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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成人员与机构制度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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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58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组成人员与机构制度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56
页码:
296-3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情况,其中包含组成人员、组织机构、制度建设。
关键词:
宁海县
委员会
组成人员
机构制度
内容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九届以后的各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步增加,年龄结构逐步合理,文化层次也逐步提高。。随着人大工作不断深入和拓展,常委会专职人员比例逐步提高,工作机构也逐步完善。为了保证常委会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常委会制定了23件工作制度。
第一节 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县为11至23人。
宁海县历届人大常委会一般由16至21人组成。
一、第九届组成人员
1980年12月29日,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6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0人。驻会专职的有5人,其中副主任3人,委员2人。在16名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10人,占62.5%,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6人,占37.5%;女性4人,占25%。16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49.3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2.7岁;50岁以下的6人,占37.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31.3%。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83年3月2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冯萍辞去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1983年5月,杨大祖、王式勋调离本行政区域,其县第九届人大代表资格、常委会委员职务同时终止。1984年2月,张祥道调宁波市工作,其县第九届人大代表资格、常委会主任职务同时终止。1984年2月27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赵子华辞去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二、第十届组成人员
1984年7月3日,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2人。驻会专职的有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2人。在17名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10人,占58.8%,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5人,占29.4%;女性4人,占23.5%。17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47.2岁,比九届下降2.1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4岁,比九届上升1.3岁;50岁以下的9人,占52.9%,比九届上升15.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29.4%,比九届下降1.6%。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86年4月12日,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武景波辞去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1986年7月,委员陈肖崇病逝。
三、第十一届组成人员
1987年5月31日,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13人。驻会专职的有6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3人。在17名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15人,占88.2%;无党派人士2人,占11.8%;女性3人,占17.6%。17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49.65岁,比十届上升2.35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0.75岁,比十届下降3.25岁;50岁以下的7人,占41.2%,比十届下降11.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29.4%,与十届相同。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88年3月29日,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补选施其俊、颜传铭为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1988年7月16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储吉元辞去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1989年12月,常委会主任许光眺去世。1990年1月15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推选周炳常代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
四、第十二届组成人员
1990年5月26日,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4人。驻会专职的有10人,其中副主任3人,委员7人。在19名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17人,占89.5%;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2人,占10.5%;女性3人,占15.9%。19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50.84岁,比十一届上升1.19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2.8岁,比十一届上升2.05岁;50岁以下的8人,占42.1%,比十一届上升0.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人,占36.8%,比十一届上升7.4%。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91年5月18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朱水娣辞去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1992年3月21日,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补选倪金顺为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1992年7月15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张思伟辞去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五、第十三届组成人员
1993年3月11日,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4人。驻会专职的有10人,其中副主任3人,委员7人。在19名组成人员中,干部13人,知识分子3人,民主党派人士1人,人民团体1人,企业1人;中共党员17人,占89.5%;女性2人,占9%。19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49岁,比十二届下降1.84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0.4岁,比十二届下降2.4岁;50岁以下的9人,占47.3%,比十二届上升5.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0人,占52.6%,比十二届上升15.8%。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95年1月20日,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增选叶新水、钱久安为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1996年3月10日,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储吉元辞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倪金顺辞去委员职务;补选胡全林为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以位为委员。
六、第十四届组成人员
1998年2月18日,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6人。驻会专职的有11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7人。在21名组成人员中,干部12人,知识分子3人,民主党派人士1人,人民团体2人,农民1人,企业2人;中共党员20人,占95.2%;女性3人,占14.3%。21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45.1岁,比十三届下降3.9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2.8岁,比十三届上升2.4岁;50岁以下的9人,占42.9%,比十三届下降4.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3人,占62%,比十三届上升9.4%。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99年4月,祝文卿调离本行政区域,其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常委会委员职务同时终止。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马再浩辞去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2000年12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接受葛立奎、邬伟国辞去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2001年2月15日,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张兴良、张展、董继松为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2002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董继松辞去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二节 组织机构
1980年12月,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1981年2月,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决定,建立常委会办公室。1981年3月,常委会分设法制、经济、文化卫生科学教育三条线。1984年10月,常委会设立财政经济、法制、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三个专门工作组。1986年1月,由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1987年6月,原设的常委会三个工作组改设为法制、财政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办公室下设综合科和信访联络科。1990年6月,常委会增设农村工作委员会。1993年4月,常委会增设代表工作委员会,撤销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增设秘书科,撤销信访联络科。1998年4月,办公室增设行政科。2002年11月,常委会增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2003年2月,办公室增设信访科。
一、第九届组织机构
1981年2月18日,设立常委会办公室,为常委会日常办事机构。1981年3月23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由常委会主任张祥道负责常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武景波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常委会分设三条线:法制线、经济线、文化卫生科学教育线,每条线由一至两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80.12~1984.6)
二、第十届组织机构
1984年10月13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常委会设办公室,建立财政经济、法制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三个专门工作组,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组员若干名,分别由常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任。专门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组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意见,对常委会负责。1986年1月31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84.6~1987.5)
三、第十一届组织机构
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讨论决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除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外,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委员若干人。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委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常委会要审议的议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的报告;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委会办理的议案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以及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依据;办理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1990年3月,办公室设立综合科和信访联络科。
