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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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20
颗粒名称: 一、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
页码: 158-1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农业税历经多次变革,2004年停征,2006年《农业税条例》废止,农业税退出历史。
关键词: 宁海县 农业税 税收政策

内容

农业税俗称“公粮”,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向从事农业生产者征收农业税,至今已有2600年的历史。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税征收采取暂用借征的办法,每户人均田亩在0.7亩以下的免征;0.7亩以上的根据土地多少,每亩借征谷8~50斤。当年全县共征收公粮3355吨。
  1950年9月,政务院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按产累进税制,政府对农民长期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优惠政策。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征收改用比例税制,全国平均税率为15.5%,浙江为16%,而宁海实际执行的税率不足15%。该税制至2005年12月止,前后沿袭使用48年。
  1983年起,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税额以合同形式落实到户。
  农业税征收以稻谷为主,少数缺粮队折交代金。1984年,代金与现粮实行一道价。1985年,全面改征代金。1986年,恢复征实,实际税负4.02%。1987年起,缴纳实物和代金的农户分别实行“二道”价格征收,即以当年10月底为界,1()月31日(含31日)前缴纳的,按早稻价格计算,11月1日(含1日)后缴纳的,其计税价格按晚稻入库价格计算。
  2002年7月1日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县农民的亩均税费负担为35.25元,亩均减负102.05元,比改革前下降了74.3%。据县统计局、粮食局、财税局提供的资料统计,1949~2003年全县农业税实征(粮食)639775吨。
  农业税的征收,对因灾、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孤寡残等贫困户,政府还施行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政策。1949~2003年,共减免农业税(粮食)76851吨,其中1949~1995年灾情减免(粮食)22659吨。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2003年全面缓征农业税,应征的农业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统一缴纳,农民不再负担。2004年开始,全县停征农业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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