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朝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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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12
颗粒名称: 二、清朝时期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
页码: 1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初宁海田赋丁赋历经变革,康熙后推行地丁银制,清末附加税大增,赋役负担沉重。
关键词: 宁海县 田赋丁赋 地丁银制

内容

清初,田赋分土地赋与人丁赋两项,税率分等论则。
  田赋:顺治十一年(1654),官民涂田每亩征米0.36升、银0.63钱;寺官田亩征米2.13升、银1.12钱;民涂田亩征米0.37升、银0.473钱;地每亩征麦0.025升、银0.25钱;塘每亩征银0.026钱;山每亩征银0.028钱。是年,全县征田赋银30181.09两、米1622.42石、麦55.54石。
  丁赋:清初全县折实成丁25785.5丁,每丁科银1.4钱、米1.09升;女14227口,每口科银0.14钱,米1.09升。顺治十八年(1661),沿海丁口被朝廷强迫迁于天台、仙居等11474.5丁,加上外逃,至康熙十一年(1672)役差减至108名,折征银650.34两,兵饷银261.41两。翌年,巡抚朱昌祚上疏清廷,请蠲宁、台、温三府迁弃丁、亩田粮。于是宁海田赋、丁银减到13971.02两、米1164.02石(内丁银占27.31%、丁米占37.46%)。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五年(1716),推行地丁银制度,把丁税并入田赋计征,地十丁二。雍正五年(1727),每亩赋银2.45钱,丁赋不再计征。清末,由于内外交困,附加大增,到清光绪十八年(1892),宁海实有计赋面积667321.20亩,实征银18147.60两、米3468.03石、麦410.38石。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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