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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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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579
颗粒名称:
第四篇 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215
页码:
293-5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行使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常务委员会职权、组成人员与机构制度、决定重大事项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委员会
职权行使
内容
概述
县一届人大三次会议至县六届人大一次会议(1955年8月至1966年5月),依照1954年的《宪法》选举产生宁海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委员会既是县人民代表大会执行机关,又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1980年12月29日,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根据1982年12月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根据1995年2月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从第十三届起,每届任期均为五年。
第一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决定“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上述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法律工作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三个方面的职权。
宪法、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通过常委会会议履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集体履行职权。历届历次会议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适时地把实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依法治县,改革开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列为议题进行审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有计划地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实施法律情况进行执法评议、执法检查,或听取和评议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
自1980年12月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首次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至2003年2月县第十四届人大届满,共召开常委会会议180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报告282个,常委会专题报告26个,作出决议、决定180项,制定制度23件,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04人次,其中撤销职务3人次。为了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调查研究,视察调查;会上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履行职权;会后通过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的形式,建立审议意见办理监督反馈制度,督促“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自1981年10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起,开始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直接听取代表意见。1988年7月,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举行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2000年8月,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实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拓宽民主渠道,增强常委会履行职权的透明度。
第二章 组成人员与机构制度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九届以后的各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步增加,年龄结构逐步合理,文化层次也逐步提高。。随着人大工作不断深入和拓展,常委会专职人员比例逐步提高,工作机构也逐步完善。为了保证常委会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常委会制定了23件工作制度。
第一节 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县为11至23人。
宁海县历届人大常委会一般由16至21人组成。
一、第九届组成人员
1980年12月29日,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6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0人。驻会专职的有5人,其中副主任3人,委员2人。在16名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10人,占62.5%,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6人,占37.5%;女性4人,占25%。16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49.3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2.7岁;50岁以下的6人,占37.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31.3%。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83年3月2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冯萍辞去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1983年5月,杨大祖、王式勋调离本行政区域,其县第九届人大代表资格、常委会委员职务同时终止。1984年2月,张祥道调宁波市工作,其县第九届人大代表资格、常委会主任职务同时终止。1984年2月27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赵子华辞去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二、第十届组成人员
1984年7月3日,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2人。驻会专职的有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2人。在17名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10人,占58.8%,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5人,占29.4%;女性4人,占23.5%。17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47.2岁,比九届下降2.1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4岁,比九届上升1.3岁;50岁以下的9人,占52.9%,比九届上升15.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29.4%,比九届下降1.6%。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86年4月12日,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武景波辞去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1986年7月,委员陈肖崇病逝。
三、第十一届组成人员
1987年5月31日,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13人。驻会专职的有6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3人。在17名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15人,占88.2%;无党派人士2人,占11.8%;女性3人,占17.6%。17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49.65岁,比十届上升2.35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0.75岁,比十届下降3.25岁;50岁以下的7人,占41.2%,比十届下降11.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29.4%,与十届相同。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88年3月29日,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补选施其俊、颜传铭为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1988年7月16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储吉元辞去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1989年12月,常委会主任许光眺去世。1990年1月15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推选周炳常代理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
四、第十二届组成人员
1990年5月26日,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4人。驻会专职的有10人,其中副主任3人,委员7人。在19名组成人员中,中共党员17人,占89.5%;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2人,占10.5%;女性3人,占15.9%。19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50.84岁,比十一届上升1.19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2.8岁,比十一届上升2.05岁;50岁以下的8人,占42.1%,比十一届上升0.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人,占36.8%,比十一届上升7.4%。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91年5月18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朱水娣辞去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1992年3月21日,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补选倪金顺为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1992年7月15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张思伟辞去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五、第十三届组成人员
1993年3月11日,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4人。驻会专职的有10人,其中副主任3人,委员7人。在19名组成人员中,干部13人,知识分子3人,民主党派人士1人,人民团体1人,企业1人;中共党员17人,占89.5%;女性2人,占9%。19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49岁,比十二届下降1.84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0.4岁,比十二届下降2.4岁;50岁以下的9人,占47.3%,比十二届上升5.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0人,占52.6%,比十二届上升15.8%。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95年1月20日,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增选叶新水、钱久安为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1996年3月10日,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储吉元辞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倪金顺辞去委员职务;补选胡全林为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以位为委员。
六、第十四届组成人员
1998年2月18日,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1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6人。驻会专职的有11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7人。在21名组成人员中,干部12人,知识分子3人,民主党派人士1人,人民团体2人,农民1人,企业2人;中共党员20人,占95.2%;女性3人,占14.3%。21名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为45.1岁,比十三届下降3.9岁,其中主任、副主任平均年龄为52.8岁,比十三届上升2.4岁;50岁以下的9人,占42.9%,比十三届下降4.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3人,占62%,比十三届上升9.4%。
组成人员任期内变动情况:1999年4月,祝文卿调离本行政区域,其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常委会委员职务同时终止。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马再浩辞去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2000年12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接受葛立奎、邬伟国辞去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2001年2月15日,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张兴良、张展、董继松为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2002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接受董继松辞去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二节 组织机构
1980年12月,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1981年2月,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决定,建立常委会办公室。1981年3月,常委会分设法制、经济、文化卫生科学教育三条线。1984年10月,常委会设立财政经济、法制、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三个专门工作组。1986年1月,由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为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1987年6月,原设的常委会三个工作组改设为法制、财政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办公室下设综合科和信访联络科。1990年6月,常委会增设农村工作委员会。1993年4月,常委会增设代表工作委员会,撤销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增设秘书科,撤销信访联络科。1998年4月,办公室增设行政科。2002年11月,常委会增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2003年2月,办公室增设信访科。
一、第九届组织机构
1981年2月18日,设立常委会办公室,为常委会日常办事机构。1981年3月23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由常委会主任张祥道负责常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武景波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常委会分设三条线:法制线、经济线、文化卫生科学教育线,每条线由一至两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80.12~1984.6)
二、第十届组织机构
1984年10月13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常委会设办公室,建立财政经济、法制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三个专门工作组,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组员若干名,分别由常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任。专门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组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意见,对常委会负责。1986年1月31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84.6~1987.5)
三、第十一届组织机构
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讨论决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除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外,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委员若干人。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委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常委会要审议的议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的报告;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委会办理的议案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以及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依据;办理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1990年3月,办公室设立综合科和信访联络科。
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87.5~1990.5)
四、第十二届组织机构
1990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除办公室外,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四个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同时,设立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90.5~1993.3)
五、第十三届组织机构
1993年4月2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除办公室外,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同时,设立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1993年4月,办公室下设综合科、秘书科。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93.3~1998.3)
六、第十四届组织机构
1998年3月13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常委会工作机构仍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002年11月25日,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根据宁波市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审议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增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1998年4月30日,办公室增设行政科。2003年2月14日,办公室增设信访科。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
(1998.3~2003.2)
第三节 制度建设
为使人大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常委会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县第九届至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工作制度23件,修订11件次。
一、第九届制度建设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1件。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1年3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建立县人大代表小组,定期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组织视察工作,处理代表来信、来访,处理代表议案,建立与代表的联系,分级分片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第十届制度建设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1件。
《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84年10月13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人大代表的职责和内容、人大代表小组的工作方式,以及常委会组织、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第十一届制度建设
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5件,修订1件。
《宁海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加强常委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作出规定。
《宁海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以及任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方法、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暂行办法》(1988年5月11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意见、内容、方式和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相互制约等方面作出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7月15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议事的指导思想、议事原则、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报告、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人事任免的程序、发言和表决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职责的规定(试行)》(1988年7月15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作出规定。
修订《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在“县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一项中,增加了“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在“代表小组活动方式”一项中,增加了“要组织代表就近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的内容;在“常委会组织和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一项中,增加了“建立常委会委员和机关干部分工联系代表的制度”和“制发代表视察证,实行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
四、第十二届制度建设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两件,修订4件。
《宁海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工作职责》(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办公室和四个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1990年8月30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办理来信来访工作程序及信访工作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
修订《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代表人民利益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在下次会议或以后的会议上反馈办理情况;决定任免案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等内容。此外,对常委会列席会议人员的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修订《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对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如增加了人大代表要接受选民的监督;要积极参加常委会、代表小组、以及原选举单位或选区组织的活动;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平等待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等内容。还增加了各区和城关镇各配备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代表工作的内容。
修订《各区(镇)县人大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对区(镇)人大工作联络员的职责,增加了加强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了解和指导乡镇依法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的内容。
修订《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199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五、第十三届制度建设
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订工作制度2件,修订3件。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分片联系乡镇人大代表制度》(1994年11月19日,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对分片联系的职责、任务和分片联系的划分等作了规定。
《关于建立审议意见办理和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的决定》(1997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依法审议、评议、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群众申诉控告中反映出来的涉及行政、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问题,通过“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或“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的形式,送交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等内容作出规定。
修订《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1993年4月1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对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条款内容作了补充。
修订《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事任免表决办法的决定》(1993年4月1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对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办法》在条款内容上作了补充,同时,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
六、第十四届制度建设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制度12件,修订3件。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8年6月4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主任会议的组成、会议的召开和会议的职责任务等作了规定。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对口联系制度》(1999年4月27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对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的单位、联系工作的职责作出规定。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2000年3月31日,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对接待代表的领导、时间、内容安排,工作的组织及代表意见的处理作出规定。
《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实施办法》(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两个办法对每次会议公民旁听的名额、旁听人员确定程序、旁听人员参加会议的要求等作出规定。
《关于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经济工作监督、健全财经信息通报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的制度》(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进行公示的对象、内容和方式作出规定。
《关于旁听县人民法院庭审的办法》(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旁听县人民法院庭审办法作出具体的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2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义务等作了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试行办法》(2002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对代表持证视察的方式、内容、原则、时间安排,代表视察意见的处理,被视察单位及县人大常委会支持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等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试行办法》(2002年8月28日,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对县级国家机关工作评议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重要文件报送和重大事项提请审议决定、重要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2002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对“一府两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情况和应报送的重要文件的内容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修订《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1998年4月24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对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内容作了补充。
附件: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节选)
(1981年3月26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建立县人大代表小组,定期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的建立,农村以公社为单位,城关镇分5个小组,小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小组建立后,一般要求三个月活动一次。小组活动内容主要是学习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总结交流当好人大代表的经验,调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汇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等。各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活动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县人大代表要加强与选区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二、组织视察时吸收有关县人大代表参加
根据代表及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组织视察。视察组以常委会委员为主,吸收所在地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三、重视县人大代表的来信和来访工作,加强经常性的联系
县人大代表与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通信或走访形式进行联系,反映工作情况和群众要求。代表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重大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或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属于政府部门处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转送。
四、处理代表的议案过程中做好与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代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督促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议案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情况答复提案人,同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县人大代表对议案答复的看法可以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可以有重点地吸收县人大代表对议案答复的意见。关于议案的处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还将以简报的形式告知各代表小组。
五、分线分片召开县人大代表座谈会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制、经济、文化卫生科学教育三条线分工,邀请县人大代表座谈或个别征询意见,对各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分片召开代表组长会议,了解情况,交流经验。
宁海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节选)
(1987年6月2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加强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当前,一要重点学习“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学习中要联系思想战线的实际,深刻认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意义,坚持与资产阶级自由化作斗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二要联系人大工作、思想实际,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权力机关作用的关系、执行政策与依法办事的关系、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要坚持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权力,以宪法、法律为标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办事。凡是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都要做到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再提交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本届常委会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工作机构的作用,以确保人大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都要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交付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三、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入调查研究
要紧紧依靠人大代表来做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把人大常委会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各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意见的调查报告,为人大常委会决定问题提供依据。
四、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
一是学习制度。建立例会的学习制度和委员阅文制度,坚持一个月一次法制课制度,坚持机关每周两个半天的学习日制度。
二是工作制度。坚持主任会议制度,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坚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制度,建立一年两至三次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负责人碰头会议制度。建立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制度。建立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制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健全代表工作制度,修改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和视察制度。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建立机关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县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暂行办法(节选)
(1988年5月1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依法实行监督,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重要体现,旨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责成有关司法机关就某项重大任务或工作的执行情况作出专题报告。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后作出的决议、决定或提出的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应认真执行和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三、县司法机关要主动、及时地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工作活动情况。有关工作计划、总结、简报和重要事(案)件,均应抄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或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应事先告知县人大常委会,以便视情派员列席。
四、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进行检查或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质询案,司法机关要认真办理,并报告结果。
五、司法机关对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申诉、控告,必须及时办理,检查落实。重要的申诉、控告案件,领导要亲自督促办理。应答复处理结果的,要及时办理答复,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司法机关在履行各自的职责中,应依法互相制约,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县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法律监督时,发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除依法提请有关机关纠正或提出抗诉或依法直接处理外,对重大的案件,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外,对重大的案件,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七、县人大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行使职权。对于重大的执法工作,必要时作出决议,予以推动;对正确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处理,予以维护;对在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干警,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表彰、嘉奖。
八、县司法机关对所属干警中有刑讯逼供、索贿受贿、报复陷害、徇私枉法等违宪、违法行为者,以及对申诉有理、控告有据的案件顶着不办或有错不纠者,必须认真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九、为了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司法机关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把本部门的执法工作切实置于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宁海县人大代表工作暂行办法(节选)
(1984年10月13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0年6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一、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1.带头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政策,在工作实践中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推进宪法、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在实践中认真检验决议、决定是否正确可行,了解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
3.与原选单位或选区的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主动汇报代表工作,接受选民的监督,虚心倾听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映。
4.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小组、大组以及原选举单位或选区组织的活动,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5.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平等待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人大代表小组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1.建立代表小组和大组。本着便于联系选民,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关镇可以以系统为单位或根据开展代表工作的需要分别建立县人大代表小组;各区和城关镇建立县人大代表大组,并分别配备一名代表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代表工作。县人大代表小组和大组,分别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两人。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民主推选。在县直属单位的人大代表,原则上编入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小组参加活动。
2.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小组每三个月至少活动一次,平时可视工作需要灵活安排活动。
3.代表小组活动内容和方式。组织代表学习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及时了解和综合分析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以改进和提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汇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安排代表工作。经常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征询意见和要求。组织代表就地就近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开展评议活动。评议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组织和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
1.经常为代表小组或代表传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提供有关学习资料,并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提出工作要点和调查提要。
2.建立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联系代表制度,经常走访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予以答复和办理,切实改进工作。
3.加强与代表的通信联系,代表可以运用通信的形式,反映工作情况和群众要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组长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讨论研究代表工作。
5.根据代表要求和工作需要,有准备地组织与“一府两院”领导进行专题座谈。
6.县人大常委会在进行调查视察时,根据内容吸收所在地的代表参加。
7.制发代表视察证,积极创造条件,发动代表广泛深入地开展有效的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代表的参政议政提供方便。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的领导,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代表工作。代表在本选区内走访选民,召集选民座谈会,各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代表履行职责时需要了解的情况,应按规定积极提供,如实汇报。对代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负责地作出答复和处理。
各区(镇)县人大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节选)
(1988年7月15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一、经常了解本行政区内贯彻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经常了解县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三、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时传达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大组对代表开展活动的意见,经常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办公室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协助区(镇)代表大组做好工作,参与代表大组和代表小组活动,及时了解并反映代表活动情况。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落实代表提出的属于本区(镇)职权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总结推广开展代表活动的典型经验。
五、加强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了解和指导乡镇依法开好人代会,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
六、掌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省、市、县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户籍、职务等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七、协助当地政府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需要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节选)
(1990年8月30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挥人大信访工作在稳定社会、联系群众、调处矛盾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
1.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2.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不服,经依法申诉未获答复的。
3.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检举。
4.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要求。
5.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按中央关于分口办案的要求办理。
三、办理来信来访的工作程序
1.基本要求:代表和群众的来信要做到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登记,准确交办,妥善处理;代表和群众的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恰当处理,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来访人进行政策和法律的宣传。
2.代表信访处理:对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及时办理。对处理结果需向本机关报结的,经有关领导审定后,答复代表。
3.群众信访处理: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注意区分重要信访和一般信访,凡属要信要访,应送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处理。
4.转办:需转办的文件,由信访联络科将其信件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通知信访本人。转办时应注意:属检举、揭发、控告、批评的来信来访,要转给当事人的上一级机关或领导人处理,原信、原材料也可以不下转,而用摘抄的办法转办,来信人要求不下转的,应尽量尊重本人意见,确需转办的,应提醒受理单位,注意保护来信人的权利。
5.查处:对受理信访中提出的需要调查核实的,原则上每一件、每一起都要进行查对,本机关自办的由本机关领导派员调查处理;转办查处的也要写明由某机关单位查处,对匿名信不能一概不理。查处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6.催办:对逾期未报的信访案件需催办,催办可采用下去催办、电话催办和发函催办等方式。
7.结案、归档: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办完即可结案、归档。对上级转办的信访案件,办完即可结案上报。
四、信访工作职责
1.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认真阅办,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对信访中提及的问题和要求,按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作出正确的处理,保障信访者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
2.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本机关办理的信访,要主动及时办理,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的要及时转办,并做到转办得当。
3.定期检查和督促催办,对代表的信访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抓紧认真办理,必要时可有目的地下去调查了解,协助办理。
4.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要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5.信访工作是领导机关了解人民群众意见、要求的一个重要窗口,信访工作人员要经常分析研究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在各个阶段提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筛选、综合把材料提供领导参阅。
6.对有关部门送来的处理信访问题的结案报告,认真审查。对信访的处理基本得当,而信访者坚持己见的要做好信访者的思想工作;处理不当的,商请有关部门复议,重新处理;对于要求过高的信访者,要耐心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无理取闹的要批评教育。
7.来信来访材料、文字记录要及时归档。处理信访问题的材料要齐全,手续要完备。
8.认真学习信访业务,努力改进工作方法。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分片联系乡镇人大和代表制度
(1994年11月19日,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一、分片联系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经常了解联系乡镇的县级以上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以促使国家机关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及时传达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开展活动的意见,参加并指导乡镇的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了解代表活动情况。
3.加强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参与人大主席团的有关重大活动,了解和指导乡镇依法开好人代会,动员乡镇代表支持和监督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发挥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
4.掌握联系乡镇辖区内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职务等变动情况和乡镇人大代表基本情况,努力解决代表在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一些实际困难。
二、分片联系的划分
关于建立审议意见办理和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的决定
(1997年6月26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正确实施,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建立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和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
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和重要案件监督反馈制度,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在依法审议、评议、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受理人大代表和群众申诉、控告中反映出来的涉及行政、司法机关在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方面的重要问题,通过“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和“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的方式,转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调查和处理,办理机关要按规定时间将调查和处理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三、“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和“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起草,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通知书内容应简明扼要,意见建议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办理。
四、“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和“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重要案件的不同情况,提出限期办理和报告办理结果的时间要求,办理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报告办理结果。如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报告要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案件内容和办理情况,可责成办理机关向主任会议汇报,或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五、办理机关要确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和“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的办理工作,并明确办理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办理措施。向县人大常委会反馈的书面材料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发。
六、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分工,加强对行政、司法机关办理情况的督查,及时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必要时可以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以推动办理工作。
要做好对办理机关书面反馈材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在反馈材料收到后7天内,对办理结果提出意见,向常委会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汇报。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原办理机关复议或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依法提出质询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七、各承办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和“重要案件监督通知书”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每年在适当时候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作出评价,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政府、法院、检察院通报。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5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3年4月15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998年4月2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代表人民利益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由主任会议提出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5天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7天前提供有关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
(四)邀请县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
此外,根据需要,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采取召开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的形式。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提出。
第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向常务委员会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对列入议程的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也可分组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集会议,就有关的议案进行讨论,并向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审议终止。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交付表决的条件尚不具备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政治、经济等重大事项或作出重要决策,应当事先听取、征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将书面报告在本次会议举行7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会议要审议的报告事先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作好准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报告后,根据本次会议议程,举行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常务委员会的下次会议或以后的会议上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较多数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对质询案重新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被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7日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提供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提请的任免事项,由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上介绍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的情况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要负责答复。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在酝酿成熟的基础上,交付表决。如果认为某项任免有重要情况尚需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本次会议可暂不交付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进一步考察了解,待情况清楚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都要充分准备,围绕议题,抓住中心,简明扼要。
第三十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
(1990年6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5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4月2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负责。各自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文书处理、机要保密和资料管理。
(二)起草或审核县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及属于本室工作范围的文件材料,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及其他有关会议的会议记录。
(三)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党组会议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
(四)编印县人大常委会会刊和《宁海县人大通讯》,掌握、处理有关信息,搞好宣传报道。
(五)负责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事务(包括财务管理、车辆安排、对外联络、组织接待和本机关的人事及老干部工作)。
(七)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
(八)负责制定、完善,以及检查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有关规章制度。
(九)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岗位目标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十)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经常与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司法机关联系,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提出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任务,及时总结经验,分析情况,为我县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三)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法制工作方面的报告,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起草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文件、决议草案。
(四)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法律、法规等草案,广泛征集意见,及时整理上报;并配合财经、代表、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等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协助办理人大代表有关法制建设方面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有关法制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六)做好有关法律咨询工作(包括上通下达)和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法制学习的组织工作。
(七)参加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与本委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活动。
三、代表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搞好人代会前代表议案的征集,会后及时对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负责代表活动的具体工作。搞好代表的接待,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宣传代表活动经验。
(三)做好我县出席市人大会议代表团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四)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认真做好上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五)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活动。
(六)参加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与本委有关的活动。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经常与县政府财政经济(包括农村工作)部门联系,了解情况,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监督财政经济工作提出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报告,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起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决议草案等文件。
(三)负责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县人大常委会对财政经济工作进行视察活动,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和具体事宜。
(四)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法律、法规等草案,广泛征集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五)协助办理人大代表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来信来访工作。
(六)参加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与本委有关的活动。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经常与县政府教科文卫等有关部门联系,了解情况,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监督教科文卫等工作提出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起草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三)为县人大常委会对教科文卫方面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和具体事宜。
(四)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五)协助办理人大代表有关教科文卫方面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六)参加县政府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与本委有关的活动。
(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
