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土地赋税 地价 规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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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409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土地赋税 地价 规费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9
页码: 148-176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海县田赋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多项土地税,其中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主要税种。
关键词: 宁海县 田赋 土地税

内容

古时田赋又称田粮。田赋起源于夏商周时代,沿至民国时期。田赋是古代政府经济开支的重要支柱。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征收过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盐税、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后三种税收征收较晚,但是直接以土地为征收对象。新中国成立后,宁海县针对土地实行的收费除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四项征地费用外,主要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地方规费。宁海县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始于1992年,1995年初步建立起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田赋
  我国的田赋起源于夏商周时代。《孟子·滕文公》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什(十)取一也。”“贡”就是朝廷分给农奴田50亩,以5亩收入作为贡物;“助”以630亩“井”字形的田块,分成9个区,每区70亩,8家各授一区,中为公田,由8家耕耘,公田收获物全部上交皇室或农奴主;“彻”即每夫授田百亩,实征粮十分之一。
  秦孝公三年(前359),废井田,开阡陌,提倡土地私有。田租和口赋合并,要征收获量的一半至三分之二;丁役按丁立役,月为更卒。
  汉高祖元年(前206),约法省禁,田赋十五税一,后为三十税一。而人头税苛重。
  一、唐宋元明时期
  据《浙江地理简志》记载,宁海在解放前后多次发掘的古代文物说明,早在新石器时代就有先民在此定居。
  西晋武帝太康元年(280),颁田赋、口税合一的户调制:“丁男(16~60岁)之户,每年输绢3匹,绵3斤;女(13~15岁)及次丁男(61~65岁)为户者,半输。男子1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不课。”晋孝武帝宁康元年(373),亩赋从2斛增加到5石,为自古来赋率最重时期。至东晋元兴元年(402)大饥,户税减半,丁役逃遁,常十合户,百丁共籍。
  唐中后期实行两税法。武德二年(619),丁役、田赋每年每亩征2石、绢2丈、绵3两,服役20天。不服役者,一天折绢3尺。武德七年,“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丁男中年一顷,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德宗建中元年(780),把一切什税括为户税与地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并定户税额分九等,上上户每年4000文,下下户每年500文。地赋按亩纳谷,上田每亩1斗,下田6升。
  五代(907~960),因战事频繁,又要上贡,吴越王钱镠规定田赋每亩增为3斗。宁海县令陈长官以宁海土瘠收薄、难以加赋力谏,惨遭入狱,不屈而死,赋亦得免加。
  宋时,沿用唐朝的两税法。乾德四年(966),劝农垦荒不加征。太平兴国(976~983),亩赋减到1斗。熙宁间(1068~1077),实行“方田均税法”,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分地计征;民役依贫富分别等第,出钱雇人充役者可免役。是年,宁海主客户35518户,口91580口,夏征税麦470石5斗2升,秋征粮米1256石6斗9升。
  元朝(1279~1368),在南方沿用宋的两税法,按田地征夏税、秋粮,计赋田4312顷27亩,口39972口。征夏税中统纱143锭24两5钱4分8厘,麦975石6斗4升;征秋粮米4261石8斗9升9勺。
  明代(1368~1644),田分官田、民田、涂田、寺田等四类(内涂田2亩折一派差)。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全面普查户口,登记土地,以户为主编造田赋、丁口“黄册”与“鱼鳞图”。田赋沿唐宋两税制。明天启年间(1621~1627),赋率官民涂田,每亩征米1.65升、银0.359钱;寺官田每亩征米6.22升、银0.646钱;民涂田征米1.08升、银0.27钱;地每亩征麦0.073升、银0.173钱;塘每亩征银0.015钱;山每亩征银0.016钱。明中叶,皇庄官庄不断扩大,田赋收入减少,官田照民田起科,粮额每亩2~3斗。至隆庆中期,由于战乱,四丁抽一,原全县37953户、164516人,减少到11190户、49928人。万历四十六年(1618)至崇祯十二年(1639),除田赋沉重外,又加“辽饷、剿饷、练饷”,每亩科银加9厘至2钱数分,赋役苛重,百姓逃乡。
  二、清朝时期
  清初,田赋分土地赋与人丁赋两项,税率分等论则。
  田赋:顺治十一年(1654),官民涂田每亩征米0.36升、银0.63钱;寺官田亩征米2.13升、银1.12钱;民涂田亩征米0.37升、银0.473钱;地每亩征麦0.025升、银0.25钱;塘每亩征银0.026钱;山每亩征银0.028钱。是年,全县征田赋银30181.09两、米1622.42石、麦55.54石。
  丁赋:清初全县折实成丁25785.5丁,每丁科银1.4钱、米1.09升;女14227口,每口科银0.14钱,米1.09升。顺治十八年(1661),沿海丁口被朝廷强迫迁于天台、仙居等11474.5丁,加上外逃,至康熙十一年(1672)役差减至108名,折征银650.34两,兵饷银261.41两。翌年,巡抚朱昌祚上疏清廷,请蠲宁、台、温三府迁弃丁、亩田粮。于是宁海田赋、丁银减到13971.02两、米1164.02石(内丁银占27.31%、丁米占37.46%)。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五年(1716),推行地丁银制度,把丁税并入田赋计征,地十丁二。雍正五年(1727),每亩赋银2.45钱,丁赋不再计征。清末,由于内外交困,附加大增,到清光绪十八年(1892),宁海实有计赋面积667321.20亩,实征银18147.60两、米3468.03石、麦410.38石。
  三、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折算有了变化。
  民国元年(1912),田赋分地丁银与抵补金两项。地丁银1两折征银圆1.5元,连原征庚子赔款0.3元,作为正省税,县税0.72元。抵补金米每石折征银圆3.3元。是时,全县计赋面积有民田40万亩,地12.88万亩,山27.58万亩。应征额:地丁银29149两,抵补金米4302石;实征:地丁银圆38345元,抵补金无考。民国16年(1927),正省税与县税合并。是年,地丁银造串数28138两,实征18628两(33530元);抵补金造串米4265石,实征2844石(折银圆9385元)。民国18年(1929),全县实征地丁银圆24527元,抵补金米折银圆6732元。民国20年(1931),全县实征地丁银圆30695元,抵补金米折银圆8432元。
