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田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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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1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田赋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6
页码: 148-153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中国从夏商周到民国时期田赋制度的演变及附加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田赋制度 历史演变

内容

我国的田赋起源于夏商周时代。《孟子·滕文公》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什(十)取一也。”“贡”就是朝廷分给农奴田50亩,以5亩收入作为贡物;“助”以630亩“井”字形的田块,分成9个区,每区70亩,8家各授一区,中为公田,由8家耕耘,公田收获物全部上交皇室或农奴主;“彻”即每夫授田百亩,实征粮十分之一。
  秦孝公三年(前359),废井田,开阡陌,提倡土地私有。田租和口赋合并,要征收获量的一半至三分之二;丁役按丁立役,月为更卒。
  汉高祖元年(前206),约法省禁,田赋十五税一,后为三十税一。而人头税苛重。
  一、唐宋元明时期
  据《浙江地理简志》记载,宁海在解放前后多次发掘的古代文物说明,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先民在此定居。
  西晋武帝太康元年(280),颁田赋、口税合一的户调制:“丁男(16~60岁)之户,每年输绢3匹,绵3斤;女(13~15岁)及次丁男(61~65岁)为户者,半输。男子1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不课。”晋孝武帝宁康元年(373),亩赋从2斛增加到5石,为自古来赋率最重时期。至东晋元兴元年(402)大饥,户税减半,丁役逃遁,常十合户,百丁共籍。
  唐中后期实行两税法。武德二年(619),丁役、田赋每年每亩征2石、绢2丈、绵3两,服役20天。不服役者,一天折绢3尺。武德七年,“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丁男中年一顷,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德宗建中元年(780),把一切什税括为户税与地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并定户税额分九等,上上户每年4000文,下下户每年500文。地赋按亩纳谷,上田每亩1斗,下田6升。
  五代(907~960),因战事频繁,又要上贡,吴越王钱镠规定田赋每亩增为3斗。宁海县令陈长官以宁海土瘠收薄、难以加赋力谏,惨遭入狱,不屈而死,赋亦得免加。
  宋时,沿用唐朝的两税法。乾德四年(966),劝农垦荒不加征。太平兴国(976~983),亩赋减到1斗。熙宁间(1068~1077),实行“方田均税法”,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分地计征;民役依贫富分别等第,出钱雇人充役者可免役。是年,宁海主客户35518户,口91580口,夏征税麦470石5斗2升,秋征粮米1256石6斗9升。
  元朝(1279~1368),在南方沿用宋的两税法,按田地征夏税、秋粮,计赋田4312顷27亩,口39972口。征夏税中统纱143锭24两5钱4分8厘,麦975石6斗4升;征秋粮米4261石8斗9升9勺。
  明代(1368~1644),田分官田、民田、涂田、寺田等四类(内涂田2亩折一派差)。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全面普查户口,登记土地,以户为主编造田赋、丁口“黄册”与“鱼鳞图”。田赋沿唐宋两税制。明天启年间(1621~1627),赋率官民涂田,每亩征米1.65升、银0.359钱;寺官田每亩征米6.22升、银0.646钱;民涂田征米1.08升、银0.27钱;地每亩征麦0.073升、银0.173钱;塘每亩征银0.015钱;山每亩征银0.016钱。明中叶,皇庄官庄不断扩大,田赋收入减少,官田照民田起科,粮额每亩2~3斗。至隆庆中期,由于战乱,四丁抽一,原全县37953户、164516人,减少到11190户、49928人。万历四十六年(1618)至崇祯十二年(1639),除田赋沉重外,又加“辽饷、剿饷、练饷”,每亩科银加9厘至2钱数分,赋役苛重,百姓逃乡。
