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旧村改造暂行办法(节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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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95
颗粒名称: 宁海县旧村改造暂行办法(节录)
分类号: TU981.2
页数: 4
页码: 277-2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发布旧村改造规划、用地、拆建等方面的规定,鼓励旧村改造,明确违规处罚。
关键词: 宁海县 旧村改造 用地

内容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旧村改造规划要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镇乡域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制订。制订旧村改造规划既要科学,符合农村现代化要求;又要结合农村实际,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九条 制订村庄规划要以旧村改造为基础,结合各村的实际,提倡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盘活存量,控制村庄外延盲目扩张。
  村庄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人均用地100平方米内,特殊地区可结合实际略高于以上标准。
  第十条 旧村改造规划对居住区、公益事业区和生产设施区应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公共卫生、文化娱乐、老年活动、环境绿化等用地,农户住宅旁边不得安排附属生产设施用房。
  第十一条 旧村改造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后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城建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旧村改造编制规划的经费,由各村自行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村,镇乡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部门要从提高城镇化水平,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发,主动为村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建筑式样,在有条件的地区应提倡建造群体式住宅。
  第三章 用地
  第十四条 用地必须按照规划审批,凡未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或虽编制了规划但未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原则上不得批准个人建房用地。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每年列出部分用地计划予以解决旧村改造中的用地需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执行“一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其用地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因拆迁安置和拆旧建新需超出上述用地标准的,在限定使用村内宅基地的条件下,可适当放宽用地面积,但总用地面积必须控制在250平方米内,超出部分的面积要按评估出让价计算,出让金所得归政府所有。
  第十六条 旧村改造过程中,涉及新批住宅用地、原拆原建用地,都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边远零星村庄向中心村迁并需占用农用地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下列对象不得新批宅基地:
  (一)原住房较宽已达标准用地的(原住房由村统一调剂的除外);
  (二)按照旧村改造规划原住房可以进行原拆原建的;
  (三)出卖、出租房屋,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四)不符合分户条件而要求分户批宅基地的;
  (五)宅基地选址在村镇规划之外的。
  第十八条 农村附属生产设施用房,可在规划确定范围内,由村报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统一出租给农户使用,不需要使用时应由村负责复垦耕种。
  第十九条 旧村改造中拆迁腾出的宅基地,由村统一收回、统一安排,安排时可采用“竞价择位”的方式。对较好的地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所得的土地收益全额返回村集体,纳入村的旧村改造基金。
  第四章 拆建(迁)
  第二十条 凡列入旧村改造规划拆建(迁)范围的房屋,必须拆建(迁),任何人不得借故阻挠。涉及被拆房屋原有房地产权源证件的,应统一收缴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旧村改造拆迁方案应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可采取协议拆除、村收购统一拆除、强制拆除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旧村改造需拆迁房屋,村民委员会应当持申请报告、规划图纸、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在该村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前,村民委员会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内容包括拆迁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方式、补偿办法及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由村民委员会按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作价补偿,当事人对补偿价格有争议的,由具有房屋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负责评估。
  第二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并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拆迁安置用地不再实行拆一补一的做法,其安置用地标准执行省定农户住宅用地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企业单位拆迁用地安置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拆迁安置用地须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对于旧房还未拆除需提前安置用地的,在报批用地手续前必须与村签订限期拆除原住房协议,新房竣工3个月必须拆除旧房,退出宅基地。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开展旧村改造工作,奖励在旧村改造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依据政策,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旧村改造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合理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显著成绩的;
  (三)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坚决斗争,促进旧村改造工作,事迹较为优秀的。
  奖励资金在县级旧村改造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为鼓励开展旧村改造工作,县、镇乡、村三级建立旧村改造基金。县级专项基金,由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中每年划出300万元和宅基地整理置换建设用地指标收益等构成;镇乡的旧村改造基金,由土地出让金分成部分的50%、镇乡财政拨款和建设配套费部分构成;村级旧村改造基金,由村集体经济收益、村民集资、经批准招标拍卖的土地收益等构成。
  旧村改造基金专项用于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旧村改造工作奖励等。
  县、镇乡旧村改造基金要纳入县、镇乡二级财政专户管理,村级旧村改造基金要在村财务账中设明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用,并接受上级机关检查、审计和村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 列入当年旧村改造计划,按实际已完成改造面积享受县级旧村改造基金的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每亩8000元,补助办法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村镇规划、土地法规和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城建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二)借旧村改造之名,擅自占用土地建房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给予拆除或没收。
  (三)在规定拆迁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00年4月12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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