(1987年6月21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3年4月15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998年4月2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下列人员的任免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在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的任免。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人员,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天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四、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提请机关要提交任免议案和被任命人员的情况。上述材料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天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五、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事项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介绍有关情况,并答复审议中提出的询问。
六、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免事项,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设监票、计票人员若干人。监票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会议通过;计票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被任免人员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工作。被任免人员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七、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行文公布,对任命的人员发给任命书。
八、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主任、局长,须由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未经重新任命的人员,其原任职务自然免去。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如职务没有变动,可不重新任命。
九、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离休和退休时,须办理免职手续;在死亡后,由提请任命的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国家机关机构调整时,撤销的机构,原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职务自然免去;改建和新建的机构,经正式批准设立后,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有关工作人员。
十一、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严重问题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其所任职务。
十二、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8年6月4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召开日期和主要议题应在会议举行的两天前通知出席会议人员,临时召开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时,根据需要可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主任或受主任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列席人员,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的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审议。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形式和时间,提质询案人员或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五)拟订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草案。
(六)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七)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拟订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
(九)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安排、部署重要日常工作。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和需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提出,也可由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在采取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前,应经常务委员会许可。在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可以先经主任会议许可,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经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主任会议纪要或专项文件,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工作,事后应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对口联系制度
(1999年4月2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更好地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积极推进我县依法治县的进程,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决定建立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的对口联系制度。对口联系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各联系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有关联系单位也要主动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联系,互通情况。
二、各对口联系单位召开重要会议、开展执法检查和法制宣传等活动,可视情况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的工作委员会派员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和开展重大活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请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三、各对口联系单位在制定重要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时,事先应尽可能与县人大常委会对口的工作机构联系,征询意见。
四、各对口联系单位的重要文书,包括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在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同时,抄送相关的工作委员会。
五、各对口联系单位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调查、视察、检查、考察、评议等活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各对口联系单位也可提出调查专题,约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也可联合开展调查。
六、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调查报告、视察建议和评议意见,在送交各联系单位后,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七、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各种视察、检查、评议后提出的建议、意见,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办理,落实具体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对口的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对口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及时反馈情况。
八、为了保证对口联系制度的认真实施,各对口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对口联系的责任人。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
(2000年3月31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一、参与接待的领导
驻会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被接待的对象:县人大代表。
二、接待的时间安排
主任接待代表工作,从2000年4月份开始,每月的20日(如遇双休日则顺延)到各乡镇接待县人大代表。
三、接待的内容
主任接待代表日,主要是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听取代表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情民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
内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
2.有关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问题,有关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的情况;
3.有关当地政府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不适当的命令和规定;
4.有关“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中的问题;
5.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方面的问题;
6.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落实的情况;
7.有关代表履行职务、代表人身保障方面的问题;
8.社情民意。
四、接待工作的组织
主任接待代表的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为主组织,相关工委、县级机关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大配合。各乡镇人大要提前征求和反映代表意见,接待时负责代表的召集。
五、代表意见的处理
主任接待代表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根据参加接待的主任或副主任的意见,交有关工委处理;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以函的形式转有关部门办理,也可以用填写代表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和组织处理;属于各乡镇人大或政府职权范围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转有关单位处理。
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
(2000年8月2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做好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每次会议旁听的名额为6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和公民自主申请各3名。
三、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民主党派、县工商联和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文联、侨联等社会团体推荐;自主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根据新闻媒体发布的消息,凭本人身份证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申请旁听。
四、申请旁听的人员应是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居住在本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台湾同胞、归国华侨和侨眷。
五、每次常委会会议前20天左右,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宁海报》上公布会议召开时间、建议议题和有关公民旁听事宜,同时把推荐表发给各受委托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从公布之日起至常委会会议举行前7天,负责推荐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将推荐表送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主申请的公民可以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凭身份证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的旁听人员资格由各受委托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审核;自主申请的旁听人员资格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六、旁听人员的资格审核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旁听人员本人,并在开会前10分钟,统一由工作人员安排进入会场,到指定席位就座。会议开始后,谢绝迟到者入场。
七、旁听人员只旁听全体会议,不参加发言和表决。
八、旁听人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后以书面的形式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座谈会上口头反映,由其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九、旁听会议人员不发会议文件,不发补贴,不安排食宿,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旁听人员的名额分配、推荐表发放、自主申请人登记、资格审核、通知旁听人员出席会议、安排旁听人员会场座区、进行会场管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科负责把有关会议建议议题、会议召开时间和公民旁听注意事项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会议时负责将旁听人员的意见征集、汇总、整理和汇报。
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实施办法
(2000年8月29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做好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每次会议旁听名额为20名,其中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10名,公民自主申请10名。
三、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民主党派、县工商联和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文联、侨联等社会团体推荐;自主申请旁听的公民,可以根据新闻媒体发布的消息,凭本人身份证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申请旁听。
四、申请旁听的人员应是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公民,以及居住在本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台湾同胞、归国华侨和侨眷。
五、每次代表大会前20天左右,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在《宁海报》上公布有关公民旁听事宜,同时把推荐表发给各受委托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从公布之日起至人代会会议举行前7天,负责推荐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将推荐表送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主申请的公民可以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凭身份证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推荐的旁听人资格由各受委托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审核;自主申请的旁听人员资格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旁听人员的资格经审核后,于大会开始前3天,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旁听人员本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旁听。
六、旁听人员接到旁听会议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领取会议旁听证,在指定席位按时参加旁听。
七、旁听人员只旁听全体会议,不参加大会以外的其他活动。
八、旁听人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下设的秘书组书面反映,秘书组可根据需要编写《来自旁听席的反映》,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九、对旁听人员只发给大会报告材料,不发其他文件资料,也不发补贴,不安排食宿,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旁听人员的名额分配、推荐表发放、自主申请人登记、资格审核及通知旁听人员出席会议、发放旁听证和有关材料;代表大会召开时,会议的会务组具体安排旁听人员会场座区;会议的秘书组负责对旁听人员的意见征集、汇总、整理和汇报。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节选)
(2001年4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
(一)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坚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按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法编制县本级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应包括: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一般预算的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基金预算按类别编列。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县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二)做好对预算的预先审查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预先审查,并将预算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加强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将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预算结构是否合理,收支是否体现平衡的原则;为实现预算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有无漏列、少列的情况;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体现了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对工业、科技、教育等支出是否按法定要求予以保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是否在预算编制中得到体现。
(四)做好预算审查批准工作。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财政预算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财政预算的决议。
(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县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全年财力平衡情况;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六)加强对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天前,将预算调整方案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县人民政府一般于当年10月底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批。
(七)加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审计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都应当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审计结果及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反馈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八)做好县本级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县本级决算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天前,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的县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变更数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示,并加以说明。财经工委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决算草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收支完成情况,收支是否平衡;决算数字是否准确,编报内容是否完整,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收入支出是否合法,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
(九)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加强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在向县人大常委会作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时,要报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
二、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执行。
(二)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
1.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要符合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
2.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体现持续稳定发展的要求,速度与效益要统一;
3.计划安排的措施要与确定的政策和目标相衔接,要切实可行,安排的建设项目要量力而行。
(三)对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确需进行部分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年度计划在10月底前,中长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对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听取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全县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说明情况。
(五)财经工委应当在半年度时,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8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的制度
(2001年4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干部制度改革,提高干部任用的群众参与度、公认度和透明度,加强对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拟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不包括平级调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公示内容: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和工作时间、学历和职称、现任职务、工作简历及拟任职务等。
三、公示方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公示对象,通过《宁海报》、宁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公布受理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对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认真了解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向主任会议报告。在提请任命时,将公示情况报告常委会。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旁听县人民法院庭审的办法
(2001年4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保障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公正司法,提高法院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旁听法院庭审,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和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
二、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下列案件进行旁听:
1.本县内重大的、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3.行政审判案件;
4.其他需要旁听的案件。
三、县人民法院应将涉及以上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排期开庭情况及时告知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四、对需要旁听的具体案件,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由县人民法院建议。
五、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将需要旁听案件的旁听人数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在开庭前十天通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庭应将需要旁听案件的争议焦点形成书面材料并连同起诉书,提前三天送达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六、参加旁听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应严格遵守法庭审判纪律,不得影响审判秩序。
七、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旁听的案件的有关裁判文书,县人民法院及时送达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八、参加旁听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法院庭审工作中执行程序法以及审判作风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形成书面材料后,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交县人民法院处理。
九、参加旁听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大代表认为法院在庭审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问题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出督促处理意见。
十、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督促处理意见,县人民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十一、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2年6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及《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紧紧依靠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全县的“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不辜负人民和代表的重托。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在会议前两天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对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带头履行。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法律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认真审议,直抒己见,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的建议议程,深入开展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在会议期间,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和本县的重大事项,积极发言。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应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和有关专题调查,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经常保持同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通过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做好常委会所分工的工作,模范遵守常委会工作规则和制度,在常委会的各种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在办公室和各办事机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带头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努力为常委会和代表服务。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传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并做到相互监督。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试行办法
(2002年6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便于县人大代表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浙江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代表持证视察,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法定形式,是对有组织的集中视察的一种重要补充。每位代表除应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外,可随时持代表证自行开展视察。
第三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就地、就近进行。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方法和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
第四条 代表持证视察,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视察可以个人单独进行,也可以几位代表相约联合进行;可以自行联系视察单位,也可以委托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当地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安排;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不通知直接前往视察;可以约被视察单位负责人听取情况介绍,也可以直接到现场察看。如确有必要,也可以事先约请有关主管部门派员一起参加视察。但代表视察国防设施、部队以及其他保密机关等,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同这些单位联系。
第五条 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应着重围绕我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下列事项进行: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
(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县人大代表提议案和意见、建议、批评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城镇建设、社会治安、教育卫生、科学文化、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业作风、公民权益等问题。
涉及代表个人、亲属、所在单位的司法案件不属视察范围。
第六条 代表在持证视察中,应以《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准则,了解和掌握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文明视察,注意方法,并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关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代表在视察中,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做好视察时间、地点、内容等记录。代表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向其主管部门反映,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的,应填写“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当地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本县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部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应认真贯彻《代表法》,积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在代表持证视察时,被视察单位应热情接待,如实反映情况,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询问,不得推却和阻碍。
第九条 被视察单位对代表在持证视察时当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虚心听取,切实加以改进。对代表在视察后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机关或单位应严格按照《宁波市地方各级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抄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第十条 代表开展持证视察活动,一般应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如要占用工作时间的,代表应事先与所在单位商量,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时间保证,按正常出勤对待,并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代表在视察时不得从事与执行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为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提供工作、学习、使用资料、具体联系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并切实加强指导,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持证视察的经验,把代表开展持证视察与代表工作总结和评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发现有不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代表持证视察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保证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有序、有效、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代表持证视察受法律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是代表履行职务的身份证明,持证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试行办法
(2002年8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议工作,加强对本县国家机关的监督,加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对本县国家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述职评议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作为评议工作机构,也可以成立临时的评议工作机构,承办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评议、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公示制。
第五条 被评议机关和被评议人员,必须接受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回答询问,搞好整改,推进工作。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该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准备评议意见;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进行评议,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评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评议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中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落实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意见、视察意见的情况,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意见和控告的情况;
(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成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
(五)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本行业本系统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
(八)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
(四)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述职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进行评议时,可以对前两条所列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某些方面进行评议。
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每次评议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制订评议工作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原则、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组织形式,提出要求;
(二)进行评议的宣传、动员和部署;
(三)组织参加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县人大代表参加。
调查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通过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参加评议人员如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者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被评议对象应按规定如实提供。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评议对象进行法律测试。
县人大常委会可要求县审计局依法对评议对象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书面汇报材料或述职报告于评议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工作评议可专门举行评议会,也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述职评议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进行。
举行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或被评议个人必须按时到会听取意见,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公民可以按规定申请旁听。
第十九条 述职评议时,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类型进行投票测评。如“不称职”票数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评议对象汇报工作情况及自查自纠情况或进行述职;
(二)县人大代表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发言,对评议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评议对象就县人大代表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提出初步整改意见。
评议对象应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如对评议意见有异议,可以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开展的述职评议,可参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的办法和要求进行,并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7日内,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评议对象。评议对象应据此认真研究,并于15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安排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评议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整改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评议对象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评议中指出的问题及案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整改工作情况;
(三)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情况;
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后,转交评议对象。评议对象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章 表彰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评议工作结束后,对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工作实绩突出的机关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受评议或整改不力的机关和个人,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情况严重的,可依法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或对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和其他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由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议中发现的评议对象违法及违反上级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造成较大影响的错案,县人大常委会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责成评议对象作出答复,并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二)凡涉及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需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解决或查处;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对评议对象的质询案;
(四)发现重大问题,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五)依法决定免去或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或建议原任命机关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重要文件报送和重大事项提请审议决定、重要情况报告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30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县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一府两院”的重要文件报送、重要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修正,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调整;
(三)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和本级财政决算;
(四)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五)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和重大变更;
(六)普法、依法治县规划的制定和其他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
(七)涉及本县全局性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行政措施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八)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审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依法审议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要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县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建设情况;
(六)国有及县属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重大突发性事件和自然灾害及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九)重要流域、近岸海域等污染防治、安全预防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和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劳动保障、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三)需要动员全县人民共同参加的事项及大型活动;
(十四)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 下列重要情况,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一)年度专项执法情况;
(二)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
(三)查处涉及县人大代表、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案件;
(四)本院工作人员重大违法和严重违纪事件的查处情况;
(五)涉及本县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
(六)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突发事件及其查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情况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民政府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或报告重要情况时,提请机关应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条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以下重要文件: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办法、意见和规定等;
(二)年度或重要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文件资料;
(三)本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除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以外)的任免情况;
(四)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法律应用解释及有关的决定、命令、通告等;
(五)涉及县人大代表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刑事案件处理情况;
(六)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的专题报告和法律文件;
(七)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法律文书;
(八)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转交处理的案件、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督促处理的案件的专题报告及法律文书;
(九)其他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送的文件资料。
县公安局的文件资料报送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一府两院”制发的有关规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并要求遵照执行的文件,以及规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以上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均应在发布或上报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一府两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后,应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及有无同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问题。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后未发现上列问题,即报主任会议通过备案;如发现上列问题,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性报告。
“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对建议性报告经审查确认后,分别可作出限期改正的通知、提请常委会审议并决定撤销或暂停文件实施等处理措施。
第十条 本县的下列事项,应当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三)同国内外其他县(市)区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 决定重大事项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的职权。自1981年12月至2003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共讨论、决定宁海县重大事项180项。按届别区分,第九届20项,第十届25项,第十一届31项,第十二届21项,第十三届39项,第十四届44项。按内容分类,政法方面28项,财政经济方面41项,城建和环保方面10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5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96项。
第一节 第九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共20项,其中政法方面3项,财政经济方面2项,城建和环保方面2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2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努力争取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好转的决议1981年12月30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锡庆《关于宁海县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努力争取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好转的决议》。《决议》充分肯定1981年社会治安整顿所取得成绩,同时指出,全县社会治安还没有根本好转。《决议》要求,认真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重点做好违法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整顿健全治保、调解组织;努力扭转重大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抓好大案要案的侦破,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大力抓好内部治安秩序整顿,全面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措施,积极开展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四防”安全教育;继续大张旗鼓地开展禁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打击赌头赌棍;加强公安政法部门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决议》号召全县人民迅速行动起来,为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作出贡献。
关于组织全县人民认真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1982年5月12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和《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精神,通过《关于组织全县人民认真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议》提出,组织全县人民学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既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又是人民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次很好的实践。《决议》要求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组织和人大代表小组,都要于1982年5月至8月,组织干部群众深入讨论。对《宪法修改草案》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宣传部门要作通俗易懂的宣传和辅导,提高人民群众对讨论修改宪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修改意见,为《宪法修改草案》更加完善作出贡献。
贯彻执行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决议》的决议 1983年9月27日,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决议》,通过了《贯彻执行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决议>的决议》。《决议》指出,几年来,宁海县认真贯彻综合治理方针,在整顿社会治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社会治安情况没有根本好转,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县人民的一项重大任务。《决议》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全民动员,人人参战;进一步加强政法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提高政法公安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坚决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整顿健全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二作,严格管理武器弹药,坚决克服思想涣散、纪律松懈、管理混乱等不良倾向。《决议》严正警告一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是惟一出路。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刹住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决议 1982年5月12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常委会副主任孙愫贞《关于目前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情况调查的汇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81〕57号,〔1982〕4号、29号文件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刹住乱占滥用耕地建房之风,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刹住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决议》。《决议》要求,农村各级基层组织和县人大代表小组,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节约用地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和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自觉性。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制订实施《国务院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方案,严格执行建房用地申请、审查、批准等法定制度;要加强对农房建设的领导,指导各社队尽快成立社员建房领导小组,制定建房规划;要组织力量,对近几年农村建房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要及时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关于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决议 1982年11月18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副县长柴国平《关于林业生产情况的汇报》。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通过了《关于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决议》。《决议》指出,由于个别部门认识不足、贯彻不力、执法不严,少数人目无法纪,一些地方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决议》要求,积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紧急指示》,广泛深入地开展关于保护森林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清理违法毁林事件,严肃处理侵占和破坏森林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林政管理,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落实护林责任制,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审批和运输管理制度,坚决关闭竹木自由市场。《决议》号召各级人大代表带头宣传和执行《紧急指示》及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协助、督促各级政府做好清理和处理违法毁林事件等工作,制止乱砍滥伐森林歪风的蔓延。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干部职工在县城违纪违章建造私房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议 1982年7月14日,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张世根《关于部分干部职工在县城违纪违章建造私房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并作出决议。《决议》指出,近几年来,宁海县部分干部职工在城关镇违纪违章建造私房的情况是严重的。为了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严肃纪律,制止违纪违章建造私房歪风的蔓延,要求县人民政府严肃查处。同时,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对1979年1月1日以来,土地买卖情况和单位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视违法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决议》提出,今后县城的住宅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充分利用原有旧房翻建新房,提倡集资建造多层楼的“公寓式”住宅;要坚决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严格把好土地管理关。
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宁海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报告的决议1982年11月18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副县长柴国平《关于宁海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提请审议的报告,并作出决议。《决议》要求县人民政府迅速制定清理办法,组织力量,对1979年1月1日以来滥占耕地建房情况全面进行检查清理,严肃处理违法违章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提出,今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各级都要严格把好关。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议 1981年12月30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王式淡《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议》。《决议》指出,宁海县计划生育工作与各兄弟县相比是落后的,问题是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两高”、“两低”,即出生率高,多胎率高;一胎率低,节育率低。必须从速改变人口增长的无政府状态。《决议》要求,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足、决心不强,执行政策态度不够严肃、措施不够有力的软弱状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刹住多胎为主攻方向,全面落实1983年人口规划;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青、妇、卫等部门的作用,努力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决议》认为,计划生育是一件带有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坚持把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广泛深入宣传中央的《公开信》和计划生育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常委会设立三条工作线的决定 1981年3月23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由常委会主任张祥道负责常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武景波协助主任,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常委会分设法制、经济、文化卫生科学教育三条工作线。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常委会第七次、十五次、十八次、二十六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九届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会议和召开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4项。
关于撤销县九届人大代表资格1人的决定 1982年3月18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县九届人大代表资格1人的决定》,同意旗门公社管理委员会和旗门公社代表小组的报告,撤销方某的县九届人大代表资格。
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县选举委员会、回浦乡和其他47个乡镇选举委员会,以及7个区选举领导小组的5项决定,并通过组成人员名单。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还听取了县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孙愫贞《关于回浦乡选举试点工作的汇报》和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鲍杰《关于宁海县换届选举工作部署意见的汇报》,通过了《全县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第二节 第十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共讨论、决定重大事项25项,其中政法方面3项,财政经济方面5项,城建和环保方面1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5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争取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决议 1984年7月28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童遵荣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情况和今后的意见》的汇报。会议一致肯定政法公安机关自1983年8月以来,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所取得的成绩,同意汇报中对当前治安状况的分析和今后工作的意见。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争取社会治安、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决议》。《决议》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以法律来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斗争深入开展,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全面落实。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造成强大的政治攻势,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整顿健全落实各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做好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切实加强基层治保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1985年8月29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薛明语《关于五年内在全县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意见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组《关于全县干部学法守法执法情况的调查报告》,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决议》指出,在全县公民中有计划地、系统地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极其重要的大事,也是改变当前不少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状况的迫切要求。普法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用五年时间,完成向全县人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重点是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方法以上法制课为主,其他宣传教育为辅,干部课授与自学相结合,群众课授与形象化教育相结合。《决议》要求各级政府认真研究部署,建立办事机构,制定普法教育规划,培训骨干和师资,搞好试点,充分发挥司法、宣传、文化、广播、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群众团体的职能作用,力争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全面组织实施普法工作。
关于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1987〕4号、6号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通过《关于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决议》要求,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和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活动,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各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全体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各行政单位和司法部门要把《决定》广泛印发、张贴,使《决定》基本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联系实际,广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宪法观念和公民意识。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批准追加1984年县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 1985年4月2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追加1984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追加1984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会议认为,根据1984年的财政情况,再追加83万元支出预算,符合实际,应予批准。同时指出,今后凡本县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及时地提出报告。
