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节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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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500
颗粒名称: 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节录)
分类号: F321.1
页数: 5
页码: 291-2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储备的计划、范围、程序、开发、供应及监督。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储备 土地管理

内容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经济开发区、城市拆迁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制订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本县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终止、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闲置的土地和无主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而被收购的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镇)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收购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八)已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九)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被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
  第十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为:
  (一)申请收购。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土地,由实施土地收购部门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权属资料,向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权属来源等进行核查,并向有关权属登记部门进行核实。
  (三)征询意见。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向县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调查和评估报告,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
  (五)收购洽谈。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费用测算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收购补偿事项进行洽谈。
  (六)方案报批。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前期调查情况、收购费用测算及收购洽谈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实施土地收购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九)权属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与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共同向土地和房屋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及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实施土地收购部门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资格证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收购决议或主管部门意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四)有地上建筑物的,应提供建筑物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宗地图;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若设有抵押权的,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实施收购。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依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按出让土地评估后扣除应补缴的出让金予以确定。
  (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建筑配套费和其他规费按建筑面积补偿。
  对电力、管道等特殊附属设施补偿费,经实地勘察后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费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补偿。
  对大型、重型生产设施搬迁费,经实地勘察后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评估,由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提供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供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选择。
  评估委托手续和费用由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办理和承担。
  第十六条 通过依法征收、拆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的,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拆迁方式办理。
  第四章 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临时利用。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可以依法将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十八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依法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纳入储备后两年内必须供地。
  第二十一条 供应储备土地前,已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予以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若设有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注销。
  第六章 协调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土地储备工作协调机制。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召集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济开发区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土地储备工作监督机制。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土地储备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和项目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未按合同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的约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土地收购、前期开发利用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31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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