委会检查执法工作的主要方式为听取、审议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截至十四届,县人大常委会检查并审议了40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1986年至1990年,连续五年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993年起,在进行检查执法工作的同时,开展司法评议和行政执法评议工作。
  第一节 第九届检查执法工作
  《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3年6月7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关于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县政府和卫生部门对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做了大量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增添卫生设备,为7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创造了条件,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制度不落实的状况。要求继续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不断检查督促,从思想、组织、制度、设备上落实,确保《食品卫生法》顺利贯彻实施。
  第二节 第十届检查执法工作
  《森林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5年2月11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林特局副局长傅宏征《关于贯彻执行〈森林法〉的情况和意见》。会议指出,发展山区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宁海县作为一个多山县,山区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组织贯彻《森林法》尤为重要。会议建议县政府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以法律保护各种山林责任制的落实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实施《森林法》。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5年2月11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业局局长董颠《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县政府为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做了大量工作,效果显著,实施意见也切实可行。要求尽快建立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管理机构,严格把好土地使用审批关,使土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浙江省淡水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暂行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1985年2月11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水产局副局长方正平《关于宣传贯彻实施〈浙江省淡水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暂行规定〉意见的报告》。会议针对宁海县淡水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的现状,建议县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渔政管理,尽快落实部分水面的使用权,切实制止渔业水域污染等问题,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做到以法护渔,以法促渔,以法富渔。
  《经济合同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5年12月26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工商局局长任序亦《关于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情况的报告》。会议针对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存在着学习宣传不够深入,不少干部签约不认真、履约不严肃,违反经济合同等问题,要求把《经济合同法》列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抓好经济合同的管理,把经济合同作为企业指导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工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把好合同鉴证关,依法做好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维护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县级国家机关学法、执法情况检查 1986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常委会对县级国家机关学法和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以自查为主,辅以必要的抽查和互查。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对1984年换届以来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通过检查,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推进了全县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深入开展。
  第三节 第十一届检查执法工作
  《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7年8月24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葛为义《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副主任朱旦华《关于宁海县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情况的视察报告》。会议认为,全县食品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日益深入,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增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自身管理有所改进,食品卫生状况有所改善。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从思想、工作上高度重视,一级抓一级,落实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强化监督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结合普法教育,进一步宣传食品卫生法规,动员广大群众关心和监督食品卫生,保证《食品卫生法》全面实施。
  《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7年10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土地管理法〉情况的初审汇报》。会议要求对一些地区存在乱占滥用土地的情况进行严肃查处,全面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依法管理土地。
  《水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9年5月25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水利局局长季正洪《关于<水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根据宁海县修复水毁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任务重的实际和海岸线长、溪流多、蓄洪防洪能力弱等特点,建议深入宣传贯彻实施《水法》,坚持依法治水,尽快制定修复和治理四大溪流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
  县级国家机关1987年度执法情况检查 1987年8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对县级机关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的决定》。决定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自1986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下达以来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8月28日,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研究商定检查工作的组织活动安排方案。9月9日,在县剧场召开县级机关检查执法工作动员大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600多人参加会议,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领导作动员讲话。县委副书记娄林忠要求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参与检查执法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炳常强调检查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阐述检查执法的指导思想、范围、重点、方法及具体安排,并要求加强领导,防止形式主义,通过检查执法工作,对广大干部进行一次法制教育。检查执法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发动阶段,47个参检单位,召开各级各类会议181次,1400多位干部职工受到两次以上的法制教育。检查阶段,各单位对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运用多种形式进行自查,共召开总结座谈会100余次,走访征求意见619人次,寄发征求意见函340封,查阅各类文件1299份,查阅各类案卷2499件。26个单位、部门开展互查。