关于批准追加1985年县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 1985年11月5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副局长王荣兰《关于宁海县1985年1月至9月县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全年收入预测和增加支出预算计划的报告》。根据1985年财政增收的可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会议通过了《关于追加1985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批准追加财政支出预算202万元,但对建议追加工业展销大楼支出预算10万元,决定不予追加。同时建议,加强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税收检查,减少偷税、漏税情况;严格把好财政支出关,从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规模,紧缩行政经费开支,更好地完成全年的财政任务。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追加1985年县财政支出报告的决议 1986年4月4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增加1985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会议鉴于1985年财政增收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同意县人民政府的报告,增加1985年财政支出175.1万元。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追加1986年县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 1986年10月28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86年九个月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要求追加支出预算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组《关于1986年九个月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通过了《关于县人民政府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会议同意追加财政支出预算127万元。同时建议,财政安排应适当增加农业投资比重和有关人民文化、生活、福利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加强行政事业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行政管理经费的支出。
关于同意县人民政府再次追加1986年县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 1987年4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要求再次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县人民政府再次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报告的决议》。会议同意追加1986年财政支出预算108.4万元,其中农业支出从2万元增加到10万元。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防治饮水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的决定 1985年8月30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副县长陈小兆《关于县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案处理的报告》。同时对《要求停建辛岭啤酒厂以防污染城关地区自来水源》的议案,作出《关于防治饮水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的决定》。《决定》指出,辛岭啤酒厂建在县自来水厂上游,污水排放量很大,该厂在改建前又没有向环保部门报送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不符合法律程序。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辛岭啤酒厂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该厂在未得到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投产。要求县环保、卫生防疫部门经常检查城关镇自来水水质情况,并对各地饮水污染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 1984年10月13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陈扬潮《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近几年来,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离上级要求以及与兄弟县市相比差距很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改变落后状况。要求各级政府,把定期开展宣传月活动与经常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秩序。坚决执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严禁超计划生育,严肃处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大力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技术工作,改进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决议》号召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一致、继续努力,为完成宁海县的人口规划,作出新的贡献。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常 委会第六次、十三次、二十五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十届人大二次、三次和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3项。
关于常委会设立三个专门工作组的决定 1984年10月13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三个专门工作组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由委员会分工建立财政经济、法制、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三个专门工作组。
关于提交胡某某代表原选区依法重新审定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决定 1984年12月2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常委会办公室、县教育局联合调查组《关于县十届人大代表胡某某参赌问题的调查报告》。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作出《关于提交胡某某代表原选区依法重新审定其县人大代表资格的决定》。1985年1月25日,桥头胡镇第三选区选民依法罢免胡某某的县十届人大代表资格。
关于同意依法逮捕和审判3名县人大代表的决定 常委会第十次、十六次、二十六次会议先后审议同意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逮捕和审判3名县人大代表的3个请示报告。
关于将原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由县人大常委会常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1986年1月29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将原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由县人大常委会常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县、乡镇换届选举的决定 常委会第二十次、二十一次、二十二次、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县、49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和7个区选举办事处;核定新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282名县十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增补城关镇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增加黄坛乡人大代表名额等7项决定。
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决定 1987年2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副主任孙愫贞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安排意见》。会议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为代表的评议活动提供条件;全体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评议活动,认真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
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87年4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县十一届人大代表名额282名,分配到乡镇选举名额282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282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第三节 第十一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讨论、决定重大事项31项,其中政法方面3项,财政经济方面6项,城建和环保方面1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20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在县级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 1987年8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在县级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通过了《关于在县级国家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决定》对本次执法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及原则等作出规定。
关于在县、区、乡镇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决定 1988年7月13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县、区、乡镇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决定对县级国家机关及职能部门和区、乡镇机关及所属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县级机关和部门以《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与本单位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为主要检查内容。各区、乡镇重点检查《宪法》、《地方组织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婚姻法》、《水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安排从9月上中旬开始,时间20天。(注:因“7·30”洪灾,区、乡镇机关执法检查推迟进行,于11月底结束。)
关于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搞好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决议 1989年7月19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民政局局长倪金顺《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搞好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决议》。《决议》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广大村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把村民委员会建设好,对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农村贯彻落实,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广大村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搞好村民委员会改选工作,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批准1987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87年10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87年1月至9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请求调整部分财政预算的报告》。会议通过《关于宁海县1987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同意追加支出预算10万元用于教育系统学校危房修建和县自来水厂扩建工程经费的部分调整。
关于1987年县财政支出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88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关于要求追加1987年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的报告》。鉴于1987年县财政收入预算超额完成,国民经济继续保持稳定发展的良好势头,会议同意追加1987年财政支出预算127.6万元,连同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追加支出预算10万元,1987年县财政支出预算为2587.5万元。
关于批准1988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意见的决定1988年9月28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划委员会主任刘子俊《关于宁海县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测及调整意见的报告》。鉴于1988年连续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对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带来很大困难,会议通过《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意见的决定》。同意将工农业总产值从106020万元调整为99700万元;农业总产值从19320万元调整为16700万元;粮食总产量从195000吨调整为163800吨;棉花总产量从5200吨调整为3300吨;基本建设总投资规模从3080万元调整为2352万元,压缩25.6%;在投资总规模中,对尚未开工和不具备建设条件项目的200万元资金,调整到受灾修复项目和扩大乡镇企业的生产能力项目;外贸出口计划中,棉纱出口原计划5500件调整为4200件,但外贸出口总额不变。《决定》号召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同心同德,再接再厉,为实现宁海县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奋斗。
关于批准1988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88年9月28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88年8个月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变更预算的报告》。鉴于1988年连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加之救灾和物价补贴等因素,财政支出增大,会议通过《关于1988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同意调整压缩非生产性建设资金20万元,追加财政支出预算286万元。同时指出,当前全县财政形势严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反对铺张浪费,依法制裁违法乱纪行为。
关于批准1989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89年11月18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8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关于追加部分支出预算的报告》。会议对县人民政府狠抓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认真整顿税收秩序,开展税收、财务检查,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节减非生产性开支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指出,经济形势和财政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要继续抓好罚没款的清理、上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努力增强财政收入,紧缩财政支出,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会议同意追加1989年财政支出预算146.6万元。同时,要求严格管理追加的l1项支出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关于批准1989年县财政预算再次变更的决定 1990年1月15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赵淳然《关于再次追加1989年财政预算支出的议案》。上级机关根据宁海县财政困难的实际,批准1989年财政上交免予递增两个5.3%,弥补了1988年“7·30”特大洪灾带来的财政赤字,也为增加财政支出预算提供了条件。会议同意再次追加1989年财政支出预算234万元。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同意调整车站路道路规划宽度的决定 1988年5月9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现场视察的基础上,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站路规划宽度的议案》,通过了《关于调整车站路道路规划宽度的决定》。为了有效地改变目前车站交通拥挤的状况,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意将原车站路规划20米宽度扩大到24米,由县人民政府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实施。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实施义务教育规划的决议 1989年5月27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教育局局长胡全林《关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实施情况和修改意见的报告》,通过了《关于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实施义务教育规划的决议》。会议决定,于1989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在全县开展《义务教育法》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普及义务教育规划,有效控制中小学流生;继续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县、乡镇两级财政中教育拨款应高于财政收入增加幅度,做好教育事业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倡多渠道集资办学,从各方面聚集教育资金,增加教育资金投入;高度重视学校危房问题,采取措施分期分批予以排除,确保师生安全。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设立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1987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二设立三个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还决定设立县十一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开展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1987年8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鲍杰《关于代表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关于开展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通过了《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决定》。决定制发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自1987年11月1日起,有步骤地开展代表持证视察工作。同时,对代表持证视察的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组织、时间安排、代表意见处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常委会第五次、十二次、二十三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和召开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3项。
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88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周炳常《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一届一次会议实有代表282名。一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3名。故二次会议的代表为279名,缺额3名。
关于调整县人大常委会1988年下半年工作安排的决定 1988年9月28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主任会议提交的《县人大常委会1988年下半年工作安排》。会议根据1988年灾多灾重的实际情况和抗灾救灾工作的需要,决定对1988年下半年常委会的工作作相应的调整。
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89年3月l0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黄荣海《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实有代表279名。二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3名,病故1名。故三次会议的代表为275名,缺额4名。
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常委会第十八次、二十次、二十一次、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县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办公室,核定县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为307名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建立7个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49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和城关镇等4个乡镇增加选举委员会成员等10项决定。
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0年4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黄荣海《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县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307名,分配到乡镇选举名额307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305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第四节 第十二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21项,其中政法方面1项,财政经济方面7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3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 1990年8月30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准备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决议》指出,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把施行《行政诉讼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自觉地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县人民法院及其行政审判人员,要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决议》号召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为《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把宁海县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全县海塘岸标准化建设规划与实施意见报告的决议 1990年8月30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李炳君《关于全县海塘岸标准化建设规划与实施意见的报告》,并作出决议。《决议》认为,海塘岸标准化建设,是全县人民特别是沿海地区人民迫切要求解决的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关系到沿海地区抵御自然灾害,保护农田、村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的发展。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海塘岸标准化建设进行了规划、论证和试点,做了大量的工作。,《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筹措、严格管理、创造条件,用五年时间,建好标准化海塘岸;坚持“人民海塘人民建”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尽早发挥效益;县级各部门在资金筹措、物资供应、项目管理等方面要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决议》号召全县人民,特别是有海塘岸标准化建设任务的各区、乡镇、村干部群众,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投入海塘岸标准化建设,为早日完成建设任务而努力。
关于批准1990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90年10月31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90年九个月来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税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促产挖潜,培植财源,依法治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节减支出,收到了较好的成效。鉴于财政收入的可能和支出的实际需要,会议通过《关于1990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同意追加支出预算46万元。
关于批准1990年县财政预算再次变更的决定 1991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要求追加1990年度部分支出预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90年,县人民政府在自然灾害严重情况下,开辟财源,加强税收征管,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了预算任务,收支相抵略有余额。会议同意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再次追加1990年财政支出预算246.4万元。
关于切实搞好商品粮基地建设的决议 1991年5月18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李炳君《关于宁海县商品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报告》的指导思想、目标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比例、重点范围符合实际,各项措施有力。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并通过了《关于切实搞好商品粮基地建设的决议》。《决议》指出,宁海县被列入“八五”期间第一批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建设的县份之一,这是上级政府对宁海的关心和支持。搞好商品粮基地建设,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粮食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议》要求,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严格管理,把建设项目逐项落实到有关区、乡镇、村,有重点地分年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动员群众投劳;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保证商品粮基地建设顺利进行。
关于批准1991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91年11月23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91年十个月来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的报告》,通过了《关于1991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会议同意追加1991年财政支出预算396.1万元,并同意变更原安排建造电影院等三个项目的补助资金。
关于批准1991年县财政预算再次变更的决定 1992年3月6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再次追加1991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报告》。会议认为,199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任务,收支相抵略有余额。会议通过了《关于1991年财政预算再次变更的决定》,同意追加支出预算32万元,并同意调整预算56.1万元。
关于批准1992年县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 1992年11月6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1992年九个月来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的报告》,通过了《关于1992年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会议同意追加支出预算754.2万元。同时要求,继续抓好财税工作,积极组织收入,从严控制支出,确保1992年财政预算计划的完成。
三、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设立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1990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四个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农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还决定设立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常委会第四次、十一次、十八次会议分别通过关于召开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和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3项。
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1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实有代表305名。一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1名,病故两名。补选县十二届人大代表3名,经审查,确认补选代表的资格有效。故二次会议的代表为305名,缺额两名。
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2年3月6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实有代表305名。二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两名,病故1名。故三次会议的代表为302名,缺额5名。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3年1月17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三届人大代表核定名额307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303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关于县、乡镇换届选举的决定 常委会第十五次、十六次、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县选举委员会及办公室、城关镇等19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县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及名额分配方案、各乡镇新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和调整桑洲镇选举委员会成员等决定5项。
第五节 第十三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共39项,其中政法方面9项,财政经济方面11项,城建和环保方面1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7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评议县公、检、法机关工作的决定 1993年8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公检法机关工作的实施细则意见的报告》,作出《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县公检法机关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公、检、法机关工作,是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开展司法评议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支持和促进公、检、法机关严格执法、转变作风和干警队伍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决定》对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评议对象、内容和时限,评议主体、方法和步骤等作出要求。
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 1994年7月21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徐炳祥、县人民法院院长项式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分别作的《关于宁海县依法治县四年(1994年至1997年)规划情况的汇报》,通过了《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决议》提出,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依法治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建章立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检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依法治县工作要从基层抓起,制订依法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决议》号召全县人民积极投入依法治县工作,为实现依法治县的目标,推进宁海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关于评议县城建环保局、县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1994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城建环保局、县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组织人大代表评议行政执法工作,是人大闭会期间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新的形式,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实现依法治县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探索和尝试。《实施意见》对行政执法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评议对象、内容、时限,评议主体、方法和步骤,以及评议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试点工作的决定 1994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为了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与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经县委同意,于第四季度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试点。《实施意见》对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评议的范围、内容和主体、方法和步骤,以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述职评议的范围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的各委、办、局的局长(主任)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本届任期内分批进行评议。首次确定进行述职评议的有县农业、水利、林特、水产等4个局的局长。
关于评议县卫生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1995年5月22H,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卫生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两法一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围绕“三风”(医风、行风、作风)等问题进行评议。评议时间,从5月开始,于8月结束。
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决定 1995年7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1995年度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述职评议对象为县科委、县外经贸委、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局、县交通局等5位主任、局长。评议时间,从5月开始,于9月结束。
关于评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1996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主要内容为:有关市场管理、企业注册、商标管理、广告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评议时间,从8月开始,于10月结束。
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996年9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县司法局局长潘绍贞《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宁海县“一五”、“二五”全民普法教育工作在全县干部群众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推进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但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必须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制观念,继续开展“三五”普法宣传工作。会议通过《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决定 1997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常委会副主任刘昌来《关于1997年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说明。会议审议并通过《实施意见》。会议决定,1997年述职评议采用向常委会述职,向主任会议述职,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三种形式进行。向常委会述职的对象为县财税局、县乡镇企业局的局长;向主任会议述职的对象为县计委、县经委、县农委、县教委的主任;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的对象为县政府办公室、县计生委的主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统计局的局长。评议时间,从7月开始,于10月结束。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批准调整1993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3年10月26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3年九个月来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的报告》。会议根据新的政策性增支因素和部分单位经费不足等情况,同意将1993年县财政收入由年初预算的10038万元调整为11500万元;县本级财政可用资金由年初预算的7106.2万元调整为8540万元。要求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做好今后几个月的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保证今年预算任务的完成。
关于批准再次追加1993年县财政预算支出的决议 1994年1月28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再次追加1993年预算支出的议案》。会议认为,1993年宁海县经济快速发展,超额完成了财政预算收入任务。鉴于财政的可能和支出的实际需要,会议决定批准追加预算支出2290.2万元。
关于批准调整1994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4年11月24日至25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调整1994年县财政部分预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94年采取积极措施,超额完成了年初财政任务,财政收入完成情况较好。会议决定,1994年县财政总收入由年初预算的15070万元,调整为16800万元;县财政当年可用资金由年初预算的10533.2万元,调整为11533.2万元;同意农业、工业改革等追加支出1000万元。
关于批准调整1995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5年11月17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5年1月至10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意见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十个月来,实施了税务机构分设和组建,强化税收征管,支持企业发展,从严控制财政支出,财政收入得到稳步增长。同时,随着建设项目进度加快和一些政策性增支措施的出台,根据县财政实际情况,会议决定,1995年县财政收入从年初预算18500万元调整为20000万元;财政支出从年初预算12027.2万元,调整为14202.4万元,同意原预算安排的某些专项资金作适当的调整。
关于批准1995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1996年4月25日至26日,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5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95年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以组织财政收入和平衡预算为主要任务,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在财政支出增支因素较多的情况下,保证了渀县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需要,完成了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计划。会议通过《关于宁海县1995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决议》强调,完成1996年财政收支平衡任务十分艰巨,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审计法》,严格依法治税,培植财源,强化税收征管,打击骗税、逃税违法行为,保证财政预算的顺利完成。
关于批准调整1996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6年10月24日,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6年1月至9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预算意见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县人民政府的调整预算意见。同时提出,要增加围垦造田资金,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保证在2000年完成造田2万亩计划;县人民检察院的侦探技术设备问题,应按轻重缓急给予逐步解决。
关于批准再次追加1996年县财政预算支出的决议 1997年1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追加1996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报告》,决定同意追加可用资金1004.2万元用于1996年财政预算支出。
关于批准1996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1997年4月25日,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6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全县经济继续保持平衡增长,实现了财政收支基本平衡,表示满意。会议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宁海县1996年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建设新标准海塘岸实施意见的报告的决议 1997年10月12日,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柴国平《关于建设新标准海塘岸实施意见的报告》,听取县水利局局长王文成对建设新标准海塘岸相关几个问题的说明,通过了《关于建设新标准海塘岸实施意见的报告的决议》。《决议》指出,1990年至1994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新标准海塘岸的决议,积极发动群众,经过五年奋战,建成新标准海塘岸122公里,在抗御自然灾害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由于建设标准偏低,遭受1997年11号强台风和百年未遇大潮汛的袭击,毁损严重,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现在,再建新标准海塘岸非常必要。建设新标准海塘岸关系到沿海地区抵御自然灾害,保护农田、村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是沿海人民群众的“生命线”、“生活线”和“致富线”。《决议》号召全县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积极投入新标准海塘岸建设,为确保三年完成建设任务而努力奋斗。
关于批准调整1997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7年11月18日,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副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1997年财政预算调整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1月至10月份,县财政在稳中求进方针和继续实行适度从紧政策的指导下,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由于受1997年“8·18”台风灾害的影响,使财政出现新的困难,财政预算作适当的调整是必要的。会议同意1997年财政收入预算从年初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5300万元调整为24500万元,支出预算从年初的18764.2万元调整为21295.2万元。
关于批准调整1997年县国民经济计划部分指标的决议 1997年11月18日,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陈育峰《关于调整宁海县1997年国民经济部分指标的报告》。会议认为,由于受1997年11号台风的侵袭,农业生产损失惨重,影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对国民经济部分指标作适当调整是必要的。会议通过了《关于宁海县1997年国民经济计划部分指标调整的决议》。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进一步实施宁海县城总体规划的决议 1994年7月21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局局长童遵义《关于宁海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方案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修编方案,并作出决议。《决议》要求,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加强县城总体规划的宣传;严格执行县城总体规划,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抓紧制定和完善县城总体规划管理的具体措施,认真做好规划的深化和衔接工作。《决议》号召全县人民,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把宁海县城建设成结构布局合理、交通流畅、环境景观优美的现代城市。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县科学技术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的决议 1994年10月24日,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县长助理陈少春《关于宁海县科学技术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有关问题的说明》。会议认为,《纲要》所提出的“九五”时期和2010年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及各项任务、措施,体现了科技进步,符合宁海县的实际。会议通过了《关于宁海县科学技术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的决议》。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常委会第五次、十二次、二十二次、三十一次、四十三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和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5项。
关于设立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决定 1993年4月15日,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宁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办事机构的决定》,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代表、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为常委会办事机构。会议还决定设立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决定 1994年1月28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实有代表303名。一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1名。故二次会议的代表为302名,缺额5名。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5年1月10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和增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实有代表302人。二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两名。补选县十三届人大代表1名,经审查确认补选代表的资格有效。故三次会议的代表为301名,缺额6人。
关于开展乡镇换届选举的决定 1995年10月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换届选举部署,作出《关于宁海县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选举工作从10月开始,到1996年2月结束,确定西店镇为乡镇换届选举试点。同时,批准建立西店镇选举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11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建立城关镇等18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决定 1996年1月31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实有代表301名。三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IE代表资格3名,病故3名。补选县十三届人大代表8名,经审查,确认补选代表的资格有效。故四次会议的代表为303名,缺额4名。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7年1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县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实有代表303名。四次会议后,病故1名。故五次会议的代表为302名,缺额5名。
关于表彰县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小组和积极分子的决定 1997年1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表彰县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小组5个,代表活动积极分子42名,代表议案办理先进单位5个。
关于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7年10月13日,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4名,1998年1月上旬选好代表,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于1998年2月中旬召开。
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1998年1月12日,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海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核定名额为254名,分配到乡镇选举名额253名,预留1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253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第六节 第十四届决定重大事项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49项,其中政法方面9项,财政经济方面10项,城建和环保方面5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1项,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19项。
一、政法方面
关于实施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长助理项松春《关于宁海县人民政府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说明》,县人民法院院长俞五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建业关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依法治县的实施方案》。会议批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制订的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同时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决议》。《决议》指出,宁海县自1994年实施依法治县工作以来,坚持县委领导、人大决议、政府实施、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干部执法责任制和依法管理规程初步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宁海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指出,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继续深入开展依法治县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宁海县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确保宪法、法律的实施,维护宁海县的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要求全县各级行政、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能认真组织实施,号召全县人民积极行动起来,投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努力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为宁海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于评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执法工作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时间,从8月开始,于11月结束。
关于开展对县科委主任、县劳动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述职评议的决定 1999年6月29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副主任储功彭《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对象为县科委主任、县劳动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评议时间,从7月开始,于9月结束。
关于评议县教委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1999年8月26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教委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时间,从9月开始,于12月结束。
关于推进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决议 200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决议》。《决议》指出,近年来,宁海县通过“二五”依法治县和“三五”普法教育,开展“治安安全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村”、“村民自治示范村”的创建和“固本强基”工程等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宁海县依法治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要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重点要以普法教育为先导,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载体,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规范化。
关于开展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决定 200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对象为县经委主任、县交通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评议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于9月结束。
关于评议县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土地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重点为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及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评议时间,从9月开始,于11月结束。
关于开展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决定 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评议对象为县农经委主任、县计生委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物价局局长。评议时间,从5月开始,于7月结束。
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叶能勇《关于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已经实施的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有必要从2001年至2005年,在全县公民中继续实施第四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决定》要求,必须紧密结合全县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突出教育重点,使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接受法制教育;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的决定 2002年4月22日,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的实施意见》。评议对象为县财政局局长、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评议时间,从5月开始,于6月结束。
二、财政经济方面
关于批准1997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1998年4月23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批准县政府提出的1997年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调整1998年县财政预算的决议 1998年11月13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8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1998年财政预算收入从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27520万元调整为28000万元,支出预算从20378万元调整为23004万元。
关于批准1998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1999年4月27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8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98年,财政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培植税源,加强税收征管,平衡财政收支,控制财政支出,财政收支实现了适度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对此,会议表示满意,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1998年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1999年县财政预算调整的决议 1999年10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9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1999年财政预算调整的决议》。批准1999年财政收入预算从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31500万元调整为35000万元,财政总支出预算从20646万元调整为22806万元。
关于批准1999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0年4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9年财政决算报告》。会议认为,1999年县财税工作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为主要任务,贯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较好地完成了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决议,实现了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在预算收入执行中,深化征管改革,推进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稽查和税源管理,确保了收入稳定增长,使县财政收入达到了25.6%的增长速度。对此,表示满意,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1999年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2000年县财政预算调整的决议 2000年10月31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2000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宁海县2000年财政预算调整的决议》。决定财政总收入预算从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43000万元调整为45000万元,财政总支出预算从27758万元调整为28633万元。
关于调整2000年全部工业产值指标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年销售额收入500万元以下工业产值指标调整的报告》。会议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工业产值指标进行调整的精神,决定核减2000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工业产值指标40亿,由155亿元核减为115亿元;全部工业总产值指标由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20亿元调整为180亿元。
关于批准2000年县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2000年财政决算的报告》。会议认为,2000年全县财税工作,坚持依法理财治税,狠抓增收节支,较好地完成了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调整预算,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会议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2000年县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调整2001年县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01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2001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全县经济稳步增长,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财政预算收支情况良好。考虑到年初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收入增长明显,财政支出因素增加,财政预算收支两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对财政预算收支作适当的调整是必要的。经过审议,会议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宁海县2001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财政总收入预算从县十四届四次会议通过的55200万元调整为61800万元,财政总支出预算从年初的34437万元调整为39100万元。调整后,2001年县本级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关于批准县2001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2年4月22日,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2001年财政决算的报告》,并根据县审计局局长金万贯《关于宁海县2001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决定批准2001年财政决算。
关于批准调整2002年县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02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2002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县经济持续稳步增长,经济运行质量进一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新《征管法》,加大征管力度,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良好。考虑到年初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收入增长明显,财政支出因素增加,财政预算收支两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对财政预算收支作适当的调整是必要的。会议决定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宁海县2002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财政总收入预算从县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78200万元调整为90500万元,财政总支出预算从年初的55276万元调整为59263万元。调整后,2002年县本级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三、城建和环保方面
