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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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56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2
页码: 163-1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

内容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县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审查和批准本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出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收录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其中包含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重要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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