在自查、互查的基础上,常委会组织30多人,对县法院、检察院、土地管理办公室、公安局等8个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整改阶段,10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和常委会机关的检查执法情况报告,听取常委会副主任周炳常《关于县级国家机关执法情况检查的总结报告》。报告称,本次检查执法工作共查出不同程度的问题和案件171起,当时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144起,正在解决或逐步解决的27起。其中重大问题和案件31起,当时已查处或正在查处的23起,待查的8起。检查中,县政府领导亲自抓了西店低劣白酒、毛屿非法建房、破坏山林三项重大案件;县法院对查出的11件久拖未结的案件,督促有关法庭限期办结。检查情况表明,县级国家机关执法情况总体是好的,但部分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违法”和“执法难”等现象仍较为突出。为了巩固和发展检查成果,会议要求“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学习,建立和健全学法执法的检查制度及法律监督制度,抓好检查执法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县级国家机关1988年度执法情况检查 1988年7月13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在县、区、乡镇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决定于9月上旬对县、区、乡镇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因受“7·30”洪灾影响,区、乡镇机关检查执法工作停止,县级机关年度检查执法工作延迟进行。l0月4日,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举行联席会议,决定于10月至11月中旬,在县级国家机关进行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这次检查执法工作重点是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以及所属行政执法、司法部门是否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和查办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等进行检查。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检查《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贯彻情况和“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县政府负责所属各部门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两院”负责检查《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两打”情况。检查采取以自查为主,结合对口互查和重点抽查,对突出问题进行细查。在检查过程中,通过自查、调查和重点抽查,共查出有法不依或执法违法案件455件,其中边查边改的451件,列为重点查处的4件。如县财政局,结合税收、财务大检查,共查处11起重大的偷税漏税案件和7起内部干部职工贪污案件,其中3名财税干部被判刑,3名协税员作了辞退处理。同时,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了开放办税、财税专管员交流制度等五项措施。县政府依法查处了西店酒厂生产酒精兑水制造白酒一案,并对工商管理工作提出整顿经济秩序的意见。检查情况表明,县级国家机关执法情况有所改善,执法水平、执法质量有所提高,查办制度和查办工作逐步完善。同时,存在着少数干部和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实施监督工作抓得不力的问题。对此,常委会提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认真研究解决“告状难”、“执法难”、“监督难”等问题。
  县级国家机关1989年度执法情况检查 1989年7月上旬至l1月下旬,常委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年度检查执法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重点检查《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在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中,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县政府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县法院重点检查1989年以来案件受理、办结和执行情况。县检察院着重检查反贪污贿赂和批捕、起诉案件质量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方面的问题。检查工作以自查为主,并把检查与廉政建设、法制宣传、查处案件和问题、治理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如在检查过程中,全县干警拒礼、拒贿60人(次),拒收现金和物品达8320余元。县农业银行向基层办事处进行法制教育宣传5场(次),印发宣传资料2400多份。县政府从8月至11月份,相继组织了《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月活动。县粮食系统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案件26起。在此基础上,常委会先后抽查10个单位。通过检查,发现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情况严重。如1989年全县违法建房1200余户,非法占地200亩。(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严格执法要求。如县公安局1月至l0月份共接到群众反映干警受贿、生活腐化等违法违纪案件24件。(三)“监督难”、“执行难”、“执法难”等问题仍然突出。如县法院至7月底,尚未执行的案件有324件,经济标的达297万元。根据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常委会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和要求。
  第四节 第十二届检查执法工作
  县级国家机关1990年度执法情况检查 1990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常委会对县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和县法院、县检察院有重点地开展检查执法工作。着重检查《宪法》关于公民合法权益规定的执行情况,其中行政执法部门重点检查“收费、罚款”情况,司法部门重点检查在查处案件中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扩大收审范围、超期羁押、轻罪重判、重罪轻判、该捕不捕、该诉不诉等不严格依法办事的问题。在各单位自查和对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进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12月1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检查执法情况的报告》,审查县政府《关于收费罚款专项执法情况检查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抽查执法情况的报告》。通过检查,发现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相当突出。如县公安局1990年收审的265人中,超范围收审的53人,占20%;超期关押的42人,占15.8%。县法院1990年有7件伤害案该立未立。行政部门查出自行收费、罚款2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5项,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单位两个,截留、挪用罚款收入单位3个,共涉及违纪金额98万元。被查单位对上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违纪人员作出相应处罚。会议提出,要从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提高对执法情况检查的认识,使检查转变为各自的经常性行为;坚持和完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解决“告状难”、“收审人员与罪犯混关混押”等问题。
  《浙江省治安保卫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6月至7月,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照《条例》,以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搞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为重点,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和互查。在检查过程中,全县内保系统共召开各级会议160余次,张贴标语450条,刊出黑板报35期,广泛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在此基础上,常委会组织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对金融、交通、工业、二轻系统所属的12个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期间,全县内保列管单位共建立保卫科(股)89个,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184人,有70多个单位按照《条例》制定实施意见,城关镇有400多个单位财会室通过安全验收,占应验收单位的99%以上。
