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储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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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38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土地储备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96-97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建立后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有效调控土地市场,保障城市建设用地。
关键词: 宁海县 土地储备 城市建设

内容

2003年4月,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建立。主要职能是调控土地市场、盘活土地资产、依法定程序办理城市开发建设需要的土地资源收购、储备,组织旧城改造中的拆迁、安置等工作。依据《宁海县城区企业搬迁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暂行规定》,当年投入收购资金1904万元,收购土地7宗32.6亩。2004年6月,县政府制定《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宁海县城区企业搬迁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暂行规定》。该试行办法的出台和暂行规定的废止,表明宁海县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和政府土地储备行为的自我规范。试行办法规定了国有土地储备范围、土地收购程序、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利用等。同时规定本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因实施规划需要,依法批准征用后,可以进入储备。是年,投入收购资金8407万元,收购土地15宗77.61亩。投入征收资金1209万元,征收集体土地1宗163.75亩。
  2008年8月,县土地储备中心由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后,工作职能作了调整,不再负责具体的土地收储工作,仅以宏观层面指导监督为主。土地收储由县拆迁办等部门实施。同年12月,县政府出台《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储备后的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应。同时建立土地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范围与程序、前期开发与利用、土地供应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土地储备范围包括:①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终止、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②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③被依法收回闲置的土地和无主地。④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而被收购的土地。⑥因实施城市(镇)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收购的土地。⑦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⑧已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⑨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可以进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用地上建筑物临时出租、抵押、使用等。
  资源。据统计,2000~2010年,宁海县共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142宗,面积1319.81亩,投入收购资金84790万元。征收集体土地67宗,面积9568.99亩。其中,2009年收储土地2000余亩,重点保障甬临线公路改造等交通用地。2010年收储土地4000余亩,除供给科技园区、临港循环经济开发区、颜公河调蓄池、县中医院、县卫生学校等,同时也缓解了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的紧缺。

知识出处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宁海县国土资源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环境与资源、土地制度、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赋税低价规费等11章,记述了宁海县土地、地矿的历史和现状,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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