关于实施《宁海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 2000年4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委主任葛军《关于宁海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实施〈宁海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决议》,报上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会议指出,《宁海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是宁海今后二十年间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的规范和依据,认真实施这两个规划,是宁海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基本保证。同时要求,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大力加强对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宣传;认真做好规划的深化和衔接工作,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城市建设要体现城市本质特征,树立自身风格;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关于《宁海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决议 200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县环保局局长童遵义《关于宁海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海县生态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的决议》。《决议》指出,宁海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是宁海县今后一个时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决议》要求,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依法强化环境管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为把宁海县建成全国生态示范区而共同努力。
关于同意将城关镇、梅林镇、桥头胡镇“三镇合一”方案的决定 2001年1月18日,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林静国《关于要求审议将城关镇、梅林镇、桥头胡镇“三镇合一”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将城关镇、梅林镇、桥头胡镇行政区域整体合并,设立新的城关镇,对于推进宁海县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提高县域经济的竞争力,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会议经审议决定,同意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三镇合一”方案,要求县政府将该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关于同意调整兴宁北路部分地段规划的决定 2001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长裘伟提请的《关于调整兴宁北路部分地段规划的议案》和县规划局局长尤永成《关于兴宁北路部分地段规划调整的说明》。会议决定,同意将《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确定为工业用地的兴宁北路部分地段改为商业用地。
关于同意调整部分城市工业用地规划的决议 2001年9月15日,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林静国提请的《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工业用地规划的方案》和县规划局局长尤永成《关于宁海县城市工业用地布局部分调整的说明》。经表决,同意议案提出的规划调整方案,将东至高速公路,西至规划铁路线,南至前王村,北至冠庄,总面积1.5平方公里的地块,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用地。
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关于批准前童镇前童村保护规划的决议 2002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田平岳《关于提请审议前童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议案》,决定批准《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前童镇前童村保护规划》。
五、人大工作和建设方面
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常委会第六次、十五次、二十三次、三十六次、四十五次会议先后通过关于召开县十四届人太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和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共5项。
关于建立宁海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办公室和18个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10月27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建立宁海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办公室的决定》和《关于建立城关镇等18个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同时通过县、乡镇换届选举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18个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此前,常委会还批准深甽镇建立选举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关于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资格变动情况报告的决议 1999年1月28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变动情况的报告》。县十四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54名,实选253人,余额1名。一次会议实有代表253名。一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1名;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停止执行代表职务1名;补选县十四届人大代表1名,经审查,补选代表的资格有效。故二次会议实有代表253名,应参加二次会议代表252名,缺额1名。
关于终止祝文卿委员职务的决议 1999年4月27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祝文卿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县十四届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祝文卿,因工作需要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常委会委员职务依法终止。
关于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变动情况报告的决议 2000年1月29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实有代表253名。二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5名,因服刑停止执行代表职务1名。故三次会议实有代表248名,应参加三次会议的代表247名,缺额6名。
关于公民旁听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决定 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公民旁听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实行公民旁听制度,是为了拓宽民主渠道,让更多的公民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推进本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旁听名额为20名,常委会会议旁听名额为6名。旁听人员应是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旁听人员必须本人申请或团体推荐,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关于县十四届人大12名补选代表资格审查和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变动情况报告的决定 2001年1月18日,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12名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和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实有代表248名。三次会议后,因调离本行政区域自行终止代表资格4名,辞去代表职务两名。2001年1月,部分选区补选县十四届人大代表12名,经审查,会议确认12名补选代表资格有效。故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为254名。
关于同意对1名县人大代表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决定 2001年5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县公安局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代表章某某涉嫌偷税犯罪,要求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许可县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关于不予许可逮捕1名县人大代表的决定 2001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建业提请关于批准逮捕县十四届人大代表章某某涉嫌偷税一案。会议认为,县公安局已对这名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逮捕也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决定不予许可逮捕。
关于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决定 2001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宁海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办公室,建立长街镇等16个乡镇选举委员会和确定长街镇等16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3项。同时通过了县、乡镇换届选举办公室和16个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决定 2002年1月8日,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四次会议以来代表变动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实有代表254名。四次会议后,因调离宁海县行政区域依法自行终止代表资格1名;因病亡故代表1名;因经济犯罪正在服刑,暂停执行代表职务1名。故五次会议实有代表252名,应参加五次会议的代表251名。
关于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的决定 2003年1月17日,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海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县十五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60名,分配到乡镇选举名额258名,预留两名,实际选举产生代表257名。经审查,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
《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在工作监督方面,县人大常委会选择带有全局性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监督。改革开放以来,将经济体制改革、经济运营方式转变、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城市现代化建设、依法治县等方面工作作为监督的主要内容,及时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同时,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审议意见办理制度,使审议意见得到落实。1980年12月至2003年2月,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常委会专题报告308个,其中县人民政府的246个,县人民法院的20个,县人民检察院的16个,常委会专题报告26个。按届别分,第九届28个,第十届42个,第十一届51个,第十二届46个,第十三届74个,第十四届67个;按内容分类,财政经济方面127个,城建和环保方面26个,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35个,政法方面53个,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61个,政权建设方面6个。
第一节 第九届审议工作报告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28个,其中财政经济方面13个,城建和环保方面4个,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两个,政法方面5个,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两个,政权建设方面两个。
一、财政经济方面
1981年3月23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兼县计委主任张世根《关于宁海县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和主要任务的报告》。会议肯定了全县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提出,要清醒地看到经济工作中潜伏的危险,坚决拥护党中央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的重大方针政策,压缩基本建设,紧缩开支,使收支达到平衡。建议对计划安排的37个项目,已开工的12个项目要做好扫尾工作,其余项目暂不上马。
1981年8月15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宁海县近年来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情况的报告》和《贯彻执行〈浙江省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意见》、商业部门《关于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解决人民生活迫切要求解决的“四难”问题的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土地管理办法的《意见》虽已拟订初稿,但对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问题,行动缓慢、措施不力,浪费土地的情况在有些地方还在蔓延。为此,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省土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严重情况。会议指出,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群众生活中迫切要求解决的买肉难、买水作难、理发难、吃早点难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已得到了部分解决。但是,市场上仍存在坐地倒手贩卖、哄抬物价等问题。会议建议,从速整顿市场,取缔非法商贩,加强物价管理,制止坐地倒手贩卖;加强现有蔬菜基地的建设,增强蔬菜供应,加速建好菜市场,解决城关镇大街拥挤的状况。
1982年7月17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经委副主任沈良性《关于1982年上半年全县工业生产情况的报告》、县财政局副局长王成群《关于上半年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报告》、县棉纺厂扩建工程指挥部指挥蒋松龄《关于县棉纺厂扩建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上半年全县工业生产情况是不理想的,生产水平、经济效益都比较低,发展也很不平衡,工业生产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都比去年同期下降,必须清醒地看到问题的严重性。会议建议,要加强领导,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协调好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各工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关心科技人员、基层干部和广大职工的生活,充分调动积极性,切实改变宁海工业生产的后进状况。会议认为,上半年财政收入已完成年度计划的50.9%,完成计划进度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从工业、商业、供销、工商等部门税收情况来看,还存在收入减少、支出增加问题。会议建议财政部门,主动配合工贸等有关部门,研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税收的法制宣传,及时收缴税款,坚决与偷税、漏税违法行为作斗争,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完成财政计划。会议对县棉纺厂扩建工程的土建工程进度较快、质量较高表示满意。会议还听取副县长柴国平《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决议》,抓紧组织力量,对1979年以来国家、集体单位和农村社员个人建房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违法违章建房的单位和个人按情节分别作出处理,并尽快制定农村宅基地限额标准,搞好农村建房规划,切实抓好农村建房和用地管理工作。
1982年11月17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柴国平《关于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报告》、县多种经营办公室副主任葛友墨《关于多种经营经济开发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两年多来,宁海县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既符政策,又合民意”,发展迅速,效果明显,使农村出现“农业增长,社员增收”的大好形势。会议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农业生产责任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经营能力的提高,按照有利于生产和自愿互利的原则,促进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会议认为,发展多种经营,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宁海县认真贯彻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使多种经营和社会家庭副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一批专业户、重点户。同时建议各级政府,认清形势,解放思想,有规划、有措施地积极支持多种经营的发展;进一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解决群众思想顾虑,促进专业户、重点户的发展。
1983年5月9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赵淳然《关于长街、黄坛供销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供销社体制改革是整个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是事关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这次试点工作,初步收到了改革效果。会议建议,对已搞好试点的要加强检查督促,并更好地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农商联营,积极主动地为农业服务。要逐步改革现有的劳动人事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要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1983年6月27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陈洪山《关于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县物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周文邦《关于物价管理情况的报告》。会议期间,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分四个小组对城关镇市场和物价管理情况进行视察。部分政协常委应邀参加视察。根据视察情况,会议认为,近年来,宁海县市场繁荣,贸易发展较快,城乡交流活跃,物价基本稳定,购销两旺。但是,还存在着市场散乱、转手倒卖、无证经营、短斤缺两、抬高价格、变相涨价、扩大议价范围等情况。会议要求,全面检查清理有关市场和物价政策、法令执行情况,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商贩,制止地头交易和柜台套购等活动,刹住乱涨价的歪风,维护市场和物价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1984年1月27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副局长王成群《关于1983年地方财政超收部分安排与项目情况的报告》。会议提出,1983年县教育经费计划增加24万元,实际分配只有17万元。根据实际情况,要适当增加教育经费。
二、城建和环保方面
1981年6月10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设以及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视察意见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针对常委会视察意见作了认真研究,为尽快改变城关镇长期存在的“挤、脏、乱、臭”的状况,制止城镇建设中个别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的现象,采取了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建议,要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抓紧拟订城关镇建设管理办法等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城镇环境卫生与饮食卫生工作的领导,制定卫生管理办法,建立环保机构,定期组织检查。
1981年8月15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报告》。会议认为,前一阶段,县人民政府在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北大街建设道路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电影院门前民房拆迁工作进展缓慢,群众意见很大。为此建议,尽早制定贯彻实施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加强机关干部住房管理,制定住房管理办法;尽快拆除电影院门前民房。
1981年10月22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张世根、县工商局副局长陈洪山《关于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四条建议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建设、市场、卫生、交通四个管理办法和完成北大街道路建设计划,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会议要求,认真实施城镇管理的四个办法和省土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继续抓好北大街道路建设和电影院门前民房拆除工作。
1983年9月27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张世根《关于要求审议城关镇总体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该总体规划基本上符合城关镇旧城拓建的指导思想,经过努力能够实现,同意该规划作必要修改后报上级审批。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1982年9月13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教育局局长葛为乾《关于宁海县近几年教育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宁海县教育质量逐年提高,教风、学风大有好转,文明风气逐步树立。同时要求,充分认识教育工作、知识分子在“四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关心教师的生活水平和政治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的提高,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人事部门在调用干部时,尽量注意保证教育战线的骨干力量,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应首先保证教学第一线的需要;依靠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办好各级各类学校。
1983年12月17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文化局副局长沈煜生《关于加强文化工作,清除精神污染的报告》。会议认为,文化部门和广大文艺工作者,贯彻“双百”方针,坚持“两为”方向,为繁荣文化事业,活跃城乡文娱生活,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同时指出,文艺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精神污染问题,要充分认识其严重性、危害性,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会议还就多种途径继承和发展平调剧种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政法方面
1981年3月23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锡庆《关于我县当前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当前全县政治局面是稳定的。但是,妨碍集体生产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党的经济调整和安定团结方针等不安定因素仍然存在。会议建议,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大力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宣传教育,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做好事”和以“五讲”、“四美”为中心的文明礼貌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决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严格取缔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违法活动,搞好社会治安。
1981年8月15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半年来,“两院”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宁海县社会治安还没有根本好转,问题还相当严重。会议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刑事犯罪,依法打击其他破坏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安定、生产工作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违法乱纪行为,认真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经济调整方针的顺利贯彻。
1982年9月13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善文《关于宁海县1月至8月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政法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打击、震慑了经济犯罪分子。同时指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求政法部门继续学习中央有关指示,加强自身建设,狠抓大案要案,提高结案率,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1983年12月17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锡庆《关于再接再厉,把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引向深入的报告》。会议认为,这次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工作较之上次有保密好、速度快、教育广、震动大、影响深等明显特点,成果显著。会议要求,抓紧追捕潜逃的搜捕对象,认真落实治安管理措施,整顿健全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禁赌工作,切实做好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四防”工作。
五、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陆炳昌《关于县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赵淳然《关于县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1984年6月14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县选举委员会主任王光明《关于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告》。会议对这次换届选举工作表示满意。
六、政权建设方面
1983年5月9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许光眺《关于黄墩公社政社分设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乡政权是宪法规定的,是农村实行两大方面改革的内容之一。这次政社分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步骤积极稳妥,充分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做了许多工作。同时,建议县人民政府不断总结经验,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为全面推行政社分设,建立乡政权打下基础。
1984年4月10日,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代理县长陈启宏《关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概况的报告》。会议对机构改革第一阶段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为了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工作成果,希望调整后的新领导班子以新的思想、新的作风,去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同时建议,抓紧落实县级机关各部门定编、定员,建立工作责任制,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节 第十届审议工作报告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2个,其中财政经济方面15个,城建环保方面7个,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4个,政法方面10个,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4个,政权建设方面两个。
一、财政经济方面
1984年10月11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王成群《关于利改税第二步工作和1984年1月至9月财政收支情况的报告》、县计委主任刘子俊《关于建筑行业改革情况的报告》,听取副主任武景波代表常委会调查组作的《关于建筑行业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要求,“利改税”第二步工作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这项改革工作做得更有成效,以推进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会议认为,县建筑行业在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领导、条块分割、互相扯皮、效益不高的问题,建立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实行“一条龙”归口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建议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建筑行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快改革步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筑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十六项暂行规定;增加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装备能力,提高建筑企业素质和竞争力,从根本上改变宁海建筑业的面貌。
1984年12月22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童时彬、县经委副主任胡宏茂、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曹再兴《关于宁海县工业体制改革和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县财贸办公室副主任朱松鹤《关于蔬菜和主要副食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1984年工业生产和工业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对乡镇企业的良好发展势头感到满意。同时认为,汇报中提出的“加快改革步伐,振兴我县工业”的打算,原则上是可行的。会议建议,进一步研究制定工业体制改革的内容、步骤和方法,认真进行试点,分别轻重缓急,积极组织实施;抓紧抓好建立厂长(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和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等。会议认为,上市蔬菜品种单调、淡季缺菜等供需矛盾仍比较突出。建议有关部门保证蔬菜种植面积,改革产、供、销体制,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经营,科学种菜,均衡就市,品种多样,保证质量,以满足城镇居民吃菜的需要;改革豆制品经营体制,鼓励国营、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开展竞争,改善供求。
1985年6月24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陈小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扶贫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各地依据本地优势,按照市场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开展扶贫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同时建议,坚决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按照“贸工农”的序列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商品经济型产业结构。努力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做好信息、技术、资金、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把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与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户广开生产门路,增强“造血功能”,以发展商品生产来治穷致富。各级政府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要尽快适应农村改革的新形势,注重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1985年8月29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业局局长何忠信《关于土地管理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自1983年对土地管理进行全面清理以来,组织工作组到乡村宣传“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制定贯彻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基本刹住乱占滥用耕地歪风。但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搞活经济与加强土地管理对立起来,致使有些地区重新出现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和非法买卖土地的情况。会议建议,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制止土地管理失控的情况,严肃查处不批先建、少批多建及变相买卖土地等案件。
1985年12月26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童时彬《关于工业企业改革工作的报告》、县财贸办公室副主任朱松鹤《关于市场物价管理工作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组《关于工业企业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常委会主任王光明《关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场物价视察调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工业企业改革已取得的成效。同时,针对改革过程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搞活企业,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做好服务工作。二是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实行政企分开,充分发挥经济、法律手段的调控作用。三是要重视发挥现有人才、技术、行业的优势,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能力。四是要按照政策,对少数干部、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会议对城乡市场活跃、购销两旺,价格体制改革初见成效表示满意。同时指出,农副产品价格放开以后,如何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以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经营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建议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强市场物价的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经营部门调节市场、平抑物价的职能作用;积极扶持农副产品生产,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和产品购销等环节上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1986年6月24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业局局长何忠信《关于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情况的报告》、县农业局副局长何安华《关于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如何稳定粮食生产的报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柯根权《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组《关于土地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组《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指出,当前城乡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情况依然严重,要进一步宣传土地法规,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健全土地管理机构,继续依法开展清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建房,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会议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农、重粮的宣传教育,树立种粮光荣的社会风气,增加农业资金、技术投入,改进服务,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会议肯定了县人民政府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议》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要求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研究加强管理措施,巩固发展整顿成果。
1987年1月5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贸办公室副主任朱松鹤《关于副食品市场管理及安排情况的报告》、县经委主任江山《关于1986年宁海县工业生产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组《关于工业生产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强市场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营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平抑市场物价,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会议在充分肯定县人民政府在发展工业方面取得成绩的同时,就如何加强工业企业的管理和领导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城建和环保方面
1984年10月11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赵淳然《关于城镇总体规划实施和“三整顿”(交通秩序、市场物价、镇容卫生整顿)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提出,要按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抓紧实施县城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城镇“三整顿”工作,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责成有关部门限期研究落实9月中旬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联合视察城镇总体规划实施和“三整顿”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关于南北大街拓宽、街面屋布局、环城路接通、公厕建设、菜市场供应配套及市场、交通秩序整顿等。
1985年11月5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环保局副局长施万方《关于城关镇总体管理和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当前城镇建设中存在的规划观念不强、规划管理工作薄弱、城北用地失控等问题,会议建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增强规划观念,加强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城建主管部门要依照总体规划,抓紧制定详细规划,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加强城镇建设的管理机构建设。
1985年12月26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环保局局长应文天《关于防治水域污染的报告》。会议认为,宁海县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会议建议,加强对环境保护法规的宣传,加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尽快形成监测能力。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必须对环境保护和改善进行统筹安排,对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的应责令停产整顿或转产。对宁海啤酒厂、双湖造纸厂的污水处理和排放,县城建环保局要依照环保法规,严格把关。
1986年8月27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赵淳然《关于部分调整、修改城关镇总体规划的报告》和县城建环保局副局长施万方《关于跃龙山公园规划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组《关于城关镇总体规划部分修改和跃龙山公园规划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城关镇总体规划的六项修改内容,其中三项(即暂不拓宽水角凌路、东大街、南蔡家巷,取消规划的农贸市场,规划卫校用地安排职业中学)调整修改理由充分,同意报告的意见。对另外两项(即确定规划城南小学校址和新开辟城西北、城东北工业区),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和技术论证后,再行审议。对原规划县府大院门前的专用绿地,除留7米宽绿地外,要求改建为政法大楼的意见,会议意见:保持原有建设专用绿地的规划。会议认为,跃龙山公园规划所确定的性质、指导思想以及各项专业规划基本合理可行,同意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加强规划观念的宣传教育,尽快制定城关镇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加强和健全管理机构,确保规划的实施。会议还听取、审议县城建环保局局长应文天《关于污水防治工作的报告》,听取常委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组《关于水污染防治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针对在治理水污染工作中督促不力的现象,就深入宣传环保法规,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同时要求,对宁海啤酒厂等五家尚未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或未采取任何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依法作出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的决定,并对全县的电镀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986年11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环保局副局长施万方《关于调整城关镇总体规划中新增两处工业区的技术论证报告》。会议认为,原有城关镇总体规划中新建工业区的近远期用地,远远不适应城关镇工业发展的需要。同时,考虑保护现有蔬菜基地和减少南门大溪水质污染等问题,原规划西片工业区需要收缩和控制。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新开辟两处工业区规划是必要的,规划布局也基本合理。会议同意对城关镇总体规划作出修改后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1984年12月23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教育局局长葛为乾《关于教育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宁海县教育经费增加幅度与教育事业发展不相适应;民办教师比例大;校舍和设备简陋,部分学校危房多;职业教育发展较快,但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发展教育事业,加强教育投资,作为当前一项迫切任务来抓,大力表彰积极投资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对学校危房要及早落实安全措施;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增办职业技术中学,增加职教专业教师,办好职业教育。
1986年1月29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科委主任洪泾之《关于1985年工作情况和1986年工作打算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县科委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和《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在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改革科技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在科技改革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步伐,使科技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事制度等方面尽快适应服务经济建设的需要;要切实关心科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适当增加科技经费,增强技术开发能力。
1986年3月5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教育局局长周秉达《关于宁海县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报告》。会议指出,普及基础教育是现代文明的基础和标志,是关系到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大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实抓好。会议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关心、发展教育;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宁海县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和措施;根据“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1986年8月27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周秉达《关于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报告》,听取常委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组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就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制定宁海县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提交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抓好普及义务教育的思想、组织、规划和制度的落实,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重视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和危房修理工作,积极做好尊师重教工作,努力造就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四、政法方面
1985年2月11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薛明语《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这次“法制宣传月”活动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效果显著,广大干部群众增长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观念,为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提出,要把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与正常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把宣传法律条文与处理日常违法事件结合起来,并为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做好准备。
1985年4月2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徐林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善文作的法院工作汇报和检察院工作汇报。会议认为,“两院”在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有效地发挥了对敌专政和保护人民两个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同时,对“两院”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求“两院”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告状难”的问题。、
1985年8月29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善文《关于1985年上半年打击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会议肯定县人民检察院上半年狠抓经济领域大案要案和其他案件,打击经济犯罪分子,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同时,鉴于检察部门尚存在着独立行使检察职能难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或恢复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促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1985年11月5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童遵荣《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的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对宁海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取得的成绩的评价实事求是,对当前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分析客观,对春节前的工作打算切实可行。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安部门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发挥职能作用,抓好“严打”,健全各级综合治理组织,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85年12月26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徐林光《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会议针对民事审判和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从思想上、工作上重视解决群众反映比较普遍的“告状难”问题,依法受理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便利诉讼、便利群众”的办案原则,按照法律程序从速办理;加强法院干警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进一步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
1986年10月28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徐林光《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福其《关于法纪检察工作的报告》、县司法局局长薛明语《关于宁海县1986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组《关于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鉴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趋势,会议建议县人民法院注重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以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会议认为,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以查处非法拘禁、搜查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为重点的法纪检察工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会议强调,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于排除各种干扰、阻力,积极查处大案要案、争取法纪检察工作有一个突破性的进展。会议在审议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时认为,普法教育已初见成效,今冬明春开展普法教育的具体安排和步骤,符合实际、积极可行。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各级领导要提高对普法的认识,把普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积极做好师资骨干培训、教材编写工作,努力改进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以适应普法深入发展的需要。(二)要求“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在11月、12月份,进行一次以宪法为中心内容的学法、用法、执法情况的检查。(三)切实搞好农村普法的试点,结合农村实际进行宣传活动,并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乡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
1987年1月5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善文《关于1986年打击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组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县人民检察院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障宁海县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一要坚决,二要搞好”的方针,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经济建设和改革的犯罪分子;努力实行综合治理,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继续引向深入。
五、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
常委会第三次、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陈小兆关于县十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会议提出,对办理的议案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代表有意见的议案要重新研究,答复办理。抓紧办理落实一市区、黄坛区学校问题和部分地区乘车难的议案。对防治辛岭啤酒厂污染环境的议案,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会议作出的《关于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的决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项建中《关于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副主任孙愫贞《关于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1987年4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倪金顺《关于全县换届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会议肯定了全县选举工作,同意选举委员会的总结报告。
六、政权建设方面
1984年12月23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民政局副局长顾子兴《关于1984年民政工作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县民政局在退伍安置、优抚及社会救助等方面取得的成绩。针对民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求民政部门在努力搞好安置、优抚、社会救助和敬老等工作的同时,加强乡、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特别要重视建立和健全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1986年7月13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长陈启宏《关于公开选拔副县长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公开选拔副县长这一新举措,建议认真总结经验,今后努力把公开选拔人才工作做得更好。
第三节 第十一届审议工作报告
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51个,其中财政经济方面18个,城建和环保方面两个,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6个,政法方面7个,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17个,政权建设方面1个。
一、财政经济方面
1987年8月24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赵淳然《关于宁海县开展“双增双节”运动的情况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对开展“双增双节”运动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针对“双增双节”运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建议县人民政府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双增双节”必须与改革相结合;二是要切实加强农村“双增双节”运动的领导。
1987年12月28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刘昌来《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情况的报告》、县财贸办公室主任朱松鹤《关于1987年副食品市场供应和工作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推进以承包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企业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明显。为继续推进企业改革,建议进一步加快深化企业改革步伐,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经营机制,实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增强企业的自主意识和竞争观念;进一步理顺财政与企业的关系,使企业留有适当的后劲,增强企业自我调节能力。会议认为,副食品市场供应和管理工作报告所说的情况比较客观,符合实际。同时提出,继续抓好生猪、蔬菜等副食品生产和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稳定物价、活跃市场。
1988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委农工部部长陈小兆《关于1987年扶贫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扶贫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指出,扶贫首先要扶志、扶智,要继续采取优惠政策,增加贫困乡自身的造血功能。各部门要多做实事,把上级和县人民政府的脱贫致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988年5月9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业局局长何忠信《关于稳定发展粮、棉、猪生产情况的报告》、县水利局局长季正洪《关于水利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针对粮、棉生产有所萎缩和生猪生产出现滑坡的新情况,要求加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强土地管理,稳定粮、棉种植面积,增加农业投入,贯彻落实鼓励粮、棉生产的政策,促进粮、棉生产的稳定增长。做好猪源供应、疫病防治、饲料供应和购销环节上的服务,认真执行优惠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会议指出,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不同程度上出现对水利工程放松管理和维修的情况。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筹集资金和物资,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搞好农田水利建设。
1988年7月13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卢尚成《关于1998年上半年县发展外向经济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在实行工贸联营,开展外贸、外经和“三来一补”业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外向型经济发展较快。同时建议,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战略方针,更新观念,积极创造条件“走出去”,更加直接地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加强外经贸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增强对外竞争力。
1988年8月11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常委会副主任孙愫贞《关于全县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的通报》。报告称,宁海县继“7·30”特大洪灾之后,又遭七号台风和青溪、白溪上游山洪袭击,十天内连遭三次灾害。全县直接经济损失34000万元,死亡190人,失踪21人,2351户、9904人无家可归,受灾面之广、损失之惨重,是历史所罕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灾害带来的损失深感不安,对各级人民政府抗灾工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了解灾情,协助并监督政府搞好抗灾救灾工作,会议决定对灾区进行一次慰问和视察活动。11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在宁海的全国人大代表田小福,省、市部分人大代表共27人,分四组赴白溪、洋溪、凫溪沿线的16个重灾乡镇和城关镇南门9家工厂进行慰问和视察。13日上午,各视察组集中汇报慰问视察情况。为了进一步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活动,会议建议,大力表彰抗灾救灾的先进人物和英勇事迹,坚定干部群众抗灾救灾必胜的信心,发动群众生产自救,恢复经济。进一步安排好灾民生活,管好用好救灾物资和资金。坚持依法治水,修复水毁的农业基础设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灾区的有关税收和粮食订购任务等制定相应的措施。做好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尽快恢复教育、供电、通讯和广播。同时,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小组围绕抗灾救灾工作,认真组织调查视察,走访选民,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搞好抗灾救灾工作。
1988年9月26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项建中《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和带领全县干部群众积极投入抗灾救灾、安置灾民、生产自救、修复水毁工程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时指出,恢复灾后生产,发展经济的任务艰巨,困难很多。建议认真总结抗灾救灾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更有效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在进一步安置好灾民的同时,下阶段工作重点应放在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深入持久地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广辟财源,紧缩开支,反对铺张浪费。
1988年11月23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刘昌来《关于全县工业企业抗灾复产工作情况的报告》、县水利局局长季正洪《关于宁海县四大溪流和水毁工程修复计划的报告》。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和水利部门在抗灾抢险、突击抢修、生产自救、安全度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肯定。对工业生产经过三个月努力,全县99%以上的受灾企业相继恢复生产,灾后全县工业的月总产值比1987年略有增长的成绩表示满意。同时建议县人民政府和金融部门对企业实行分类指导,择优扶持,帮助骨干企业渡过难关;不断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抓好“双增双节”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会议在审议修复水毁工程时指出,要总结经验教训,尽快制定四大溪流的整治规划,加强修复工程的技术指导;依法纠正和处理侵占溪流河道、设障阻水和盲目围溪造田、建房及毁堤的情况,积极开展植树造林,保护山林,改善生态环境。
1989年1月19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赵淳然《关于“六查两清”工作的情况报告》、县民政局局长倪金顺《关于灾民生活安置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信贷、现金、外汇大检查和清理整顿公司、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同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六查两清”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治理、整顿工作引向深入。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在抗灾救灾、安置灾民、重建家园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时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在春节前组织人员到重灾区进行慰问,对重灾户要逐户走访,努力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生活问题;对救济款和救灾物资进行认真清查,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向群众公布救灾钱物分配情况。
1989年3月10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经委主任陈小兆《关于1989年宁海县粮棉油猪生产安排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全县粮、棉生产连年减产,既有灾害频繁严重的客观原因,也有各级领导对抓农业生产的观念淡化、政策措施不力的主观原因。会议针对当前农业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切实加强根、棉、油、猪的生产,落实农业生产目标责任制,确保粮、棉种植面积,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增加农业投入,并在政策、措施上扶持农业发展。同时,要动员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抓紧农田基础设施修复工作,争取粮、棉、油、猪生产的丰收。
1989年9月11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银行副行长余国南《关于信贷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信贷部门在组织存款,增加资金来源,加强资金管理,控制货币投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点行业采取政策倾斜进行扶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银行贷款减少,企业存款下降,企业资金占用居高不下,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生产流通的正常进行。会议要求,进一步扩大借贷资金来源,发挥爱国储蓄促进会的作用,争取超额实现全年增储1500万元的任务;把握资金投放的方向,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实行倾斜政策。
1989年11月17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贸办公室主任朱松鹤《关于副食品生产和供应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副食品生产和供应直接关系到全县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和县财贸办公室在扩大副食品基地、增加生产投入、推广科学生产和市场调节、市场管理、平抑市场物价中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副食品生产基地和加工工业的建设,加强市场管理,及时掌握市场行情,了解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的繁荣和物价的稳定。