  《食品卫生法(试行)》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7月17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葛为义《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关于视察城关镇环境、食品卫生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卫生工作逐步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针对食品卫生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会议要求,深入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食品卫生意识;制定《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意见,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抓好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食品卫生法(试行)》在全县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10月,常委会组织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对《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司法机关对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认识,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常委会在例会和检查执法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的办理情况。本次检查以自查的方法进行。检查情况表明,司法机关贯彻执行《规定》的指导思想明确,能够主动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交办的议案、建议及重要信访件,基本上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认真办理答复。
  《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10月22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土地管理局局长周维国《关于〈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使土地管理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会议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土地这个基本生产资料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切实加强领导,继续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国策、国法宣传教育,抓好计划用地、开发土地工作和依法查处违法川地事件。搞好城乡建设规划的修订和实施工作,积极探索旧村改造新路子。注重队伍的建设,以适应土地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1992年5月27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峡山边防派出所,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表明,边防哨所认真贯彻《规定》,依法实施沿海边防管理,维护了边防辖区治安秩序的稳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针对贯彻《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沿海乡镇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健全管理机构;县边防大队要对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干警素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1992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邬茂尧《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县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代表评议和调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态度坚决,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有了提高,办案程序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执行《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求坚持从严治警,逐步改善技术装备,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对当事人隐匿、外逃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2年11月15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听取、审议县法院副院长姚冬娥和县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报告称,一年半来,县法院、县检察院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武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作用。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办案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刑事案件准确、及时、顺利地办结。进一步理顺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运用正确的法律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争议。县检察院要加强对监守所监督的力度,杜绝监守所各种违法现象发生。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对书面检察建议,要及时认真地进行研究,并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反馈。会议还指出,非法使用警械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制止,严格控制发放范围,确保使用警械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第五节 第十三届检查执法工作
  一、财政经济方面
  《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1993年8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宁海县贯彻落实《条例》做了很多工作,转换经营机制开始启动,取得初步效果。但还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职能,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练好内功,使贯彻《条例》的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农业“两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4年6月1日至15日,由常委会副主任杨加和、储吉元带队对《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听取了县农经委、县财税局、县农业局、县土地管理局、县林特局等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深入城关、长街、黄坦、深甽、前童、岔路和梅林等7个镇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表明,自农业“两法”颁布以来,宁海县的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依法治农、依法建农的轨道,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对照农业“两法”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6条建议意见:要求进一步宣传学习农业“两法”;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土地管理,制止弃耕抛荒,依法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
  《劳动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5年3月28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局长吴振亚《关于贯彻〈劳动法〉情况的报告》。委员们认为,宁海县开展宣传贯彻《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力度,为实施此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指出,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还很不平衡。会议建议,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劳动法》重要性的认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宣传、实施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抓好培训,加强劳动监察,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法权益,健全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5年4月20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市、县人大联动开展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组成了由常委会副主任刘昌来、储吉元及部分委员,县政府及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检查组。检查中,听取土地管理部门的汇报,深入城关、西店、梅林等镇和县经济开发区,围绕依法审批土地、有否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和越权批地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1992年以来,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上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强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用地指标,1992年至1994年,全县共审批土地5105亩,为市下达计划5940亩的86%;二是认真开展土地法执行情况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1992年至1994年,县土地管理局直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109起,面积248.2亩,均依法作出处理;三是制止征而不用、弃耕抛荒现象,对征而不用的土地,限期动工,杜绝“官荒”。同时,检查中发现在土地管理中仍存在着三方面问题。一是违规下放审批权限;二是未批先建和少批多建;三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1992年以来,城关镇城区范围内少批多占违法用地63户,超占面积1980.2平方米;全县毁田建土窑346只,用地1652亩,其中占用耕地1105亩;1994年前批准的土地,已建成或在建项目163家,改变用途的有34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县政府认真纠正宁政发〔1993〕58号和宁政〔1995〕2号文件中个别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收回下放给城关镇的3亩以下土地审批权;纠正《宁海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中与法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对小土窑、小立窑的专项清理整顿等工作。
