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决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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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58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决定重大事项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32
页码: 351-3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的情况,其中包含第九届决定重大事项、第十届决定重大事项、第十一届决定重大事项、第十二届决定重大事项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委员会 重大事项

内容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的职权。自1981年12月至2003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共讨论、决定宁海县重大事项180项。按届别区分,第九届20项,第十届25项,第十一届31项,第十二届21项,第十三届39项,第十四届44项。按内容分类,政法方面28项,财政经济方面41项,城建和环保方面10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5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96项。
  第一节 第九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共20项,其中政法方面3项,财政经济方面2项,城建和环保方面2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2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努力争取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好转的决议1981年12月30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锡庆《关于宁海县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努力争取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好转的决议》。《决议》充分肯定1981年社会治安整顿所取得成绩,同时指出,全县社会治安还没有根本好转。《决议》要求,认真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重点做好违法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整顿健全治保、调解组织;努力扭转重大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抓好大案要案的侦破,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大力抓好内部治安秩序整顿,全面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措施,积极开展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四防”安全教育;继续大张旗鼓地开展禁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打击赌头赌棍;加强公安政法部门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决议》号召全县人民迅速行动起来,为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作出贡献。
  关于组织全县人民认真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1982年5月12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和《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精神,通过《关于组织全县人民认真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议》提出,组织全县人民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既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又是人民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次很好的实践。《决议》要求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组织和人大代表小组,都要于1982年5月至8月,组织干部群众深入讨论。对《宪法修改草案》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宣传部门要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和辅导,提高人民群众对讨论修改宪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修改意见,为《宪法修改草案》更加完善作出贡献。
  贯彻执行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决议》的决议 1983年9月27日,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通过了《贯彻执行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决议>的决议》。《决议》指出,几年来,宁海县认真贯彻综合治理方针,在整顿社会治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社会治安情况没有根本好转,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县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决议》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全民动员,人人参战;进一步加强政法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提高政法公安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坚决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整顿健全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二作,严格管理武器弹药,坚决克服思想涣散、纪律松懈、管理混乱等不良倾向。《决议》严正警告一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是惟一出路。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刹住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决议 1982年5月12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常委会副主任孙愫贞《关于目前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情况调查的汇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81〕57号,〔1982〕4号、29号文件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刹住乱占滥用耕地建房之风,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刹住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决议》。《决议》要求,农村各级基层组织和县人大代表小组,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节约用地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和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自觉性。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实施《国务院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方案,严格执行建房用地申请、审查、批准等法定制度;要加强对农房建设的领导,指导各社队尽快成立社员建房领导小组,制定建房规划;要组织力量,对近几年农村建房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要及时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关于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决议 1982年11月18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副县长柴国平《关于林业生产情况的汇报》。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通过了《关于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决议》。《决议》指出,由于个别部门认识不足、贯彻不力、执法不严,少数人目无法纪,一些地方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决议》要求,积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紧急指示》,广泛深入地开展关于保护森林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清理违法毁林事件,严肃处理侵占和破坏森林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林政管理,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落实护林责任制,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审批和运输管理制度,坚决关闭竹木自由市场。《决议》号召各级人大代表带头宣传和执行《紧急指示》及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协助、督促各级政府做好清理和处理违法毁林事件等工作,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歪风的蔓延。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干部职工在县城违纪违章建造私房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议 1982年7月14日,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张世根《关于部分干部职工在县城违纪违章建造私房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并作出决议。《决议》指出,近几年来,宁海县部分干部职工在城关镇违纪违章建造私房的情况是严重的。为了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严肃纪律,制止违纪违章建造私房歪风的蔓延,要求县人民政府严肃查处。同时,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对1979年1月1日以来,土地买卖情况和单位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视违法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决议》提出,今后县城的住宅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充分利用原有旧房翻建新房,提倡集资建造多层楼的“公寓式”住宅;要坚决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严格把好土地管理关。
  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宁海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报告的决议1982年11月18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副县长柴国平《关于宁海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提请审议的报告,并作出决议。《决议》要求县人民政府迅速制定清理办法,组织力量,对1979年1月1日以来滥占耕地建房情况全面进行检查清理,严肃处理违法违章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提出,今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各级都要严格把好关。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议 1981年12月30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王式淡《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议》。《决议》指出,宁海县计划生育工作与各兄弟县相比是落后的,问题是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两高”、“两低”,即出生率高,多胎率高;一胎率低,节育率低。必须从速改变人口增长的无政府状态。《决议》要求,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足、决心不强,执行政策态度不够严肃、措施不够有力的软弱状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刹住多胎为主攻方向,全面落实1983年人口规划;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青、妇、卫等部门的作用,努力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决议》认为,计划生育是一件带有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坚持把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广泛深入宣传中央的《公开信》和计划生育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常委会设立三条工作线的决定 1981年3月23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由常委会主任张祥道负责常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武景波协助主任,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常委会分设法制、经济、文化卫生科学教育三条工作线。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常委会第七次、十五次、十八次、二十六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九届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会议和召开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4项。