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87.5~1990.5)
四、第十二届组织机构
1990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除办公室外,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四个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同时,设立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90.5~1993.3)
五、第十三届组织机构
1993年4月2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除办公室外,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同时,设立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1993年4月,办公室下设综合科、秘书科。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93.3~1998.3)
六、第十四届组织机构
1998年3月13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常委会工作机构仍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002年11月25日,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根据宁波市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审议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增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1998年4月30日,办公室增设行政科。2003年2月14日,办公室增设信访科。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98.3~2003.2)
第三节 制度建设
为使人大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常委会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县第九届至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工作制度23件,修订11件次。
一、第九届制度建设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1件。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1年3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建立县人大代表小组,定期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组织视察工作,处理代表来信、来访,处理代表议案,建立与代表的联系,分级分片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第十届制度建设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1件。
《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84年10月13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人大代表的职责和内容、人大代表小组的工作方式,以及常委会组织、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第十一届制度建设
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5件,修订1件。
《宁海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加强常委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规定。
《宁海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以及任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方法、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暂行办法》(1988年5月11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意见、内容、方式和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相互制约等方面作出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7月15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议事的指导思想、议事原则、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人事任免的程序、发言和表决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职责的规定(试行)》(1988年7月15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作出规定。
修订《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在“县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一项中,增加了“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在“代表小组活动方式”一项中,增加了“要组织代表就近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的内容;在“常委会组织和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一项中,增加了“建立常委会委员和机关干部分工联系代表的制度”和“制发代表视察证,实行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
四、第十二届制度建设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两件,修订4件。
《宁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职责》(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办公室和四个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1990年8月30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办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及信访工作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
修订《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代表人民利益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在下次会议或以后的会议上反馈办理情况;决定任免案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等内容。此外,对常委会列席会议人员的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修订《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对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如增加了人大代表要接受选民的监督;要积极参加常委会、代表小组、以及原选举单位或选区组织的活动;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平等待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等内容。还增加了各区和城关镇各配备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代表工作的内容。
修订《各区(镇)县人大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对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的职责,增加了加强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了解和指导乡镇依法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的内容。
修订《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五、第十三届制度建设
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订工作制度2件,修订3件。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分片联系乡镇人大代表制度》(1994年11月19日,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对分片联系的职责、任务和分片联系的划分等作了规定。
《关于建立审议意见办理和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的决定》(1997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依法审议、评议、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群众申诉控告中反映出来的涉及行政、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问题,通过“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或“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的形式,送交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修订《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1993年4月1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对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条款内容作了补充。
修订《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1993年4月1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对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办法》在条款内容上作了补充,同时,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
六、第十四届制度建设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12件,修订3件。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8年6月4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主任会议的组成、会议的召开和会议的职责任务等作了规定。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对口联系制度》(1999年4月27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的单位、联系工作的职责作出规定。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2000年3月3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对接待代表的领导、时间、内容安排,工作的组织及代表意见的处理作出规定。
《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实施办法》(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两个办法对每次会议公民旁听的名额、旁听人员确定程序、旁听人员参加会议的要求等作出规定。
《关于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经济工作监督、健全财经信息通报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的制度》(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进行公示的对象、内容和方式作出规定。
《关于旁听县人民法院庭审的办法》(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旁听县人民法院庭审办法作出具体的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2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义务等作了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试行办法》(2002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代表持证视察的方式、内容、原则、时间安排,代表视察意见的处理,被视察单位及县人大常委会支持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等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试行办法》(2002年8月28日,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对县级国家机关工作评议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重要文件报送和重大事项提请审议决定、重要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2002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对“一府两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情况和应报送的重要文件的内容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修订《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1998年4月24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对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内容作了补充。
附件: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节选)
(1981年3月26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建立县人大代表小组,定期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的建立,农村以公社为单位,城关镇分5个小组,小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小组建立后,一般要求三个月活动一次。小组活动内容主要是学习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总结交流当好人大代表的经验,调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汇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等。各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活动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县人大代表要加强与选区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二、组织视察时吸收有关县人大代表参加
