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察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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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45
颗粒名称: 二、监察制度
分类号: D630.9
页数: 3
页码: 206-2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完善土地监察制度,包括巡查、办案、委托执法和共管机制,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监察 巡查制度

内容

(一)巡查制度
  1990年7月23日,县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土地监察工作制度,包括土地监察工作职责、检查制度、办案制度、行政诉讼和复议制度、汇报制度、奖惩制度。其中,检查制度规定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必须经常性地巡回检查。2000年1月,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县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范围和职责;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完备的巡查台账;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全程监察,预防建设项目用地改变批准用途、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奖惩措施。在县域范围内按镇(乡)行政区域和重点地段划分巡查责任区,对城乡接合部、公路干线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项目用地作为重点地区进行巡查。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局监察大队和各镇(乡)土管所(员),各镇(乡)土管所(员)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情况实行全面巡查,监察大队主要是对全县范围内的项目用地进行巡查,并对各镇(乡)土管所(员)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2008年3月,根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明确地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职能的通知》精神,县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和地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两个通知,明确从2008年起,全县的地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由各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中队)负责,执法监察大队会同矿产管理处负责对各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中队)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的检查由矿产管理处为主负责。
  (二)办案制度
  1990年7月施行的《宁海县土地监察工作制度》规定了办案制度。明确违法用地案件由土地监察机构分级负责办理,农民违法用地建房的案件由乡(镇)土地监察小队负责办理,需要作行政处罚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理决定;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案件,由县土地监察中队负责办理,或由县土地监察中队授权乡(镇)土地监察小队办理,需作行政处罚的,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查后再作出处罚决定。
  1997年,《宁海县土地管理局公开办事及内部运行程序》中详细规定了“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办公程序”。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乡)政府对农民违法用地建房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权,该项处罚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2006年4月28日,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宁海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会审制度》,详细规定了一般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程序。该制度有利于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促进依法行政。
  2010年6月,为规范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以地域、地类为标准对全县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破坏耕地行为、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罚款标准作了统一规定。上述三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从10元/平方米至70元/平方米不等。
  (三)委托执法
  2006年,为加强城区国土资源监察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宁海县城市管理局“三定方案”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要求,县国土资源局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将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和非法占地行为的监管委托城市管理局行使。
  2010年,按照市、县关于推进卫星城镇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宁海县深化西店镇卫星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改革。2010年11月17日,宁海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赋予卫星城市西店镇第一批县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采矿权许可、土地登记等13项县级国土资源审批管理权限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权下放到西店镇人民政府。2010年12月15日,县国土资源局和西店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管权等管理权限委托西店镇人民政府行使。
  (四)共管机制
  1995年5月,宁海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创建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土地管理“三无”乡镇的标准是:无非法批地行为,无非法管地行为,无非法用地行为。当年全县19个镇(乡),创建单位15个,占78%;“三无”乡镇达标的有8个,占创建数的53%。这项活动在当时对强化镇(乡)政府依法管理土地的职能,降低土地违法案件发案率,缓解土地执法难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2010年11月,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宁海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县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联动管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还制定《宁海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强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和交通、水利、农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中的职责。并规定土地违法行为经制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继续抢建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强制拆除,限期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状。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后一段时间内,全县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得到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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