  关于撤销县九届人大代表资格1人的决定 1982年3月18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县九届人大代表资格1人的决定》,同意旗门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旗门公社代表小组的报告,撤销方某的县九届人大代表资格。
  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县选举委员会、回浦乡和其他47个乡镇选举委员会,以及7个区选举领导小组的5项决定,并通过组成人员名单。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还听取了县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孙愫贞《关于回浦乡选举试点工作的汇报》和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鲍杰《关于宁海县换届选举工作部署意见的汇报》,通过了《全县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第二节 第十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共讨论、决定重大事项25项,其中政法方面3项,财政经济方面5项,城建和环保方面1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5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争取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决议 1984年7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童遵荣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情况和今后的意见》的汇报。会议一致肯定政法公安机关自1983年8月以来,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所取得的成绩,同意汇报中对当前治安状况的分析和今后工作的意见。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争取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决议》。《决议》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以法律来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斗争深入开展,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全面落实。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造成强大的政治攻势,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整顿健全落实各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做好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切实加强基层治保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1985年8月29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薛明语《关于五年内在全县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意见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组《关于全县干部学法守法执法情况的调查报告》,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决议》指出,在全县公民中有计划地、系统地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极其重要的大事,也是改变当前不少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状况的迫切要求。普法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用五年时间,完成向全县人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重点是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方法以上法制课为主,其他宣传教育为辅,干部课授与自学相结合,群众课授与形象化教育相结合。《决议》要求各级政府认真研究部署,建立办事机构,制定普法教育规划,培训骨干和师资,搞好试点,充分发挥司法、宣传、文化、广播、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群众团体的职能作用,力争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组织实施普法工作。
  关于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1987〕4号、6号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通过《关于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决议》要求,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和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活动,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各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全体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各行政单位和司法部门要把《决定》广泛印发、张贴,使《决定》基本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联系实际,广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宪法观念和公民意识。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批准追加1984年县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 1985年4月2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追加1984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追加1984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会议认为,根据1984年的财政情况,再追加83万元支出预算,符合实际,应予批准。同时指出,今后凡本县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及时地提出报告。
  关于批准追加1985年县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 1985年11月5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副局长王荣兰《关于宁海县1985年1月至9月县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全年收入预测和增加支出预算计划的报告》。根据1985年财政增收的可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会议通过了《关于追加1985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批准追加财政支出预算202万元,但对建议追加工业展销大楼支出预算10万元,决定不予追加。同时建议,加强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税收检查,减少偷税、漏税情况;严格把好财政支出关,从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规模,紧缩行政经费开支,更好地完成全年的财政任务。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追加1985年县财政支出报告的决议 1986年4月4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增加1985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会议鉴于1985年财政增收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同意县人民政府的报告,增加1985年财政支出175.1万元。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追加1986年县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 1986年10月28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86年九个月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要求追加支出预算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组《关于1986年九个月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通过了《关于县人民政府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会议同意追加财政支出预算127万元。同时建议,财政安排应适当增加农业投资比重和有关人民文化、生活、福利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加强行政事业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行政管理经费的支出。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再次追加1986年县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要求再次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县人民政府再次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会议同意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108.4万元,其中农业支出从2万元增加到10万元。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防治饮水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的决定 1985年8月30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副县长陈小兆《关于县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案处理的报告》。同时对《要求停建辛岭啤酒厂以防污染城关地区自来水源》的议案,作出《关于防治饮水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的决定》。《决定》指出,辛岭啤酒厂建在县自来水厂上游,污水排放量很大,该厂在改建前又没有向环保部门报送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不符合法律程序。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辛岭啤酒厂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该厂在未得到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投产。要求县环保、卫生防疫部门经常检查城关镇自来水水质情况,并对各地饮水污染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 1984年10月13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陈扬潮《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近几年来,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离上级要求以及与兄弟县市相比差距很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改变落后状况。要求各级政府,把定期开展宣传月活动与经常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秩序。坚决执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严禁超计划生育,严肃处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大力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技术工作,改进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决议》号召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一致、继续努力,为完成宁海县的人口规划,作出新的贡献。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常 委会第六次、十三次、二十五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十届人大二次、三次和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3项。
