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若干规定(试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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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99
颗粒名称: 宁海县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若干规定(试行)
分类号: F293.22
页数: 3
页码: 289-2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出台规定,规范撤村建居过程中集体土地权属处置,推进城市化进程。
关键词: 宁海县 撤村建居 土地管理

内容

第一条 为加快撤村建居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建立或并入社区居委会,全部成员转为居民(以下简称撤村建居)的村集体土地权属的处置。
  第三条 撤村建居村的剩余集体农用地,应按征收城区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含村留地货币置换费),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村建居土地征收经济补偿协议,并按规定程序转为国有农用地。征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关系同时解除。征收的国有农用地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实行统一管理与利用。
  第四条 对暂不具备征收条件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可以暂缓征收或实行转权不转用的征收方式。
  第五条 征收后的国有农用地,仍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耕种,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抛荒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因城市建设需要开发时,须按照农转用法定程序转为建设用地,对耕种者按照当年的青苗补偿标准落实补偿后收回土地耕种权。
  第六条 对撤村建居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空闲地),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村庄住宅规划区外应由政府控制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征收城区农用地补偿标准(不含村留地货币置换费),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转国有土地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按规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由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管理。批准建设用地时,按县人民政府处置城市规划区内原村集体留地收益分成的规定与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收益分成。若实际用途为公益性的,其收益成分按照村留地置换货币标准执行。
  (二)村庄住宅规划区内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因受条件限制仅可建造单体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转国有土地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按规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批准建设用地时,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返还给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撤村建居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提前对该类土地拟订利用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原村集体留用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村建居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按规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县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管理。批准建设用地时,按县人民政府处置城市规划区内原村集体留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原经依法批准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地(包括农宅、村办企业及公益事业用地),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原村集体企业为工业等用地,经村社员大会或村社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制的,在处理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可申请变更国有土地,并按现行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证。
  私营和个体等企业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变更为国有土地的,并按前款规定办理。
  原村集体企业为商业等用地,企业性质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申请变更国有土地,并按现行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减半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证。
  (二)村民住宅用地,经本户申请,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撤村建居农转居”证明和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变更换发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证,并在土地使用权证标注“撤村建居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字样。城市居民所持有撤村建居村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并纳入撤村建居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范围。
  (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农转居的原村民,其已办理集体土地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经本户要求直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按一户一宅的定额标准(125平方米)或人均40平方米标准(每户最高限额为160平方米)内享受按标定地价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优惠。一户一宅范围内超出标准部分按县人民政府现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一户一宅范围以外的村民住宅保留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证,暂不得进入市场(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撤村建居的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按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纳入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中土地出让金收益(不包括村民住宅用地)的60%返还给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政府让利分成,出让金收益的10%返还给街道办事处,作为原公建配套建设的补偿。
  第九条 不符合城市规定的违法用地,基地上建筑物一时难以拆除且有使用价值的,可予暂时保留使用,但不予登记和发证;国家建设需要时,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条 撤村建居后的原村居民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应结合“城中村”改造,按规划建造公寓方式进行,并允许“一户多套”。今后除条件限制仅可建造单体住宅的地段外,不得新建“一户一宅”的单体住宅。
  第十一条 撤村建居后涉及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时,应一律按城市居民身份对待处理。政府提供安置套房用地应当按现行生地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安置时根据安置面积,允许一户多套,安置的套房可出租、抵押、转让等。
  第十二条 撤村建居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所有获得的土地补偿费,要按照浙政发[200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应用于补贴原村居民的生活和社会劳动保险及公益事业建设,剩余部分仍由撤村建居后新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管理,并通过股份合作改组改造后,明晰产权,落实保值增值责任,自觉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监督和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管,严禁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14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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