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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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21
颗粒名称: 二、契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159-1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契税历经变革,1997年后税率3%~5%,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数逐年递增。
关键词: 宁海县 契税 税收政策

内容

契税始于东晋,历代相沿。契约,有一种“约定俗成的款式”。凡土地买卖、典押,都要出立契约为凭。如买卖契约,一般都由卖方书立,交与买方,买方持契约向官署交验、印契、纳税后,收执作为管业凭证。
  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间买卖田、宅、赴官印契投税后有效。明代完税盖官印的称红契,民间自写未税的谓自契。其税率时有变化。清代,置卖田地房屋价银每两税3分,活契典当于契上写明为期在10年内的不税。清宣统三年(1911),规定卖契每两(银)税9分,典契税6分。民国元年(1912),契税改称不动产移转税,卖契征2%,典契征1.5%,押契征1%,年收431元。民国22~26年(1933~1937)1月,开征永佃契。民国29年(1940)12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民国32(1943)年修正税率。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为保护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凡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书立的契约,由承受人按价纳税。税率赠6%、买6%、典3%。1952年,浙江省财政厅规定自当年10月起,在全省统一开征契税。那时,处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契税收入极微,征收方式只征“上门税”(上门印契),一直延续至1990年。1954年7月,改为对机关、部队、党派、国营、私营企业和合作社(含农业、手工业社)等发生土地房屋买、卖、典、赠与交换均免税。1956年,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属国家与集体所有,不得买卖。1967年,对经济有困难的贫下中农买、典房屋,凭当地生产大队贫下中农协会证明,公社审查同意,可减免。其房屋交易基准税率按6%征收。1953~1967年征收4.3万元,1968~1970年无征,1971~1979年征收1.44万元,1980~1990年征收13.97万元,1991~1996年征收1190.17万元。
  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契税税率为3%~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适用税率为3%。”重新明确了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列入契税计征范围。据财税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宁海县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的2000年开始,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数逐年递增,2000年征收801.39万元,2005年征收3929.59万元,2010年达到22480.14万元。自1997年以来的14年中,全县共征收房地产契税63615.68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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