根据代表及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组织视察。视察组以常委会委员为主,吸收所在地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三、重视县人大代表的来信和来访工作,加强经常性的联系
县人大代表与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通信或走访形式进行联系,反映工作情况和群众要求。代表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重大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或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属于政府部门处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转送。
四、处理代表的议案过程中做好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代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督促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议案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情况答复提案人,同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县人大代表对议案答复的看法可以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可以有重点地吸收县人大代表对议案答复的意见。关于议案的处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还将以简报的形式告知各代表小组。
五、分线分片召开县人大代表座谈会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制、经济、文化卫生科学教育三条线分工,邀请县人大代表座谈或个别征询意见,对各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分片召开代表组长会议,了解情况,交流经验。
宁海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节选)
(1987年6月2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加强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当前,一要重点学习“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学习中要联系思想战线的实际,深刻认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意义,坚持与资产阶级自由化作斗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二要联系人大工作、思想实际,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权力机关作用的关系、执行政策与依法办事的关系、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要坚持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权力,以宪法、法律为标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办事。凡是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都要做到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再提交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本届常委会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工作机构的作用,以确保人大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都要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交付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入调查研究
要紧紧依靠人大代表来做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把人大常委会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各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意见的调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决定问题提供依据。
四、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
一是学习制度。建立例会的学习制度和委员阅文制度,坚持一个月一次法制课制度,坚持机关每周两个半天的学习日制度。
二是工作制度。坚持主任会议制度,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坚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制度,建立一年两至三次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负责人碰头会议制度。建立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制度。建立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制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健全代表工作制度,修改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和视察制度。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建立机关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县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暂行办法(节选)
(1988年5月1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依法实行监督,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重要体现,旨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责成有关司法机关就某项重大任务或工作的执行情况作出专题报告。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后作出的决议、决定或提出的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应认真执行和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三、县司法机关要主动、及时地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工作活动情况。有关工作计划、总结、简报和重要事(案)件,均应抄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或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应事先告知县人大常委会,以便视情派员列席。
四、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进行检查或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质询案,司法机关要认真办理,并报告结果。
五、司法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申诉、控告,必须及时办理,检查落实。重要的申诉、控告案件,领导要亲自督促办理。应答复处理结果的,要及时办理答复,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司法机关在履行各自的职责中,应依法互相制约,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县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法律监督时,发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除依法提请有关机关纠正或提出抗诉或依法直接处理外,对重大的案件,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外,对重大的案件,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七、县人大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行使职权。对于重大的执法工作,必要时作出决议,予以推动;对正确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处理,予以维护;对在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干警,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表彰、嘉奖。
八、县司法机关对所属干警中有刑讯逼供、索贿受贿、报复陷害、徇私枉法等违宪、违法行为者,以及对申诉有理、控告有据的案件顶着不办或有错不纠者,必须认真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九、为了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司法机关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把本部门的执法工作切实置于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节选)
(1984年10月13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0年6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一、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1.带头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政策,在工作实践中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推进宪法、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在实践中认真检验决议、决定是否正确可行,了解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
3.与原选单位或选区的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主动汇报代表工作,接受选民的监督,虚心倾听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映。
4.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小组、大组以及原选举单位或选区组织的活动,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5.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平等待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人大代表小组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1.建立代表小组和大组。本着便于联系选民,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关镇可以以系统为单位或根据开展代表工作的需要分别建立县人大代表小组;各区和城关镇建立县人大代表大组,并分别配备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代表工作。县人大代表小组和大组,分别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两人。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民主推选。在县直属单位的人大代表,原则上编入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小组参加活动。
2.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小组每三个月至少活动一次,平时可视工作需要灵活安排活动。
3.代表小组活动内容和方式。组织代表学习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及时了解和综合分析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以改进和提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汇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安排代表工作。经常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征询意见和要求。组织代表就地就近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开展评议活动。评议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组织和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
1.经常为代表小组或代表传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并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提出工作要点和调查提要。
2.建立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联系代表制度,经常走访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予以答复和办理,切实改进工作。
3.加强与代表的通信联系,代表可以运用通信的形式,反映工作情况和群众要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组长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讨论研究代表工作。
5.根据代表要求和工作需要,有准备地组织与“一府两院”领导进行专题座谈。
6.县人大常委会在进行调查视察时,根据内容吸收所在地的代表参加。
7.制发代表视察证,积极创造条件,发动代表广泛深入地开展有效的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代表的参政议政提供方便。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的领导,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代表工作。代表在本选区内走访选民,召集选民座谈会,各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代表履行职责时需要了解的情况,应按规定积极提供,如实汇报。对代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负责地作出答复和处理。
各区(镇)县人大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节选)
(1988年7月15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一、经常了解本行政区内贯彻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经常了解县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三、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时传达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大组对代表开展活动的意见,经常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办公室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协助区(镇)代表大组做好工作,参与代表大组和代表小组活动,及时了解并反映代表活动情况。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落实代表提出的属于本区(镇)职权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总结推广开展代表活动的典型经验。
