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执法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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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4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执法监察
分类号: D630.9
页数: 11
页码: 206-21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海县1988-2010年土地监察机构、制度、违法查处及专项整治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监察 违法查处

内容

一、监察机构
  1988年5月18日,县土地管理局设立地政监察股。1988年8月29日,建立宁海县土地监察中队,系隶属于县土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暂定5名。由局长兼任总监察,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总监察。土地监察中队与地政监察股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体制。1990年4月5日,县土地管理局根据省、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全县49个乡、镇建立土地监察小队,村设土地监察联络员;各建制镇监察小队设5~7人,乡设3~5人,小队长一般由分管土地工作的乡、镇领导干部兼任,其他成员可由土地、城建、政法办公室干部兼任;各行政村设土地监察联络员1人,大村1~2人,由村正副主任以及负责土地管理的村干部担任。县、乡(镇)、村三级土地监察网络建立。当时的土地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又受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1996年7月,根据上级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县土地监察中队升格为县土地监察大队。2001年,县国土资源局设立法规监察科,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使案件调查和案件审理相分离。法制监察科和监察大队实行合署办公。2004年2月,全县9个国土资源所同时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违法案件调查和信访调处。2008年2月19日,土地监察大队更名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2009年6月,法规监察科更名为法制监察办公室。
  二、监察制度
  (一)巡查制度
  1990年7月23日,县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土地监察工作制度,包括土地监察工作职责、检查制度、办案制度、行政诉讼和复议制度、汇报制度、奖惩制度。其中,检查制度规定各级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必须经常性地巡回检查。2000年1月,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县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范围和职责;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完备的巡查台账;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全程监察,预防建设项目用地改变批准用途、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奖惩措施。在县域范围内按镇(乡)行政区域和重点地段划分巡查责任区,对城乡接合部、公路干线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项目用地作为重点地区进行巡查。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是局监察大队和各镇(乡)土管所(员),各镇(乡)土管所(员)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情况实行全面巡查,监察大队主要是对全县范围内的项目用地进行巡查,并对各镇(乡)土管所(员)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2008年3月,根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明确地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职能的通知》精神,县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和地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两个通知,明确从2008年起,全县的地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由各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中队)负责,执法监察大队会同矿产管理处负责对各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中队)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的检查由矿产管理处为主负责。
  (二)办案制度
  1990年7月施行的《宁海县土地监察工作制度》规定了办案制度。明确违法用地案件由土地监察机构分级负责办理,农民违法用地建房的案件由乡(镇)土地监察小队负责办理,需要作行政处罚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理决定;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案件,由县土地监察中队负责办理,或由县土地监察中队授权乡(镇)土地监察小队办理,需作行政处罚的,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查后再作出处罚决定。
  1997年,《宁海县土地管理局公开办事及内部运行程序》中详细规定了“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办公程序”。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乡)政府对农民违法用地建房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权,该项处罚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2006年4月28日,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宁海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会审制度》,详细规定了一般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程序。该制度有利于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促进依法行政。
  2010年6月,为规范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以地域、地类为标准对全县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破坏耕地行为、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罚款标准作了统一规定。上述三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从10元/平方米至70元/平方米不等。
  (三)委托执法
  2006年,为加强城区国土资源监察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宁海县城市管理局“三定方案”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要求,县国土资源局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将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和非法占地行为的监管委托城市管理局行使。
  2010年,按照市、县关于推进卫星城镇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宁海县深化西店镇卫星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改革。2010年11月17日,宁海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赋予卫星城市西店镇第一批县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采矿权许可、土地登记等13项县级国土资源审批管理权限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权下放到西店镇人民政府。2010年12月15日,县国土资源局和西店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管权等管理权限委托西店镇人民政府行使。
  (四)共管机制
  1995年5月,宁海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创建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土地管理“三无”乡镇的标准是:无非法批地行为,无非法管地行为,无非法用地行为。当年全县19个镇(乡),创建单位15个,占78%;“三无”乡镇达标的有8个,占创建数的53%。这项活动在当时对强化镇(乡)政府依法管理土地的职能,降低土地违法案件发案率,缓解土地执法难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2010年11月,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宁海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县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联动管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还制定《宁海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强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和交通、水利、农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中的职责。并规定土地违法行为经制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继续抢建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强制拆除,限期复耕或恢复土地原状。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后一段时间内,全县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得到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
