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地规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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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2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土地规费
分类号: F293.22
页数: 3
页码: 174-17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海县实施多项土地费用政策,涵盖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费用 开垦费

内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国家建设用地面积。征收标准:宁海县属第十三等,每平方米8元,从1999年1月1日起征收。缴纳分成比例:中央为30%,地方为70%。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宁海县由原来的十三等每平方米8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6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耕地开垦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开垦费。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都要先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今后用地单位自行复垦,返还耕地开垦费;不能自行复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复垦。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宁海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园地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15元。从2008年6月11日起,宁海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园地收取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15元。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
  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的管理费用。宁波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于1997年7月29日下发《宁波市征地管理收费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全包方式占用耕地50亩以下每平方米3.6元,占用耕地50亩以上(含)每平方米2.7元;非全包方式占用耕地50亩以下每平方米1.8元,占用耕地50亩以上(含)每平方米0.9元;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含)每平方米0.6元,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下每平方米1.2元。2009年8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征地管理费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一些费用支出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
  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海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成本费的通知》,自2006年土地招拍挂开始,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收费标准是经营性用地每亩4万元,工业等其他用地每亩3万元。从2009年10月起,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更名为委托补充耕地指标费。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专项用于土地整理。
  土地登记费 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规定,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含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费及发证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收费标准:①党政机关、团体及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②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5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③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④城镇居民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⑤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⑥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根据1993年6月20日国务院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精神,取消土地登记费在农村的收取部分。
  土地闲置费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日期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建设连续满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征收费用。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垦造耕地、土地整理、复垦、滩涂围垦及必要费用支出等。
  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1988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的意见》。次月,收取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收费标准为征地包干费用总额的3%~4%。2002年4月,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改称为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仅限于实行统一征地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用地项目可以收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规定》,于2009年8月1日取消该收费项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 宁海县开采矿种主要是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其次是砖瓦用黏土、矿泉水和建筑用沙等矿产资源。1994年4月1日之前收取矿产资源费,建筑用石料收取标准按每箱炸药5元收取。1994年4月1日起,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筑用石料收取标准按每箱炸药25元收取。1995年6月,《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砖瓦厂使用的砖瓦黏土矿产,由砖瓦厂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空心砖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2%计费,实心砖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8%计费。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扣除包装费后的销售收入计费,矿泉水费率为4%。2004年之后,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实际开采量计征,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开采量×销售价格×2%(费率)。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纳入预算,其中,50%上缴中央金库,50%返还县财政,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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