五、加强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了解和指导乡镇依法开好人代会,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
六、掌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省、市、县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户籍、职务等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七、协助当地政府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需要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节选)
(1990年8月30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挥人大信访工作在稳定社会、联系群众、调处矛盾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
1.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2.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不服,经依法申诉未获答复的。
3.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检举。
4.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要求。
5.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按中央关于分口办案的要求办理。
三、办理来信来访的工作程序
1.基本要求:代表和群众的来信要做到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登记,准确交办,妥善处理;代表和群众的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恰当处理,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来访人进行政策和法律的宣传。
2.代表信访处理:对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及时办理。对处理结果需向本机关报结的,经有关领导审定后,答复代表。
3.群众信访处理: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注意区分重要信访和一般信访,凡属要信要访,应送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处理。
4.转办:需转办的文件,由信访联络科将其信件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通知信访本人。转办时应注意:属检举、揭发、控告、批评的来信来访,要转给当事人的上一级机关或领导人处理,原信、原材料也可以不下转,而用摘抄的办法转办,来信人要求不下转的,应尽量尊重本人意见,确需转办的,应提醒受理单位,注意保护来信人的权利。
5.查处:对受理信访中提出的需要调查核实的,原则上每一件、每一起都要进行查对,本机关自办的由本机关领导派员调查处理;转办查处的也要写明由某机关单位查处,对匿名信不能一概不理。查处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6.催办:对逾期未报的信访案件需催办,催办可采用下去催办、电话催办和发函催办等方式。
7.结案、归档: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办完即可结案、归档。对上级转办的信访案件,办完即可结案上报。
四、信访工作职责
1.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认真阅办,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对信访中提及的问题和要求,按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作出正确的处理,保障信访者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
2.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本机关办理的信访,要主动及时办理,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的要及时转办,并做到转办得当。
3.定期检查和督促催办,对代表的信访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抓紧认真办理,必要时可有目的地下去调查了解,协助办理。
4.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要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5.信访工作是领导机关了解人民群众意见、要求的一个重要窗口,信访工作人员要经常分析研究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在各个阶段提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筛选、综合把材料提供领导参阅。
6.对有关部门送来的处理信访问题的结案报告,认真审查。对信访的处理基本得当,而信访者坚持己见的要做好信访者的思想工作;处理不当的,商请有关部门复议,重新处理;对于要求过高的信访者,要耐心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无理取闹的要批评教育。
7.来信来访材料、文字记录要及时归档。处理信访问题的材料要齐全,手续要完备。
8.认真学习信访业务,努力改进工作方法。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分片联系乡镇人大和代表制度
(1994年11月19日,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一、分片联系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经常了解联系乡镇的县级以上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以促使国家机关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及时传达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开展活动的意见,参加并指导乡镇的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了解代表活动情况。
3.加强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参与人大主席团的有关重大活动,了解和指导乡镇依法开好人代会,动员乡镇代表支持和监督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
4.掌握联系乡镇辖区内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等变动情况和乡镇人大代表基本情况,努力解决代表在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一些实际困难。
二、分片联系的划分
关于建立审议意见办理和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的决定
(1997年6月26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正确实施,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建立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和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
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和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在依法审议、评议、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受理人大代表和群众申诉、控告中反映出来的涉及行政、司法机关在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问题,通过“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和“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的方式,转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调查和处理,办理机关要按规定时间将调查和处理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三、“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和“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起草,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通知书内容应简明扼要,意见建议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办理。
四、“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和“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重要案件的不同情况,提出限期办理和报告办理结果的时间要求,办理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报告办理结果。如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报告要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案件内容和办理情况,可责成办理机关向主任会议汇报,或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五、办理机关要确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和“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的办理工作,并明确办理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办理措施。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的书面材料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发。
六、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分工,加强对行政、司法机关办理情况的督查,及时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必要时可以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以推动办理工作。
要做好对办理机关书面反馈材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在反馈材料收到后7天内,对办理结果提出意见,向常委会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汇报。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原办理机关复议或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依法提出质询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七、各承办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和“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每年在适当时候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作出评价,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政府、法院、检察院通报。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5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3年4月15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998年4月2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代表人民利益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由主任会议提出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5天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7天前提供有关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
(四)邀请县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
此外,根据需要,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采取召开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的形式。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提出。
第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向常务委员会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对列入议程的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也可分组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集会议,就有关的议案进行讨论,并向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审议终止。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交付表决的条件尚不具备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政治、经济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要决策,应当事先听取、征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将书面报告在本次会议举行7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会议要审议的报告事先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作好准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报告后,根据本次会议议程,举行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常务委员会的下次会议或以后的会议上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较多数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对质询案重新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被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7日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提供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提请的任免事项,由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上介绍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的情况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要负责答复。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在酝酿成熟的基础上,交付表决。如果认为某项任免有重要情况尚需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本次会议可暂不交付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进一步考察了解,待情况清楚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都要充分准备,围绕议题,抓住中心,简明扼要。