  1996年5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又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自查;二是组织调查;三是开展重点检查。在常委会副主任刘昌来带领下,抽调8个有关部门的20多名干部,集中五天时间,深入到7个重点乡镇进行调查和检查。检查认为,通过1995年的检查执法工作,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思想认识、法制宣传、政策措施、建章立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依法用地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但是,存在着少批多占和非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撞车”,基本农田保护区与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土地被挤作他用等问题。要求县政府加强土地依法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工作,加大改地造田的力度,达到土地的征用与建造基本平衡,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城建和环保方面
  《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4年3月,常委会对9个乡镇、19家重点企业和宁海经济开发区的环保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对5家环保工作做得好的企业作了肯定,对污染严重的企业提出限期搬迁和限期整改的意见。县环保部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对造纸、电镀等行业进行环保专项治理,有21家企业被处以罚款,7家被强制停止生产。
  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1995年5月17日至26日,常委会又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这次开展对《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是国家确定连续检查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第三年。检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县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共23人组成。在常委会副主任储吉元带领下,重点抽查1993年、1994年检查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新开发、建设项目是否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治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置、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等制度执行情况。从检查情况看,通过连续几年的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以及之后一系列跟踪整改落实,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增强,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的环境保护热点、重点问题已得到较妥善的解决,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一是认真解决了1994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宁波万安集团公司,在新厂房建设的同时,投资25万元建成配套污水治理设施;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三是群众反映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如大梁山集团公司二分厂,为治理污水排放,专项投资达208.75万元;造纸、电镀行业进行专项整顿和处理。同时,在检查中也发现对《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三废”排放情况比较严重,饮食摊店均未有消烟除尘装置;有些老企业污染源的治理工作不够彻底等问题。为此,常委会向县政府发出《关于〈环境保护法〉执行检查情况反馈意见》通知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对59家电镀企业限期进行治理,其中责令关闭35家,更新污水治理设施24家,通过了凫溪水系等综合治理规划的评审,推动了环保法的贯彻实施。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教师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4年是《教师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又是我国第十个教师节。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省、市、县各级人大上下联动的办法对《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994年8月11日,常委会作出《关于全县开展〈教师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意见》。检查工作从8月中旬开始至10月上旬结束,分组织发动、视察检查、总结汇报、反馈落实四个阶段进行。通过检查,在全县范围内掀起一个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教师法》的热潮,增强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依法治教的自觉性,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1996年10月24日,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应大松《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检查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贯彻执行《条例》是认真的,对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满足不同层次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指出,文化市场还存在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监督管理力度不足,部分经营户经营混乱等问题。会议要求县政府及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尽快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把工作重点放在经常性检查监督上,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经营事件。根据文化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加强宏观调控,实施文化倾斜政策,扶持农村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文化事业。结合经济发展和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制定全县文化市场建设规划,促进文化事业协调发展。
  四、政法方面
  检查公检法执法工作 1994年11月24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法院院长项式爱、县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县公安局局长薛再成分别作的《关于执法情况检查的汇报》。会议认为,县公、检、法系统对执法工作检查是重视的,公正执法状况基本是好的。同时指出,1994年政法系统发生的“6·28”和“l0·25”等执法违法事件,教训极其深刻,必须认真总结,坚决杜绝。要求公、检、法系统切实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加大打击力度,为宁海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作出新贡献。
  检查公检法执法工作 1995年11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法院院长项式爱、县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县公安局局长薛再成分别作的《关于执法情况检查的汇报》。会议肯定政法工作成绩后还指出存在着破案率较低,办案程序不规范,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要求公、检、法系统加强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干警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1996年8月,常委会对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开展“严打”斗争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1993年以来,宁海县贯彻《决定》指导思想明确,态度坚决,措施有力,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进展,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但是,在执行《决定》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刑事犯罪案件整体仍持上升态势,“严打”斗争的震慑力不够大,文化市场整治不力,少数干警政治素质低、工作能力差等7个方面的问题。对此,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
