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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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1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其他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158-161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海县农业税于2004年停征,契税自1997年起税率3%~5%,房地产交易契税逐年递增。
关键词: 宁海县 农业税 契税

内容

一、农业税
  农业税俗称“公粮”,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向从事农业生产者征收农业税,至今已有2600年的历史。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税征收采取暂用借征的办法,每户人均田亩在0.7亩以下的免征;0.7亩以上的根据土地多少,每亩借征谷8~50斤。当年全县共征收公粮3355吨。
  1950年9月,政务院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按产累进税制,政府对农民长期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优惠政策。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征收改用比例税制,全国平均税率为15.5%,浙江为16%,而宁海实际执行的税率不足15%。该税制至2005年12月止,前后沿袭使用48年。
  1983年起,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税额以合同形式落实到户。
  农业税征收以稻谷为主,少数缺粮队折交代金。1984年,代金与现粮实行一道价。1985年,全面改征代金。1986年,恢复征实,实际税负4.02%。1987年起,缴纳实物和代金的农户分别实行“二道”价格征收,即以当年10月底为界,1()月31日(含31日)前缴纳的,按早稻价格计算,11月1日(含1日)后缴纳的,其计税价格按晚稻入库价格计算。
  2002年7月1日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县农民的亩均税费负担为35.25元,亩均减负102.05元,比改革前下降了74.3%。据县统计局、粮食局、财税局提供的资料统计,1949~2003年全县农业税实征(粮食)639775吨。
  农业税的征收,对因灾、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孤寡残等贫困户,政府还施行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政策。1949~2003年,共减免农业税(粮食)76851吨,其中1949~1995年灾情减免(粮食)22659吨。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2003年全面缓征农业税,应征的农业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统一缴纳,农民不再负担。2004年开始,全县停征农业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二、契税
  契税始于东晋,历代相沿。契约,有一种“约定俗成的款式”。凡土地买卖、典押,都要出立契约为凭。如买卖契约,一般都由卖方书立,交与买方,买方持契约向官署交验、印契、纳税后,收执作为管业凭证。
  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间买卖田、宅、赴官印契投税后有效。明代完税盖官印的称红契,民间自写未税的谓自契。其税率时有变化。清代,置卖田地房屋价银每两税3分,活契典当于契上写明为期在10年内的不税。清宣统三年(1911),规定卖契每两(银)税9分,典契税6分。民国元年(1912),契税改称不动产移转税,卖契征2%,典契征1.5%,押契征1%,年收431元。民国22~26年(1933~1937)1月,开征永佃契。民国29年(1940)12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民国32(1943)年修正税率。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为保护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凡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书立的契约,由承受人按价纳税。税率赠6%、买6%、典3%。1952年,浙江省财政厅规定自当年10月起,在全省统一开征契税。那时,处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契税收入极微,征收方式只征“上门税”(上门印契),一直延续至1990年。1954年7月,改为对机关、部队、党派、国营、私营企业和合作社(含农业、手工业社)等发生土地房屋买、卖、典、赠与交换均免税。1956年,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属国家与集体所有,不得买卖。1967年,对经济有困难的贫下中农买、典房屋,凭当地生产大队贫下中农协会证明,公社审查同意,可减免。其房屋交易基准税率按6%征收。1953~1967年征收4.3万元,1968~1970年无征,1971~1979年征收1.44万元,1980~1990年征收13.97万元,1991~1996年征收1190.17万元。
  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契税税率为3%~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适用税率为3%。”重新明确了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列入契税计征范围。据财税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宁海县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的2000年开始,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数逐年递增,2000年征收801.39万元,2005年征收3929.59万元,2010年达到22480.14万元。自1997年以来的14年中,全县共征收房地产契税63615.68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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