第三十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
(1990年6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5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4月2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各自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文书处理、机要保密和资料管理。
(二)起草或审核县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及属于本室工作范围的文件材料,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及其他有关会议的会议记录。
(三)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
(四)编印县人大常委会会刊和《宁海县人大通讯》,掌握、处理有关信息,搞好宣传报道。
(五)负责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事务(包括财务管理、车辆安排、对外联络、组织接待和本机关的人事及老干部工作)。
(七)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
(八)负责制定、完善,以及检查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岗位目标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十)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经常与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司法机关联系,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提出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任务,及时总结经验,分析情况,为我县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三)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法制工作方面的报告,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起草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文件、决议草案。
(四)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法律、法规等草案,广泛征集意见,及时整理上报;并配合财经、代表、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等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协助办理人大代表有关法制建设方面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有关法制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六)做好有关法律咨询工作(包括上通下达)和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法制学习的组织工作。
(七)参加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与本委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活动。
三、代表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搞好人代会前代表议案的征集,会后及时对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负责代表活动的具体工作。搞好代表的接待,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宣传代表活动经验。
(三)做好我县出席市人大会议代表团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四)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认真做好上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五)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活动。
(六)参加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与本委有关的活动。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经常与县政府财政经济(包括农村工作)部门联系,了解情况,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监督财政经济工作提出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报告,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起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决议草案等文件。
(三)负责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县人大常委会对财政经济工作进行视察活动,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和具体事宜。
(四)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法律、法规等草案,广泛征集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五)协助办理人大代表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来信来访工作。
(六)参加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与本委有关的活动。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经常与县政府教科文卫等有关部门联系,了解情况,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监督教科文卫等工作提出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起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三)为县人大常委会对教科文卫方面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和具体事宜。
(四)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五)协助办理人大代表有关教科文卫方面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六)参加县政府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与本委有关的活动。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
(1987年6月2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3年4月15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998年4月2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下列人员的任免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在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的任免。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人员,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天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四、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提请机关要提交任免议案和被任命人员的情况。上述材料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天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五、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事项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介绍有关情况,并答复审议中提出的询问。
六、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免事项,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设监票、计票人员若干人。监票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会议通过;计票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被任免人员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工作。被任免人员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行文公布,对任命的人员发给任命书。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须由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未经重新任命的人员,其原任职务自然免去。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如职务没有变动,可不重新任命。
九、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离休和退休时,须办理免职手续;在死亡后,由提请任命的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国家机关机构调整时,撤销的机构,原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职务自然免去;改建和新建的机构,经正式批准设立后,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有关工作人员。
十一、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严重问题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其所任职务。
十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8年6月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召开日期和主要议题应在会议举行的两天前通知出席会议人员,临时召开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时,根据需要可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主任或受主任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列席人员,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的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审议。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形式和时间,提质询案人员或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五)拟订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草案。
(六)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七)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拟订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九)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安排、部署重要日常工作。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和需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提出,也可由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前,应经常务委员会许可。在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先经主任会议许可,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经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主任会议纪要或专项文件,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工作,事后应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对口联系制度
(1999年4月2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积极推进我县依法治县的进程,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决定建立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的对口联系制度。对口联系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各联系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有关联系单位也要主动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联系,互通情况。
二、各对口联系单位召开重要会议、开展执法检查和法制宣传等活动,可视情况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的工作委员会派员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和开展重大活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请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三、各对口联系单位在制定重要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时,事先应尽可能与县人大常委会对口的工作机构联系,征询意见。
四、各对口联系单位的重要文书,包括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在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同时,抄送相关的工作委员会。
