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宋元明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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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11
颗粒名称: 一、唐宋元明时期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148-1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历史赋税制度演变,从西晋至明,历经多次变革,赋役负担时有增减,影响民生。
关键词: 宁海县 田赋制度 历史演变

内容

据《浙江地理简志》记载,宁海在解放前后多次发掘的古代文物说明,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先民在此定居。
  西晋武帝太康元年(280),颁田赋、口税合一的户调制:“丁男(16~60岁)之户,每年输绢3匹,绵3斤;女(13~15岁)及次丁男(61~65岁)为户者,半输。男子1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不课。”晋孝武帝宁康元年(373),亩赋从2斛增加到5石,为自古来赋率最重时期。至东晋元兴元年(402)大饥,户税减半,丁役逃遁,常十合户,百丁共籍。
  唐中后期实行两税法。武德二年(619),丁役、田赋每年每亩征2石、绢2丈、绵3两,服役20天。不服役者,一天折绢3尺。武德七年,“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丁男中年一顷,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德宗建中元年(780),把一切什税括为户税与地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并定户税额分九等,上上户每年4000文,下下户每年500文。地赋按亩纳谷,上田每亩1斗,下田6升。
  五代(907~960),因战事频繁,又要上贡,吴越王钱镠规定田赋每亩增为3斗。宁海县令陈长官以宁海土瘠收薄、难以加赋力谏,惨遭入狱,不屈而死,赋亦得免加。
  宋时,沿用唐朝的两税法。乾德四年(966),劝农垦荒不加征。太平兴国(976~983),亩赋减到1斗。熙宁间(1068~1077),实行“方田均税法”,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分地计征;民役依贫富分别等第,出钱雇人充役者可免役。是年,宁海主客户35518户,口91580口,夏征税麦470石5斗2升,秋征粮米1256石6斗9升。
  元朝(1279~1368),在南方沿用宋的两税法,按田地征夏税、秋粮,计赋田4312顷27亩,口39972口。征夏税中统纱143锭24两5钱4分8厘,麦975石6斗4升;征秋粮米4261石8斗9升9勺。
  明代(1368~1644),田分官田、民田、涂田、寺田等四类(内涂田2亩折一派差)。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全面普查户口,登记土地,以户为主编造田赋、丁口“黄册”与“鱼鳞图”。田赋沿唐宋两税制。明天启年间(1621~1627),赋率官民涂田,每亩征米1.65升、银0.359钱;寺官田每亩征米6.22升、银0.646钱;民涂田征米1.08升、银0.27钱;地每亩征麦0.073升、银0.173钱;塘每亩征银0.015钱;山每亩征银0.016钱。明中叶,皇庄官庄不断扩大,田赋收入减少,官田照民田起科,粮额每亩2~3斗。至隆庆中期,由于战乱,四丁抽一,原全县37953户、164516人,减少到11190户、49928人。万历四十六年(1618)至崇祯十二年(1639),除田赋沉重外,又加“辽饷、剿饷、练饷”,每亩科银加9厘至2钱数分,赋役苛重,百姓逃乡。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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