  民国21年(1932)起,地丁银改称上期田赋,抵补金改称下期田赋。是年,全县征上期田赋31982元,下期田赋9042元,共41024元。附捐每元带征3.23元,为全省最重县之一。民国26年(1937),实征上期田赋28799元,下期田赋8444元,共37243元。民国29年(1940),海游等17乡镇划归三门县,田赋随划。至此,全县共17庄,土地61.68万亩,造册赋额49944元,应征39913元,实征不详。
  民国30年(1941),因抗日时期,币值不稳,田赋改征实物。按原赋额每元改征稻谷2斗。翌年,增至3斗,加省、县公粮1斗。民国32年(1943),每元加征借粮1.5斗,还有地主积谷,全县实征赋谷38029石,征借22818石,公粮12678石,地主积谷9650石,合计83175石。
  民国34年(1945),庆祝抗战胜利免赋一年。
  民国35年(1946),经县参议会致电国民政府“宁海灾荒呼请苏民减赋”。复:按民国33年(1944)正附赋额五折计算,每元征谷3斗,借征1斗、公粮0.9斗、地主积谷0.3斗。民国36年(1947),增加乡镇自治经费1.5斗,绥靖费0.75斗。是年,实征赋谷14969石,借征7405石,县公粮4425石,地主积谷706石,合征、借赋谷27505石。
  四、田赋附加
  清代,田赋附加称粮捐。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签订《辛丑条约》,其中规定付给各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通称“庚子赔款”,浙江每年分摊140万两,并将此款列入田赋附加。是年,亩赋加赔款银300文。
  民初,田赋附加亦为国税,规定地方政府收附加不得超过30%。事实上则大大超过这个额度。全县地丁银每两人附征0.72元,计附征银20978.28元,带征公费5367.58元,附加与公费两项占正税40.03%。民国18年(1929),附加名目繁多。地丁附加有建设特捐、建设附捐、保安附捐、治虫特捐、教育附捐、中学基金、壮训捐等7种,每两2.882元,抵补金附捐有自治附捐、巡缉队附捐、军事善后特捐等6种,每石2.2622元,两项共征82547.45元,占正税的112.7%。民国21年(1932),附加122604.67元,占正税额187.17%。民国23年(1934),省政府有关局合令布告,田赋永禁附加。宁海照征未变,百姓怨声载道。
  第二节 土地税
  一、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并明确耕地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也列入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制,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确定每平方米应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2~10元;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6~8元;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3~6.5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1~5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是年10月7日,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出《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凡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或者是鱼塘、园地、菜地等,被依法批准占用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同年的4月1日开征。浙江省人民政府划定宁海为四类地区,按此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关、长街、力洋、桥头胡、梅林、强蛟(原名峡山)、深甽、西店、桑洲和前童等镇,税额为6元/平方米,折合每亩4000元;其余乡税额为4.5元/平方米,折合每亩3000元。1992年7月1日起改为统一标准征地,每亩税额5000元;农民建房用地减半。1987~1995年,全县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985.60万元。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4月18日,浙江省财政厅致函各地《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宁海县耕地占用税预征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35元。1996~2010年,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累计为17533万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1月设立了地产税。1950年6月,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施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并税制,把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下来的城市房地产税只对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征收。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将土地使用税确定为替代城市房地产中的地产税部分。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额减免等都作出规定,并决定在1989年1月开征。根据规定,凡在县城、建制镇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以经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为计税依据;对暂时还来不及测量的土地,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也可作计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可再作调整。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据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税额标准按每平方米年单位税额确定,税额幅度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宁海县于1989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90年,城关镇土地使用税按分等定级收取,每平方米税额为一级地类0.6元;二级地类0.4元;三级地类0.3元。1995年起,城镇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全县各建制镇,税额标准逐步提高。1995年每平方米年税额为:一级土地2元;二级土地1.5元;三级土地1元;四级土地0.5元。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扩大了征收范围,提高了土地税额。2008年,宁海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为:一级土地8元;二级土地6元;三级土地4元;四级土地2元。