五、各对口联系单位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调查、视察、检查、考察、评议等活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各对口联系单位也可提出调查专题,约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也可联合开展调查。
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调查报告、视察建议和评议意见,在送交各联系单位后,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七、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各种视察、检查、评议后提出的建议、意见,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办理,落实具体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对口的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对口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及时反馈情况。
八、为了保证对口联系制度的认真实施,各对口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对口联系的责任人。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
(2000年3月31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一、参与接待的领导
驻会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被接待的对象:县人大代表。
二、接待的时间安排
主任接待代表工作,从2000年4月份开始,每月的20日(如遇双休日则顺延)到各乡镇接待县人大代表。
三、接待的内容
主任接待代表日,主要是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听取代表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情民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
内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
2.有关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问题,有关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的情况;
3.有关当地政府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不适当的命令和规定;
4.有关“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中的问题;
5.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方面的问题;
6.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落实的情况;
7.有关代表履行职务、代表人身保障方面的问题;
8.社情民意。
四、接待工作的组织
主任接待代表的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为主组织,相关工委、县级机关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大配合。各乡镇人大要提前征求和反映代表意见,接待时负责代表的召集。
五、代表意见的处理
主任接待代表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根据参加接待的主任或副主任的意见,交有关工委处理;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以函的形式转有关部门办理,也可以用填写代表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和组织处理;属于各乡镇人大或政府职权范围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转有关单位处理。
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
(2000年8月2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做好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每次会议旁听的名额为6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和公民自主申请各3名。
三、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民主党派、县工商联和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文联、侨联等社会团体推荐;自主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根据新闻媒体发布的消息,凭本人身份证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申请旁听。
四、申请旁听的人员应是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居住在本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台湾同胞、归国华侨和侨眷。
五、每次常委会会议前20天左右,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宁海报》上公布会议召开时间、建议议题和有关公民旁听事宜,同时把推荐表发给各受委托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从公布之日起至常委会会议举行前7天,负责推荐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将推荐表送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主申请的公民可以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凭身份证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的旁听人员资格由各受委托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审核;自主申请的旁听人员资格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六、旁听人员的资格审核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旁听人员本人,并在开会前10分钟,统一由工作人员安排进入会场,到指定席位就座。会议开始后,谢绝迟到者入场。
七、旁听人员只旁听全体会议,不参加发言和表决。
八、旁听人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后以书面的形式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座谈会上口头反映,由其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九、旁听会议人员不发会议文件,不发补贴,不安排食宿,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旁听人员的名额分配、推荐表发放、自主申请人登记、资格审核、通知旁听人员出席会议、安排旁听人员会场座区、进行会场管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把有关会议建议议题、会议召开时间和公民旁听注意事项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会议时负责将旁听人员的意见征集、汇总、整理和汇报。
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实施办法
(2000年8月29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做好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每次会议旁听名额为20名,其中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10名,公民自主申请10名。
三、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民主党派、县工商联和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文联、侨联等社会团体推荐;自主申请旁听的公民,可以根据新闻媒体发布的消息,凭本人身份证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申请旁听。
四、申请旁听的人员应是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公民,以及居住在本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台湾同胞、归国华侨和侨眷。
五、每次代表大会前20天左右,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宁海报》上公布有关公民旁听事宜,同时把推荐表发给各受委托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从公布之日起至人代会会议举行前7天,负责推荐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将推荐表送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主申请的公民可以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凭身份证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的旁听人资格由各受委托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审核;自主申请的旁听人员资格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旁听人员的资格经审核后,于大会开始前3天,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旁听人员本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旁听。
六、旁听人员接到旁听会议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领取会议旁听证,在指定席位按时参加旁听。
七、旁听人员只旁听全体会议,不参加大会以外的其他活动。
八、旁听人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下设的秘书组书面反映,秘书组可根据需要编写《来自旁听席的反映》,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九、对旁听人员只发给大会报告材料,不发其他文件资料,也不发补贴,不安排食宿,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旁听人员的名额分配、推荐表发放、自主申请人登记、资格审核及通知旁听人员出席会议、发放旁听证和有关材料;代表大会召开时,会议的会务组具体安排旁听人员会场座区;会议的秘书组负责对旁听人员的意见征集、汇总、整理和汇报。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节选)
(2001年4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
(一)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坚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按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法编制县本级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应包括: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一般预算的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基金预算按类别编列。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县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二)做好对预算的预先审查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并将预算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加强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将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预算结构是否合理,收支是否体现平衡的原则;为实现预算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有无漏列、少列的情况;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体现了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对工业、科技、教育等支出是否按法定要求予以保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是否在预算编制中得到体现。
(四)做好预算审查批准工作。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财政预算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财政预算的决议。
(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县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全年财力平衡情况;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六)加强对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天前,将预算调整方案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县人民政府一般于当年10月底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七)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审计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都应当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审计结果及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反馈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八)做好县本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县本级决算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天前,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的县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示,并加以说明。财经工委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决算草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收支完成情况,收支是否平衡;决算数字是否准确,编报内容是否完整,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收入支出是否合法,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
