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占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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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16
颗粒名称: 一、耕地占用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153-1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耕地占用税历经调整,1987年起征,2008年标准大幅提高,累计征收额显著。
关键词: 宁海县 耕地占用税 征收额

内容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并明确耕地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也列入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制,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确定每平方米应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2~10元;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6~8元;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3~6.5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1~5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是年10月7日,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出《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凡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或者是鱼塘、园地、菜地等,被依法批准占用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同年的4月1日开征。浙江省人民政府划定宁海为四类地区,按此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关、长街、力洋、桥头胡、梅林、强蛟(原名峡山)、深甽、西店、桑洲和前童等镇,税额为6元/平方米,折合每亩4000元;其余乡税额为4.5元/平方米,折合每亩3000元。1992年7月1日起改为统一标准征地,每亩税额5000元;农民建房用地减半。1987~1995年,全县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985.60万元。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4月18日,浙江省财政厅致函各地《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宁海县耕地占用税预征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35元。1996~2010年,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累计为17533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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