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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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6
页码: 153-158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海县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容

一、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并明确耕地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也列入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制,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确定每平方米应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2~10元;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6~8元;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3~6.5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1~5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是年10月7日,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出《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凡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或者是鱼塘、园地、菜地等,被依法批准占用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同年的4月1日开征。浙江省人民政府划定宁海为四类地区,按此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关、长街、力洋、桥头胡、梅林、强蛟(原名峡山)、深甽、西店、桑洲和前童等镇,税额为6元/平方米,折合每亩4000元;其余乡税额为4.5元/平方米,折合每亩3000元。1992年7月1日起改为统一标准征地,每亩税额5000元;农民建房用地减半。1987~1995年,全县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985.60万元。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4月18日,浙江省财政厅致函各地《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宁海县耕地占用税预征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35元。1996~2010年,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累计为17533万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1月设立了地产税。1950年6月,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施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并税制,把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下来的城市房地产税只对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征收。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将土地使用税确定为替代城市房地产中的地产税部分。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额减免等都作出规定,并决定在1989年1月开征。根据规定,凡在县城、建制镇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以经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为计税依据;对暂时还来不及测量的土地,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也可作计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可再作调整。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据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税额标准按每平方米年单位税额确定,税额幅度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宁海县于1989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0年,城关镇土地使用税按分等定级收取,每平方米税额为一级地类0.6元;二级地类0.4元;三级地类0.3元。1995年起,城镇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全县各建制镇,税额标准逐步提高。1995年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级土地2元;二级土地1.5元;三级土地1元;四级土地0.5元。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扩大了征收范围,提高了土地税额。2008年,宁海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为:一级土地8元;二级土地6元;三级土地4元;四级土地2元。
  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1995年征收301万元。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之后,宁海县于1997年、2003年和2008年,三次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土地使用应纳税额逐步上升。从1989年的23.7万元上升到2010年的6581.6万元。据统计,1996~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取28303.9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4月28日,宁海县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土地增值税条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是年开征土地增值税,征收额4.7万元。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和其附着物产权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土地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计算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据统计,1995~2010年,全县土地增值税累计征收10644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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