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国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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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13
颗粒名称: 三、民国时期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150-1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宁海田赋征收历经变革,从征银到征实物,受抗战与灾荒影响,赋额时有调整。
关键词: 民国时期 宁海田赋 征收变革

内容

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折算有了变化。
  民国元年(1912),田赋分地丁银与抵补金两项。地丁银1两折征银圆1.5元,连原征庚子赔款0.3元,作为正省税,县税0.72元。抵补金米每石折征银圆3.3元。是时,全县计赋面积有民田40万亩,地12.88万亩,山27.58万亩。应征额:地丁银29149两,抵补金米4302石;实征:地丁银圆38345元,抵补金无考。民国16年(1927),正省税与县税合并。是年,地丁银造串数28138两,实征18628两(33530元);抵补金造串米4265石,实征2844石(折银圆9385元)。民国18年(1929),全县实征地丁银圆24527元,抵补金米折银圆6732元。民国20年(1931),全县实征地丁银圆30695元,抵补金米折银圆8432元。
  民国21年(1932)起,地丁银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下期田赋。是年,全县征上期田赋31982元,下期田赋9042元,共41024元。附捐每元带征3.23元,为全省最重县之一。民国26年(1937),实征上期田赋28799元,下期田赋8444元,共37243元。民国29年(1940),海游等17乡镇划归三门县,田赋随划。至此,全县共17庄,土地61.68万亩,造册赋额49944元,应征39913元,实征不详。
  民国30年(1941),因抗日时期,币值不稳,田赋改征实物。按原赋额每元改征稻谷2斗。翌年,增至3斗,加省、县公粮1斗。民国32年(1943),每元加征借粮1.5斗,还有地主积谷,全县实征赋谷38029石,征借22818石,公粮12678石,地主积谷9650石,合计83175石。
  民国34年(1945),庆祝抗战胜利免赋一年。
  民国35年(1946),经县参议会致电国民政府“宁海灾荒呼请苏民减赋”。复:按民国33年(1944)正附赋额五折计算,每元征谷3斗,借征1斗、公粮0.9斗、地主积谷0.3斗。民国36年(1947),增加乡镇自治经费1.5斗,绥靖费0.75斗。是年,实征赋谷14969石,借征7405石,县公粮4425石,地主积谷706石,合征、借赋谷27505石。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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