(九)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加强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在向县人大常委会作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时,要报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
二、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执行。
(二)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
1.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要符合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
2.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体现持续稳定发展的要求,速度与效益要统一;
3.计划安排的措施要与确定的政策和目标相衔接,要切实可行,安排的建设项目要量力而行。
(三)对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年度计划在10月底前,中长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对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听取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全县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说明情况。
(五)财经工委应当在半年度时,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8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的制度
(2001年4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干部制度改革,提高干部任用的群众参与度、公认度和透明度,加强对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拟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不包括平级调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公示内容: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和工作时间、学历和职称、现任职务、工作简历及拟任职务等。
三、公示方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公示对象,通过《宁海报》、宁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公布受理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对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认真了解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向主任会议报告。在提请任命时,将公示情况报告常委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旁听县人民法院庭审的办法
(2001年4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保障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公正司法,提高法院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旁听法院庭审,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和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
二、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下列案件进行旁听:
1.本县内重大的、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3.行政审判案件;
4.其他需要旁听的案件。
三、县人民法院应将涉及以上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排期开庭情况及时告知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对需要旁听的具体案件,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由县人民法院建议。
五、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将需要旁听案件的旁听人数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在开庭前十天通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庭应将需要旁听案件的争议焦点形成书面材料并连同起诉书,提前三天送达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六、参加旁听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应严格遵守法庭审判纪律,不得影响审判秩序。
七、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旁听的案件的有关裁判文书,县人民法院及时送达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八、参加旁听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法院庭审工作中执行程序法以及审判作风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形成书面材料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交县人民法院处理。
九、参加旁听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认为法院在庭审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问题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出督促处理意见。
十、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督促处理意见,县人民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十一、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2年6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及《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紧紧依靠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全县的“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不辜负人民和代表的重托。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在会议前两天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对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带头履行。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法律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认真审议,直抒己见,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的建议议程,深入开展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在会议期间,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和本县的重大事项,积极发言。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应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和有关专题调查,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经常保持同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通过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做好常委会所分工的工作,模范遵守常委会工作规则和制度,在常委会的各种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在办公室和各办事机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带头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努力为常委会和代表服务。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并做到相互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试行办法
(2002年6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便于县人大代表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代表持证视察,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法定形式,是对有组织的集中视察的一种重要补充。每位代表除应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外,可随时持代表证自行开展视察。
第三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就地、就近进行。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方法和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
第四条 代表持证视察,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视察可以个人单独进行,也可以几位代表相约联合进行;可以自行联系视察单位,也可以委托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当地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安排;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不通知直接前往视察;可以约被视察单位负责人听取情况介绍,也可以直接到现场察看。如确有必要,也可以事先约请有关主管部门派员一起参加视察。但代表视察国防设施、部队以及其他保密机关等,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同这些单位联系。
第五条 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应着重围绕我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下列事项进行: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
(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县人大代表提议案和意见、建议、批评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城镇建设、社会治安、教育卫生、科学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业作风、公民权益等问题。
涉及代表个人、亲属、所在单位的司法案件不属视察范围。
第六条 代表在持证视察中,应以《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准则,了解和掌握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文明视察,注意方法,并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关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代表在视察中,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做好视察时间、地点、内容等记录。代表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向其主管部门反映,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的,应填写“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当地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本县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应认真贯彻《代表法》,积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在代表持证视察时,被视察单位应热情接待,如实反映情况,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询问,不得推却和阻碍。
第九条 被视察单位对代表在持证视察时当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虚心听取,切实加以改进。对代表在视察后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机关或单位应严格按照《宁波市地方各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抄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第十条 代表开展持证视察活动,一般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如要占用工作时间的,代表应事先与所在单位商量,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时间保证,按正常出勤对待,并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代表在视察时不得从事与执行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为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提供工作、学习、使用资料、具体联系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并切实加强指导,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持证视察的经验,把代表开展持证视察与代表工作总结和评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发现有不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代表持证视察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保证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有序、有效、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代表持证视察受法律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是代表履行职务的身份证明,持证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试行办法
(2002年8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议工作,加强对本县国家机关的监督,加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对本县国家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述职评议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作为评议工作机构,也可以成立临时的评议工作机构,承办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评议、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公示制。