  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1995年征收301万元。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之后,宁海县于1997年、2003年和2008年,三次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土地使用应纳税额逐步上升。从1989年的23.7万元上升到2010年的6581.6万元。据统计,1996~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取28303.9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4月28日,宁海县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土地增值税条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是年开征土地增值税,征收额4.7万元。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和其附着物产权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土地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计算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据统计,1995~2010年,全县土地增值税累计征收10644万元。
  第三节 其他税
  一、农业税
  农业税俗称“公粮”,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向从事农业生产者征收农业税,至今已有2600年的历史。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税征收采取暂用借征的办法,每户人均田亩在0.7亩以下的免征;0.7亩以上的根据土地多少,每亩借征谷8~50斤。当年全县共征收公粮3355吨。
  1950年9月,政务院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按产累进税制,政府对农民长期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优惠政策。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征收改用比例税制,全国平均税率为15.5%,浙江为16%,而宁海实际执行的税率不足15%。该税制至2005年12月止,前后沿袭使用48年。
  1983年起,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税额以合同形式落实到户。
  农业税征收以稻谷为主,少数缺粮队折交代金。1984年,代金与现粮实行一道价。1985年,全面改征代金。1986年,恢复征实,实际税负4.02%。1987年起,缴纳实物和代金的农户分别实行“二道”价格征收,即以当年10月底为界,1()月31日(含31日)前缴纳的,按早稻价格计算,11月1日(含1日)后缴纳的,其计税价格按晚稻入库价格计算。
  2002年7月1日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县农民的亩均税费负担为35.25元,亩均减负102.05元,比改革前下降了74.3%。据县统计局、粮食局、财税局提供的资料统计,1949~2003年全县农业税实征(粮食)639775吨。
  农业税的征收,对因灾、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孤寡残等贫困户,政府还施行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政策。1949~2003年,共减免农业税(粮食)76851吨,其中1949~1995年灾情减免(粮食)22659吨。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2003年全面缓征农业税,应征的农业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统一缴纳,农民不再负担。2004年开始,全县停征农业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二、契税
  契税始于东晋,历代相沿。契约,有一种“约定俗成的款式”。凡土地买卖、典押,都要出立契约为凭。如买卖契约,一般都由卖方书立,交与买方,买方持契约向官署交验、印契、纳税后,收执作为管业凭证。
  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间买卖田、宅、赴官印契投税后有效。明代完税盖官印的称红契,民间自写未税的谓自契。其税率时有变化。清代,置卖田地房屋价银每两税3分,活契典当于契上写明为期在10年内的不税。清宣统三年(1911),规定卖契每两(银)税9分,典契税6分。民国元年(1912),契税改称不动产移转税,卖契征2%,典契征1.5%,押契征1%,年收431元。民国22~26年(1933~1937)1月,开征永佃契。民国29年(1940)12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契税暂行条例》,民国32(1943)年修正税率。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为保护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凡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书立的契约,由承受人按价纳税。税率赠6%、买6%、典3%。1952年,浙江省财政厅规定自当年10月起,在全省统一开征契税。那时,处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契税收入极微,征收方式只征“上门税”(上门印契),一直延续至1990年。1954年7月,改为对机关、部队、党派、国营、私营企业和合作社(含农业、手工业社)等发生土地房屋买、卖、典、赠与交换均免税。1956年,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土地属国家与集体所有,不得买卖。1967年,对经济有困难的贫下中农买、典房屋,凭当地生产大队贫下中农协会证明,公社审查同意,可减免。其房屋交易基准税率按6%征收。1953~1967年征收4.3万元,1968~1970年无征,1971~1979年征收1.44万元,1980~1990年征收13.97万元,1991~1996年征收1190.17万元。
  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契税税率为3%~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适用税率为3%。”重新明确了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列入契税计征范围。据财税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宁海县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的2000年开始,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数逐年递增,2000年征收801.39万元,2005年征收3929.59万元,2010年达到22480.14万元。自1997年以来的14年中,全县共征收房地产契税63615.68万元。
  第四节 地价
  一、农用地定级与估价
  1950年,县人民政府为了确定农业税累进税额,评定土地等级。规定全年亩产500斤以上为甲级,全年亩产400斤以上为乙级,全年亩产300斤以上为丙级,全年亩产不足300斤为丁级。等级评定工作先由乡单位评议,以区为单位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等级确定后,根据每户田亩等级,确定税额。
  1952年复查定产,评定等级。是年8月,先在桥头胡区回浦乡试点,9月11日全面开展,11月底完成。此次全县土地等级评定划分30个等级,另设最高等级为特级。
  之后,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对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实施了多轮试点。浙江省也于20世纪中后期在多个县市开展试点工作。这期间,宁海县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一直未开展过。
