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田赋附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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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15
颗粒名称: 四、田赋附加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
页码: 1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代起宁海田赋附加沉重,民国时附加名目繁多,虽禁令仍照征,百姓负担重。
关键词: 宁海县 民国时期 田赋

内容

清代,田赋附加称粮捐。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签订《辛丑条约》,其中规定付给各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通称“庚子赔款”,浙江每年分摊140万两,并将此款列入田赋附加。是年,亩赋加赔款银300文。
  民初,田赋附加亦为国税,规定地方政府收附加不得超过30%。事实上则大大超过这个额度。全县地丁银每两人附征0.72元,计附征银20978.28元,带征公费5367.58元,附加与公费两项占正税40.03%。民国18年(1929),附加名目繁多。地丁附加有建设特捐、建设附捐、保安附捐、治虫特捐、教育附捐、中学基金、壮训捐等7种,每两2.882元,抵补金附捐有自治附捐、巡缉队附捐、军事善后特捐等6种,每石2.2622元,两项共征82547.45元,占正税的112.7%。民国21年(1932),附加122604.67元,占正税额187.17%。民国23年(1934),省政府有关局合令布告,田赋永禁附加。宁海照征未变,百姓怨声载道。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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