  关于常委会设立三个专门工作组的决定 1984年10月13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三个专门工作组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由委员会分工建立财政经济、法制、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三个专门工作组。
  关于提交胡某某代表原选区依法重新审定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决定 1984年12月2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常委会办公室、县教育局联合调查组《关于县十届人大代表胡某某参赌问题的调查报告》。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作出《关于提交胡某某代表原选区依法重新审定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决定》。1985年1月25日,桥头胡镇第三选区选民依法罢免胡某某的县十届人大代表资格。
  关于同意依法逮捕和审判3名县人大代表的决定 常委会第十次、十六次、二十六次会议先后审议同意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逮捕和审判3名县人大代表的3个请示报告。
  关于将原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由县人大常委会常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1986年1月29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将原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由县人大常委会常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县、乡镇换届选举的决定 常委会第二十次、二十一次、二十二次、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县、49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和7个区选举办事处;核定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282名县十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增补城关镇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增加黄坛乡人大代表名额等7项决定。
  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决定 1987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副主任孙愫贞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安排意见》。会议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为代表的评议活动提供条件;全体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评议活动,认真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
  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87年4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县十一届人大代表名额282名,分配到乡镇选举名额282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282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第三节 第十一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讨论、决定重大事项31项,其中政法方面3项,财政经济方面6项,城建和环保方面1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20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在县级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 1987年8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在县级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通过了《关于在县级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决定》对本次执法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及原则等作出规定。
  关于在县、区、乡镇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决定 1988年7月13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县、区、乡镇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决定对县级国家机关及职能部门和区、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县级机关和部门以《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与本单位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为主要检查内容。各区、乡镇重点检查《宪法》、《地方组织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婚姻法》、《水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安排从9月上中旬开始,时间20天。(注:因“7·30”洪灾,区、乡镇机关执法检查推迟进行,于11月底结束。)
  关于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搞好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决议 1989年7月19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民政局局长倪金顺《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搞好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决议》。《决议》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广大村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把村民委员会建设好,对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农村贯彻落实,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搞好村民委员会改选工作,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批准1987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87年10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87年1月至9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请求调整部分财政预算的报告》。会议通过《关于宁海县1987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同意追加支出预算10万元用于教育系统学校危房修建和县自来水厂扩建工程经费的部分调整。
  关于1987年县财政支出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88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关于要求追加1987年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的报告》。鉴于1987年县财政收入预算超额完成,国民经济继续保持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会议同意追加1987年财政支出预算127.6万元,连同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追加支出预算10万元,1987年县财政支出预算为2587.5万元。
  关于批准1988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意见的决定1988年9月28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刘子俊《关于宁海县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测及调整意见的报告》。鉴于1988年连续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对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带来很大困难,会议通过《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意见的决定》。同意将工农业总产值从106020万元调整为99700万元;农业总产值从19320万元调整为16700万元;粮食总产量从195000吨调整为163800吨;棉花总产量从5200吨调整为3300吨;基本建设总投资规模从3080万元调整为2352万元,压缩25.6%;在投资总规模中,对尚未开工和不具备建设条件项目的200万元资金,调整到受灾修复项目和扩大乡镇企业的生产能力项目;外贸出口计划中,棉纱出口原计划5500件调整为4200件,但外贸出口总额不变。《决定》号召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同心同德,再接再厉,为实现宁海县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奋斗。
  关于批准1988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88年9月28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88年8个月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变更预算的报告》。鉴于1988年连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加之救灾和物价补贴等因素,财政支出增大,会议通过《关于1988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同意调整压缩非生产性建设资金20万元,追加财政支出预算286万元。同时指出,当前全县财政形势严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反对铺张浪费,依法制裁违法乱纪行为。
