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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章 县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53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县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2
页码:
89-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人民代表大会
概述
内容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要享有以下几项权利: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交大会秘书处。有权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依法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还可以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大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县人大代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要尽以下几方面的义务: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通过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政府的政策、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使各项工作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支持。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凡国家未公开的秘密事项,县人大代表均不得泄露;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使用的文件等属于秘密范围的各种材料,应注意保存不得自行扩散。
附录:
县人大代表第一次行使选举权
1955年8月,召开县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首次选举县人民委员会县长、副县长、委员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大代表感到责任重大,当家作主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力洋区县人大代表陈绍叶,因脚有病在家疗养,本来打算请假不参加会议,听到选县长的消息后,陈绍叶改变主意,决定出席会议。从力洋到城关路途遥远,他叫人用竹椅当轿抬到城里,参加会议。选举时请别的代表扶着他,摇摇摆摆地走向投票箱,履行法律赋予县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投了庄严的一票。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书收录了宁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情况,其中包含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行使、重要日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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