  二、清朝时期
  清初,田赋分土地赋与人丁赋两项,税率分等论则。
  田赋:顺治十一年(1654),官民涂田每亩征米0.36升、银0.63钱;寺官田亩征米2.13升、银1.12钱;民涂田亩征米0.37升、银0.473钱;地每亩征麦0.025升、银0.25钱;塘每亩征银0.026钱;山每亩征银0.028钱。是年,全县征田赋银30181.09两、米1622.42石、麦55.54石。
  丁赋:清初全县折实成丁25785.5丁,每丁科银1.4钱、米1.09升;女14227口,每口科银0.14钱,米1.09升。顺治十八年(1661),沿海丁口被朝廷强迫迁于天台、仙居等11474.5丁,加上外逃,至康熙十一年(1672)役差减至108名,折征银650.34两,兵饷银261.41两。翌年,巡抚朱昌祚上疏清廷,请蠲宁、台、温三府迁弃丁、亩田粮。于是宁海田赋、丁银减到13971.02两、米1164.02石(内丁银占27.31%、丁米占37.46%)。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五年(1716),推行地丁银制度,把丁税并入田赋计征,地十丁二。雍正五年(1727),每亩赋银2.45钱,丁赋不再计征。清末,由于内外交困,附加大增,到清光绪十八年(1892),宁海实有计赋面积667321.20亩,实征银18147.60两、米3468.03石、麦410.38石。
  三、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折算有了变化。
  民国元年(1912),田赋分地丁银与抵补金两项。地丁银1两折征银圆1.5元,连原征庚子赔款0.3元,作为正省税,县税0.72元。抵补金米每石折征银圆3.3元。是时,全县计赋面积有民田40万亩,地12.88万亩,山27.58万亩。应征额:地丁银29149两,抵补金米4302石;实征:地丁银圆38345元,抵补金无考。民国16年(1927),正省税与县税合并。是年,地丁银造串数28138两,实征18628两(33530元);抵补金造串米4265石,实征2844石(折银圆9385元)。民国18年(1929),全县实征地丁银圆24527元,抵补金米折银圆6732元。民国20年(1931),全县实征地丁银圆30695元,抵补金米折银圆8432元。
  民国21年(1932)起,地丁银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下期田赋。是年,全县征上期田赋31982元,下期田赋9042元,共41024元。附捐每元带征3.23元,为全省最重县之一。民国26年(1937),实征上期田赋28799元,下期田赋8444元,共37243元。民国29年(1940),海游等17乡镇划归三门县,田赋随划。至此,全县共17庄,土地61.68万亩,造册赋额49944元,应征39913元,实征不详。
  民国30年(1941),因抗日时期,币值不稳,田赋改征实物。按原赋额每元改征稻谷2斗。翌年,增至3斗,加省、县公粮1斗。民国32年(1943),每元加征借粮1.5斗,还有地主积谷,全县实征赋谷38029石,征借22818石,公粮12678石,地主积谷9650石,合计83175石。
  民国34年(1945),庆祝抗战胜利免赋一年。
  民国35年(1946),经县参议会致电国民政府“宁海灾荒呼请苏民减赋”。复:按民国33年(1944)正附赋额五折计算,每元征谷3斗,借征1斗、公粮0.9斗、地主积谷0.3斗。民国36年(1947),增加乡镇自治经费1.5斗,绥靖费0.75斗。是年,实征赋谷14969石,借征7405石,县公粮4425石,地主积谷706石,合征、借赋谷27505石。
  四、田赋附加
  清代,田赋附加称粮捐。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签订《辛丑条约》,其中规定付给各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通称“庚子赔款”,浙江每年分摊140万两,并将此款列入田赋附加。是年,亩赋加赔款银300文。
  民初,田赋附加亦为国税,规定地方政府收附加不得超过30%。事实上则大大超过这个额度。全县地丁银每两人附征0.72元,计附征银20978.28元,带征公费5367.58元,附加与公费两项占正税40.03%。民国18年(1929),附加名目繁多。地丁附加有建设特捐、建设附捐、保安附捐、治虫特捐、教育附捐、中学基金、壮训捐等7种,每两2.882元,抵补金附捐有自治附捐、巡缉队附捐、军事善后特捐等6种,每石2.2622元,两项共征82547.45元,占正税的112.7%。民国21年(1932),附加122604.67元,占正税额187.17%。民国23年(1934),省政府有关局合令布告,田赋永禁附加。宁海照征未变,百姓怨声载道。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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