  三、违法查处
  进入20世纪80年代,全县违法用地现象较为普遍,有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越权批地、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等。1988~2010年期间,全县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8397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15件,主要有:
  (一)强蛟镇某村非法出租土地案
  2007年5~6月,强蛟镇某村以每年每亩2500元的价格,先后向金某等8人出租集体土地20.7亩,非法收取土地出租款人民币103.3万元。受让人取得土地后陆续在该地块上倾填渣土,建造厂房,使土地遭到破坏。当年10月县国土资源局查处此案,由于涉嫌犯罪,该案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二)梅林街道梅北村某自然村非法转让土地案
  2005年上半年,梅林街道梅北村某自然村以每亩2.5万~2.6万元的价格,将10.05亩集体土地转让给宁海县某塑料模具厂投资人胡某,收取土地款25.625万元;2006年4月8日,该自然村以每亩3.35万元的价格,把16.5亩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宁海县某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收取土地款44.18万元;2006年5月,该自然村以每亩3.96万元的价格向宁海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转让土地27.15亩,收取土地款108.98万元;2006年6月,该自然村又将9亩村集体土地以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出租给宁海县某机械有限公司非法建厂房,租赁期限31年,收取租金30万元。此外,该村还向宁海县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海县某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某汽车部件厂、宁海县梅林某家具厂、宁海县某橡塑有限公司、宁海县某铝塑厂等多家企业非法提供土地建厂房。累计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农用土地167.85亩,收取土地受让方支付的土地款总计581.1706万元。2007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上述系列非法转让土地案件。由于案情特别重大,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0月29日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桥头胡街道某村经济合作社非法转让土地案
  桥头胡街道某村经济合作社将协议面积约为64亩集体土地以出租或其他形式转让给袁某等17个(家)企业主或企业用于新建厂房(占地80.14亩),收取土地租金97.3076万元,其中:该村转让给袁某等8个(家)企业主或企业的协议土地面积39.4亩,企业实际占地面积50.25亩(基本农田7.29亩,林地等农用地27.7亩,其他土地15.26亩),收取土地租金82.235万元;该村所属自然村以村方经济合作社的名义转让给叶某等9个(家)企业主或企业的协议土地面积24.6亩,企业实际占地面积29.89亩(基本农田17.16亩,林地等农用地11.22亩,其他土地1.51亩),收取土地租金14.8026万元。2008年7月11日,县国土资源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原主要村干部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四)宁波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宁波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开始,擅自在强蛟镇胜龙村北侧地块新建厂房、职工宿舍、水泵房、杂物棚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占地面积12941平方米(合19.41亩,其中基本农田13.84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7702平方米(合11.55亩)。由于涉嫌犯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29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该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金某被刑事拘留。
  (五)宁波市某卫浴产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宁波市某卫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009年8月期间,擅自在梅林街道河洪村某自然村南侧地块上扩建厂房,总占地面积为6264.2平方米(合9.39亩,其中基本农田8.4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3987平方米(合5.98亩)。由于涉嫌犯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29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该卫浴产品有限公司干某被刑事拘留。
  1988~2010年,全县查处土地违法案件8397件,涉案面积9566.47亩。
  四、专项整治
  (一)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
  1978年以来,宁海县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较严重。县政府于1983年和1986年分别进行过两次清理。第一次在1983年,清理了1979年以来一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共清查出违占土地面积4363亩。第二次清理于1986年开始,清理了在1983年清理土地时遗漏的和198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清查出违建、违占土地面积535亩。经过两次全面清理,全县利用耕地情况有明显好转。
  1988年,在全县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的同时,县政府对非农业用地又进行了一次清理。至5月底,全县共清查出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3399户(其中1987年后的有2337户),占地面积454亩(含耕地267亩)。其中,未批先建1827户,占地342亩;少批多占1313户,占地85亩;占而不用235户,占地23亩;买卖租赁24户,占地4亩。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违法占地建房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准予补办2104户,拆基还地772户,面积74亩;折价归公38户,面积4亩;罚款处理2006户,罚款金额41.33万元;补交“三费一税”2104户,金额44.52万元。共收缴费税、罚款金额60万元,占应收款的69.9%。
  1989年9~10月,查清全县违法占地案件1539起,违占面积258亩,其中少批多占764户79亩;未批先占692户148亩;其他非法转让、买卖、占而不用等83户31亩。经处理,依法拆除房屋、围墙、墙基等违章建筑物280户,还耕面积31亩;房屋没收归公41户84间,土地收回国有7亩;补办手续464户37亩;还有其他处置等。
  1990年,重点查处了49名党政干部违法占地建私房案件,依法拆除房屋7户884平方米;没收房屋33户1725平方米;部分补办手续,罚款5万余元。
  1991年,重点查处了城关崇寺山80余户干部职工违法占地问题。共处理73户,其中,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9户;没收房屋3户6间;补办手续61户,罚款6万余元。
  1994年,县土地管理局查处了72家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用地,面积达107623平方米,对其中影响较大的3497平方米违法用地建筑案件,作出了拆除和没收处理。
  1997年,全县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和闲置土地调查。县政府成立了清查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府办、土管、城建、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各镇乡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县委、县政府派出14个工作组分赴各地,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14981宗11296.8亩,查出未批先建用地2016宗1554.75亩,改变土地用途17宗30.3亩,闲置土地1741宗784.05亩,对违法用地依法作出了处理。
  2000年3月,县土地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临时用地专项清理,对城乡接合部擅自占用土地、临时搭建棚屋、浇预制场地等违法用地行为,分别作出拆除、恢复原状处理。
  2000年6月开始,在前童镇开展宅基地清理试点工作,此后在全县范围内推开。一市、明港等镇相继开展了清查。对清查出的违法用地,分别作出清退、罚款、补办手续处理。对历史遗留问题均给予处理了结。