1990年4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经委副主任王全根《关于当前备耕春耕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县人民政府对农业生产的部署、落实、检查和备耕春耕方面所做的工作。同时指出,农业生产受“7·30”洪灾影响,形势还相当严峻。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对农业的领导,确保粮、棉种植面积,增加农业投入,积极推广适用的先进农业科技成果,抓紧农田水利工程的修复,进一步抓好春耕管理,为夺取粮食丰收打好基础。
1990年4月27日,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经委主任江山《关于1989年以来工业生产情况的报告》。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克服市场疲软、资金不足、原材料紧缺等方面的困难,取得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的显著成绩,表示满意。会议指出,宁海县工业仍面临着生产回落,某些产品滞销积压、企业开工不足,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等严峻形势。会议要求,继续抓好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努力扶持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保持经济适度发展。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和扶持,促进乡镇企业发展。
二、城建和环保方面
1988年11月23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环保局局长应文天《关于城关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制定镇域和调整总体规划的意见报告》。针对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县人民政府和城建部门对五年来的城建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总结,并根据城关镇建设发展的要求,按照《城市规划条例》,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科学论证,提出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经常委会审议,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后组织实施。
198年9年9月11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局副局长施万方《关于宁海县城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修订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修订的规划大体上是可行的,但在道路、地下排水设施、公建项目布点等方面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还不相适应。会议要求,对县城的发展方向、具体措施和合理布点具体设施等方面,作进一步充实、修订和完善,尽快制定实施规划的具体办法和制度。县土管局、县城建局和城关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协作,严格控制规划线内的土地和旧房审批,加强对城区内现有街道的管理。同时,加强县城总体规划方案的宣传工作。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1987年10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生委主任朱水娣《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肯定了宁海县近几年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同时指出,宁海县计划生育工作仍处在全市的后面,还未达到全省的平均水平,须狠下决心努力赶上。
1988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张定友《关于文化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副主任孙愫贞作的调查报告。会议提出,继续重视文化工作,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进一步推进宁海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
1988年9月26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教育局局长胡全林《关于恢复灾后教育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抓紧修复受灾学校,保证按期开学,给予充分肯定。同时着重指出,目前部分学校借用仓库、民房、祠堂上课,是权宜之计,应抓紧校舍的修复,尤其是对相当数量的学校危房未经修复仍在使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分轻重缓急,抓紧修复,对一时无力修复,又影响师生安全的危房校舍应停止使用。
1989年1月19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杨国虎《关于科技工作的情况汇报》、县志办公室主任董颠《关于〈宁海县志〉编纂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提高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重视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关心爱护科技人员,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的一些实际困难,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会议建议,广泛宣传史料的重大价值和编纂《宁海县志》工作的重要历史意义,努力解决编纂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提高县志编纂工作的质量。
1989年9月11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张卫国《关于社会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宁海县的社会文化市场发展较快,对丰富和活跃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指出,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泛滥影响较大,一部分经营者见利忘义,以及管理方面等问题,文化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混乱现象,丑恶东西泛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青少年,已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会议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尽快建立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健全各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及市场稽查队伍,切实加强管理队伍的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发动全社会力量抓好社会文化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把全面整顿和完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用社会主义文化占领各个文化阵地。
四、政法方面
1987年12月28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薛明语《关于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和普法教育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建议,县级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要着眼于巩固和提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机关普法工作引向深入;县属厂矿企事业单位普法教育要善始善终地完成,要通过全面检查验收,认真做好补课工作,建立经常的学法制度,使现有的普法成果得到巩固和发展;农村普法教育已经由点到面地全面展开,必须加强具体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使农村普法教育扎扎实实开展起来。
1989年1月19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薛明语《关于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1988年的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提出,再接再厉,争取在1989年基本完成全县普法教育的任务;扎实搞好普法的检查验收和补课工作,并把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正常化、制度化,巩固普法工作的成果。
1989年5月25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薛明语《关于我县普法教育工作验收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普法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要认真制定深化普法工作的规划,突出重点,进行分类指导。
1989年7月18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邬茂尧《关于维护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公安机关在社会矛盾增多、刑事犯罪手段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广大干警表现了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在打击犯罪、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此表示满意。同时指出,社会治安形势还相当严峻复杂,群众意见较多。要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的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依靠发挥各级治安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干警队伍的组织纪律作风建设。
1989年9月11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善文《关于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县检察机关在打击贪污受贿经济犯罪斗争中所取得的成绩。建议重点抓举报、抓案源、抓大案要案,深入开展打击以贪污受贿为重点的经济犯罪的斗争,并注意扩大办案的社会影响,力争做到办一案,影响一片,起到震慑犯罪、制止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1989年11月17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徐林光《关于行政审判与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法院在建立行政审判庭时间短、审执难度大的情况下,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案件执行难、办案条件差等问题还相当突出,1989年执行案件还有一半多未办结。会议要求,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研究措施,提高案件办结率,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990年4月27日,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县公安局局长邬茂尧《关于我县当前社会治安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还相当严峻,稳定治安的任务仍相当艰巨。会议提出,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和发挥各级治保组织的作用,实行社会综合治理;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
五、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作的关于办理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作的关于办理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的情况报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刘昌来关于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1988年3月9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刘昌来、县人民法院院长徐林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作的关于县人大代表评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中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1988年5月9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环保局局长应文天《关于办理“花木公司拖欠群众果苗款议案”的情况报告》和县卫生局局长葛为义《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制度议案”办理准备情况的报告》。审议时,常委会副主任孙愫贞等就议案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作了发言。会议对果苗欠款议案处理提出意见,要在组织专案组的基础上,抓紧调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议案,要对新制度实行情况全面总结,并借鉴外地经验,作进一步完善。
1988年7月13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土地管理局局长周维国《关于贯彻落实县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依法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议案的决议〉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为贯彻落实议案决议,着重抓了《土地管理法》宣传教育,土地管理机构和网络建设,乡镇分管干部业务培训三项工作,成效明显。同时,针对土地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建议尽快制定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乡镇建设规划,大力提倡进行旧村改造;加强对各级土地管理干部的培训,提高法制观念和业务水平;善始善终地做好土地管理查处工作。会议还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络员的意见》。会议提出,要在总结推广水车乡试点经验和在各区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在1989年第二季度在全县各乡镇全面推开,并逐步完善。
1989年12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县选举委员会试点组组长严望林《关于力洋镇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
1990年3月20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县选举委员会副主任赵子华《关于县、乡镇两级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县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工作,进展顺利,但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偏低。会议指出,换届选举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要善始善终地抓好全县选举工作,认真指导乡镇依法开好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乡镇政权组成人员,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1990年4月12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选举委员会副主任赵子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会议同意选举委员会的总结报告。
六、政权建设方面
1989年1月19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周秉达《关于建立城关镇新体制有关情况的报告》。会议建议,要有准备有秩序地进行撤销城郊乡并入城关镇的工作。在撤并之前,要有效地行使各自的职能,保证各项工作照常进行。
第四节 第十二届审议工作报告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6个,其中财政经济方面18个,城建和环保方面1个,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6个,政法方面10个,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10个,政权建设方面1个。
一、财政经济方面
1990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经委主任江山《关于稳定工业生产情况的报告》、县农经委《关于1991年农业生产安排情况的报告》。会议针对当前市场结构性疲软、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发展后劲不足的状况,建议县人民政府继续认真贯彻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做好全县工业企业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当前各种有利条件,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抓紧抓好第二轮承包,促进全县工业稳定协调发展。会议认为,1991年农业生产计划安排指导思想明确,计划和措施积极可行。要求进一步树立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加强对农业生产的领导,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抓好农业基础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健全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1991年1月30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林特局局长王云峰《关于林业生产情况的报告》、县老区山区经济开发办公室主任娄金秋《关于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林业生产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林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根据“五年消灭荒山、十年绿化宁海大地”的总体目标,层层搞好绿化造林、消灭荒山、发展林业的详细规划,逐年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继续重视和加强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完善、稳定工作,倡导多种形式的合作造林,巩固和发展乡村林场;建立和完善林业积累投入机制,广辟集资渠道,增加投入,增强林业发展后劲;依靠林业科技,提高造林质量和营林效益;进一步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法》,强化林政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限额采伐制度,依法严肃查处破坏森林事件,切实做好山林防火工作,及时调处山林纠纷,保护森林资源。会议认为,宁海县的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县大多数贫困地区人民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经济也有了发展。但多数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差,基础仍很脆弱,落后面貌尚未根本改变,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与全县平均水平差距较大,贫困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会议强调,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稳定扶贫机构,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增加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投入;进一步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继续关心支持扶贫开发工作,帮助贫困地区走上致富之路;认真总结推广坚持自力更生、开发贫困地区经济,脱贫致富的典型经验,把扶贫开发工作引向深入,彻底改变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
1991年7月17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经委主任江山《关于上半年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上半年组织和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的活动,对促进工业发展,提高工业档次,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是,宁海县工业小规模、低档次、粗放型经营等状况还未根本改变。建议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改善企业外部环境,提高企业内部素质,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要认真抓好对亏损企业的调查研究,制定和落实措施,促进扭亏增盈,努力把“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引向深入。
1991年9月19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柴国平《关于宁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制定宁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是全县人民的一件大事。为了更好地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为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审议作必要准备,会议决定组织全县人大代表开展讨论,进一步征求意见。会议还听取、审议县农经委主任王全根《关于全县村级财务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县监察局局长胡家田《关于宁海县治理“三乱”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搞好村级财务清理,对促进农村的安定,干部的廉洁,农村社会主义阵地的巩固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议要求,继续抓好清理工作,以抓好堵住“三乱”的源头和接受群众监督为重点,逐一解决遗留问题。同时,抓好村级财务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全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992年3月5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经委主任江山《关于搞好重点骨干企业情况的报告》、县处理“标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可《关于清理“标会”情况的汇报》。会议针对当前企业活力不足、竞争能力不强、经济效益不够理想等突出问题,要求以搞好骨干企业为重点,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大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调整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强化企业管理、挖掘内潜,特别要抓好亏损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在审议清理“标会”工作时,委员们认为:前段时间,各级各部门已将清理“标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摸情况、抓“试点”入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收到了积极的效果。鉴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的情况,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出发,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做好“清会”工作。
1992年5月7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李炳君《关于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县商业局局长张东凯《关于国营商业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针对各地在完善工作过程中发展不够平衡、海涂养殖责任制工作遗漏问题较多,海涂的综合开发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建议继续把完善渔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作为农村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善始善终地抓实抓好;重视海涂、海洋资源的依法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有计划有步骤地消灭荒水、荒涂;尽快对象山港水污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增加渔业生产的投入和积累,搞好社会化服务,促进全县渔业生产的更快发展。会议认为,宁海县国营商业为繁荣市场、稳定物价、支持工农业生产和满足人民日常生活的需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国营商业发展步履艰难,后劲不足、活力不强、主渠道的职能作用在削弱的问题。会议要求,必须重视国营商业企业改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投入,减轻税负,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更好地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的作用,促进宁海县经济的发展。
1992年7月14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县房改办主任薛瑞丰《关于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框架思路的汇报》、县土管局局长周维国《关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县计委主任柴国平《关于“240”电厂争取项目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深入宣传房改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广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反复比较论证,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会议认为,搞好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改革对管好用好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会议建议,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加强土地有偿有期使用观念的宣传教育,加快改革步伐;土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当好参谋,依法管好用好土地。
1992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水利局局长潘家让《关于水利建设情况的报告》、县计委主任柴国平《关于宁海跃龙经济开发区B区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水利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充分肯定,近几年来特别是“7·30”特大洪灾后,各级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发动和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全面开展以修复水毁工程、标准海塘岸建设、病危水库除险加固、疏河清障、续建重点配套工程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取得的成效。同时指出,当前全县有不少水利设施老化失修、效能低下,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脆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依法治水,切实抓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溪流河道治理、病危水库除险和水库配套工程建设工作。会议认为,加快跃龙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对于振兴宁海县经济和加速城镇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要求,抓住时机,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开发建设的速度,尽可能多地吸收外资、吸引高新技术,使宁海县经济以更大规模和更快速度向高层次方向健康发展。
1992年11月5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海塘岸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葛斌《关于海塘岸标准化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塘岸标准化建设的决议和有关审议意见,在发动群众、筹集资金、质量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同时,针对在工程进度、技术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要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改进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重视技术指导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重视落实1992年国补资金的缺口到位问题;对“撤区扩镇并乡”后跨乡镇的海塘,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争时间、争速度,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城建和环保方面
1991年5月17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局副局长施万方《关于城关镇小北门路拆建规划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城关镇小北门路拓宽改造规划的实施,对于改善城关镇的镇容镇貌、人民的生活条件,解决交通拥挤的状况,促进宁海县的对外交往和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同时指出,小北门路拆建涉及面广、工程量大,要依法制定各项详细计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把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被拆迁户的思想统一到建设新城镇的总目标和要求上来,确保拆建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1990年12月2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教委主任胡全林《关于加快发展宁海县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报告》。为深入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确保1995年前在全县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目标,建议进一步搞好具体规划,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大力提倡社会力量、群众集资办学,加强对教育基金的管理,尽快解决危房和破旧校舍的问题。
1991年1月30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科委主任洪泾之《关于科技工作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坚持“面向”和“依靠”的科技工作方针,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宁海县的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会议要求继续加强对科技的投入,完善科技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能;加强科技队伍的建设,关心科技人员,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重视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应用,使科学技术真正成为第一生产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1991年5月17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金国俊《关于文化市场管理和柔石故居修缮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调查视察情况汇报。近几年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做了大量而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多次开展“扫黄”斗争,文化市场上的丑恶现象受到打击和抑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好评。会议要求,进一步坚持“两为”方向,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继续搞好文化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队伍的建设,以更好地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尽快制订柔石故居修缮方案,力争早日完成维修任务。
1992年1月21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生委主任薛维江《关于1991年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县教委主任胡全林《关于全县人民教育基金筹集情况的报告》。1991年,全县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计划生育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会议要求进一步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二胎,堵住多胎,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更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会议指出,教育是兴国之本,动员全社会力量筹集人民教育基金,对于推进宁海县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1991年各地、各部门筹集教育基金的工作进展很不平衡,全县只完成筹集任务的72.2%,尚有14个乡镇完成任务在50%以下。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教育基金筹集工作;重视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992年11月5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科委主任洪泾之《关于科技兴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科技兴农的调查情况和意见》。近年来,宁海县科技兴农已呈较好势头,在依靠科技进步、应用科技成果、调整生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农村还存在技术水平低、生产装备落后、产品层次不高、开发和应用科技的能力不强等问题。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认识,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从速制定和实施“科技兴县”战略的措施;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投入新格局,增加科技投入,到“八五”期末,使科技三项经费和科技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提高到1.5%和1.4%;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健全农技推广网络,完善农技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一优两高”农业,继续抓好科技示范户工作,落实科技兴农措施。
四、政法方面
1990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项式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县公安局局长邬茂尧关于“严打”斗争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关于开展“严打”斗争的调查报告》。5月份以来,公、检、法机关在“严打”斗争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狠刹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全县的社会治安形势有所改观。但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部分地区的治安形势还比较差。会议要求,发扬连续作战精神,进一步开展“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视“两劳”回籍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改变全县社会治安状况。
1990年12月2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长项建中《关于廉政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廉政建设已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开端良好。但是,不能估计过高,必须看到,与党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常抓不懈。
1991年7月17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郑诗荣《关于〈向全县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说明》,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向全县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意见》。会议认为,宁海县“一五”普法工作进展顺利,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县人民政府提出“二五”普法规划,符合实际,同意实施。会议要求,充分重视“二五”普法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计划;贯彻学用结合的原则,着眼于观念的转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去。
1991年9月19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邬茂尧《关于宁海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认真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会议指出,社会治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尤其是赌博、盗窃、卖淫等丑恶现象和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会议要求,充分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继续认真贯彻和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打防并举”的方针,促进全县社会治安根本好转。
1991年10月22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项式爱《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要求,县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县级国家机关的各级干部必须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法》的施行,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
1992年1月21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关于1991年反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县人民检察院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特别是抓大案要案,查处重点行业和部门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做的工作和突破性的进展。鉴于反贪污贿赂斗争任务的艰巨性,会议提出,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侦查水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办案质量;把握好斗争的方向和重点,抓住大案要案,打防结合,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1992年5月7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邬茂尧《关于反盗窃斗争工作情况的报告》。1991年9月份以来开展的反盗窃斗争,县政法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尤其反窃车等专项斗争,受到了社会上的好评。鉴于各种盗窃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的状况,会议指出,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强化侦破,提高破案率,加强追捕,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管严管好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废品收购行业;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尽快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更好地适应斗争开展的需要。
1992年7月14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郑诗荣《关于“二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切实做好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工作议案的决议》,严格按照县“二五”普法规划办事,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为“二五”普法全面启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会议指出,1992年是“二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一年,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对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强指导,理顺关系,落实分级负责制,健全宣传网络,保证普法工作经费;突出普法教育的重点,注重普法质量和实效,保证“二五”普法教育健康、深入开展。
五、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
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的议案》的处理意见。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作的《关于办理县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的情况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议案的答复意见的汇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朱水娣《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朱水娣、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赵子华分别作的《关于县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1992年12月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和1993年1月17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听取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金国俊《关于前阶段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关于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汇报》。会议对县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
六、政权建设方面
1992年5月7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县民政局局长林根苗《关于撤区扩镇并乡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五节 第十三届审议工作报告
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74个,其中财政经济方面26个,城建和环保方面6个,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8个,政法方面17个,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17个。
一、财政经济方面
1993年6月17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经委主任何心展《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措施的情况汇报》,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当前农业生产问题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政策措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等方面的工作有一定的成效。同时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好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和农业问题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保护耕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93年10月26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工商物价局局长程象麟《关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的汇报》,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应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假冒伪劣商品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打假治劣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必须切实抓好。宁海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打击力度不够强,制售伪劣商品情况仍很严重。会议建议,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宣传,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在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上实行综合治理,使打假治劣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1994年1月28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县工商物价局副局长冯萍《关于市场物价形势和物价工作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繁荣市场、稳定物价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前应继续把关心和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物价管理的宏观调控能力,特别要抓好“米袋子”和“菜篮子”,保持市场的充足供应和价格的相对稳定。
1994年5月16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经委主任王以位《关于宁海县发展“一优两高”农业及1994年春耕生产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作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肯定宁海县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业政策,发展“一优两高”农业,搞好春耕生产等方面势头是好的。建议各级政府切实保护好耕地,保证粮、棉种植面积的基本稳定;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千户万吨粮”工程的实施;健全乡镇、村两级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尽快制定扶持龙头企业政策,促进“一优两高”农业的发展;坚决制止弃耕抛荒,严肃贯彻县人民政府已出台的奖罚措施,兑现春耕生产中2500公斤以上售粮大户的无息贷款政策。
1994年7月19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经委主任兼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郑国金《关于全县乡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在统一思想、深化改革、开展试点、加快步伐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一定的成效。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实行分类指导,对已“摘帽”、有偿转让或拍卖的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搞好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条件的要积极引导其走股份合作制的路子;对有一定规模、效益较好的未转制企业,要通过折股等形式改组为集体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村办企业转制,要力戒“一刀切”的有偿转让,尽可能采用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的形式;对效益好、厂长素质高的集体企业,也可以进一步完善承包机制。同时,要严把资产评估关,按时收回转让金,加强转让金的使用管理,及时依法做好工商变更登记等转制企业的后续工作。
1994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金俊杰《关于199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4年1月至8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的工作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同时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深入贯彻农业“两法”,加大农业投入,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切实抓好工业生产和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偷漏税违法犯罪行为;抓好“菜篮子”工程,抑制物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全面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
1995年3月28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经委主任王以位《关于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情况和早稻播种面积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改革,有效地推进了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备耕春耕生产好于往年。同时指出,完成12万亩早稻种植面积任务仍十分艰巨。要集中精力继续把早稻计划面积落实作为粮食生产的突破口来抓;抓好“扩双、压单、灭荒”工作,不能把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以挤粮食生产为代价;落实措施,增加农业投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识,确保早稻种植任务的完成。
1995年9月26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代理县长陈炳水《关于199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经委、县计委、县农委负责人分别对工农业生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10项实事工程、重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汇报。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有关决议,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促进农业生产逐渐升温,工业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金融形势趋好,外向经济取得新的进展,10项实事工程和重点工程进展顺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的成绩。同时,针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企业转制、10项实事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坚持依法治农,加强农业投入,完善农业发展资金筹措渠道;完善基本农业保护区,阻止弃耕抛荒,强化农业服务体系,做好“二田(口粮田、承包田)制”后的农业大户服务工作;抓好乡镇企业转制后的后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努力培植一批上水平、上规模、高科技的集团型企业;努力完成年初确定的10项实事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取信于民。会议还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5年1月至8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八个月来,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国税和地税分设后,要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各自征管的范围和任务;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及预算外基金管理,确保全年预算收支平衡。
1996年2月14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财政预算初步安排意见的报告》。委员们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视财税改革,实现体制平稳过渡,保证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予以肯定。同时,对1996年财政收支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涵养财源,严格依法治税,坚持依法理财,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996年4月25日,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审计局局长陈建国《关于1995年财政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县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和《预算法》的要求,首次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简称“同级审”),工作进行比较顺利,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会议要求对审计出的在预算执行、税收征管、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使用等方面存在的13个问题,进一步纠正。会议还听取、审议县老区山区办公室主任潘家让《关于扶贫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八五”以来,宁海县加快了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步伐,使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有了较大的改善,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有了明显的进步,贫困面日趋缩小,大佳何、深甽、前童3个乡镇率先脱贫,贫困面由“七五”期间的37.4%,减少到20.71%。同时指出,全县尚有5个乡镇1个片未脱贫,要有强烈的攻坚意识,增强脱贫信心,坚持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扶志。
1996年8月22日,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6年上半年财政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财税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完成年度预算的48.6%。但是,财政经济形势还不能乐观,建议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全年预算收支任务的完成。会议还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田平岳《关于199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农业形势较为稳定,粮食生产出现升温,外向型经济和第三产业持继发展,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得到改善。但是,宁海县的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比较严峻,突出表现在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抑制,工业亏损严重,三项资金居高不下,经济运行质量低下。会议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工业经济的领导;了解市场、研究市场,调整结构,强化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益;坚持依法对离任厂长、经理的审计;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企业效益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来抓。同时,坚持多轮驱动,全面推进并规范、完善乡镇集体企业的转制工作。
1996年12月24日,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程象麟《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行政执法评议意见的整改措施有力,对急需解决的10个问题都逐个落实,表示满意。会议要求工商部门再接再厉,继续抓好整改,做到抓整改促提高;继续加大打假力度,开展好“打假保节日,打假保健康”活动;提高队伍素质,个别工商管理人员尤其是协管员素质不高,要加强教育。同时建议,要协助有关部门办好跃龙市场,在城关镇合理设置几个菜市场,方便群众。
1997年1月29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7年财政预算安排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实现了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示满意,并原则同意县财政局提出的1997年财政预算安排意见。
1997年4月25日,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审计局局长陈建国《关于1996年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委员们认为,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会议还听取、审议县林特局局长傅宏征《关于开发山区经济实施百里经济林和“111”绿色工程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宁海县林业生产通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提前一年消灭宜林荒山,以百里经济林带建设和山区“111”绿色工程建设为龙头的“一优两高”林业开发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山区经济发展,加快了山区脱贫致富的步伐。同时提出,林业生产开发任务还很重,绿色工程实施进展不平衡,已出台的一些扶持林业的政策还不到位,林业综合开发水平不够高等问题。为此,建议县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共识,把发展林业生产作为发展山区经济的头等大事来抓;努力探索林业增长方式,提高林业综合开发水平。同时,加强林特产品流通和加工,办好林特产品龙头企业,走“种、加”结合、“贸工农”一体化路子;搞好服务工作,加强林业的扶持,增加林业投入,健全林业科技队伍,整顿乡镇林特工作站,促进林业生产的全面发展。
1997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水产局局长郑有荣《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实施“2115”蓝色工程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宁海县海岸线长,海域面积大,有得天独厚的海水养殖自然条件,县人民政府把“2115”工程列入营造实力工程计划是符合宁海县实际,切实可行的。通过两年的实施,“2115”蓝色工程进展顺利,开局良好,海水养殖初步形成了基地化、规模化。但是,还应看到渔业生产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树立海洋农牧化新观念,把发展海洋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规模经营,开拓市场,组织科技攻关,促进渔业生产快速发展。
1997年9月4日,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宁海县199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指出,上半年财政运行情况良好,至6月底县财政收入达12700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0.3%。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下半年的任务仍很艰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挖掘税收潜力,压缩旧欠,防止新欠,应收尽收;强化预算约束,加大预算外资金管理,统筹用好预算内外资金,压缩各项行政经费,保证必要资金用于抗灾救灾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还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田平岳《关于199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反映,上半年各项经济指标达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社会各项事业继续稳步发展。但是,由于受11号台风影响,标准海塘岸严重毁坏,农业生产损失严重,工业企业经济效益不理想。会议要求,把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大事来抓,切实安排好灾区人民生活,进行生产自救,抓紧修复水毁工程。对标准海塘岸的修建要作出科学规划,制订出分步修复方案,多方筹集资金,全力以赴,力争三年修好五十年至二十年一遇的新海塘岸。
1998年1月24日,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财政局局长助理甘霞萍《关于199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8年财政预算初步安排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1997年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克服财政困难,强化税收征管,实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1998年财政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体现了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保证了重点所需的开支,财政安排符合宁海县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实际。针对预算安排缺口较大的实际情况,要求财政部门促进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强化税收征管,组织收入,继续执行适度从紧原则,提倡艰苦奋斗,坚持“突出重点、压缩一般”,力争财政预算收支平衡。会议同意将报告提交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二、城建和环保方面
1993年12月16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交通局局长童章炳《关于交通基础建设和交通行业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宁海县的交通建设快速发展,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建议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搞好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强化路政管理,深化企业改革,发挥交通设施在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
1994年11月25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环保局局长童遵义、县土地管理局局长葛家林分别作的《关于行政执法评议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评议情况报告》。宁海县第一次对县城建环保局、土地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进展顺利,效果显著,有效地推进了依法行政。会议要求要善始善终抓紧抓好整改和措施落实工作。
1995年5月22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县城建环保局、县土地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两个局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态度端正,整改认真,措施有力,但离真正落实还有距离,要求继续认真抓到底。
1997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环保局局长童遵义《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工作情况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自1994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来,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动迅速,措施有力,重点突出,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环保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一批污染严重企业加强了治理工作,解决了一些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指出,宁海县不少地区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区域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的改变。会议要求,加强领导,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法制意识;把已划定和将要划定的生活饮用水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对污染严重,不具备治理条件或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关闭或转产,对电镀、小造纸企业的治理要敢于动真格;审批项目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加快治理步伐。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1993年6月17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生委主任薛维江《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宁海县的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了质量,挤压了水分,但是工作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会议建议,重视基层队伍建设,理顺工作机构,加强对外来和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3年10月26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科委主任葛福明《关于“科教兴县”近期实施计划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科教兴县”是发展宁海县经济的一大战略,是推进科技进步的一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建立网络,制定实施规划,抓好落实,为宁海县经济跃上新台阶而作出努力。
1994年5月16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科委主任葛福明《关于“科教兴县”近期计划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科教兴县”发展战略,在“创建一项工程,抓好两大开发,促进三个发展,健全四个体系”活动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职责;明确分管科技的乡镇长,制定“科教兴乡镇”的实施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干部和全县人民的科技意识。
1994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教委《关于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验收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迎接1995年省人民政府对宁海县进行“两基”验收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同时指出,不少指标离验收标准还有较大差距。建议有关部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缺什么补什么,重点抓好危房及破旧校舍改造、师资配备、征足教育费附加等工作,确保“两基”验收顺利通过。
1995年7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杨先明《关于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评议工作整改措施的汇报》,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县卫生局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意见》。
1995年9月26日,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杨先明《关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建议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农村卫生初级保健标准,作出部署,迎接1996年的检查验收。
1996年6月21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杨先明《关于行政执法评议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县卫生局自1995年5月下旬进行卫生行政执法评议以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30条主要意见进行整改,效果比较明显。会议要求卫生部门,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努力实现向社会提出的六方面承诺制度。会上,副县长朱水娣对卫生行政执法评议整改工作讲了话,表示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卫生行政执法的新路子,提高执法水平,欢迎人大代表一如既往地对卫生部门多提宝贵意见。