  关于批准1989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89年11月18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8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关于追加部分支出预算的报告》。会议对县人民政府狠抓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认真整顿税收秩序,开展税收、财务检查,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节减非生产性开支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指出,经济形势和财政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要继续抓好罚没款的清理、上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努力增强财政收入,紧缩财政支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会议同意追加1989年财政支出预算146.6万元。同时,要求严格管理追加的l1项支出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关于批准1989年县财政预算再次变更的决定 1990年1月15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赵淳然《关于再次追加1989年财政预算支出的议案》。上级机关根据宁海县财政困难的实际,批准1989年财政上交免予递增两个5.3%,弥补了1988年“7·30”特大洪灾带来的财政赤字,也为增加财政支出预算提供了条件。会议同意再次追加1989年财政支出预算234万元。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同意调整车站路道路规划宽度的决定 1988年5月9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现场视察的基础上,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站路规划宽度的议案》,通过了《关于调整车站路道路规划宽度的决定》。为了有效地改变目前车站交通拥挤的状况,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意将原车站路规划20米宽度扩大到24米,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实施。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实施义务教育规划的决议 1989年5月27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教育局局长胡全林《关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实施情况和修改意见的报告》,通过了《关于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实施义务教育规划的决议》。会议决定,于1989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在全县开展《义务教育法》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普及义务教育规划,有效控制中小学流生;继续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县、乡镇两级财政中教育拨款应高于财政收入增加幅度,做好教育事业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倡多渠道集资办学,从各方面聚集教育资金,增加教育资金投入;高度重视学校危房问题,采取措施分期分批予以排除,确保师生安全。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设立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二设立三个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还决定设立县十一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开展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1987年8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鲍杰《关于代表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关于开展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通过了《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决定》。决定制发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自1987年11月1日起,有步骤地开展代表持证视察工作。同时,对代表持证视察的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组织、时间安排、代表意见处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常委会第五次、十二次、二十三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和召开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3项。
  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88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周炳常《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一届一次会议实有代表282名。一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3名。故二次会议的代表为279名,缺额3名。
  关于调整县人大常委会1988年下半年工作安排的决定 1988年9月28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主任会议提交的《县人大常委会1988年下半年工作安排》。会议根据1988年灾多灾重的实际情况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需要,决定对1988年下半年常委会的工作作相应的调整。
  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89年3月l0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黄荣海《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实有代表279名。二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3名,病故1名。故三次会议的代表为275名,缺额4名。
  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常委会第十八次、二十次、二十一次、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县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办公室,核定县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为307名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建立7个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49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和城关镇等4个乡镇增加选举委员会成员等10项决定。
  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0年4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黄荣海《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县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307名,分配到乡镇选举名额307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305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第四节 第十二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21项,其中政法方面1项,财政经济方面7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3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 1990年8月30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决议》指出,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把施行《行政诉讼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自觉地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县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审判人员,要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决议》号召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为《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把宁海县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全县海塘岸标准化建设规划与实施意见报告的决议 1990年8月30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李炳君《关于全县海塘岸标准化建设规划与实施意见的报告》,并作出决议。《决议》认为,海塘岸标准化建设,是全县人民特别是沿海地区人民迫切要求解决的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关系到沿海地区抵御自然灾害,保护农田、村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的发展。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海塘岸标准化建设进行了规划、论证和试点,做了大量的工作。,《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筹措、严格管理、创造条件,用五年时间,建好标准化海塘岸;坚持“人民海塘人民建”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尽早发挥效益;县级各部门在资金筹措、物资供应、项目管理等方面要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决议》号召全县人民,特别是有海塘岸标准化建设任务的各区、乡镇、村干部群众,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入海塘岸标准化建设,为早日完成建设任务而努力。
  关于批准1990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90年10月31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90年九个月来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税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促产挖潜,培植财源,依法治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节减支出,收到了较好的成效。鉴于财政收入的可能和支出的实际需要,会议通过《关于1990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同意追加支出预算46万元。
  关于批准1990年县财政预算再次变更的决定 1991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要求追加1990年度部分支出预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90年,县人民政府在自然灾害严重情况下,开辟财源,加强税收征管,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了预算任务,收支相抵略有余额。会议同意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再次追加1990年财政支出预算246.4万元。
  关于切实搞好商品粮基地建设的决议 1991年5月18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李炳君《关于宁海县商品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报告》的指导思想、目标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比例、重点范围符合实际,各项措施有力。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并通过了《关于切实搞好商品粮基地建设的决议》。《决议》指出,宁海县被列入“八五”期间第一批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建设的县份之一,这是上级政府对宁海的关心和支持。搞好商品粮基地建设,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粮食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议》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严格管理,把建设项目逐项落实到有关区、乡镇、村,有重点地分年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动员群众投劳;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保证商品粮基地建设顺利进行。
  关于批准1991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91年11月23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91年十个月来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的报告》,通过了《关于1991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会议同意追加1991年财政支出预算396.1万元,并同意变更原安排建造电影院等三个项目的补助资金。
  关于批准1991年县财政预算再次变更的决定 1992年3月6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再次追加1991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报告》。会议认为,199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任务,收支相抵略有余额。会议通过了《关于1991年财政预算再次变更的决定》,同意追加支出预算32万元,并同意调整预算56.1万元。
  关于批准1992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92年11月6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92年九个月来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的报告》,通过了《关于1992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会议同意追加支出预算754.2万元。同时要求,继续抓好财税工作,积极组织收入,从严控制支出,确保1992年财政预算计划的完成。