  第六节 第十四届检查执法工作
  一、财政经济方面
  《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9年5月,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常委会组织驻会委员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大干部,分两组,检查了城关镇南溪大桥清障现场,白溪流域水车、前童段治理情况,毛屿塘岸基干林带,茶建线松线虫病、阔叶林阻隔带和梅林九顷洋畈农田林网的建设,以及桥头胡镇眠山山体滑坡整治和深甽开发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等情况。检查后认为,近几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计划,出台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镇防洪等规范性文件,成立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水监督大队,编制了《宁海县主要溪流及治理规划》。在河溪道疏通、病危水库治理、新标准海塘岸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指出,当前宁海县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抓紧编制全县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坚持依法行政,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案件要敢于碰硬。在重视海塘岸建设的同时,要重视溪流治理,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要重视生态林建设,保持生态结构的合理性。
  《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1年5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常委会开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两组,并组织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对全县的重点建筑、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情况,乡镇建筑市场管理情况,科技、新兴工业园区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管理情况,建筑装饰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听取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的自查报告。委员们认为,自《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在落实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筑许可、安全生产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加强了工程管理,提高了工程质量,特别是新标准海塘岸、公路等建设工程质量较好。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做好新标准海塘岸的管护工作。
  2002年6月,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2001年《建筑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着重对城建部门自查中发现的22个违规建设工程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实地抽查了新兴工业园区的6个建设工程项目,发现仍存在未办理交易登记、质监登记、安监登记、施工许可手续等问题。检查组建议,必须坚决维护建筑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杜绝“先上车、后买票,上车后不买票”现象的再次发生。已查出的22个违规项目要及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并加强对已竣工项目的质量安全鉴定。加强对建筑市场的依法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执行情况检查2002年5月至6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对两《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检查重点,结合宁海县的实际,着重对两项保险是否应保尽保、下岗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两项基金欠缴、财政投入、两项基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常委会在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开展调研和督促政府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成执法检查组,实地察看宁波志清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爱妻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并听取县政府关于执行两《条例》情况的汇报。检查情况表明,至2001年底,全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参保率为94.8%,应参保职工参保率为38.5%;职工失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参保率为91%,应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参保率为52.4%;两项基金收缴率分别达到指标的95%以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评为2001年“省社会基金征缴管理先进单位”,贯彻执行两《条例》总体情况较好。但是,也存在着全社会依法参保意识较为淡薄,两项保险总体水平不高,两项保险基金财政尚未投入,两项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大等问题。常委会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保意识,加强两项保险扩面工作,适当增加两项保险财政投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的队伍建设。
  《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2年5月下旬至7月底,常委会组织调查组检查《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检查情况表明,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矿产管理处,制定《宁海县采矿登记管理办法》、《宁海县矿产资源规划》等地方规范性文件,整顿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贯彻实施总体情况较好。检查过程中,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县地质矿产管理处结合县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矿山企业121家,查处无证开采案8件,关闭禁采区内矿山企业26家,并与80多位采矿权人签订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书。县水利局对全县河溪道沙石资源开采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河道采沙管理制度。常委会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要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尽快制定出台《宁海县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力度,推动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城建和环保方面
  《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1年3月,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开展《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两组,重点对生态示范区建设实施进度、限期污染治理达标长效管理、凫溪流域水系治理、农村治理污染整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听取县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委员们认为,近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烟尘防治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1996年底,又成立了县环境保护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环保行政执法力度,在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建设、工业治污、农村环境整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宁海县环保工作还存在着全民环保意识比较淡薄,环保部门重治轻管,治污成果难以巩固,全国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进度慢,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问题增多等问题。为此,委员们建议,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环保参与能力;加大监督和长效管理的力度,全面巩固治理成果;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实现生态型经济强县的目标;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8年8月2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周坚刚《关于〈食品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宣传教育、集中行动、突击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使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观。但与《食品卫生法》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仍有一定差距,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状况存在问题严重,如夜排档、熟食摊点、学校食堂、一些餐饮业的厨房设施均没有达到食品卫生标准。同时,食品卫生执法部门管理力量薄弱,执法力度不够。对此,要求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力度,对夜排档、熟食摊点要进行整治,加强改进学校食堂卫生,争取到1999年底,使全县的学校食堂达到基本卫生条件。