  2007年12月6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确定宁海县为2007~2008年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试点单位之一。此次试点工作范围为县域内2007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中的全部耕地,列入定级的耕地总面积27354.74公顷。
  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于2008年4月全面启动。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委托浙江大学地球科学系和杭州智拓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全县农用地定级与估价工作历时半年,项目成果于当年11月12日经国土资源部验收组验收通过。宁海县农用地定级划分为8个级别。在土地级别划分的基础上,依据《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评估出宁海县农用地基准地价(见表7—12、表713)。
  二、建设用地分类定级与估价
  土地估价是根据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和收益状况,对土地某一时间使用权价格进行综合评定,分为“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一)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基准地价评估以城镇整体为单位进行。1992年9月,宁波市土地管理局公布宁波市区及各县部分城镇分类定级生地出让价地价表,宁海县城关镇属三等,西店镇属四等。宁海县城关镇基准地价分商业、工业和普通住宅用地三种,每种又分三个级别。生地出让价:一级商业用地86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1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用地110元/平方米;二级商业用地46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8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用地85元/平方米;三级商业用地13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7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用地75元/平方米。
  根据上述地价标准执行情况,1993年4月,县土地评估委员会对暂时执行的标定地价重新作出调整和确定:城关镇城区地段(包括新老规划区和城北经济区),工业用地为4万元/亩,商业旅游用地为5万元/亩,房地产用地为8万~10万元/亩。城关镇规划区外及其省道公路两侧为一类,在原征地税费基础上,工业用地加收0.8万元/亩,商业旅游用地加收1万元/亩。西店、梅林、桥头胡、黄坛等镇规划区内及其省道公路两侧为二类,在原征地税费基础上,工业用地加收0.7万元/亩,商业旅游用地加收0.9万元/亩。其他一般地区为三类,在原征地税费基础上,工业用地加收0.6万元/亩,商业旅游用地加收0.8万元/亩。偏远山区为四类,在原征地税费基础上,工业用地加收0.5万元/亩,商业旅游用地加收0.7万元/亩。上述地区房地产用地6万~7万元/亩。
  是年10月,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县土地评估委员会对暂时执行的出让地价又作了调整:城关镇规划区内(不包括跃龙开发区A区)及其行政区域内省道公路两侧为一类,工业用地为5万元/亩,商业用地为8万元/亩,房地产用地为8万~10万元/亩;西店、梅林、桥头胡、黄坛规划区内及其行政区域内省道公路两侧、城关镇规划控制区内为二类,工业用地4.2万元/亩,商业用地6.5万元/亩,房地产用地7万~8万元/亩;长街、力洋等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及其行政区域内省道公路两侧为三类,工业用地4万元/亩,商业用地5.5万元/亩,房地产用地6万~7万元/亩;其他乡村及一般地区为四类,工业用地3.2万元/亩,商业旅游用地4万元/亩,房地产用地5万元/亩。
  1994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在城关镇进行分类定级试点,当年底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初始工作。1995年3月6日,县政府公布城关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商业用地路线价和生地出让基准地价,初步建立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制度。
  生地出让基准地价,除工业用地仍采用协议出让外,商业用地、房地产用地都实行评估出让。城关镇规划区内(不包括宁海经济开发区A区)及其行政区域内省道公路两侧均为一类级别,其他地区和各建制镇、乡(村)为二至五类级别。工业用地按级别出让。
  以上出让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劳务安置费用、造田费、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征地事务费、地租收益,均不包括城建部门按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
  此后,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使基准地价能及时反映地产市场水平,先后于1997年、1999年、2003年、2008年对城镇土地地价进行过四次调整、更新。2008年12月31日,更新城区及镇乡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于2009年3月1日执行。地价实行综合定级与分类定级相结合的原则。全县土地用途仍分为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调整后的中心城区为跃龙街道、桃源街道、梅林街道和桥头胡街道。中心镇为西店镇、长街镇和岔路镇。这些地区的规划控制区都实行分类定级。中心城区土地分4个级别。基准地价分熟地、生地。
  调整后的各镇乡土地级别分类:长街、岔路、深甽、强蛟、大佳何、前童、黄坛、力洋等镇均分二级。一市、桑洲、茶院、越溪、胡陈等镇乡不分级。
  (二)宗地地价
  宗地地价是城镇内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宗地地价评估目的可分为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底价等。宗地地价评估有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市场交易资料直接评估法。市场交易资料直接评估法主要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剩余法等。