  2004年11月,开展城区个人违法建房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城区个人违法建房整治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据统计,桃源、跃龙、桥头胡、梅林4个街道违法建房共1167户2128间,其中,新建538户863间,拆翻建479户1014间,砌地基150户251间。以上符合建房条件的406户,不符合建房条件的761户。到2005年底,共组织17次联合执法行动,拆除违法建房64户152间,其中房屋17户32.5间,地基47户119.5间。其他一些非法占地违建户,通过教育,向街道承诺期限自行拆除。有效刹住城区个人抢建、乱建房屋的歪风。
  2006年,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省、市政府专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布置。专项行动以第六次卫星遥感监测数字为基础,配合实地调查,查得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169宗,面积2262.9亩,其中耕地569.4亩(包括基本农田17宗131.4亩)。违法性质以未批先占最多,达163宗2223.45亩;超面积用地8宗39.45亩。县国土资源局处理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对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出现的违法案件,从严查处。
  2007年,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新一轮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同年9月,国土资源部又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宁海县在“百日行动”中查处2005年1月~2007年6月违法用地面积321亩,其中耕地187.5亩(含基本农田151.5亩)。共立案查处50件,向当地党委提出了对2名涉案政府公务人员的党纪处分建议书,对涉嫌犯罪的5件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治理非法转让土地
  199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全县开展非法转让土地清查活动。查出土地转让未办理手续的32家,面积113.7亩;农民住宅出售近1000户。对这些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处理后办理变更过户手续。2004年,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行为专项整治的意见》,对1999年以后全县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情况进行排查,查处了6起非法买卖、非法出租农村集体土地案,分别作出收回集体土地、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理。
  (三)清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多次进行针对改变土地用途的专项治理。1993~1994年,供给城关地区建设用地2026亩,经批准的国家、集体(包括个体、私营和股份制企业)建设用地项目312家。1995年,有38家企业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批准为住宅用地的改变为商业用地,批准为工业用地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改变为住宅用地或商业用地,批准为综合公益事业用地的改变为商业用地,批准为福利性住宅用地的改变为商住用地等。同年6月,县政府发出《关于擅自改变用途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意见》,对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非法转让土地作出具体的认定和处理。宁海某制板厂1996年以来两次改变土地用途,并且分别超过审批面积926.2平方米和257.7平方米,在县内造成恶劣影响。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土地管理局进行执法评议时,特别督办此案的查处。
  2004年,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改变土地用途的专项治理,清查出了31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单位。县政府分别作出了处理:对批准工业用地的整块改变为商业、娱乐业的3家企业,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改变用途的土地房产进行整体收购;对批准工业用地的改变为住宅用地的1家企业,由县经济开发区对改变用途的土地房产进行收购;对其他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的27家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按批准用途使用。
  2005年,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坚决禁止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通知》。同年,对企业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用途进行专项治理。
  (四)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针对部分镇、乡(街道)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有抬头倾向,县政府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实行了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模式。至是年12月底,强制拆除数十家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建筑,占地面积10000余平方米。其中,某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和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两名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五)砖瓦窑专项整治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农村砖瓦窑也纷纷建立,违法占地毁田现象加剧。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查封了回浦公社新民大队砖瓦厂。1984年,县农业局对毛屿乡南溪砖瓦厂、胡陈乡联营砖瓦厂擅自动用集体土地建窑给予停建罚款处理。1986年,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发出《关于暂停审批砖瓦窑用地的通知》,提出凡属盲目发展滥占耕地的小土窑一律取缔,责令退地还耕。至1994年底,全县有砖瓦窑173座,占地1652亩,其中轮窑31座、小立窑31座、小土窑59座。1995年,县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砖瓦行业领导小组,由县土管、城建、墙改、环保、建材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全县砖瓦行业进行调查,发现多数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滥占耕地制砖情况,决定实行取土许可证制度,并对砖瓦窑分别实行整顿或拆除,当年即拆除非法建造的小立窑68家。
  2001年6月21日,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砖瓦窑业用地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两个月。对未经批准的轮窑、小立窑和小土窑的用地,依法立案查处。整治了66家未批先建的砖瓦窑,其中10家作拆除处理。
  2007年5月~2008年1月,县政府再次开展黏土砖瓦窑整治工作,5月20日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6月上旬成立工作班子。8月21日,县政府办公室制发《宁海县黏土砖瓦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宁海县黏土砖瓦窑整治工作资金补偿办法》。此次整治共拆除13座252门轮窑、5座小土窑,完成市下达的关停拆除50%以上黏土砖瓦窑整治任务。
  此外,还对违法建临时棚屋、存量与闲置土地及征地补偿费管理与使用等进行专项清查处理。
  五、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卫片执法检查,即依据卫星图片对一个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逐一对卫片监测所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检查,掌握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发现、制止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2000~2010年,国土资源部已开展10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2010年开展的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首次覆盖全国,也是根据检查成果,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土地违法严重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的第一年。2011年开展的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土地、矿产一并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宁海县被国土资源部列为2009年度和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均顺利通过检查。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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