1996年12月24日,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应大松《关于全县广播电视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全县有线广播电视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县广播、电视的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活跃城乡人民精神文明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指出,宁海县广播、电视事业存在着重电视轻广播、重发展轻管理、重城镇轻农村的情况,致使各乡镇发展不平衡,如西店、深甽、岔路等镇有线广播基本是“线断网破”,151个行政村喇叭不响,有线电视前端多、管理混乱等。对此,会议提出3条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政法方面
1993年6月17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郑诗荣《关于“二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对健全普法网络,注重普法教育面,重点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青少年的普法教育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993年12月16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项式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县公安局局长薛再成分别作的《关于司法评议中提出的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司法评议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司法评议工作,领导重视,各方努力,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评议工作中,公、检、法机关领导重视,干警态度端正,自查自纠认真,未评先改,边评边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满意。同时,要求公、检、法机关要抓好整改落实工作,不留尾巴,取信于民;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公仆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会议还听取、审议县监察局局长徐俊国《关于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的汇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关于查处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情况的报告》。会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必须清醒地看到,腐败现象仍很严重,人民群众很有意见,要排除阻力和干扰,切实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1994年5月16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薛再成《关于“三打一禁”斗争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公安机关在“严打”斗争中,已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指出,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三打一禁”斗争不能丝毫放松,必须常抓不懈,坚持“严打”方针,增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侦破一批大案,缉拿一批逃犯;抓紧建立一支综合管理、精干高效的巡警队伍,重点治理好城关镇的社会治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防治工作,确保内部单位的安全。
1994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县监察局局长徐俊国分别作的《关于今年反腐斗争和廉政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检察、监察部门在开展反腐倡廉、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中,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难度仍很大,要求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指示,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把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推向深入。
1995年3月28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学习、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已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但还需要进一步学习宣传,不断提高对实施《国家赔偿法》重要意义的认识,熟悉业务,努力做好赔偿案件受理准备工作。
1995年7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项式爱《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在肯定贯彻《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工作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对基层法庭的建设,提高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严肃执法,文明执法,有效地解决“告状难”和“执法难”的问题。
1996年8月22日,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院长项式爱《关于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法院通过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完善执行制度,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也存在着“执行难”、未执行的案件多的问题,要求不断探索新路子,努力把执行工作搞得更好。
1996年10月24日,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关于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工作情况报告》。会议认为,1995年以来,县检察院在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斗争有了新的进展,尤其是侦破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地推进了反腐倡廉工作。但与广大群众的期望仍有较大的差距。会议要求,继续把查办涉及“三机关一部门”的犯罪案件作为重点,争取新的突破。
1997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李跃明《关于“双禁”(禁赌、禁吸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开展“双禁”执法行动以来,查处了一大批毒、赌案件,基本刹住了赌风的蔓延,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双禁”执法工作中对重点对象的打击还不够有力,不少赌头、赌棍未抓获处理。建议政府及政法部门巩固成果,继续抓好。
1997年9月4日,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潘绍贞《关于“三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三五”普法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回顾“三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实施以来,建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的领导为副组长,29个部、委、办、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三五”普法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全县838个行政村和27家企事单位制定了村规民约。开展不同类型的宣传活动,多次组织学法、法律测试活动,全县9670名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和1300余名副局级以上干部参加测验,分别占应测人数的97.8%和96.3%。通过“三五”普法和依法治县工作的实施,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推进了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
五、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
常委会第三次、十次、十七次、二十七次、三十七次会议分别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听取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及答复情况的汇报。
常委会第七次、十四次、二十二次、三十二次、四十二次会议分别听取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俞官珍、叶新水、邬长夫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和县十四届一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汇报。
1996年2月14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俞官珍《关于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情况汇报》。会议认为,这一次乡镇换届选举是《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第一次乡镇单独换届选举。这次乡镇换届选举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先在西店镇搞试点,然后全面开展。经选举选出乡镇人大代表共1144名,占应选代表1159名的98.7%,其中非党代表占42.6%,妇女代表占21.7%,选民参选率达94.35%。代表选举结束后,先后召开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正、副乡镇长91名,人大主席、副主席31名,圆满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
1998年1月12日,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听取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葛立奎《关于选举宁海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汇报》。这次选举选出县十四届人大代表253名。会议认为,这次代表选举,都能按法定程序操作,选出代表结构比较合理,代表整体素质较好。
第六节 第十四届审议工作报告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工作报告67个,其中财政经济方面37个,城建和环保方面6个,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9个,政法方面4个,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11个。
一、财政经济方面
1998年4月23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副县长柴国平《关于新标准海塘岸建设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1997年“8·18”台风灾害以后,县人民政府把新标准海塘岸建设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基础工程和为民实事工程,措施有力,工程进展顺利。同时指出,石方工程建设相对滞后,部分海塘岸存在渗漏、沉陷等隐患,安全度汛存有一定困难。会议要求,把确保海塘岸的安全度汛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加快石方工程建设进度,对已发现的渗漏、沉陷、滑坡等隐患,责成有关技术部门,制订方案,采取补救措施。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资金如期到位。对统一转让土地经营权,要及时办妥转让合同手续,避免后遗症。会议还听取、审议县审计局局长陈建国《关于1997年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开展“同级审”工作三年来,审计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1997年又抓了延伸审计,并督促有关部门边审边改,审计发现的一些问题得到了及时纠正。同时,要求有关部门,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措施,加以解决。
1998年8月2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陈育峰《关于199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199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财政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审议认为,上半年,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了平衡运行的态势,社会各项事业进展顺利,财政执行情况良好,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预算支出总量有所控制。同时指出,要清醒看到经济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重点抓好农产品流通、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改革、重点工程建设、增收节支等工作。
1998年10月27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经委副主任叶新水《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情况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1997年以来,县人民政府相继出台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等政策,分别召开海洋工作会议和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推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全县农业产业化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宁海县农业产业化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存在着对农业产业化认识不足、农产品基地标准不高、农业产业化组织程度不高、产品科技含量低、龙头企业规模小等问题。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把推进农业产业化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首要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政策,调整种养植业结构,提高科技含量;进一步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搞好农业产品流通,逐步实现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农科教紧密结合的农村经济经营体制。
1998年11月23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经委主任张兴良《关于全县国有、县属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及阶段工作打算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指出,宁海县企业改制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许多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主要存在着资产变现难、职工分流安置难、资金筹集难、再就业渠道窄等问题。为此建议,要增强攻关意识,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改革进度;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对县里已出台的改革政策要抓到位;适当增加改革的费用;加强对转制后企业的管理和引导,使其真正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切实抓好改制企业职工再就业的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送温暖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1999年1月28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陈育峰《关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9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认为,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1999年的计划安排符合中央精神,确定经济增长速度为11%是积极稳妥的。1998年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1999年财政预算安排体现了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会议同意将这两个报告提交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1999年4月27日,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审计局局长陈建国《关于宁海县1998年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部门在认真总结前三年审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审计方法,扩大审计范围,对1998年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比较全面地反映财政管理中的成绩和问题。
1999年8月26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陈育峰《关于199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1999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围绕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努力克服国内需求不足和国际经济动荡等不利因素,兢兢业业,扎实工作,使全县国民经济、财政金融平衡运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新的进展。对此,委员们表示满意。
1999年10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经委副主任王可翻《关于宁海县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不变,这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宁海县在开展工作中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工作中也存在着政策宣传不深,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土地尚未到户,将直接影响农民冬种等问题。委员们建议,要加强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好荒芜山垄田、水毁田等承包问题。
2000年1月19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陈育峰《关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县财政局副局长甘霞萍《关于宁海县1999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0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经审议,原则同意将上述报告作必要修改后,提交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00年4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审计局局长陈建国《关于1999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部门围绕预算执行这一核心,抓住预算批复、转拨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管理使用、预算收入上缴和财政税收退库等五个环节,认真搞好预算执行的核心审计与外围延伸、专项审计、重点抽审和促进规范管理四个结合,并重点从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财税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必要延伸和抽审,比较全面地反映了预算收支管理和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同时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要求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严格执行预算,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加强税收征管,确保预算收入及时入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继续做好财政周转资金的清理等工作。
200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经委主任叶新水《关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近两年来,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农业“双增”工作领导,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在“优结构、建基地、兴科技、扶龙头、创名牌、托市场”等方面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看到农业发展面临的增收速度明显趋缓,结构调整有难度;农产品质量和加工滞后;部分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思维方式不适应“双增”的要求等问题。会议建议,进一步加快对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指导,尽快建立农村综合信息网;要注重特色、规模、名优,抓好结构创新;着力抓好农产品加工流通,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大农业资金投入,研究成立新的农业担保体系;突出抓好科技创新。
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陈育峰《关于200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县财政局局长柯根权《关于2000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200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财政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围绕县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心一意图发展,千方百计抓落实,使国民经济呈现出平稳运行、财政收入较快增长的态势。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着国内生产总值增幅趋缓、工业生产发展速度不快、制约农业“双增”诸多因素并未根本性解决、三产发展滞后、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等问题。会议建议,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切实帮助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加强企业管理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转制后企业的管理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引导建立各种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抓紧编制“十五”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针对下半年财政增支因素多的情况,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全年收支平衡。
2000年12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宁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的报告。经初审,同意提交县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
2001年1月18日,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陈育峰《关于宁海县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200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1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要求对柔石公园、烈士陵园、县城周边山林林相改造等县重点工程、实事工程作进一步科学论证,明确有关责任建设单位,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会议原则同意将上述报告作必要修改后,提交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审计局局长金万贯《关于宁海县2000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部门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总体要求,以规范预算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进行了审计,比较全面地反映了2000年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进行管理,增强预算的约束力,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时整改和解决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
2001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根据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宁海县2000年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将2000年罚没收入余款1630万元核对准确,全额解缴国库。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准备全面清理并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逐步将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此,会议表示满意。
2001年8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委主任葛军《关于宁海县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2001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副主任储功彭《关于宁海县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上半年全县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农业经济保持积极的发展态势,工业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提高,第三产业发展较快,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国民经济运行是健康的,计划、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着农业“双增”形势严峻、工业经济增速稳而不快、三产基础薄弱、重点工程和实事工程建设进度不一、财政收支平衡矛盾十分突出等问题。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双增”工作,加快发展工业经济,营造三产新的发展态势,积极推进县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建设,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会议还听取、审议县经委主任张水仙《关于宁海县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针对工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着发展速度稳而不快、中小企业对改善发展环境呼声强烈、企业自身素质亟待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不明显等问题,要求切实改进对实力工程企业的扶持激励方式,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重视模具城建设,提高企业自身素质。
2002年1月4日,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县长裘伟《关于宁海县2001年财政运行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2001年县财政收入71019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14.9%,比2000年增长49.7%;支出51388万元,为调整预算的131.3%,比2000年增长29.9%。财政运行情况良好,金融运行平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招商引资成效明显。对此,会议表示满意。会议还听取、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根据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改进对实力工程企业的扶持激励方式、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的审议意见,县政府调整了2002年实力工程企业的评选标准和扶持政策,并决定在实力工程企业中选出5至7家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特别是主导产品被评为国家级产品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同时调高引进国外的设备和企业信息化设备的补贴;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成立县办证中心和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并实施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政策。根据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进城市化进程和科技工作的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采取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加大科技投入等措施。会议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表示满意。
2002年1月10日,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县发展计划局局长葛军《关于宁海县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宁海县200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经审议,原则同意将上述报告作必要修改后,提交县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2年4月22日,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审计局局长金万贯《关于宁海县2001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部门对县本级财政预算、税收征管、地方国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解和退付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比较全面地反映了2001年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法》,加强部门预算编制和财务监督规范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及时整改、解决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2002年6月27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思伟《关于全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全县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会议提出,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企业和职工尤其是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主动地参加保险并按期缴纳保险金;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把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三资”企业、个私企业从业人员,重视抓好企业转制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加快完善全县社保信息网络体系和承担社保工作的责任机制与工作机制,规范依法行政和管理服务。会议建议县政府认真贯彻省政府浙政发〔2001〕64号文件精神,每年财政超收部分应以一定比例用于充实社会保险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储备基金,做到专款专用。县政府《关于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根据审议意见,县政府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对欠税的清缴、核查工作,加强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财务管理,会议表示满意。
2002年8月27日,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发展计划局局长葛军《关于200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县财政局局长尤永强《关于2002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上半年,农业经济保持积极发展态势,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第三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外贸出口保持快速增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大,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市场活动物价稳定。全县经济保持平衡发展态势,计划、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会议指出,上半年,全县完成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比上年同期下降0.7个百分点,均低于全省、全市平均水平,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结构性、体制性、深层次的问题;农业“双增”仍是难点所在,工业经济增速稳而不快,三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建设进展缓慢,财政收支压力较大。会议要求,积极提升农业产业经营水平,努力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进一步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切实加强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建设,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会议还听取、审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邬汝跃《关于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根据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采取组织上街咨询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继续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做好转制企业职工续接社会保险工作,逐步安排资金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并对有关单位的社会保险扩面和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会议表示满意。
2002年10月29日,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邬汝跃《关于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工作经济发展后劲等审议意见,县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办理落实。对此,会议表示满意。
二、城建和环保方面
1999年1月28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城建委主任葛军《关于1999年城建委总项目安排情况报告》。汇报称,1999年城镇建设工作是围绕“美化城镇树形象”的总目标,以县城管理为龙头,市政道路和绿化建设为重点,强化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管理,做好“绿、美、洁、序”文章,以创建现代示范镇、现代示范村为契机,把村镇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999年6月29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环保局局长童遵义《关于凫溪水系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调查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审议认为,县人民政府按照凫溪水系综合整治工作三步走的总体部署,1997、1998两年分别开展了对电镀、造纸行业和小熔炼企业的整治。通过整治,凫溪水系的水质有所好转,当地群众环保意识有了提高。但是,距离三年治理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出现回潮现象,个别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一些已治理企业把治污设施当做应付检查的摆设而偷排污染物;二是巩固治污成果监管不力,在管理上时松时紧,存在重治轻管现象;三是三期治理任务重,工作进展缓慢,企业普遍存在等、靠、看的观望心态。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凫溪水系综合治理任务的如期完成。
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县旅游局副局长吴振亚《关于〈宁海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报告》。报告称,2000年2月底,着手编制《宁海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规划年限从2001年至2010年。规划定性发展目标是把宁海县建成一个以山海观光和温泉疗养为主,辅以观光、文化欣赏、饮食品尝、特产购物、宗教朝拜等多功能生态旅游区。旅游总体格局分为五大片:北部生态疗养区、城关中心接待区、前童文化旅游区、白溪生态旅游区、东部旅游观光区。会议原则同意总体规划,要求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保护资源,拓宽投资渠道,加快宁海县旅游事业的发展。
2001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国建《关于宁海县推进城市化进展情况及加快城市化进程对策措施和今后工作打算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政府把推进城市化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作为一个重大战略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实施,有序推进,全县推进城市化进程已取得较大成效。但是,与周边先进县市和城市化发展的要求相比,城市文化水平仍然较低,城市化政策、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城区土地经营机制、中心镇建设和发展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规范和提高。会议要求,认真制定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进一步探索经营城市的新理念,加快发展支柱产业,抓好规划实施和管理,重视城市环境建设。
2002年10月29日,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环保局局长陈炳寿《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进展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总体上是重视的,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会议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营造创建的良好氛围;明确各部门的任务,落实措施,责任到人,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抓好创建目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各项考核验收指标按时保质完成;加快污水处理厂等重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凫溪流域和颜公河的治理,重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搞好城区周边山体的整治和绿化;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创建工作考核机制、公众监督机制,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2003年1月17日,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尤君伟《关于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四十二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推进宁海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意见,县政府采取加强重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点流域、农业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度;增加文化设施投入,检查整顿网吧市场等措施。会议对此表示满意。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1998年6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周坚刚《关于全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报告称,宁海县到2000年要实现农村初级卫生普及目标。此项工作自1990年开始以来,县、乡镇、村建立了初级卫生组织网络。同时,抓了改水、改厕、村级卫生建设等达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对农村初保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投入经费少、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农村的自来水合格率、卫生户厕普及率都比较低,有些乡镇露天粪缸还相当多,村级卫生室条件普遍较差。会议建议,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加经费投入,继续抓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按村级卫生室建设标准,改善硬件设施,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1998年10月27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吴振亚《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在繁荣文化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和推动经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文化市场也出现较多非法经营销售盗版录像带、影碟等现象,管理上存在执法不到位,以罚代处、打击力度不足等情况。建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贯彻执行《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提高管理与经营人员的素质,加强公益性、群众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在培育、发展文化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依法处理,确保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有序发展。
1999年6月29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水产局局长郑有荣《关于科技兴海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宁海县在实施科技兴海和渔业产业化发展战略的过程中,把水产养殖业作为振兴全县海洋经济的突破口来抓,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加大海洋开发、科技攻关力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拓展营销市场,使水产养殖业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对此,会议表示满意。同时指出,从总体和长远发展来看,宁海县的科技经费投入不足,科学技术队伍力量薄弱,海洋资源的保护未引起足够重视,水产品加工技术相对滞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1999年12月28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周坚刚《关于宁海县农村合作医疗推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建设”,宁海县农村人口合作医疗参与面已达25.52%,与年初提出的参与面要达30%的目标还有差距。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继续加强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消除干部群众的各种疑虑,努力扩大参与面。会议还听取、审议县教委主任陈焕翠《关于行政执法评议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教委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本着能改速改,一时不能改的制定计划分步落实的原则,整改的态度积极,制定的措施比较有力。对此,委员们表示满意。
2000年10月31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计生委主任胡绒妙《关于宁海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坚持经济要发展、人口要下降、社会要稳定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大胆改革,逐步形成了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综合治理新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会议指出,当前宁海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齐抓共管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漏管、失控现象比较突出,执法力度不足,典型案例查处不力,管理队伍力量薄弱。会议要求进一步宣传贯彻省、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基层网络和队伍建设,齐抓共管,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建议设立县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专项资金,以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序管理。
2001年10月30日,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科委主任陈英高《关于宁海县科技工作情况的报告》、县人事局局长程象麟《关于宁海县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科教兴县”战略,为全县人才开发引进、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科技工作中也存在着部分领导科技意识不够强,科技投入总量偏小,各类高层次技术人才匮乏,农技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等问题。会议要求进一步广泛开展“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宣传,加大对科技资金投入,认真做好科技人才引进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002年10月29日,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王松地《关于全县文化建设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文化部门繁荣各项文化事业;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为全县的经济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并创造了良好的文化环境。会议要求,增加投入,加快文化设施建设进度;活跃群众文化,繁荣各项文化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力度,坚持文化市场的检查制度和经营业主例会制度;加强文化法制宣传,提高经营业主的依法经营意识;加快改革进度,进一步理顺文化队伍管理体制;发挥好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
四、政法方面
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李跃明《关于宁海县“严打”整治斗争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严打”整治斗争开展以来,县公安局统一思想,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分子,营造了强大的“严打”声势,取得较好的成果。会议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在执法过程中,公、检、法三家要加强协调,加大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力度,尽快完成城区动态监控系统建设。
2001年8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司法局局长叶能勇《关于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1999年以来,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县委的决定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开展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点的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取得较好成效,在全县农村基本形成了依法、依章办事的良好局面。会议要求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切实做好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健全规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切实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和村账镇代理制度。
2002年1月4日,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冯如庆《关于公安队伍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公安局在抓队伍建设时,敢于揭短,措施有力,对此表示满意。
2002年6月27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冯如庆《关于全县公安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对县公安局的工作表示满意。要求深入开展“反盗抢、禁黄毒”专项斗争,建立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持之以恒地抓好公安队伍建设。同时,要尽可能保证公安经费。
五、人大和代表工作方面
常委会第四次、十一次、二十次、三十二次、三十九次会议分别听取、审议县政府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常委会第八次、十六次、二十四次、三十七次、四十五次会议分别听取常委会办公室主任邬长夫、张兴良、张思伟关于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和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根据1998年10月27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做好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于9月下旬开始,至1999年1月中旬结束。这次换届选举,先在深甽镇搞试点,然后全县铺开。经选举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共1150名,占应选代表1159名的99.2%。其中,非中共党员代表495名,占43%;妇女代表269名,占23.4%;35周岁以下的249名,占21.7%;大专以上文化131名,占11.4%。代表选举结束后,先后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名乡镇人大主席、21名乡镇人大副主席,19名乡镇长、76名副乡镇长。
2003年1月17日,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还听取县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兴良《关于选举宁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汇报》。这次选举选出县十五届人大代表257名。会议认为,这次换届选举,以选举法为依据,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代表结构基本合理,代表素质明显提高。
第五章 检查执法工作
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检查,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县人大常委会检查执法工作的主要方式为听取、审议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截至十四届,县人大常委会检查并审议了40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1986年至1990年,连续五年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993年起,在进行检查执法工作的同时,开展司法评议和行政执法评议工作。
第一节 第九届检查执法工作
《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3年6月7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关于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县政府和卫生部门对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做了大量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增添卫生设备,为7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创造了条件,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制度不落实的状况。要求继续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不断检查督促,从思想、组织、制度、设备上落实,确保《食品卫生法》顺利贯彻实施。
第二节 第十届检查执法工作
《森林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5年2月11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林特局副局长傅宏征《关于贯彻执行〈森林法〉的情况和意见》。会议指出,发展山区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宁海县作为一个多山县,山区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组织贯彻《森林法》尤为重要。会议建议县政府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以法律保护各种山林责任制的落实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实施《森林法》。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5年2月11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农业局局长董颠《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县政府为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做了大量工作,效果显著,实施意见也切实可行。要求尽快建立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管理机构,严格把好土地使用审批关,使土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浙江省淡水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暂行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1985年2月11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水产局副局长方正平《关于宣传贯彻实施〈浙江省淡水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暂行规定〉意见的报告》。会议针对宁海县淡水渔业生产和资源保护的现状,建议县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渔政管理,尽快落实部分水面的使用权,切实制止渔业水域污染等问题,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做到以法护渔,以法促渔,以法富渔。
《经济合同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5年12月26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工商局局长任序亦《关于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情况的报告》。会议针对贯彻实施《经济合同法》,存在着学习宣传不够深入,不少干部签约不认真、履约不严肃,违反经济合同等问题,要求把《经济合同法》列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抓好经济合同的管理,把经济合同作为企业指导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工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把好合同鉴证关,依法做好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维护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县级国家机关学法、执法情况检查 1986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常委会对县级国家机关学法和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以自查为主,辅以必要的抽查和互查。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对1984年换届以来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通过检查,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推进了全县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深入开展。
第三节 第十一届检查执法工作
《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7年8月24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葛为义《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副主任朱旦华《关于宁海县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情况的视察报告》。会议认为,全县食品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日益深入,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增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自身管理有所改进,食品卫生状况有所改善。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从思想、工作上高度重视,一级抓一级,落实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强化监督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结合普法教育,进一步宣传食品卫生法规,动员广大群众关心和监督食品卫生,保证《食品卫生法》全面实施。
《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7年10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土地管理法〉情况的初审汇报》。会议要求对一些地区存在乱占滥用土地的情况进行严肃查处,全面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依法管理土地。
《水法》执行情况检查 1989年5月25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水利局局长季正洪《关于<水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根据宁海县修复水毁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任务重的实际和海岸线长、溪流多、蓄洪防洪能力弱等特点,建议深入宣传贯彻实施《水法》,坚持依法治水,尽快制定修复和治理四大溪流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
县级国家机关1987年度执法情况检查 1987年8月26日,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对县级机关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的决定》。决定对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自1986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下达以来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8月28日,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研究商定检查工作的组织活动安排方案。9月9日,在县剧场召开县级机关检查执法工作动员大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600多人参加会议,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领导作动员讲话。县委副书记娄林忠要求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参与检查执法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炳常强调检查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阐述检查执法的指导思想、范围、重点、方法及具体安排,并要求加强领导,防止形式主义,通过检查执法工作,对广大干部进行一次法制教育。检查执法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发动阶段,47个参检单位,召开各级各类会议181次,1400多位干部职工受到两次以上的法制教育。检查阶段,各单位对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运用多种形式进行自查,共召开总结座谈会100余次,走访征求意见619人次,寄发征求意见函340封,查阅各类文件1299份,查阅各类案卷2499件。26个单位、部门开展互查。在自查、互查的基础上,常委会组织30多人,对县法院、检察院、土地管理办公室、公安局等8个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整改阶段,10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和常委会机关的检查执法情况报告,听取常委会副主任周炳常《关于县级国家机关执法情况检查的总结报告》。报告称,本次检查执法工作共查出不同程度的问题和案件171起,当时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144起,正在解决或逐步解决的27起。其中重大问题和案件31起,当时已查处或正在查处的23起,待查的8起。检查中,县政府领导亲自抓了西店低劣白酒、毛屿非法建房、破坏山林三项重大案件;县法院对查出的11件久拖未结的案件,督促有关法庭限期办结。检查情况表明,县级国家机关执法情况总体是好的,但部分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违法”和“执法难”等现象仍较为突出。为了巩固和发展检查成果,会议要求“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学习,建立和健全学法执法的检查制度及法律监督制度,抓好检查执法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县级国家机关1988年度执法情况检查 1988年7月13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在县、区、乡镇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决定于9月上旬对县、区、乡镇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因受“7·30”洪灾影响,区、乡镇机关检查执法工作停止,县级机关年度检查执法工作延迟进行。l0月4日,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举行联席会议,决定于10月至11月中旬,在县级国家机关进行年度检查执法工作。这次检查执法工作重点是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以及所属行政执法、司法部门是否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和查办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等进行检查。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检查《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贯彻情况和“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县政府负责所属各部门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经济、行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两院”负责检查《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两打”情况。检查采取以自查为主,结合对口互查和重点抽查,对突出问题进行细查。在检查过程中,通过自查、调查和重点抽查,共查出有法不依或执法违法案件455件,其中边查边改的451件,列为重点查处的4件。如县财政局,结合税收、财务大检查,共查处11起重大的偷税漏税案件和7起内部干部职工贪污案件,其中3名财税干部被判刑,3名协税员作了辞退处理。同时,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了开放办税、财税专管员交流制度等五项措施。县政府依法查处了西店酒厂生产酒精兑水制造白酒一案,并对工商管理工作提出整顿经济秩序的意见。检查情况表明,县级国家机关执法情况有所改善,执法水平、执法质量有所提高,查办制度和查办工作逐步完善。同时,存在着少数干部和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实施监督工作抓得不力的问题。对此,常委会提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认真研究解决“告状难”、“执法难”、“监督难”等问题。
县级国家机关1989年度执法情况检查 1989年7月上旬至l1月下旬,常委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年度检查执法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重点检查《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在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中,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县政府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县法院重点检查1989年以来案件受理、办结和执行情况。县检察院着重检查反贪污贿赂和批捕、起诉案件质量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方面的问题。检查工作以自查为主,并把检查与廉政建设、法制宣传、查处案件和问题、治理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如在检查过程中,全县干警拒礼、拒贿60人(次),拒收现金和物品达8320余元。县农业银行向基层办事处进行法制教育宣传5场(次),印发宣传资料2400多份。县政府从8月至11月份,相继组织了《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计划生育条例》宣传月活动。县粮食系统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案件26起。在此基础上,常委会先后抽查10个单位。通过检查,发现执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情况严重。如1989年全县违法建房1200余户,非法占地200亩。(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严格执法要求。如县公安局1月至l0月份共接到群众反映干警受贿、生活腐化等违法违纪案件24件。(三)“监督难”、“执行难”、“执法难”等问题仍然突出。如县法院至7月底,尚未执行的案件有324件,经济标的达297万元。根据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常委会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意见和要求。
第四节 第十二届检查执法工作
县级国家机关1990年度执法情况检查 1990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常委会对县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和县法院、县检察院有重点地开展检查执法工作。着重检查《宪法》关于公民合法权益规定的执行情况,其中行政执法部门重点检查“收费、罚款”情况,司法部门重点检查在查处案件中是否存在以罚代刑、扩大收审范围、超期羁押、轻罪重判、重罪轻判、该捕不捕、该诉不诉等不严格依法办事的问题。在各单位自查和对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进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12月1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检查执法情况的报告》,审查县政府《关于收费罚款专项执法情况检查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抽查执法情况的报告》。通过检查,发现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相当突出。如县公安局1990年收审的265人中,超范围收审的53人,占20%;超期关押的42人,占15.8%。县法院1990年有7件伤害案该立未立。行政部门查出自行收费、罚款2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5项,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单位两个,截留、挪用罚款收入单位3个,共涉及违纪金额98万元。被查单位对上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违纪人员作出相应处罚。会议提出,要从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提高对执法情况检查的认识,使检查转变为各自的经常性行为;坚持和完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解决“告状难”、“收审人员与罪犯混关混押”等问题。