第五条 被评议机关和被评议人员,必须接受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回答询问,搞好整改,推进工作。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该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准备评议意见;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进行评议,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评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中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落实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意见、视察意见的情况,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意见和控告的情况;
(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成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
(五)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本行业本系统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
(八)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
(四)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述职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进行评议时,可以对前两条所列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某些方面进行评议。
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每次评议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制订评议工作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组织形式,提出要求;
(二)进行评议的宣传、动员和部署;
(三)组织参加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县人大代表参加。
调查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通过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参加评议人员如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者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被评议对象应按规定如实提供。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评议对象进行法律测试。
县人大常委会可要求县审计局依法对评议对象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书面汇报材料或述职报告于评议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工作评议可专门举行评议会,也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述职评议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进行。
举行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或被评议个人必须按时到会听取意见,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公民可以按规定申请旁听。
第十九条 述职评议时,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类型进行投票测评。如“不称职”票数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评议对象汇报工作情况及自查自纠情况或进行述职;
(二)县人大代表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发言,对评议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评议对象就县人大代表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评议对象应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如对评议意见有异议,可以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开展的述职评议,可参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的办法和要求进行,并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7日内,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评议对象。评议对象应据此认真研究,并于15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安排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整改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评议对象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评议中指出的问题及案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整改工作情况;
(三)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情况;
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后,转交评议对象。评议对象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章 表彰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评议工作结束后,对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实绩突出的机关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受评议或整改不力的机关和个人,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情况严重的,可依法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或对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和其他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由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议中发现的评议对象违法及违反上级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造成较大影响的错案,县人大常委会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责成评议对象作出答复,并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二)凡涉及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需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解决或查处;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对评议对象的质询案;
(四)发现重大问题,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五)依法决定免去或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或建议原任命机关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重要文件报送和重大事项提请审议决定、重要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县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一府两院”的重要文件报送、重要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修正,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调整;
(三)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和本级财政决算;
(四)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五)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和重大变更;
(六)普法、依法治县规划的制定和其他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
(七)涉及本县全局性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行政措施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八)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审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依法审议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要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县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建设情况;
(六)国有及县属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重大突发性事件和自然灾害及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九)重要流域、近岸海域等污染防治、安全预防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和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劳动保障、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三)需要动员全县人民共同参加的事项及大型活动;
(十四)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 下列重要情况,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一)年度专项执法情况;
(二)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
(三)查处涉及县人大代表、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案件;
(四)本院工作人员重大违法和严重违纪事件的查处情况;
(五)涉及本县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
(六)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突发事件及其查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情况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民政府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或报告重要情况时,提请机关应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条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以下重要文件: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办法、意见和规定等;
(二)年度或重要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文件资料;
(三)本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除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以外)的任免情况;
(四)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法律应用解释及有关的决定、命令、通告等;
(五)涉及县人大代表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刑事案件处理情况;
(六)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的专题报告和法律文件;
(七)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法律文书;
(八)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转交处理的案件、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督促处理的案件的专题报告及法律文书;
(九)其他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送的文件资料。
县公安局的文件资料报送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一府两院”制发的有关规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并要求遵照执行的文件,以及规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以上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均应在发布或上报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一府两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后,应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及有无同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问题。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后未发现上列问题,即报主任会议通过备案;如发现上列问题,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性报告。
“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对建议性报告经审查确认后,分别可作出限期改正的通知、提请常委会审议并决定撤销或暂停文件实施等处理措施。
第十条 本县的下列事项,应当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三)同国内外其他县(市)区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收录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其中包含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重要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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