  《产品质量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0年5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常委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计量法》的执行情况检查活动。此次检查,强调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结合,深入到生产、销售、消费各个领域,做到边检查边调查摸底,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检查后认为,县工商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县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全年查处假冒伪劣案件4160件,总标值达592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5个,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标值51.3万元。通过检查,宣传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产品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在检查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泰声一行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娄林忠、副主任杨加和分别于5月19日就宁海县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检查工作情况听取汇报。
  《执业医师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1年6月至7月,常委会组织县级机关人大代表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执业医师法》执行情况检查。这次检查的范围为县级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检查组对执业医师资格制度的贯彻情况,重点是对非法行医的执法力度,群众反映强烈的执业医师医风医德教育处理情况,医师的执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情况等四方面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表明,《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宣传教育,贯彻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依法打击非法医疗市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全县卫生事业的发展。同时提出,进一步加强《执业医师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整顿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市场。通过执法检查,卫生部门加大了监管和查处的力度,至2001年底,共有54家个体诊所被责令停业,156家被停业整顿。
  《档案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2年6月,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县档案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档案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县级各机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县农林局、县气象局、县档案馆等9家单位。检查情况表明,绝大部分县级机关能认真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档案管理投入增加,档案收集齐全完整,能依法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县档案馆进一步规范馆藏档案管理,初步实现档案自动检索。县档案局能依法履行职能,加大档案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但是,也存在县档案馆馆舍面积偏小;县级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移交接制度执行不到位;档案信息化、现代化进程缓慢;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等问题。检查组建议,加大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逐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稳定档案管理队伍,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快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严肃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政法方面
  《消防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2年5月至6月,常委会在县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总结汇报、检查档案、重点抽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消防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表明,县政府在宣传《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知识,加强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火灾隐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县政府从6月开始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7家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改。但也存在有些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审核意识淡薄,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建设单位内部装修消防审核失控现象严重等问题。常委会要求,进一步抓好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学习,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检查 2002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对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的意见》,对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本届以来,重点是近两年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7月4日,常委会召开检查动员会议,部署检查工作。7月中旬至8月上旬,常委会检查组着重对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资料、抽查行政处罚案件及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形式,检查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8月27日,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代理县长林静国《关于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检查组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本届政府能认真组织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指出,实施中还存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依法行政水平不够高、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还有矛盾等问题。要求做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委托行政执法备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行政执法统计等7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各种有效载体和方法,继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水平;树立行政执法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会后,常委会将整改意见以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县政府,要求限期办理落实,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政府根据常委会的整改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等7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收录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其中包含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重要日常工作等。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