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第十届决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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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58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第十届决定重大事项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5
页码: 355-3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第十届决定重大事项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委员会 重大事项

内容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共讨论、决定重大事项25项,其中政法方面3项,财政经济方面5项,城建和环保方面1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5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争取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决议 1984年7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童遵荣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情况和今后的意见》的汇报。会议一致肯定政法公安机关自1983年8月以来,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所取得的成绩,同意汇报中对当前治安状况的分析和今后工作的意见。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争取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决议》。《决议》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以法律来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斗争深入开展,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全面落实。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造成强大的政治攻势,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整顿健全落实各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做好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切实加强基层治保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1985年8月29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薛明语《关于五年内在全县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意见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组《关于全县干部学法守法执法情况的调查报告》,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决议》指出,在全县公民中有计划地、系统地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极其重要的大事,也是改变当前不少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状况的迫切要求。普法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用五年时间,完成向全县人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重点是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方法以上法制课为主,其他宣传教育为辅,干部课授与自学相结合,群众课授与形象化教育相结合。《决议》要求各级政府认真研究部署,建立办事机构,制定普法教育规划,培训骨干和师资,搞好试点,充分发挥司法、宣传、文化、广播、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群众团体的职能作用,力争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组织实施普法工作。
  关于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1987〕4号、6号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通过《关于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决议》要求,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和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活动,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各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全体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各行政单位和司法部门要把《决定》广泛印发、张贴,使《决定》基本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联系实际,广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宪法观念和公民意识。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批准追加1984年县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 1985年4月2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追加1984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追加1984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会议认为,根据1984年的财政情况,再追加83万元支出预算,符合实际,应予批准。同时指出,今后凡本县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及时地提出报告。
  关于批准追加1985年县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 1985年11月5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副局长王荣兰《关于宁海县1985年1月至9月县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全年收入预测和增加支出预算计划的报告》。根据1985年财政增收的可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会议通过了《关于追加1985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批准追加财政支出预算202万元,但对建议追加工业展销大楼支出预算10万元,决定不予追加。同时建议,加强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税收检查,减少偷税、漏税情况;严格把好财政支出关,从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规模,紧缩行政经费开支,更好地完成全年的财政任务。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追加1985年县财政支出报告的决议 1986年4月4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增加1985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会议鉴于1985年财政增收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同意县人民政府的报告,增加1985年财政支出175.1万元。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追加1986年县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 1986年10月28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86年九个月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要求追加支出预算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组《关于1986年九个月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通过了《关于县人民政府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会议同意追加财政支出预算127万元。同时建议,财政安排应适当增加农业投资比重和有关人民文化、生活、福利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加强行政事业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行政管理经费的支出。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再次追加1986年县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要求再次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县人民政府再次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会议同意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108.4万元,其中农业支出从2万元增加到10万元。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防治饮水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的决定 1985年8月30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副县长陈小兆《关于县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案处理的报告》。同时对《要求停建辛岭啤酒厂以防污染城关地区自来水源》的议案,作出《关于防治饮水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的决定》。《决定》指出,辛岭啤酒厂建在县自来水厂上游,污水排放量很大,该厂在改建前又没有向环保部门报送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不符合法律程序。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辛岭啤酒厂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该厂在未得到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投产。要求县环保、卫生防疫部门经常检查城关镇自来水水质情况,并对各地饮水污染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 1984年10月13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陈扬潮《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近几年来,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离上级要求以及与兄弟县市相比差距很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改变落后状况。要求各级政府,把定期开展宣传月活动与经常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秩序。坚决执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严禁超计划生育,严肃处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大力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技术工作,改进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决议》号召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一致、继续努力,为完成宁海县的人口规划,作出新的贡献。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常 委会第六次、十三次、二十五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十届人大二次、三次和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3项。
  关于常委会设立三个专门工作组的决定 1984年10月13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三个专门工作组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由委员会分工建立财政经济、法制、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三个专门工作组。
  关于提交胡某某代表原选区依法重新审定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决定 1984年12月2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常委会办公室、县教育局联合调查组《关于县十届人大代表胡某某参赌问题的调查报告》。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作出《关于提交胡某某代表原选区依法重新审定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决定》。1985年1月25日,桥头胡镇第三选区选民依法罢免胡某某的县十届人大代表资格。
  关于同意依法逮捕和审判3名县人大代表的决定 常委会第十次、十六次、二十六次会议先后审议同意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逮捕和审判3名县人大代表的3个请示报告。
  关于将原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由县人大常委会常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1986年1月29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将原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由县人大常委会常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县、乡镇换届选举的决定 常委会第二十次、二十一次、二十二次、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县、49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和7个区选举办事处;核定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282名县十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增补城关镇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增加黄坛乡人大代表名额等7项决定。
  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决定 1987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副主任孙愫贞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安排意见》。会议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为代表的评议活动提供条件;全体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评议活动,认真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
  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87年4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县十一届人大代表名额282名,分配到乡镇选举名额282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282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收录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其中包含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重要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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