  三、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设立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1990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四个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农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还决定设立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常委会第四次、十一次、十八次会议分别通过关于召开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和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3项。
  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1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实有代表305名。一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1名,病故两名。补选县十二届人大代表3名,经审查,确认补选代表的资格有效。故二次会议的代表为305名,缺额两名。
  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2年3月6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实有代表305名。二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两名,病故1名。故三次会议的代表为302名,缺额5名。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3年1月17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三届人大代表核定名额307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303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关于县、乡镇换届选举的决定 常委会第十五次、十六次、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县选举委员会及办公室、城关镇等19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县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及名额分配方案、各乡镇新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和调整桑洲镇选举委员会成员等决定5项。
  第五节 第十三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共39项,其中政法方面9项,财政经济方面11项,城建和环保方面1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7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评议县公、检、法机关工作的决定 1993年8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公检法机关工作的实施细则意见的报告》,作出《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县公检法机关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公、检、法机关工作,是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开展司法评议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支持和促进公、检、法机关严格执法、转变作风和干警队伍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决定》对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评议对象、内容和时限,评议主体、方法和步骤等作出要求。
  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 1994年7月21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徐炳祥、县人民法院院长项式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分别作的《关于宁海县依法治县四年(1994年至1997年)规划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决议》提出,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依法治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建章立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检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依法治县工作要从基层抓起,制订依法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决议》号召全县人民积极投入依法治县工作,为实现依法治县的目标,推进宁海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关于评议县城建环保局、县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1994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城建环保局、县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组织人大代表评议行政执法工作,是人大闭会期间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新的形式,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实现依法治县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探索和尝试。《实施意见》对行政执法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评议对象、内容、时限,评议主体、方法和步骤,以及评议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试点工作的决定 1994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为了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与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经县委同意,于第四季度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试点。《实施意见》对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评议的范围、内容和主体、方法和步骤,以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述职评议的范围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的各委、办、局的局长(主任)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本届任期内分批进行评议。首次确定进行述职评议的有县农业、水利、林特、水产等4个局的局长。
  关于评议县卫生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1995年5月22H,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卫生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两法一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围绕“三风”(医风、行风、作风)等问题进行评议。评议时间,从5月开始,于8月结束。
  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决定 1995年7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1995年度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述职评议对象为县科委、县外经贸委、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局、县交通局等5位主任、局长。评议时间,从5月开始,于9月结束。
  关于评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1996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主要内容为:有关市场管理、企业注册、商标管理、广告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评议时间,从8月开始,于10月结束。
  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6年9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县司法局局长潘绍贞《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宁海县“一五”、“二五”全民普法教育工作在全县干部群众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推进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但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必须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制观念,继续开展“三五”普法宣传工作。会议通过《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决定 1997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常委会副主任刘昌来《关于1997年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说明。会议审议并通过《实施意见》。会议决定,1997年述职评议采用向常委会述职,向主任会议述职,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三种形式进行。向常委会述职的对象为县财税局、县乡镇企业局的局长;向主任会议述职的对象为县计委、县经委、县农委、县教委的主任;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的对象为县政府办公室、县计生委的主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统计局的局长。评议时间,从7月开始,于10月结束。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批准调整1993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3年10月26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3年九个月来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的报告》。会议根据新的政策性增支因素和部分单位经费不足等情况,同意将1993年县财政收入由年初预算的10038万元调整为11500万元;县本级财政可用资金由年初预算的7106.2万元调整为8540万元。要求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做好今后几个月的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保证今年预算任务的完成。
  关于批准再次追加1993年县财政预算支出的决议 1994年1月28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再次追加1993年预算支出的议案》。会议认为,1993年宁海县经济快速发展,超额完成了财政预算收入任务。鉴于财政的可能和支出的实际需要,会议决定批准追加预算支出2290.2万元。
  关于批准调整1994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4年11月24日至25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调整1994年县财政部分预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94年采取积极措施,超额完成了年初财政任务,财政收入完成情况较好。会议决定,1994年县财政总收入由年初预算的15070万元,调整为16800万元;县财政当年可用资金由年初预算的10533.2万元,调整为11533.2万元;同意农业、工业改革等追加支出1000万元。
  关于批准调整1995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5年11月17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5年1月至10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意见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十个月来,实施了税务机构分设和组建,强化税收征管,支持企业发展,从严控制财政支出,财政收入得到稳步增长。同时,随着建设项目进度加快和一些政策性增支措施的出台,根据县财政实际情况,会议决定,1995年县财政收入从年初预算18500万元调整为20000万元;财政支出从年初预算12027.2万元,调整为14202.4万元,同意原预算安排的某些专项资金作适当的调整。