  第五节 土地规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国家建设用地面积。征收标准:宁海县属第十三等,每平方米8元,从1999年1月1日起征收。缴纳分成比例:中央为30%,地方为70%。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宁海县由原来的十三等每平方米8元提高到每平方米16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耕地开垦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开垦费。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都要先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今后用地单位自行复垦,返还耕地开垦费;不能自行复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复垦。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宁海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园地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15元。从2008年6月11日起,宁海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园地收取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15元。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
  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的管理费用。宁波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于1997年7月29日下发《宁波市征地管理收费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全包方式占用耕地50亩以下每平方米3.6元,占用耕地50亩以上(含)每平方米2.7元;非全包方式占用耕地50亩以下每平方米1.8元,占用耕地50亩以上(含)每平方米0.9元;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含)每平方米0.6元,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下每平方米1.2元。2009年8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征地管理费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一些费用支出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
  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海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整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成本费的通知》,自2006年土地招拍挂开始,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收费标准是经营性用地每亩4万元,工业等其他用地每亩3万元。从2009年10月起,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更名为委托补充耕地指标费。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专项用于土地整理。
  土地登记费 1990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规定,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含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费及发证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收费标准:①党政机关、团体及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②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5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③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④城镇居民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⑤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⑥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根据1993年6月20日国务院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精神,取消土地登记费在农村的收取部分。
  土地闲置费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日期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建设连续满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征收费用。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垦造耕地、土地整理、复垦、滩涂围垦及必要费用支出等。
  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 1988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的意见》。次月,收取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收费标准为征地包干费用总额的3%~4%。2002年4月,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改称为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仅限于实行统一征地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用地项目可以收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规定》,于2009年8月1日取消该收费项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 宁海县开采矿种主要是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其次是砖瓦用黏土、矿泉水和建筑用沙等矿产资源。1994年4月1日之前收取矿产资源费,建筑用石料收取标准按每箱炸药5元收取。1994年4月1日起,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建筑用石料收取标准按每箱炸药25元收取。1995年6月,《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砖瓦厂使用的砖瓦黏土矿产,由砖瓦厂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空心砖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2%计费,实心砖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8%计费。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扣除包装费后的销售收入计费,矿泉水费率为4%。2004年之后,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实际开采量计征,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开采量×销售价格×2%(费率)。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纳入预算,其中,50%上缴中央金库,50%返还县财政,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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