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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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58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制度建设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5
页码: 304-3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委员会 制度建设

内容

为使人大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常委会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县第九届至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工作制度23件,修订11件次。
  一、第九届制度建设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1件。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1年3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建立县人大代表小组,定期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组织视察工作,处理代表来信、来访,处理代表议案,建立与代表的联系,分级分片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第十届制度建设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1件。
  《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84年10月13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人大代表的职责和内容、人大代表小组的工作方式,以及常委会组织、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第十一届制度建设
  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5件,修订1件。
  《宁海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加强常委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规定。
  《宁海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以及任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方法、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暂行办法》(1988年5月11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意见、内容、方式和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相互制约等方面作出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7月15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议事的指导思想、议事原则、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人事任免的程序、发言和表决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职责的规定(试行)》(1988年7月15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作出规定。
  修订《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在“县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一项中,增加了“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在“代表小组活动方式”一项中,增加了“要组织代表就近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的内容;在“常委会组织和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一项中,增加了“建立常委会委员和机关干部分工联系代表的制度”和“制发代表视察证,实行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
  四、第十二届制度建设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两件,修订4件。
  《宁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职责》(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办公室和四个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1990年8月30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办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及信访工作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
  修订《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代表人民利益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在下次会议或以后的会议上反馈办理情况;决定任免案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等内容。此外,对常委会列席会议人员的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修订《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对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如增加了人大代表要接受选民的监督;要积极参加常委会、代表小组、以及原选举单位或选区组织的活动;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平等待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等内容。还增加了各区和城关镇各配备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代表工作的内容。
  修订《各区(镇)县人大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对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的职责,增加了加强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了解和指导乡镇依法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的内容。
  修订《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五、第十三届制度建设
  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订工作制度2件,修订3件。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分片联系乡镇人大代表制度》(1994年11月19日,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对分片联系的职责、任务和分片联系的划分等作了规定。
  《关于建立审议意见办理和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的决定》(1997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依法审议、评议、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群众申诉控告中反映出来的涉及行政、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问题,通过“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或“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的形式,送交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修订《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1993年4月1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对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条款内容作了补充。
  修订《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1993年4月1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对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办法》在条款内容上作了补充,同时,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
  六、第十四届制度建设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12件,修订3件。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8年6月4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主任会议的组成、会议的召开和会议的职责任务等作了规定。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对口联系制度》(1999年4月27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的单位、联系工作的职责作出规定。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2000年3月3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对接待代表的领导、时间、内容安排,工作的组织及代表意见的处理作出规定。
  《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实施办法》(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两个办法对每次会议公民旁听的名额、旁听人员确定程序、旁听人员参加会议的要求等作出规定。
  《关于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经济工作监督、健全财经信息通报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的制度》(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进行公示的对象、内容和方式作出规定。
  《关于旁听县人民法院庭审的办法》(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旁听县人民法院庭审办法作出具体的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2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义务等作了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试行办法》(2002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代表持证视察的方式、内容、原则、时间安排,代表视察意见的处理,被视察单位及县人大常委会支持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等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试行办法》(2002年8月28日,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对县级国家机关工作评议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重要文件报送和重大事项提请审议决定、重要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2002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对“一府两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情况和应报送的重要文件的内容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修订《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1998年4月24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对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内容作了补充。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收录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其中包含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重要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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