  关于批准1995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1996年4月25日至26日,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5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95年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以组织财政收入和平衡预算为主要任务,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在财政支出增支因素较多的情况下,保证了渀县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需要,完成了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计划。会议通过《关于宁海县1995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决议》强调,完成1996年财政收支平衡任务十分艰巨,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审计法》,严格依法治税,培植财源,强化税收征管,打击骗税、逃税违法行为,保证财政预算的顺利完成。
  关于批准调整1996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6年10月24日,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6年1月至9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意见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县人民政府的调整预算意见。同时提出,要增加围垦造田资金,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保证在2000年完成造田2万亩计划;县人民检察院的侦探技术设备问题,应按轻重缓急给予逐步解决。
  关于批准再次追加1996年县财政预算支出的决议 1997年1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追加1996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报告》,决定同意追加可用资金1004.2万元用于1996年财政预算支出。
  关于批准1996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1997年4月25日,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6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全县经济继续保持平衡增长,实现了财政收支基本平衡,表示满意。会议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宁海县1996年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建设新标准海塘岸实施意见的报告的决议 1997年10月12日,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柴国平《关于建设新标准海塘岸实施意见的报告》,听取县水利局局长王文成对建设新标准海塘岸相关几个问题的说明,通过了《关于建设新标准海塘岸实施意见的报告的决议》。《决议》指出,1990年至1994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新标准海塘岸的决议,积极发动群众,经过五年奋战,建成新标准海塘岸122公里,在抗御自然灾害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由于建设标准偏低,遭受1997年11号强台风和百年未遇大潮汛的袭击,毁损严重,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现在,再建新标准海塘岸非常必要。建设新标准海塘岸关系到沿海地区抵御自然灾害,保护农田、村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是沿海人民群众的“生命线”、“生活线”和“致富线”。《决议》号召全县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积极投入新标准海塘岸建设,为确保三年完成建设任务而努力奋斗。
  关于批准调整1997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7年11月18日,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副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1997年财政预算调整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1月至10月份,县财政在稳中求进方针和继续实行适度从紧政策的指导下,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由于受1997年“8·18”台风灾害的影响,使财政出现新的困难,财政预算作适当的调整是必要的。会议同意1997年财政收入预算从年初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5300万元调整为24500万元,支出预算从年初的18764.2万元调整为21295.2万元。
  关于批准调整1997年县国民经济计划部分指标的决议 1997年11月18日,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陈育峰《关于调整宁海县1997年国民经济部分指标的报告》。会议认为,由于受1997年11号台风的侵袭,农业生产损失惨重,影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对国民经济部分指标作适当调整是必要的。会议通过了《关于宁海县1997年国民经济计划部分指标调整的决议》。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进一步实施宁海县城总体规划的决议 1994年7月21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局局长童遵义《关于宁海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方案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修编方案,并作出决议。《决议》要求,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加强县城总体规划的宣传;严格执行县城总体规划,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抓紧制定和完善县城总体规划管理的具体措施,认真做好规划的深化和衔接工作。《决议》号召全县人民,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把宁海县城建设成结构布局合理、交通流畅、环境景观优美的现代城市。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县科学技术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的决议 1994年10月24日,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县长助理陈少春《关于宁海县科学技术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有关问题的说明》。会议认为,《纲要》所提出的“九五”时期和2010年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及各项任务、措施,体现了科技进步,符合宁海县的实际。会议通过了《关于宁海县科学技术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的决议》。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常委会第五次、十二次、二十二次、三十一次、四十三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和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5项。
  关于设立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1993年4月1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办事机构的决定》,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代表、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为常委会办事机构。会议还决定设立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决定 1994年1月28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实有代表303名。一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1名。故二次会议的代表为302名,缺额5名。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5年1月10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和增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实有代表302人。二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两名。补选县十三届人大代表1名,经审查确认补选代表的资格有效。故三次会议的代表为301名,缺额6人。
  关于开展乡镇换届选举的决定 1995年10月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换届选举部署,作出《关于宁海县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选举工作从10月开始,到1996年2月结束,确定西店镇为乡镇换届选举试点。同时,批准建立西店镇选举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11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建立城关镇等18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决定 1996年1月31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实有代表301名。三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IE代表资格3名,病故3名。补选县十三届人大代表8名,经审查,确认补选代表的资格有效。故四次会议的代表为303名,缺额4名。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7年1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实有代表303名。四次会议后,病故1名。故五次会议的代表为302名,缺额5名。
  关于表彰县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小组和积极分子的决定 1997年1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表彰县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小组5个,代表活动积极分子42名,代表议案办理先进单位5个。
  关于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7年10月13日,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4名,1998年1月上旬选好代表,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于1998年2月中旬召开。
  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8年1月12日,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海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核定名额为254名,分配到乡镇选举名额253名,预留1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253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第六节 第十四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49项,其中政法方面9项,财政经济方面10项,城建和环保方面5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9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实施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长助理项松春《关于宁海县人民政府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说明》,县人民法院院长俞五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建业关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依法治县的实施方案》。会议批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制订的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同时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决议》。《决议》指出,宁海县自1994年实施依法治县工作以来,坚持县委领导、人大决议、政府实施、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干部执法责任制和依法管理规程初步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宁海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指出,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继续深入开展依法治县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宁海县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确保宪法、法律的实施,维护宁海县的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要求全县各级行政、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能认真组织实施,号召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投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努力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为宁海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于评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执法工作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时间,从8月开始,于11月结束。