《浙江省治安保卫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6月至7月,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照《条例》,以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搞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为重点,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和互查。在检查过程中,全县内保系统共召开各级会议160余次,张贴标语450条,刊出黑板报35期,广泛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在此基础上,常委会组织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对金融、交通、工业、二轻系统所属的12个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期间,全县内保列管单位共建立保卫科(股)89个,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184人,有70多个单位按照《条例》制定实施意见,城关镇有400多个单位财会室通过安全验收,占应验收单位的99%以上。
《食品卫生法(试行)》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7月17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葛为义《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关于视察城关镇环境、食品卫生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卫生工作逐步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针对食品卫生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会议要求,深入宣传,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食品卫生意识;制定《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意见,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抓好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食品卫生法(试行)》在全县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10月,常委会组织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对《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司法机关对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认识,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常委会在例会和检查执法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的办理情况。本次检查以自查的方法进行。检查情况表明,司法机关贯彻执行《规定》的指导思想明确,能够主动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交办的议案、建议及重要信访件,基本上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认真办理答复。
《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1年10月22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土地管理局局长周维国《关于〈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使土地管理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会议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土地这个基本生产资料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切实加强领导,继续抓好土地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国策、国法宣传教育,抓好计划用地、开发土地工作和依法查处违法川地事件。搞好城乡建设规划的修订和实施工作,积极探索旧村改造新路子。注重队伍的建设,以适应土地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1992年5月27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峡山边防派出所,对《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表明,边防哨所认真贯彻《规定》,依法实施沿海边防管理,维护了边防辖区治安秩序的稳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针对贯彻《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沿海乡镇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健全管理机构;县边防大队要对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干警素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1992年9月15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公安局局长邬茂尧《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县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代表评议和调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态度坚决,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有了提高,办案程序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执行《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求坚持从严治警,逐步改善技术装备,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对当事人隐匿、外逃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2年11月15日,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听取、审议县法院副院长姚冬娥和县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报告称,一年半来,县法院、县检察院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武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作用。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办案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刑事案件准确、及时、顺利地办结。进一步理顺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运用正确的法律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争议。县检察院要加强对监守所监督的力度,杜绝监守所各种违法现象发生。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对书面检察建议,要及时认真地进行研究,并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反馈。会议还指出,非法使用警械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制止,严格控制发放范围,确保使用警械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第五节 第十三届检查执法工作
一、财政经济方面
《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1993年8月26日,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宁海县贯彻落实《条例》做了很多工作,转换经营机制开始启动,取得初步效果。但还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职能,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练好内功,使贯彻《条例》的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农业“两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4年6月1日至15日,由常委会副主任杨加和、储吉元带队对《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听取了县农经委、县财税局、县农业局、县土地管理局、县林特局等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深入城关、长街、黄坦、深甽、前童、岔路和梅林等7个镇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表明,自农业“两法”颁布以来,宁海县的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依法治农、依法建农的轨道,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对照农业“两法”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6条建议意见:要求进一步宣传学习农业“两法”;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土地管理,制止弃耕抛荒,依法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
《劳动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5年3月28日,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局长吴振亚《关于贯彻〈劳动法〉情况的报告》。委员们认为,宁海县开展宣传贯彻《劳动法》有了一定的力度,为实施此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指出,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还很不平衡。会议建议,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劳动法》重要性的认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宣传、实施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抓好培训,加强劳动监察,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法权益,健全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土地管理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5年4月20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市、县人大联动开展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组成了由常委会副主任刘昌来、储吉元及部分委员,县政府及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检查组。检查中,听取土地管理部门的汇报,深入城关、西店、梅林等镇和县经济开发区,围绕依法审批土地、有否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和越权批地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1992年以来,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上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强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用地指标,1992年至1994年,全县共审批土地5105亩,为市下达计划5940亩的86%;二是认真开展土地法执行情况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案件,1992年至1994年,县土地管理局直接查处违法用地案件109起,面积248.2亩,均依法作出处理;三是制止征而不用、弃耕抛荒现象,对征而不用的土地,限期动工,杜绝“官荒”。同时,检查中发现在土地管理中仍存在着三方面问题。一是违规下放审批权限;二是未批先建和少批多建;三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1992年以来,城关镇城区范围内少批多占违法用地63户,超占面积1980.2平方米;全县毁田建土窑346只,用地1652亩,其中占用耕地1105亩;1994年前批准的土地,已建成或在建项目163家,改变用途的有34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县政府认真纠正宁政发〔1993〕58号和宁政〔1995〕2号文件中个别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收回下放给城关镇的3亩以下土地审批权;纠正《宁海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中与法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对小土窑、小立窑的专项清理整顿等工作。
1996年5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又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自查;二是组织调查;三是开展重点检查。在常委会副主任刘昌来带领下,抽调8个有关部门的20多名干部,集中五天时间,深入到7个重点乡镇进行调查和检查。检查认为,通过1995年的检查执法工作,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思想认识、法制宣传、政策措施、建章立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依法用地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但是,存在着少批多占和非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撞车”,基本农田保护区与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土地被挤作他用等问题。要求县政府加强土地依法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工作,加大改地造田的力度,达到土地的征用与建造基本平衡,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城建和环保方面
《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4年3月,常委会对9个乡镇、19家重点企业和宁海经济开发区的环保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后,对5家环保工作做得好的企业作了肯定,对污染严重的企业提出限期搬迁和限期整改的意见。县环保部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对造纸、电镀等行业进行环保专项治理,有21家企业被处以罚款,7家被强制停止生产。
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1995年5月17日至26日,常委会又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这次开展对《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是国家确定连续检查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第三年。检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县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共23人组成。在常委会副主任储吉元带领下,重点抽查1993年、1994年检查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新开发、建设项目是否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治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置、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等制度执行情况。从检查情况看,通过连续几年的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以及之后一系列跟踪整改落实,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增强,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的环境保护热点、重点问题已得到较妥善的解决,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一是认真解决了1994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宁波万安集团公司,在新厂房建设的同时,投资25万元建成配套污水治理设施;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三是群众反映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如大梁山集团公司二分厂,为治理污水排放,专项投资达208.75万元;造纸、电镀行业进行专项整顿和处理。同时,在检查中也发现对《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三废”排放情况比较严重,饮食摊店均未有消烟除尘装置;有些老企业污染源的治理工作不够彻底等问题。为此,常委会向县政府发出《关于〈环境保护法〉执行检查情况反馈意见》通知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对59家电镀企业限期进行治理,其中责令关闭35家,更新污水治理设施24家,通过了凫溪水系等综合治理规划的评审,推动了环保法的贯彻实施。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教师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4年是《教师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又是我国第十个教师节。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省、市、县各级人大上下联动的办法对《教师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994年8月11日,常委会作出《关于全县开展〈教师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意见》。检查工作从8月中旬开始至10月上旬结束,分组织发动、视察检查、总结汇报、反馈落实四个阶段进行。通过检查,在全县范围内掀起一个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教师法》的热潮,增强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制观念,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依法治教的自觉性,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1996年10月24日,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应大松《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检查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贯彻执行《条例》是认真的,对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满足不同层次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指出,文化市场还存在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监督管理力度不足,部分经营户经营混乱等问题。会议要求县政府及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尽快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把工作重点放在经常性检查监督上,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经营事件。根据文化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加强宏观调控,实施文化倾斜政策,扶持农村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文化事业。结合经济发展和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制定全县文化市场建设规划,促进文化事业协调发展。
四、政法方面
检查公检法执法工作 1994年11月24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法院院长项式爱、县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县公安局局长薛再成分别作的《关于执法情况检查的汇报》。会议认为,县公、检、法系统对执法工作检查是重视的,公正执法状况基本是好的。同时指出,1994年政法系统发生的“6·28”和“l0·25”等执法违法事件,教训极其深刻,必须认真总结,坚决杜绝。要求公、检、法系统切实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加大打击力度,为宁海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作出新贡献。
检查公检法执法工作 1995年11月16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法院院长项式爱、县检察院检察长俞五湖、县公安局局长薛再成分别作的《关于执法情况检查的汇报》。会议肯定政法工作成绩后还指出存在着破案率较低,办案程序不规范,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要求公、检、法系统加强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干警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1996年8月,常委会对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开展“严打”斗争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1993年以来,宁海县贯彻《决定》指导思想明确,态度坚决,措施有力,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进展,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但是,在执行《决定》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刑事犯罪案件整体仍持上升态势,“严打”斗争的震慑力不够大,文化市场整治不力,少数干警政治素质低、工作能力差等7个方面的问题。对此,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
第六节 第十四届检查执法工作
一、财政经济方面
《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9年5月,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常委会组织驻会委员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大干部,分两组,检查了城关镇南溪大桥清障现场,白溪流域水车、前童段治理情况,毛屿塘岸基干林带,茶建线松线虫病、阔叶林阻隔带和梅林九顷洋畈农田林网的建设,以及桥头胡镇眠山山体滑坡整治和深甽开发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等情况。检查后认为,近几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计划,出台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镇防洪等规范性文件,成立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水监督大队,编制了《宁海县主要溪流及治理规划》。在河溪道疏通、病危水库治理、新标准海塘岸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指出,当前宁海县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抓紧编制全县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坚持依法行政,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案件要敢于碰硬。在重视海塘岸建设的同时,要重视溪流治理,在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要重视生态林建设,保持生态结构的合理性。
《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1年5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常委会开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两组,并组织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对全县的重点建筑、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情况,乡镇建筑市场管理情况,科技、新兴工业园区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管理情况,建筑装饰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并分别听取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的自查报告。委员们认为,自《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在落实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筑许可、安全生产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加强了工程管理,提高了工程质量,特别是新标准海塘岸、公路等建设工程质量较好。同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做好新标准海塘岸的管护工作。
2002年6月,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2001年《建筑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着重对城建部门自查中发现的22个违规建设工程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实地抽查了新兴工业园区的6个建设工程项目,发现仍存在未办理交易登记、质监登记、安监登记、施工许可手续等问题。检查组建议,必须坚决维护建筑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杜绝“先上车、后买票,上车后不买票”现象的再次发生。已查出的22个违规项目要及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并加强对已竣工项目的质量安全鉴定。加强对建筑市场的依法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执行情况检查2002年5月至6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对两《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检查重点,结合宁海县的实际,着重对两项保险是否应保尽保、下岗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两项基金欠缴、财政投入、两项基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常委会在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开展调研和督促政府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成执法检查组,实地察看宁波志清阀门有限公司、浙江爱妻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并听取县政府关于执行两《条例》情况的汇报。检查情况表明,至2001年底,全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参保率为94.8%,应参保职工参保率为38.5%;职工失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参保率为91%,应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参保率为52.4%;两项基金收缴率分别达到指标的95%以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评为2001年“省社会基金征缴管理先进单位”,贯彻执行两《条例》总体情况较好。但是,也存在着全社会依法参保意识较为淡薄,两项保险总体水平不高,两项保险基金财政尚未投入,两项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大等问题。常委会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保意识,加强两项保险扩面工作,适当增加两项保险财政投入,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的队伍建设。
《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2年5月下旬至7月底,常委会组织调查组检查《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检查情况表明,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矿产管理处,制定《宁海县采矿登记管理办法》、《宁海县矿产资源规划》等地方规范性文件,整顿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贯彻实施总体情况较好。检查过程中,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县地质矿产管理处结合县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矿山企业121家,查处无证开采案8件,关闭禁采区内矿山企业26家,并与80多位采矿权人签订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书。县水利局对全县河溪道沙石资源开采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河道采沙管理制度。常委会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要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尽快制定出台《宁海县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力度,推动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城建和环保方面
《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1年3月,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开展《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检查。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两组,重点对生态示范区建设实施进度、限期污染治理达标长效管理、凫溪流域水系治理、农村治理污染整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听取县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委员们认为,近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烟尘防治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1996年底,又成立了县环境保护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环保行政执法力度,在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建设、工业治污、农村环境整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宁海县环保工作还存在着全民环保意识比较淡薄,环保部门重治轻管,治污成果难以巩固,全国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进度慢,群众反映的环境热点问题增多等问题。为此,委员们建议,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环保参与能力;加大监督和长效管理的力度,全面巩固治理成果;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实现生态型经济强县的目标;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
《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检查 1998年8月24日,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县卫生局局长周坚刚《关于〈食品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食品卫生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宣传教育、集中行动、突击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使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观。但与《食品卫生法》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仍有一定差距,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状况存在问题严重,如夜排档、熟食摊点、学校食堂、一些餐饮业的厨房设施均没有达到食品卫生标准。同时,食品卫生执法部门管理力量薄弱,执法力度不够。对此,要求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力度,对夜排档、熟食摊点要进行整治,加强改进学校食堂卫生,争取到1999年底,使全县的学校食堂达到基本卫生条件。
《产品质量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0年5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常委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计量法》的执行情况检查活动。此次检查,强调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结合,深入到生产、销售、消费各个领域,做到边检查边调查摸底,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检查后认为,县工商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县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全年查处假冒伪劣案件4160件,总标值达592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5个,销毁假冒伪劣商品标值51.3万元。通过检查,宣传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产品质量意识,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产品质量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在检查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泰声一行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娄林忠、副主任杨加和分别于5月19日就宁海县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检查工作情况听取汇报。
《执业医师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1年6月至7月,常委会组织县级机关人大代表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执业医师法》执行情况检查。这次检查的范围为县级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检查组对执业医师资格制度的贯彻情况,重点是对非法行医的执法力度,群众反映强烈的执业医师医风医德教育处理情况,医师的执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情况等四方面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表明,《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宣传教育,贯彻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依法打击非法医疗市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全县卫生事业的发展。同时提出,进一步加强《执业医师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整顿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市场。通过执法检查,卫生部门加大了监管和查处的力度,至2001年底,共有54家个体诊所被责令停业,156家被停业整顿。
《档案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2年6月,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县档案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档案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县级各机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县农林局、县气象局、县档案馆等9家单位。检查情况表明,绝大部分县级机关能认真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档案管理投入增加,档案收集齐全完整,能依法定期向县档案馆移交。县档案馆进一步规范馆藏档案管理,初步实现档案自动检索。县档案局能依法履行职能,加大档案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但是,也存在县档案馆馆舍面积偏小;县级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移交接制度执行不到位;档案信息化、现代化进程缓慢;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等问题。检查组建议,加大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逐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稳定档案管理队伍,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快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严肃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政法方面
《消防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2年5月至6月,常委会在县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总结汇报、检查档案、重点抽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消防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表明,县政府在宣传《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知识,加强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火灾隐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县政府从6月开始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7家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改。但也存在有些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审核意识淡薄,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建设单位内部装修消防审核失控现象严重等问题。常委会要求,进一步抓好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学习,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检查 2002年6月28日,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对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的意见》,对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本届以来,重点是近两年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7月4日,常委会召开检查动员会议,部署检查工作。7月中旬至8月上旬,常委会检查组着重对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资料、抽查行政处罚案件及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形式,检查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8月27日,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代理县长林静国《关于全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常委会检查组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本届政府能认真组织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指出,实施中还存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依法行政水平不够高、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还有矛盾等问题。要求做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委托行政执法备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行政执法统计等7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各种有效载体和方法,继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水平;树立行政执法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会后,常委会将整改意见以审议意见办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县政府,要求限期办理落实,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政府根据常委会的整改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等7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六章 人事任免述职评议
根据1979年7月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并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这是国家机关组织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为: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的任免;任免县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任免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的任免;决定是否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从1982年2月28日开始,全面依法行使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在行使任免权时,常委会正确处理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后经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常委会三次修订,使人事任免工作逐步完善和规范化。1982年,县九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此后,颁发任命书形成制度。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任用的群众参与度、公认度和透明度。到2003年2月,县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04人次,其中县政府476人次,县法院312人次,县检察院121人次,县人大常委会195人次。按届别分,第九届145人次,第十届128人次,第十一届132人次,第十二届165人次,第十三届240人次,第十四届294人次。共接受辞职30人,其中县长7人,副县长11人,县法院院长2人,县检察院检察长2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8人。
为了加强对受任人员的监督,自1994年9月起,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分期分批听取受任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的陈述,并进行评议,督促其增强创业意识、公仆意识和法制意识,勤政廉政,更好地履行职责。县十三届、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评议受任人员述职共36人。
第一节 人事任免
一、第九届人事任免
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5人次,其中县政府56人次,县法院55人次,县检察院29人次,县人大常委会5人;其中接受县长辞职1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辞职2人。
1981年3月23日,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任命:
林贵清、胡高夫、陈荣庆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徐林光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振达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王荣海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
袁睦望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
张则从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邬茂清为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胡善初为县人民法院梅林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耿武为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童福振、包启章、胡道清、冯超、葛跃明、金晓、章贤林、邵国栋、蒋如品、胡华其、奚金权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
王恕美、周炳常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黄兴祥、陈云庚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郭善文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
赵超彭、刘官章、邬根土、冯益锋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会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分设的三条工作线组成人员名单:
法制线:陈文华 牛锡九 王小花(女) 谭永恒 冯萍(女)
经济线:武景波 杨毅 杨大祖 赵子华 王式勋
文化卫生科学教育线:孙愫贞(女) 戴秀廷 蒋百川 龚国辉 郭梦菊(女)。
1981年12月28日,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已一年,本届政府的组成人员尚未任命,要求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尽快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任命,并按法定手续颁发任命书。
1982年2月28日,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
决定任命:
许光眺兼县农业委员会主任;
王式淡兼县教育卫生办公室主任、县体育运动员委员会主任;
张世根兼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赵淳然兼县财经贸易办公室主任;
黄正智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胡成梁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童时仗为县林业特产局局长;
田运芳为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翁彭年为县水产局局长;
季正洪为县水利电力局局长;
王学群为县社队企业管理局局长;
郑善庆为县工业局局长;
沈相府为县粮食局局长;
洪万成为县供销社主任;
杨泗坤为县劳动局局长;
蒋松龄为县物资局局长;
屠根生为县卫生局局长;
薛明语为县司法局局长;
李锡铭为县二轻局局长;
董颠为县农业局局长;
裘天邦为县交通局局长;
黄稀为县商业局局长;
葛为乾为县教育局局长;
郭庆亭为县人事科科长;
洪汉卿为县统计科科长。
任命:
包启章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葛阿德为县人民法院森林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邬明宽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国德启为县人民法院力洋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万学为县人民法院黄坛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吴仁民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
姚冬娥(女)、韩建军、周方进、柴以贤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
孙愫贞(女)兼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杨毅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1982年5月12日,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范杰为县民政局局长。
任命:
童遵炎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82年7月,县人大常委会对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通过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员共72人颁发任命书。
1982年7月21日,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
决定任命:
童遵荣为县公安局局长。
1982年9月14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
任命:
奚金权为县人民法院长街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
俞五湖、刘保山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3年3月3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接受:
冯萍(女)辞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
1983年9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任序亦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任命:
薛再成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1983年12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
任命:
张道杰、陈文海、施兴能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4年1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定接受:
徐涨厚辞去宁海县县长的职务。
决定任命:
陈启宏为宁海县代理县长;
陈小兆为宁海县副县长;
贺建时为宁海县副县长。
1984年2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周炳常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子俊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江山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洪泾之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胡成梁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世根兼任的县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黄正智的县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徐涨厚兼任的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
周炳常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决定接受:
赵子华辞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
任命:
张哲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鲍杰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孙愫贞(女)兼任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杨毅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薛再成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1984年3月22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倪金顺为县民政局局长;
蒋松龄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校达为县物资局局长;
徐澄衷为县水产局局长;
王成群为县财政局局长;
卢尚成为县社队企业管理局局长;
陈扬潮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范杰的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蒋松龄的县物资局局长职务;
裘天邦的县交通局局长职务;
翁彭年的县水产局局长职务;
王学群的县社队企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黄稀的县商业局局长职务;
郭庆亭的县人事科科长职务;
洪汉卿的县统计科科长职务。
任命:
姚冬娥(女)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林贵清、童遵炎、胡高夫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俞五湖、陈福其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王恕美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第十届人事任免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8人次,其中县政府50人,县法院40人次,县检察院12人,县人大常委会26人;其中接受副县长辞职2人,撤销县人民法院副庭长职务1人。
1984年7月28日,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任命:
袁睦望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陈振达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吴仁民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蒋如品为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副庭长;
朱庆生为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麻达平、胡深英、李素娟(女)、魏志勇、张晓明、杨有为、华良忠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袁睦望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1984年8月28日,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赵子华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子俊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江山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洪泾之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倪金顺为县民政局局长;
童遵荣为县公安局局长;
薛明语为县司法局局长;
俞官珍为县劳动局局长;
李校达为县物资局局长;
董颠为县农业局局长;
童时仗为县林业特产局局长;
季正洪为县水利局局长;
徐澄衷为县水产局局长;
王乘灿为县交通局局长;
卢尚成为县社队企业管理局局长;
王成群为县财政税务局局长;
薛国苗为县商业局局长;
许金良为县粮食局局长;
任序亦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张文宽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葛为乾为县教育局局长;
屠根生为县卫生局局长;
陈扬潮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
张哲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鲍杰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1984年10月13日,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任命:
邬明宽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邬明宽的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撤销奚金权的县人民法院长街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
刘官章、冯益峰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忠奕、李为民、葛长林、陈康和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会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三个专门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财政经济工作组
组长 武景波
副组长 颜传铭
组员 干无涉 王蒙(女) 陈明取 陈肖崇
法制工作组
组长 孙愫贞(女)
副组长 蔡苗根
组员 王小花(女) 陈坤先
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组
组长 戴秀廷
副组长朱旦华(女)
组员 金慰祖 徐昌照
1984年12月24日,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
任命:
麻达平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杨有为为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副庭长;
卢瑞清、仇贤窗、应建军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葛阿德的县人民法院森林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邬茂清的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1985年6月25日,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
决定任命:
何忠信为县农业局局长;
尤尔坦为县水产局局长。
决定免去:
董颠的县农业局局长职务;
徐澄衷的县水产局局长职务。
任命:
陈素莲(女)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1985年8月31日,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
决定接受:
陈小兆辞去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决定任命:
项建中为宁海县副县长;
周秉达为县教育局局长。
决定免去:
葛为乾的县教育局局长职务。
1985年11月5日,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应文天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1985年12月26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
免去:
陈云庚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1986年1月31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 武景波
副主任 陈坤先
委员 王小花(女) 陈肖崇 陈明取 金慰祖 颜传铭
1986年4月4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
免去:
蒋如品的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应建军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986年6月5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接受:
贺建时辞去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1986年6月26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
决定任命:
葛为义为县卫生局局长。
决定免去:
屠根生的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任序亦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
朱庆生为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庭长;
王万学为县人民法院黄坛人民法庭庭长;
叶家才为县人民法院一市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胡本堂、陈贺评、马再浩、葛诗宏、祝多土、葛陆虎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
蒋和根、周少华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葛长林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86年7月23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决定任命:
周秉达为宁海县副县长。
1986年8月29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
决定任命:
邬茂尧为县公安局局长;
胡全林为县教育局局长。
决定免去:
童遵荣的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周秉达的县教育局局长职务。
1986年10月29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徐子龙为县林业特产局局长。
决定免去:
童时仗的县林业特产局局长职务。
1987年1月6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柯根权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陈国正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卢尚成的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
项式爱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
仇晓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7年2月16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陈英考为县物价局局长。
1987年4月29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定任命:
张位胜为县人事局局长;
朱水娣(女)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陈扬潮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决定增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王光明为主任;
张哲为副主任;
王蒙(女)为委员。
三、第十一届人事任免
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2人次,其中县政府61人,县法院30人次,县检察院10人,县人大常委会31人;其中接受县长辞职1人,副县长辞职1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辞职1人。补选宁波市九届人大代表1人。
1987年6月22日,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县长提请任命25人,通过任命24人。
决定任命:
赵子华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子俊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江山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洪泾之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朱水娣(女)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倪金顺为县民政局局长;
邬茂尧为县公安局局长;
薛明语为县司法局局长;
张位胜为县人事局局长;
俞官珍为县劳动局局长;
应文天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校达为县物资局局长;
陈英考为县物价局局长;
王乘灿为县交通局局长;
陈国正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何忠信为县农业局局长;
徐子龙为县林业特产局局长;
季正洪为县水利局局长;
尤尔坦为县水产局局长;
王成群为县财政税务局局长;
薛国苗为县商业局局长;
柯根权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胡全林为县教育局局长;
葛为义为县卫生局局长。
免去:
陈荣庆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张哲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鲍杰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会议通过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 周炳常
副主任 储吉元
委员 金慰祖 黄荣海 蔡苗根
1987年8月26日,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朱松鹤为县财经贸易办公室主任;
严慈惠为县审计局局长;
洪汉卿为县统计局局长;
许金良为县粮食局局长;
汤兆夫为县侨务办公室主任。
任命:
吴仁民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包启章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胡善初为县人民法院桥头胡人民法庭庭长;
国德启为县人民法院力洋人民法庭庭长;
奚金权为县人民法院长街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跃进、胡万立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会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 周炳常
副主任 严望林
委员 黄荣海 蔡苗根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 许光眺
副主任 柴德贵
委员 田祚莲(女) 张大恩 陈明取 储吉元
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主任 孙愫贞(女)
副主任 朱旦华(女)
委员 邬国珊 金慰祖 徐昌照
1987年10月29日,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任命:
杨选杰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韩建军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87年12月31日,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
任命:
陈贺评为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副庭长;
张晓明为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副庭长;
林晓奎、张展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麻达平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1987年7月4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县科委会堂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共有150余名干部出席会议。大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愫贞主持,常委会主任许光眺向被任命的26位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县委书记徐涨厚讲话指出,县人大常委会向依法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这是代表全县人民赋予国家工作人员为人民谋利益的义务和权力,是对政府工作的监督、鞭策和鼓励。对被任命的同志来说,要以此作为一个新的起点,立志改革、忠于职守、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常委会副主任周炳常代表县人大常委会,要求被任命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希望“一府两院”大力支持人大开展工作。县长陈启宏要求被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树立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树立服务观念,加强学习,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做端正党风的模范,为建设新宁海而努力奋斗。县劳动局局长俞官珍、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陈国正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柯根权相继在会上作表态发言。
1988年1月29日,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
决定任命:
梁昌林为县物资局局长;
王振丰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周维国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李校达的县物资局局长职务。
1988年5月11日,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
县长提请任命2人,通过任命1人。
决定任命:
胡家田为县监察局局长。
任命:
张则从为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
马再浩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张则从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葛诗宏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988年7月16日,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
决定任命:
杨国虎为宁海县副县长;
陈小兆为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卢尚成为县对外经济贸易局局长。
任命:
葛民力、胡昌宁、王飞保、林从德、王良水、陈家庆、张光宏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华良忠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决定接受:
储吉元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1989年3月12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李校达为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
张文宽为县档案局局长。
决定增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黄荣海为副主任;
鲍杰、严望林、陈明取为委员。
1989年7月19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
决定任命:
赖大兴为县农业局局长。
决定免去:
何忠信的县农业局局长职务。
1989年9月13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决定任命:
龚银珍(女)为县人事局局长;
杨东标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决定免去:
