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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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96
颗粒名称: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
分类号: F321.2
页数: 6
页码: 280-2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发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涵盖立项、招投标、施工、验收、资金补助等方面。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开发整理 立项管理

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土地开发整理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地块零碎、沟滨交错、路渠不配套的农地进行统一整理,使其田成方、路成网、林成行、沟渠配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质量和产出率;
  (二)对地形高低不平、地类交叉的土地进行平整,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开发利用闲散土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按照村镇建设规划,撤并零散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对原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治,退宅还耕。
  二、项目立项管理
  (一)项目申请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范围涉及1个行政村和多个行政村的,由有关村经济合作社向当地镇乡政府申请,再由镇乡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项目范围涉及多个镇乡的,由所涉及镇乡政府或投资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
  项目申请必备以下材料: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的书面申请;
  2.具有勘测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比例尺为1∶1000~2000的开发整理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图,整理地块的现状照片,项目区土地开发整理前各地类面积统计表、开发整理后各地类规划面积表等;
  3.项目可行性方案,包括整理范围、面积、利用现状、整理后土地利用布局、新增耕地面积及种植发展方向、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分析、实施期限、施工计划等;
  4.具有水利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工程预算方案;
  5.与项目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协议,宅基地整理的项目,须附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安置清单;
  6.镇乡政府应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开发整理承诺书,承诺凡涉及政策兑现,包括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由当地镇乡政府负责处理。
  (二)项目立项
  1.镇乡政府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分析,符合要求的,填写《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或《宁海县土地开发项目呈报表》,签署意见后,报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审核。
  2.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在实地踏勘、审核的基础上,对项目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3.土地整理项目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申请立项;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三、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经县国土资源局核准投资额和招投标方案后,统一在县政府办证中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
  (二)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县内四级以上(含四级)或省内县外三级以上(含三级)工程施工资质并有水利工程施工经验,或为曾参加过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所在的其他三级以上施工单位。开标前,投标单位须交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均为副本)和法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均为原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职称必须与企业报名条件相符。
  (三)招标的标底应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原则上由县水利设计所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根据有关定额和当地施工条件、综合市场现行价共同讨论初定,然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标底确定后,向投标单位公开。
  (四)在我县同一批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原则上各投标单位可以在各个项目同时竞标,但同一项目经理中标项目不得超过2个,即同一项目经理在同一批次内已中标2个项目后不得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在同一个项目各标段中,各投标单位不得重复竞标。
  (五)项目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一律进县政府办证中心统一办理招投标事项。
  (六)项目★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一般应实行招投标,情况特殊的,可在镇乡政府审核的基础上,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进行内部议标。议标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县有关部门派人参加议标。
  (七)招投标和标底实行公开化,投标报价在业主标报价上浮0下浮12%之内的为有效报价标,所有有效报价标与业主报价标的平均值为中心标,在中心标下浮1%到5%之间,每1%间隔为抽样段(即5个抽样段),由公证人员抽签确定核心标,绝对值最接近核心标的为中标者。出现2家以上等额中标的,采用抽签办法确定。
  (八)各分项单价不得超过标书参考价的103%,即投标单位分项报价上浮值不得超过业主分项报价的3%。
  (九)投标单位中标后,要向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项目工程款的15%。在项目全部竣工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方可全部返回。
  (十)严禁一家施工单位用多家名义的形式报名参标的变相串标行为,一经查出,其投标结果无效,并取消其当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资格。
  (十一)中标单位确定后,各有关建设单位必须把合同样本交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公证书、合同副本各1份报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存档备案。
  (十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事项在本意见中未涉及的有关规定,仍按《宁海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执行。
  四、项目施工管理
  (一)承建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场施工,在日常施T时,项目经理的到位率要保证在70%以上,技术人员必须到场进行技术指导。项目经理的到位率不足70%的,业主单位有权视情没收履约保证金的20%到100%,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按时完工的,从严处理。
  (二)承建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签订的条款执行,必须保质保量及时完成项目的施工。在项目实施期间,有关政策处理由项目所涉及镇乡、村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质量监督由镇乡政府和当地土管所共同负责。
  (三)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将会同县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四)承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发现设计不符合实际要求等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如涉及增加工程量和设计变更,需填报单项工程变更联系单,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五)在质量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现象,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费用。负责质量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并有权对施工单位发布因质量问题须补救或返工的指令,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六)各分项工程施工没有同步完成、造成开发整理工程不配套的,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不得填写下拨工程款的建议书,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有关配套项目的施工。
  五、项目验收
  (一)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
  1.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
  2.项目开发整理面积和工程量是否到位。
  3.项目开发整理后是否达到下列标准:
  (1)土地平整。水田区地面高差不大于5厘米,耕作层在30厘米以上,地块一般为2亩到3亩;旱地区地面高差一般在30厘米以内,地块大小根据地形地貌确定。
  (2)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干、支渠道实现“三面光”,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治涝标准10年一遇,抗旱能力在70天以上,地下水位适宜农作物生长。
  (3)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通畅,保证农业机械能下田作业。
  (4)田间骨干道路、主干渠两边营造绿化带。
  4.核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
  (二)检查、验收程序
  1.项目竣工后,先由镇乡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自行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做好实地面积复核、工程量核实工作。在此基础上,会同县农林、水利、统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整理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并填写初验报告。
  项目初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整理前后土地分类统计表;项目整理前、施工中、竣工后同一标的物的对比彩色照片和录像片;项目初验意见及验收组成员签字;项目竣工报告。
  3.土地整理项目经县国土资源局初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再次验收,符合标准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4.个别项目如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验收组要提出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经整改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核减该项目拨款,并对施工单位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1年的土地开发整理投标资格。
  六、项目资金补助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资金包括工程费(含税金)、政策兑现补助费和工程管理费。
  1.工程费。按审核同意的工程规划设计预算价或招投标的合同价,实行政府补助办法,采用差额补助(按预先商定的协议价补助)或全额补助(按招投标合同价补助)。
  2.政策兑现补助费。原则上由镇乡、村自行负责,县国土资源局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3.工程管理费。验收合格后,按工程费的1%到2%(大小项目具体另定)补助管理项目的镇乡政府,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管理开支。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二)工程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三次报账支付,第一次按工程费的20%报账支付,第二次在工程量必须同步配套完成50%以上时再拨工程费的30%,第三次在项目竣工并经县级以上验收合格后,拨足工程款的95%,余下5%作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1年后确认质量无问题的,另行报账支付。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4月4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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