  关于开展对县科委主任、县劳动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述职评议的决定 1999年6月29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副主任储功彭《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对象为县科委主任、县劳动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评议时间,从7月开始,于9月结束。
  关于评议县教委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1999年8月26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教委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时间,从9月开始,于12月结束。
  关于推进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决议 200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决议》。《决议》指出,近年来,宁海县通过“二五”依法治县和“三五”普法教育,开展“治安安全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村”、“村民自治示范村”的创建和“固本强基”工程等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宁海县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要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重点要以普法教育为先导,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载体,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
  关于开展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决定 200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对象为县经委主任、县交通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评议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于9月结束。
  关于评议县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重点为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及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评议时间,从9月开始,于11月结束。
  关于开展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决定 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对象为县农经委主任、县计生委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物价局局长。评议时间,从5月开始,于7月结束。
  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叶能勇《关于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已经实施的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有必要从2001年至2005年,在全县公民中继续实施第四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决定》要求,必须紧密结合全县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突出教育重点,使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接受法制教育;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的决定 2002年4月22日,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的实施意见》。评议对象为县财政局局长、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评议时间,从5月开始,于6月结束。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批准1997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1998年4月23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批准县政府提出的1997年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调整1998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8年11月13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8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1998年财政预算收入从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27520万元调整为28000万元,支出预算从20378万元调整为23004万元。
  关于批准1998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1999年4月27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8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98年,财政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培植税源,加强税收征管,平衡财政收支,控制财政支出,财政收支实现了适度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对此,会议表示满意,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1998年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1999年县财政预算调整的决议 1999年10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1999年财政预算调整的决议》。批准1999年财政收入预算从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31500万元调整为35000万元,财政总支出预算从20646万元调整为22806万元。
  关于批准1999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0年4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9年财政决算报告》。会议认为,1999年县财税工作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为主要任务,贯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较好地完成了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决议,实现了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在预算收入执行中,深化征管改革,推进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稽查和税源管理,确保了收入稳定增长,使县财政收入达到了25.6%的增长速度。对此,表示满意,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1999年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2000年县财政预算调整的决议 2000年10月31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2000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宁海县2000年财政预算调整的决议》。决定财政总收入预算从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43000万元调整为45000万元,财政总支出预算从27758万元调整为28633万元。
  关于调整2000年全部工业产值指标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年销售额收入500万元以下工业产值指标调整的报告》。会议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工业产值指标进行调整的精神,决定核减2000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工业产值指标40亿,由155亿元核减为115亿元;全部工业总产值指标由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20亿元调整为180亿元。
  关于批准2000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2000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认为,2000年全县财税工作,坚持依法理财治税,狠抓增收节支,较好地完成了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会议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2000年县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调整2001年县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01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2001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全县经济稳步增长,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财政预算收支情况良好。考虑到年初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收入增长明显,财政支出因素增加,财政预算收支两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对财政预算收支作适当的调整是必要的。经过审议,会议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宁海县2001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财政总收入预算从县十四届四次会议通过的55200万元调整为61800万元,财政总支出预算从年初的34437万元调整为39100万元。调整后,2001年县本级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关于批准县2001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2年4月22日,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2001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并根据县审计局局长金万贯《关于宁海县2001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决定批准2001年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调整2002年县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02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2002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县经济持续稳步增长,经济运行质量进一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新《征管法》,加大征管力度,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良好。考虑到年初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收入增长明显,财政支出因素增加,财政预算收支两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对财政预算收支作适当的调整是必要的。