张位胜的县人事局局长职务;
王振丰的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
任命:
徐敬国、田谷鸣、童章胜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补选:
李植安为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89年11月18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任命:
龚杰、童章军、严伟望、张国宝、陈会悟、叶在元、吴慈祥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89年12月30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
决定免去:
赵子华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
张哲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
赵子华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1990年1月15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定接受:
陈启宏辞去宁海县县长职务;
周秉达辞去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决定任命:
项建中为宁海县代理县长;
赵方平为宁海县副县长。
决定推选:
周炳常为县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1990年3月20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李炳君为宁海县副县长;
柴国平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葛立奎为县交通局局长;
沈启行为县物资局局长;
金国俊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张东凯为县商业局局长。
决定免去:
刘子俊的县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乘灿的县交通局局长职务;
梁昌林的县物资局局长职务;
杨东标的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
薛国苗的县商业局局长职务。
任命:
张思伟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1990年4月12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
任命:
刘官章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第十二届人事任免
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5人次,其中县政府72人,县法院57人次,县检察院10人,县人大常委会26人次;其中接受县长辞职1人,副县长辞职1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辞职2人。
1990年6月26日,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戴斯达为宁海县副县长;
王任锡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柴国平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江山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陈小兆为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洪泾之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朱松鹤为县财经贸易办公室主任;
胡全林为县教育委员会主任;
倪金顺为县民政局局长;
张文宽为县档案局局长;
龚银珍(女)为县人事局局长;
严慈惠为县审计局局长;
王荣兰(女)为县侨务办公室主任;
胡家田为县监察局局长;
邬茂尧为县公安局局长;
郑诗荣为县司法局局长;
俞官珍为县劳动局局长;
沈启行为县物资局局长;
应文天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洪汉卿为县统计局局长;
许金良为县物价局局长;
李校达为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
陈国正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葛立奎为县交通局局长;
卢尚成为县对外经济贸易局局长;
赖大兴为县农业局局长;
王云峰为县林业特产局局长;
季正洪为县水利局局长;
尤尔坦为县水产局局长;
周维国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葛为义为县卫生局局长;
金国俊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王成群为县财政税务局局长;
张东凯为县商业局局长;
柯根权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邬丁兴为县粮食局局长。
任命:
张光宏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田谷鸣为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吴仁民的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包启章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陈贺评的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赵子华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朱水娣(女)、张思伟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会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 薛明语
委员 黄荣海 陈焕联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 裘天邦
委员 张大恩 田祚莲(女)
农村工作委员会
主任 柴德贵
委员 何荣鹤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主任 葛为乾
委员 邬国珊 吴昌钦
会议通过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 赵淳然
副主任 黄荣海 朱水娣(女)
委员 吴昌钦 陈焕联 薛明语
1990年6月29日,县人大常委会在城关镇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会议由常委会副主任赵淳然主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和县法院、县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人及全体县级机关干部参加会议。常委会主任娄林忠向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颁发任命书,并要求被任命的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民主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工作,廉洁奉公,尽心尽职,为促进宁海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县长项建中讲话表示,新一届县政府要在上级和县委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县50万人民,团结一致,艰苦奋斗,维护稳定,多干实事,努力把宁海县的各项工作搞上去。县水利局局长季正洪、县商业局局长张东凯代表被任命干部在会上作表态发言。
1990年8月30日,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任命:
邬明宽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振达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张晓明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
马再浩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徐敬国为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王荣海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晓明的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施兴能、张忠奕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1990年10月31日,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任命:
杨有为为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庭长;
奚正权为县人民法院长街人民法庭庭长;
叶家才为县人民法院一市人民法庭庭长;
王飞保为县人民法院力洋人民法庭庭长;
魏志勇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
国德启的县人民法院力洋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1990年12月26日,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
决定免去:
陈小兆的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1991年5月18日,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
决定任命:
朱水娣(女)为宁海县副县长;
王全根为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薛维江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任命:
张光宏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田谷鸣为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庭长;
卢瑞清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丁志方、鲍明成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决定接受:
朱水娣(女)辞去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同时,免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1991年7月18日,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
决定任命:
潘家让为县水利局局长。
决定免去:
应文天的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季正洪的县水利局局长职务;
张文宽的县档案局局长职务。
免去:
陈贺评、王跃进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991年9月10日、20日,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郑瑞法为宁海县副县长;
童遵义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决定接受:
赵方平辞去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任命:
杨有为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徐敬国为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庭长;
胡本堂为县人民法院黄坛人民法庭庭长;
陈家庆为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副庭长;
林从德为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副庭长;
王伟、陈英方、胡全荣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马再浩的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万学的县人民法院黄坛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田谷鸣的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杨有为的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徐敬国的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张萍(女)、周汉浩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92年1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
任命:
叶会宝、潘以伟、王俊平、竺飞月、严全新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92年3月6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林根苗为县民政局局长。
决定免去:
倪金顺的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1992年5月8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
任命:
童福振为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
童建世、阮建辉、王建江、胡建伟、陈进军、钱成兴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1992年7月15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童章炳为县交通局局长;
郑国金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葛立奎的县交通局局长职务;
陈国正的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
王万学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张国宝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决定接受:
张思伟辞去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同时,免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1992年9月16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任命:
葛为义为县档案局局长;
陈建国为县审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严慈惠的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金国俊的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
李校达的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葛为义的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任命:
卢瑞清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陈家庆为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庭长;
应建军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张亚琴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袁睦望的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任命:
金国俊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1992年11月6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
免去:
童建世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992年12月5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决定接受:
项建中辞去宁海县县长职务。
决定任命:
郑瑞法为宁海县代理县长;
徐炳祥为宁海县副县长;
马光明为宁海县副县长;
吴振亚为县人事局局长;
柯根权为县财政税务局局长;
傅宏征为县林业特产局局长。
决定免去:
龚银珍(女)的县人事局局长职务;
王成群的县财政税务局局长职务;
王云峰的县林业特产局局长职务;
俞官珍的县劳动局局长职务;
尤尔坦的县水产局局长职务;
柯根权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
俞官珍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免去:
赵子华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五、第十三届人事任免
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40人次,其中县政府125人次,县法院46人次,县检察院31人次,县人大常委会38人次;其中接受县长辞职2人,副县长辞职3人,免去副县长职务1人,撤销副县长职务1人,局长职务1人。
1993年4月15日,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何心展为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胡鸣旭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柴国平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曹善军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胡全林为县教育委员会主任;
林根苗为县民政局局长;
吴振亚为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局长;
陈建国为县审计局局长;
葛为义为县档案局局长;
童遵义为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荣兰(女)为县侨务办公室主任;
徐俊国为县监察局局长;
薛再成为县公安局局长;
郑诗荣为县司法局局长;
薛维江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杨先明为县卫生局局长;
徐自读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洪汉卿为县统计局局长;
郑国金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童章炳为县交通局局长;
尤尔坦为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赖大兴为县农业局局长;
傅宏征为县林业特产局局长;
林延石为县水利局局长;
潘绍贞为县水产局局长;
柯根权为县财政税务局局长;
王承德为县商业局局长;
程象麟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物价局局长;
赵轩斌为县粮食局局长;
王小会为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
免去:
陈福其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俞官珍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金国俊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 陈福其
委员 胡彬(女) 施宗璜
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任 倪金顺
委员 连云芬(女) 戴霖军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 郭正满
副主任 葛立奎
委员 吕光富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主任 洪泾之
副主任 朱行开
委员 吴昌钦 何荣鹤
审议通过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 杨加和
副主任 倪金顺
委员 连云芬(女) 陈福其 戴霖军
1993年4月17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影都百花厅隆重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会议由常委会副主任刘昌来主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的主要领导人及全体县级机关干部参加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娄林忠向新一届县政府组成人员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人颁发任命书并讲话,他要求被任命的同志,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民主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怀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心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县长郑瑞法也讲了话。胡鸣旭、胡全林、程象麟代表被任命干部作表态发言。会上,县委书记项建中要求被任命干部,讲学习,讲团结,讲实干,勤政为民,严守纪律、廉洁奉公,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埋头苦干、奋力拼搏,决不辜负县委、县政府和全县人民的重托。
1993年6月18日,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葛其荣为宁海县副县长;
葛福明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葛家林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任命:
田谷鸣为县人民法院桥头胡人民法庭庭长。
免去:
胡善初的县人民法院桥头胡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任命:
王和宽、何仕伟、纪建平、胡佳友、陈云科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93年8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免去:
朱行开的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1993年10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四次会议。
任命:
张亚琴(女)为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徐敬国的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
叶能勇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吴慈祥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
金国俊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1993年12月17日,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
决定任命:
郑国金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刘方林的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何心展的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曹善军的县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朱成亚、钱双桂(女)、葛昊明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1994年1月28日,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
决定任命:
周维国为县侨务办公室主任。
决定免去:
王荣兰(女)的县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
张秋、胡超、杨东林、胡剑锋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
叶新水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1994年4月19日,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
决定任命:
柴国平为宁海县副县长;
王以位为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决定接受:
李炳君辞去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1994年5月17日,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金俊杰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柴国平兼任的县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田谷鸣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振达为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
张展为县人民法院桥头胡人民法庭庭长。
免去:
陈振达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童福振的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职务;
田谷鸣的县人民法院桥头胡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免去:
张忠奕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994年9月16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曹善军为宁海县副县长。
决定接受:
徐炳祥辞去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任命:
方亚青(女)、张冬娣(女)、周志官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1994年11月25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童兴全为宁海县副县长。
注:1997年2月因受贿被判刑,根据1957年10月《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其职务自行撤销。
顾文俊为县教育委员会主任;
胡学翔为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胡全林的县教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郑国金兼任的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任命:
朱贻良、王春霞(女)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
邬海波为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1995年1月10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应大松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决定免去:
徐自读的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
1995年3月29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任命:
童兴全兼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郑国金的县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
胡超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任命:
骆再松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1995年6月2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
决定任命:
陈炳水为宁海县副县长。
决定免去:
葛为义的县档案局局长职务。
任命:
叶政、陈贺评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亚琴(女)为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庭长。
1995年7月26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决定任命:
戎梅富为县监察局局长。
决定免去:
徐俊国的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任命:
周方园、刘志丹、周飞龙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姚冬娥(女)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
柴以贤、竺飞月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1995年8月30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
决定任命:
陈炳水为宁海县代理县长。
决定接受:
郑瑞法辞去宁海县县长职务。
1995年11月17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
任命:
胡和尧、王侠飞、刘卫东、陈开南、辛元刚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
陈林高、胡国斐、龚以海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96年3月22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金俊杰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田平岳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葛斌为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陈焕翠(女)为县教育委员会主任;
陈炳寿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胡鸣旭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金俊杰的县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以位的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顾文俊的县教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薛维江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
葛立奎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倪金顺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葛立奎的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1996年6月21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定任命:
张兴良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杨朝坤为县统计局局长;
潘绍贞为县司法局局长;
王文成为县水利局局长;
郑有荣为县水产局局长。
决定免去:
童兴全兼任的县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洪汉卿的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郑诗荣的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潘绍贞的县水产局局长职务;
林延石的县水利局局长职务。
1996年8月23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
免去:
邬根土、赵超彭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96年9月12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定任命:
陈英高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吴振亚为县人事局局长;
张思伟为县劳动局局长;
尤尔坦为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县贸易局局长;
张东凯为县物价局局长;
程象麟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金俊杰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葛福明的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
邬海波的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副主任职务。
1996年10月8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李跃明为县公安局局长;
周坚刚为县卫生局局长。
决定免去:
薛再成的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杨先明的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1996年10月24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县长提名3人,通过任命2人。
决定任命:
陈少春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童遵义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任命:
徐敬国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张光宏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袁睦望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林从德的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叶新水为县人大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免去:
俞官珍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1997年3月25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陈伟俊为宁海县副县长。
任命:
熊建业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俞五湖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决定接受:
项式爱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俞五湖辞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决定任命:
俞五湖为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熊建业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1997年4月25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
任命:
薛家栋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97年6月26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定任命:
娄文定为县林业特产局局长。
任命:
邬伟国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
骆再松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会议经审议,确认县林业特产局局长傅宏征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决定撤销其局长职务。
1997年8月21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
免去:
叶政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童福振、葛阿德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997年9月19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八次会议。
决定任命:
郑金平为宁海县副县长;
裘伟为宁海县副县长;
田平岳为宁海县副县长。
决定接受:
陈炳水辞去宁海县县长职务;
曹善军辞去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决定任命:
郑金平为宁海县代理县长。
1997年11月18日,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陈育峰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田平岳的县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1997年12月12日,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二次会议。
决定任命:
蒋裕伦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金昌余为县监察局局长;
吴振亚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程象麟为县人事局局长;
戎梅富为县统计局局长;
葛家林为县物价局局长;
刘法苗为县农业局局长;
朱德人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决定免去:
陈少春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应大松的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
杨朝坤的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张东凯的县物价局局长职务;
吴振亚的县人事局局长职务;
程象麟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务;
戎梅富的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葛家林的县土地管理局局长职务;
赖大兴的县农业局局长职务。
任命:
邬长夫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杨朝坤为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叶新水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六、第十四届人事任免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4人次,其中县政府114人次,县法院84人次,县检察院29人次,县人大常委会67人次;其中接受县长辞职2人,副县长辞职4人,免去副县长职务3人,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辞职4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辞职1人。
1998年3月13日,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蒋裕伦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育峰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张兴良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葛斌为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陈焕翠(女)为县教育委员会主任;
陈英高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李跃明为县公安局局长;
金昌余为县监察局局长;
潘绍贞为县司法局局长;
柯根权为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程象麟为县人事局局长;
林根苗为县民政局局长;
张思伟为县劳动局局长;
葛军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童遵义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童章炳为县交通局局长;
胡学翔为县乡镇企业局局长;
尤尔坦为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县贸易局局长;
刘法苗为县农业局局长;
杨象轮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娄文定为县林业特产局局长;
王文成为县水利局局长;
郑有荣为县水产局局长;
赵轩斌为县粮食局局长;
吴振亚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周坚刚为县卫生局局长;
陈炳寿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陈建国为县审计局局长;
戎梅富为县统计局局长;
朱德人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葛家林为县物价局局长。
任命:
邬长夫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邬伟国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王以位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启行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葛立奎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朝坤为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马再浩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审议通过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 杨加和
副主任 葛立奎
委员 马再浩 金国俊 胡彬(女)
1998年3月19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宁海宾馆举行颁发任命书大会,向31位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7位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颁发任命书。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加和主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的主要领导人参加会议。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储功彭宣读县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决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娄林忠、县长郑金平分别讲话,县人事局局长程象麟、县土地管理局局长杨象轮代表被任命干部作表态发言。最后,县委书记陈炳水讲话,要求被任命干部切实肩负起历史重任,严以律己,求真务实,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扎实的工作作风,为宁海人民建功立业。
1998年4月24日,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
任命:
朱庆生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家庆为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
张展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王建江为县人民法院桥头胡人民法庭庭长;
魏志勇为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庭长;
王飞保为县人民法院一市人民法庭庭长;
王伟为县人民法院长街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志丹为县人民法院力洋人民法庭副庭长;
陈开南为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副庭长;
陈英方为县人民法院桥头胡人民法庭副庭长;
胡建伟为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副庭长;
葛陆虎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王侠飞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朱成亚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方亚青(女)为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副庭长;
周飞龙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邬亦南(女)、王振建、原宪伟、张海东、娄佳晟、董慧娟(女)、王佑旵、冯会贵、王常红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朱庆生的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陈家庆的县人民法院岔路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张展的县人民法院桥头胡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魏志勇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王飞保的县人民法院力洋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奚金权的县人民法院长街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叶家才的县人民法院一市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陈振达的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职务;
卢瑞清的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胡善初、胡和尧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陈岳根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胡宇亮为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6月26日,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任命:
王长河、许宁娜(女)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周少华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98年11月23日,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
决定任命:
王政贵为宁海县副县长。
任命:
张展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张展的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同时,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法制工作委员会
主任 马再浩
副主任 张展
委员 胡彬(女) 俞益庭
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任 葛立奎
副主任 陈岳根
委员 金国俊 钱久安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 王以位
副主任 沈启行
委员 祝文卿 唐伟英(女) 潘菊岚(女)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主任 杨朝坤
副主任 胡宇亮
委员 张功华 施宗璜
1999年1月28日,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
免去:
杨东林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1999年4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陈炳寿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胡绒妙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陈炳寿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吴振亚的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
任命:
辛元刚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1999年6月30日,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
任命:
石慧超、陈俊超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1999年9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叶新水为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季元法为县物价局局长;
叶能勇为县司法局局长。
决定免去:
葛斌的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葛家林的县物价局局长职务;
潘绍贞的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任命:
徐敬国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
王万学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田谷鸣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葛跃明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邬海波、童章军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刘官章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叶能勇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1999年11月26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林静国为宁海县副县长;
王乐年为宁海县副县长。
决定接受:
裘伟辞去宁海县副县长的职务;
陈伟俊辞去宁海县副县长的职务。
1999年12月28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任命:
陈开南为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庭长;
王伟为县人民法院长街人民法庭庭长;
刘志丹为县人民法院力洋人民法庭庭长;
俞丹斌(女)、叶绿芬(女)、郑琪、王宁芳(女)、童文建、葛春余、蒋志华(女)、仇玉莉(女)、童文辉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
田谷鸣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张道杰、王俊平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施兴能、冯益峰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2000年4月25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决定接受:
柴国平辞去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决定任命:
尤尔坦为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
2000年6月29日,常委会举行第十八次会议。
任命:
朱成亚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王建江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陈开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葛陆虎为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庭长;
王伟为县人民法院桥头胡人民法庭庭长;
周飞龙为县人民法院长街人民法庭庭长。
免去:
张光宏的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王建江的县人民法院桥头胡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陈开南的县人民法院深甽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王伟的县人民法院长街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葛陆虎的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周飞龙的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童文辉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00年7月6日,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决定任命:
裘伟为宁海县副县长。
决定接受:
郑金平辞去宁海县县长职务。
决定任命:
裘伟为宁海县代理县长。
2000年8月29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
决定接受:
马再浩辞去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2000年9月21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
免去:
邬明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2000年10月31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
任命:
张冬娣(女)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张海东为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2000年12月28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尤玲娟(女)为宁海县副县长。
决定接受:
朱水娣(女)辞去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决定任命:
胡为灿为县监察局局长;
尤永强为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俞益彬为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张水仙(女)为县经济委员会主任;
徐威东为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
决定免去:
金昌余的县监察局局长职务;
柯根权的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局长职务;
杨象轮的县土地管理局局长职务;
张兴良的县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尤尔坦的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职务。
任命:
田谷鸣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成通、施坚、蔡丹(女)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
张兴良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邬长夫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宇亮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决定接受:
葛立奎、邬伟国辞去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免去:
邬长夫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葛立奎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邬伟国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胡宇亮的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01年1月18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
任命:
张展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叶元珍(女)为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张展的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01年2月15日,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定任命:
陈育峰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葛军为县计划委员会主任;
陈中建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金万贯为县审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蒋裕伦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陈育峰的县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葛军的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陈建国的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任命:
陈建国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01年7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决定任命:
陈育峰为宁海县副县长;
冯如庆为县公安局局长。
决定免去:
王乐年的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陈育峰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跃明的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2001年8月17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定任命:
邬汝跃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2001年9月15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施孝忠为县交通局局长;
骆再松为县水利局局长。
决定免去:
童章炳的县交通局局长职务;
王文成的县水利局局长职务。
免去:
叶元珍(女)的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01年10月30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四次会议。
任命:
童文辉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胡深英、国德启、袁睦望、俞丹斌(女)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01年11月23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定免去:
赵轩斌的县粮食局局长职务。
2002年1月4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会议。
决定任命:
葛军为县发展计划局局长;
张水仙(女)为县经济贸易局局长;
林志来为县教育局局长;
傅红光为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娄文定为县民政局局长;
王能选为县司法局局长;
陈英高为县人事局局长;
张思伟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俞益彬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中建为县建设局局长;
刘法苗为县农林局局长;
陈炳寿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松地为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胡绒妙(女)为县计划生育局局长;
郑有荣为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决定免去:
叶能勇的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林根苗的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程象麟的县人事局局长职务;
童遵义的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
陈炳寿的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职务。
任命:
张光宏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命:
程象麟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施宗璜为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建国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叶家根为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葛国秀为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杨朝坤的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以位的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沈启行的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陈建国的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02年1月8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七次会议。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向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任命的15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5位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颁发任命书。会上,常委会主任娄林忠要求被任命干部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强化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002年4月22日,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八次会议。
决定接受:
裘伟辞去宁海县县长职务。
决定任命:
林静国为宁海县代理县长。
2002年7月18日,常委会举行第四十次会议。
决定任命:
谢常夫为县卫生局局长。
决定免去:
周坚刚的县卫生局局长职务。
2002年10月30日,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二次会议。
决定接受:
董继松辞去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2002年11月25日,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
决定任命:
徐光宪为宁海县副县长;
徐文为宁海县副县长。
决定免去:
王劳旺的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王政贵的宁海县副县长职务。
任命:
马建中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陈贺评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决定接受:
俞五湖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任命:
马建中为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任命:
华志苗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刘保山、陈文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决定接受:
熊建业辞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任命:
华志苗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任命:
陈建国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程象麟为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萍(女)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程象麟的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邬长夫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2002年12月27日,常委会举行第四十四次会议。
决定任命:
郭家才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兴兵为县审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张思伟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金万贯的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任命:
张思伟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免去:
张兴良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2003年1月17日,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五次会议。
任命:
冯华东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朱跃祖为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第二节 述职评议
述职评议是常委会监督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实施宪法、法律和依法治国的有效措施。1994年9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次开展对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嗣后,每届常委会在任期内,对其任命的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述职评议。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逐步建立和健全监督机构,拓宽监督渠道,增强了人大监督力度。同时,增强了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的国家意识、民主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政观念,对人民负责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推动政府机关的工作,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秉公办事、勤政为民、廉洁自律、无私奉献。
一、述职评议办法
述职评议的范围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1994年9月开始,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在常委会进行述职评议。1997年7月后,采用常委会述职评议、主任会议述职评议和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评议等三种形式。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履行职务,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的情况;发扬民主、联系群众、勤政廉政的情况;以及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述职评议的工作步骤:(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向述职人员及其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动员;(二)述职人员提交述职报告;(三)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评议调查组,了解述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四)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述职报告,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并对述职人员任职情况进行测评;(五)述职人员根据评议意见进行整改。
述职评议前的准备工作还包括: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请县审计局对述职人员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对述职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评议,对述职人员的成绩和问题作出公正的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述职人员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常委会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述职人员不认真接受评议意见、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县人大常委会责成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或依法进行质询。评议中发现述职人员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县人大常委会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二、述职评议人员
第十三届述职评议人员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共22人,其中常委会述职评议11人,主任会议述职评议4人,书面述职评议7人。
1994年9月16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述职评议决定的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4人:
县农业局局长赖大兴;
县水利局局长林延石;
县林业特产局局长傅宏征;
县水产局局长潘绍贞。
1995年7月25日,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述职评议决定的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5人:
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葛福明;
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尤尔坦;
县民政局局长林根苗;
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局长吴振亚;
县交通局局长童章炳。
1997年6月27日,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出述职评议决定的有县政府组成人员13人,其中:
在常委会述职评议的2人:
县财政税务局局长柯根权;
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胡学翔。
在常委会主任会议述职评议的4人:
县计划委员会主任田平岳;
县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兴良;
县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葛斌;
县教育委员会主任陈焕翠(女)。
向常委会书面述职评议的7人: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陈少春;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陈炳寿;
县监察局局长戎梅富;
县审计局局长陈建国;
县物价局局长张东凯;
县粮食局局长赵轩斌;
县统计局局长杨朝坤。
第十四届述职评议人员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共14人,其中常委会述职评议10人,主任会议述职评议4人。
1999年6月29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述职评议决定的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3人:
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陈英高;
县劳动局局长张思伟;
县粮食局局长赵轩斌。
2000年6月28日,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述职评议决定的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3人:
县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兴良;
县交通局局长童章炳;
县卫生局局长周坚刚。
2001年4月26日,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述职评议决定的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6人,其中:
在常委会述职评议的2人:
县水利局局长王文成;
县水产局局长郑有荣。
在常委会主任会议述职评议的4人:
县农业经济委员会主任叶新水;
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胡妙绒;
县民政局局长林根苗;
县物价局局长季元法。
2002年4月22日,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作出述职评议决定的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人:
县财政税务局局长尤永强;
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徐威东。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收录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其中包含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重要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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