会议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宁海县2002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财政总收入预算从县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78200万元调整为90500万元,财政总支出预算从年初的55276万元调整为59263万元。调整后,2002年县本级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实施《宁海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 2000年4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委主任葛军《关于宁海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实施〈宁海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报上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会议指出,《宁海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是宁海今后二十年间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的规范和依据,认真实施这两个规划,是宁海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基本保证。同时要求,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大力加强对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宣传;认真做好规划的深化和衔接工作,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城市建设要体现城市本质特征,树立自身风格;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关于《宁海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决议 200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县环保局局长童遵义《关于宁海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海县生态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的决议》。《决议》指出,宁海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是宁海县今后一个时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决议》要求,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依法强化环境管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为把宁海县建成全国生态示范区而共同努力。
  关于同意将城关镇、梅林镇、桥头胡镇“三镇合一”方案的决定 2001年1月18日,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林静国《关于要求审议将城关镇、梅林镇、桥头胡镇“三镇合一”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将城关镇、梅林镇、桥头胡镇行政区域整体合并,设立新的城关镇,对于推进宁海县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提高县域经济的竞争力,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会议经审议决定,同意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三镇合一”方案,要求县政府将该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关于同意调整兴宁北路部分地段规划的决定 2001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长裘伟提请的《关于调整兴宁北路部分地段规划的议案》和县规划局局长尤永成《关于兴宁北路部分地段规划调整的说明》。会议决定,同意将《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确定为工业用地的兴宁北路部分地段改为商业用地。
  关于同意调整部分城市工业用地规划的决议 2001年9月15日,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林静国提请的《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工业用地规划的方案》和县规划局局长尤永成《关于宁海县城市工业用地布局部分调整的说明》。经表决,同意议案提出的规划调整方案,将东至高速公路,西至规划铁路线,南至前王村,北至冠庄,总面积1.5平方公里的地块,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用地。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批准前童镇前童村保护规划的决议 2002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田平岳《关于提请审议前童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议案》,决定批准《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前童镇前童村保护规划》。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常委会第六次、十五次、二十三次、三十六次、四十五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十四届人太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和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5项。
  关于建立宁海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办公室和18个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10月27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建立宁海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办公室的决定》和《关于建立城关镇等18个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同时通过县、乡镇换届选举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18个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此前,常委会还批准深甽镇建立选举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关于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变动情况报告的决议 1999年1月28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变动情况的报告》。县十四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54名,实选253人,余额1名。一次会议实有代表253名。一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1名;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停止执行代表职务1名;补选县十四届人大代表1名,经审查,补选代表的资格有效。故二次会议实有代表253名,应参加二次会议代表252名,缺额1名。
  关于终止祝文卿委员职务的决议 1999年4月27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祝文卿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县十四届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祝文卿,因工作需要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常委会委员职务依法终止。
  关于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变动情况报告的决议 2000年1月29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实有代表253名。二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5名,因服刑停止执行代表职务1名。故三次会议实有代表248名,应参加三次会议的代表247名,缺额6名。
  关于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决定 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实行公民旁听制度,是为了拓宽民主渠道,让更多的公民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推进本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旁听名额为20名,常委会会议旁听名额为6名。旁听人员应是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旁听人员必须本人申请或团体推荐,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关于县十四届人大12名补选代表资格审查和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变动情况报告的决定 2001年1月18日,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12名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和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实有代表248名。三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自行终止代表资格4名,辞去代表职务两名。2001年1月,部分选区补选县十四届人大代表12名,经审查,会议确认12名补选代表资格有效。故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为254名。
  关于同意对1名县人大代表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决定 2001年5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县公安局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代表章某某涉嫌偷税犯罪,要求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许可县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关于不予许可逮捕1名县人大代表的决定 2001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建业提请关于批准逮捕县十四届人大代表章某某涉嫌偷税一案。会议认为,县公安局已对这名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逮捕也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决定不予许可逮捕。
  关于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 2001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宁海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办公室,建立长街镇等16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和确定长街镇等16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3项。同时通过了县、乡镇换届选举办公室和16个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决定 2002年1月8日,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四次会议以来代表变动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实有代表254名。四次会议后,因调离宁海县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1名;因病亡故代表1名;因经济犯罪正在服刑,暂停执行代表职务1名。故五次会议实有代表252名,应参加五次会议的代表251名。
  关于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2003年1月17日,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海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县十五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60名,分配到乡镇选举名额258名,预留两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257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收录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其中包含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重要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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